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史·刑法志》“其目十条”说之误
《明史·刑法志》云:
《大诰》者,太祖患民狃元习,徇私灭公,戾日滋。十八年采辑官民过犯,条为《大诰》。其目十条:曰揽纳户,曰安保过付,曰诡寄田粮,曰民人经该不解物,曰洒派抛荒田土,曰倚法为奸,曰空引偷军,曰黥刺在逃,曰官吏长解卖囚,曰寰中士夫不为君用。
《刑法志》将此“十条”说成明太祖于洪武十八年(1385)所编已大为错谬。检四编《大诰》,只有《揽纳户》《安保过付》《诡寄田粮》三条出于十八年所颁行的《初编》,而《民人经该不解物》《洒派抛荒田土》两条出自洪武十九年(1386)所颁《续编》;《倚法为奸》《空引偷军》《黥刺在逃》《官吏长解卖囚》《寰中士夫不为君用》五条出自洪武二十年(1387)所颁《三编》。
那么,能否把这“十条”概括为四编《大诰》的基本内容呢?无论是从全书的总条目讲,还是从内容的分类看,都得不出这样的结论。
四编《大诰》总共236个条目,其中《初编》74条,《续编》87条,《三编》43条,《武臣》32条。就全书诰文内容的整体结构而言,它是由案例、峻令和明太祖的“训诫”三个方面内容组成的。即:
一是撮洪武年间,特别是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的“官民过犯”案件之要,用以“警诫愚顽”。在明《大诰》的236个条目中,记有具体案例者为156个,其中《初编》38个,《续编》49个,《三编》37个,《武臣》32个。无案例的条目为80个。
二是设置了一些新的重刑法令,用以严密法网。据统计,这类峻令有60多种。其编纂形式,有些是设立专条,表述得十分明确;有些则夹杂于冗琐的诰文之中。
三是在许多条目中,兼杂有明太祖对臣民的“训诫”,其主要内容是向人们讲述“趋吉避凶之道”,宣传他的“明刑弼教”和“重典治世”的思想和法律主张。
就每个条目而论,上述三个方面的内容,有些条目是三者齐备,有些只有其中两项。许多条目中所述事理或峻令,语言前后重复,然具体案例各不相同。
如果以罪名或案件性质分类,四编《大诰》中所列罪名,涉及当时法律中的受赃、职制、公式、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厘、祭祀、仪制、军政、关津、厩牧、邮驿、贼盗、人命、斗殴、诉讼、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营造等各个方面。至于具体罪名,更是五花八门,当时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犯罪现象,大都有所涉及。
若从朱元璋刑用重典的对象分类,《大诰》条目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打击贪官污吏,这是《大诰》禁令的主要矛头所向,故此类条目数在全书中居于首位,有关严惩官吏贪赃枉法、科敛害民的案例也最多。二是惩治“奸民”,其中着重打击的是豪强富户和无业游民。关于这一点,剖析各编的条目分布情况便可一目了然(见表2-1):
表2-1 四编《大诰》中治官、治民条目分类统计
这里需要指出,《大诰》禁令的惩治对象,既以贪官污吏为重点,同时其打击矛头也是针对一切“不从朕教”的臣民的。从表中不难看出,在前三编《大诰》中,惩治“奸民”的条目在每编条目总数所占的比重,《续编》高于《初编》,《三编》又高于《续编》,它反映了朱元璋对治民问题愈益重视的意向。
考察《大诰》条目的各种内容分类,《刑法志》的“十条”之说概不能成立。那么,此“十条”是否指《大诰》于律外新设的峻令?或者如沈家本先生曾怀疑的那样:“殆即所谓取《大诰》条目,撮其要略,附载于律者欤?”对于上述疑义,查记载洪武三十年《大明律》的有关史籍即可明辨。事实上,附于律后的并非《大诰》原文,而是《钦定律诰》条例,其中《大诰》条目被列入者计36条。《刑法志》所说“十条”,只有《揽纳户》《民人经该不解物》《倚法为奸》《空引偷军》《官吏长解卖囚》《寰中士夫不为君用》6条被收入《律诰》。至于《大诰》于律外新设的峻令,有数十条之多,且有诸如《逸夫》《阻当耆民赴京》《官吏下乡》《秀才断指诽谤》等许多体现朱元璋重典之治的代表性条目,远非“十条”所能概括。
当然,《明史·刑法志》记述《大诰》之误,也是事出有因。查阅《诸司职掌》和《大明会典》,均记有洪武末《应合抄扎·大诰》罪名10条,同《刑法志》所述一字不差。可知造成《刑法志》记载失误的原因,是由于清初修《明史》时,因其编者未见及《大诰》原文,将二者混淆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