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大诰》研究(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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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诰文渊源考

朱元璋编纂的四编《大诰》,融案例、峻令和他对臣下的“训诫”于一体,其“训诫”文多冗长,重复杂乱,实际上是他结合“当世事”阐发儒家伦理学说,渲染他的明刑弼教思想,劝导臣民“忠君、孝亲、治人、修己”而已,在理论上并没有重大突破。同时,考虑到在本书第六部分中还要专门论述,这里不再深考。而书中采辑的案例和新设的峻令,是在朱元璋指导下编纂而成,颇有时代特色。这些案例发生于何时?峻令是以什么为依据制定的?这是研究诰文渊源的最重要的问题。

《大诰》收录的“官民过犯”案例极其丰富。据史载,朱元璋编纂此书时,并非是凡案皆录,而是按照“取当世事之善可为法、恶可为戒”《明太祖实录》卷一七九。的原则,针对时弊有目的、有选择地采辑的。所谓“当世事”,虽然整个洪武年间都可视为“当世”,据我考察,《大诰》所记案例,基本上都是记各编颁行前近期内明太祖亲自处理的案件。

在四编《大诰》记有案例的156个条目中,明确记有案例时间的为33个,其中除少数条目连带说到洪武十八年前的事外,几乎都是洪武十八年后处理的案件。四编《大诰》中未明确记案例时间的条目居多,但是,若参阅有关史籍加以考证,或分析案情背景,仍可对61个条目中案件发生或处理的大体时间予以确定。以上两个方面合在一起,可以大体确定案例时间的条目的总数为94个。

从这94个条目看,除个别条目记述的案件是在洪武十七年(1384)五月以后处理的外,基本上都发生在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期间。《大诰》各编所记案例时间的具体情况是:在《初编》记有案例时间的38个条目中,能够确定时间者为18个,除两条外,可以断定,其他16个条目记述的均属于该编颁行当年即洪武十八年处理或发觉的案件。在《续编》记有案例的49个条目中,能够确定时间者为34个,除少数条目连带说到洪武十八年前事外,均系洪武十八九年案例,其中大多数条目记述的是《初编》颁行后新处理的案件。在《三编》记有案例时间的37个条目中,能够确定时间的条目为27个,也基本上都是发生在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的案例,且绝大多数案例发生在《初编》或《续编》颁行之后。在《武臣》中记有案例的32个条目中,能够确定案例时间的为15个,除一条外,也均记述的是洪武二十年发生的案件。

现将各编能够确定时间的案例列表(见表2-2)述后。

表2-2 《大诰》所载案件处理或发觉时间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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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表2-2不难看出,明太祖编纂四编《大诰》,是以采辑近期发生的案件为主,其苦心在于使它们能够对臣民发挥更为现实的“警诫”作用。因此,那些尚不知发生或处理时间的案例,我估计大多也是洪武十八年后的事。同时,从后一编着重记述的是前一编颁行后发生的案件这一点看,朱元璋编纂后三编《大诰》,不仅是为了完善《大诰》峻令和进一步申明自己的明刑弼教思想,还有推动前一编《大诰》贯彻实施的明显意图。

明《大诰》中新设的峻令,其法律渊源主要是两类情况。

一是据当时已颁行的、为律条所未载的一些敕令、榜文修订。如,朱元璋在《初编·乡饮酒礼第五十八》中规定:“乡饮酒礼,叙长幼,论贤良,别奸顽,异罪人。……奸顽不由其主,紊乱正席,全家移出化外。”这条峻令是在洪武五年(1372)到十六年(1383)间三次发布的有关诏令基础上修订而成。洪武五年四月,明太祖诏有司定乡饮酒礼,明令“以年最长者为正宾,余以齿序坐”。《明太祖实录》卷七三。洪武十四年(1381)二月,“命礼部申明乡饮酒礼”,增加了“其有违条犯法之人列于外坐,同类者成席,不许杂于善良之中”的规定。《明太实祖录》卷一三五。洪武十六年,又诏令颁行乡饮酒礼图式,规定:“如有过犯之人,不行赴饮,及强坐众宾之上者,即系顽民,主席及诸人首告,迁徙边远住坐。住坐,即居住。其主席者及众宾,推让有犯人在上座,同罪。”(明)申时行等重修《明会典》卷七九《礼部三十七·乡饮酒礼》,中华书局,1989,影印本,第456页。诰文中所述,便是集这些诏令之大成,删繁就简而定。又如,《续编·互知丁业第三》中规定:“凡民邻里,互相知丁,互知务业。……见《诰》仍有逸夫,里甲坐视,邻里亲戚不拿,其逸夫者,或于公门中,或在市闾里,有犯非为,捕获到官,逸民处死;里甲四邻,化外之迁。”此条峻令是采洪武十九年(1386)四月发布的榜文。其榜文曰:“尔户部即榜谕天下,其令四民,务在各守本业。医卜者土著,不得远游。凡出入作息,乡邻必互知之。其有不事生业而游惰者,及舍匿他境游民者,皆迁之远方。”《明太祖实录》卷一七七。

二是从强化君主专制统治的需要出发,针对当时视为“犯罪”的行为设立的新的峻令。譬如,允许“民拿下乡官吏”的法令《续编》:《民拿下乡官吏第十八》。,是在朱元璋禁止官吏下乡、而官吏又“每每故违不止”《续编》:《官吏下乡第十七》。的情况下制定的,意在借助民众的力量,监视和制约官吏,保证朱元璋所颁禁令的实行。《三编》中设置“民拿害民该吏……敢有阻当者,其家族诛”《三编》:《民拿害民该吏第三十四》。的峻令的背景是:朱元璋在《初编》中,曾大力号召“耆民奏有司善恶”《初编》:《耆民奏有司善恶第四十五》。,明令“敢有邀截阻当者,枭令”。《初编》:《乡民除患第五十九》。然而,这些命令受到各级官吏的抵制,阻挡赴京耆民的事件屡屡发生,他对此极为愤慨,决定用更苛刻的刑法“逼成有司以为美官”。《三编》:《民拿害民该吏第三十四》。于是,便把“阻挡民拿害民官吏”罪的刑罚由“枭令”加重为“族诛”。至于“寰中士夫不为君用”之法,是由于朱元璋早就对一些文人儒士不愿意同新王朝合作的态度愤愤不满,恰好又出现了广信府贵溪县儒士夏伯启叔侄断指不仕《三编》:《秀才剁指第十》。和苏州人才姚叔闰、王谔“不行赴京,以就官位”《三编》:《苏州人材第十三》。这两个典型,便借故大加发挥,设立了这条奇法峻令,对那些不屈从朱明王朝的文人横加打击,“以绝狂夫愚夫仿效之风”。《三编》:《秀才剁指第十》。

《大诰》中所设峻令,皆有所源,无一不是与当时的时局以及朱元璋的政治法律主张有直接关系,无一不是朱元璋坚持推行重典政策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