第5章 前言
神学(theology)本身是基督教的特有产物,作为关于上帝的“知识”,它在确定人的生存意义与道德义务等方面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与影响力,并且,作为一类特殊的知识,它全部生命力的唯一所系就是其权威性。因此,神学天然就与政治领域关系密切。基督教世界的政治理论家在论述政治问题时几无一人能够完全脱离基督教,如霍布斯、洛克、卢梭等,斯宾诺莎在其《神学政治论》中更是直接将“政治”与“神学”两个概念结合在了一起。因此,某种程度上,可以将政治神学理解为神学向政治领域扩张的结果。
卡尔·施米特是在对自由主义的批判中令人瞩目地提出了“政治神学”(Theologie des Politischen,亦可理解为“关于政治事物的神学”)主张的,这一主张意味着施米特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已经跳出了“政治理论”或“政治哲学”的范畴——此二者的基础乃是无法摆脱争论的“人的理性”[3]——从而将对“政治事物”(das Politische)的理解提升到了一个新的境界,其理由是:“现代国家理论中的所有重要概念都是世俗化了的神学概念。”[4]唯有以政治神学的名义,施米特才能够将“非常状态”提升到基督教神学中极为重要的“奇迹”概念的高度,从而解决政治权威这一根本问题,并确立主权决断的根本正当性[5]。无论施米特本人的目的何在,也无论他的强调敌友划分的政治神学与天主教教义相去几万佛土[6],他所指出的政治与神学之间的紧密关联是无可否认的[7]。20世纪中后期,政治神学的复兴使得“政治神学”本身一方面成了基督教神学本身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成了某种意义上的一种政治“理论”[8]。这样一场打通神学领域与政治领域的思想运动与西方现代文明所遭遇的困境紧密相关,这个困境就是现代自由民主话语之下政治权威的普遍亏空。这一境况远不是20世纪的特产,它完全可以说是与现代性一同产生的。
为了树立政治权威,施米特选择了最为简便、直接并且符合欧洲文明传统的政治神学路径,这并不是施米特的独创,在诸多更伟大的前辈中,黑格尔是唯一获得了“集大成者”之称的特殊人物。
那么,黑格尔体系有些什么样的特点以至于要动用“政治神学”的称号呢?黑格尔的体系是一个融合了认识论、逻辑学、自然科学、美学、历史哲学以及宗教哲学等已经分为不同独立学科门类的完整体系。与其中所包含的众多门类相应,黑格尔可以被赋予多种身份,然而与这个完整的体系相应,仅仅将黑格尔称为“哲学家”固然没有错,但过于笼统不清。黑格尔对“哲学”本身的理解具有以下几个总体特征:首先,就其古希腊本义而言,“哲学”乃是对智慧的爱与追求,但是,黑格尔却明确反对这种带有不可知论嫌疑的、纯形式的哲学理解,黑格尔几乎是明白宣告自己是达到了最高智慧的“科学家”,从而使得他的“科学”具备了不可置疑的权威性;其次,就其所处世界的基督教文明基础而言,“哲学”一般被明确定性为“世俗的”知识,但是,黑格尔的思想体系却有着极为显著的神学色彩,上帝一般的、能够自我实现并自我认知的“精神”是整个体系的根基、起点与终点;最后,作为一种产生于古希腊的生活方式,“哲学”从一开始就具有明显的“私性”色彩,但是,黑格尔却要求哲学为国家服务,即:黑格尔要求哲学必须具有政治性。因此,综合以上所述的“权威性”“神学性”以及“政治性”,我们认为,对于黑格尔而言,“政治神学家”也许是一个更加合适的称号。
只是,这个称号仍是一个尚未出现的称号,据海涅记载,黑格尔临终前曾抱怨称“唯有一人理解我”,然而片刻之后又称“不对,此人也不理解”[9]。而自其逝世之后,黑格尔思想又在后世的政治、文化与思想大潮之中沉浮无定。尤为令人扼腕叹息之处则在于,在万千文献与百般解读中,黑格尔所受到的误解远远超过所得到的理解,以至于他的政治神学意图反而愈加模糊不清。
同样模糊不清的还有黑格尔作为一位伟大思想家的特殊性——尽管黑格尔本人是极为反对特殊性的。黑格尔在思想史上的地位极为特殊,对于其先辈,黑格尔或褒或贬均有所师承,远者如前苏格拉底时代的希腊哲学家、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等,近者如马基雅维利、卢梭、孟德斯鸠、康德与谢林等;而晚于黑格尔者,无论或褒或贬,几无例外均受到黑格尔一定影响。对于这样“承前启后”的思想巨子,探究其思想来源固然重要,然而来源并不足以解释黑格尔体系的成因。对于理解黑格尔而言,首要的还是深入其复杂而缜密的文本。
在其诸多著作中,《精神现象学》与《法哲学原理》,对于本书意图揭示黑格尔的“政治神学家”身份这一目的而言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尽管在其于1807年10月28日发布的新书通告中,黑格尔仅将现象学定位为“黑格尔科学体系”的第一卷,但是作为其思想成熟的里程碑著作,现象学已经展示出了其思想体系的所有主要方面;而法哲学则是黑格尔特意选在普鲁士政府颁布书报审查令(即卡尔斯巴德法令)之后发表的、集中展示了其成熟政治思想的著作。但是,必须将这两部标志性的著作结合起来,我们才能看到一个完整的政治神学家黑格尔的形象。
因此,本书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二章)将探讨黑格尔思想在其身后的现代世界中的命运,以及黑格尔意图为现代人安排的命运。第二部分(第三章到第五章)将详细解读《精神现象学》的整体结构、各部分的内在理路及各部分分别在整体结构中的位置,从而最终展示出黑格尔的政治神学意图。第三部分(第六章到第八章)将详细解读《法哲学原理》,并展示出这两个核心文本的互补性,即:前者为后者奠定了政治神学基础,而后者则在此基础上并以此为指导提供了一个用“言辞”创造的国家,当然,它同时也是实际的政治谋划。最后,在由前文所呈现出的“政治神学家”形象或身份基础上对黑格尔思想体系作出一定评论——只有在确定了对象的身份之后,才有可能作出合理的评价。
最后,由于着重强调文本解读,因此本书在文本征引上就采取了中、德文对照的做法。本书选取了苏坎普出版社1970年出版的《全集》本,其中,《精神现象学》从未掺杂任何编者的内容,因而稳妥可靠;而《法哲学原理》中则加入了黑格尔的弟子爱德华·甘斯的补充(der Zusatz),由于一段小插曲的存在,本书将谨慎对待甘斯的文字。这段小插曲就是:自1825/26学期起,黑格尔将法哲学课程正式转交甘斯讲授,然而甘斯却将其政治思想的底色改成了自由主义或共和主义的,从而引起了黑格尔极大的不满[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