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大诰》研究(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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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颁行《大诰》的社会背景和动机

在洪武十八年底到二十年底短短两年中,朱元璋亲自编纂和连续颁行四编《大诰》,并非出自偶然。全面剖析事情的来龙去脉,便可知道,这是他的明纲常、正法度、严吏治、“复我中国先王之治”《三编》:《大诰三编后序》。的治国目标未能如愿实现的情况下,为“警省愚顽”、明纲常、正法度而采取的措施,也是他奉行“治乱世用重典”和“明刑弼教”政策的继续。

明王朝建立之初,面临着许多严峻的社会问题。经历“连年战争,加以饥馑疾疫,十室九虚”《明太祖实录》卷一四。,在籍民户“版籍多亡”《明史》卷五三《食货一》,中华书局,1974,第1881页。,“田野荒芜”,“民困食尽”,“租税无所从出”,“积年逋赋”《明太祖实录》卷一五、卷一九七、卷二五五。,经济陷于崩溃境地;统治集团内部为争权夺利,文臣与武将之间,淮西集团与浙东集团之间,钩心斗角,相互倾轧排挤;官吏贪墨成风,“天下有司役民无度,四时不息”(明)陈子龙等辑《明经世文编》卷一二,中华书局,1987,影印本,第89页。,加之豪强地主肆意榨取百姓,“守御官军扰害”《明太祖实录》卷一九〇。,造成“赋敛过重”,贫弱者“无以自立”(明)宋濂撰《銮坡后集》卷一〇。;广大农民因“楚苦为甚”,继而反抗新王朝,致使政局动荡,出现了新的危机。

在如此严峻的社会矛盾面前,朱元璋采取了“宽”“猛”并用的两手治国策略。在经济领域,他从农本思想出发,“宽以待民”,实行“休养生息”的政策,通过徙富民、抑豪强,奖励开荒、移民屯田,减免赋役,兴修水利,鼓励种植经济作物等措施,使明初经济得到了一定的恢复和发展。据《明太祖实录》:洪武十四年(1381),全国人户达到1065万,人口计5987万户,相当于洪武初的6.6倍;天下官民田计366万余顷,岁征麦、米、豆、谷2610万余石,钱钞22万多贯,丝绵、棉花、兰靛103万多斤。《明太祖实录》卷一四〇。应该说,朱元璋实行的经济政策是比较成功的。

在政治法律领域,朱元璋则采取“猛”的一手。他总结了历史上封建王朝,特别是元朝灭亡的教训,认为“姑息”是“世乱”的根源,指出:“历代多因姑息,以致奸人惑侮。”《皇明祖训》:《祖训首章》,见杨一凡、田涛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3册,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以下所引本书略去出版社和出版年份),第486页。他把元失天下归结为“宽纵”二字,说:“元氏昏乱,纪纲不立,主荒臣专,威福下移,由是法度不行,人心涣散,遂致天下骚乱。”(明)何栋如撰《皇祖四大法》卷三。又说:“奈何胡元以宽而失,朕收平中国,非猛不可!”(明)刘基撰《诚意伯文集》卷一《皇帝手书》。基于这种认识,为了革除世狃元习、官吏贪墨和所谓“民不从教”的时弊,他在“定礼乐”“改衣冠,别章服,正纲常,明上下”《明太祖实录》卷一七六。,对臣民加强教化的同时,把“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明史》卷九三《刑法一》,中华书局,1974,第2283页。奉为治国方针。

从开国之初到洪武十八年《大诰》颁行之前,他坚持“以重典为整顿之术”,实行了一系列的“猛烈之治”。这期间制定的洪武元年律、七年律、九年律和颁行的榜文以及其他法令,不少条款就带有“重刑”性质,刑罚“较前代往往加重”。《明史》卷九三《刑法一》,中华书局,1974,第2285页。在司法活动中,他大搞法外用刑,屡兴大狱,肆意诛杀臣民。就以重典整饬吏治而言,洪武四年(1371)立法,凡官吏犯赃者罪不赦,同年录天下官吏。五年(1372)、六年(1373)连发铁榜,铸定刑法,申诫公侯。九年(1376),因布政使司、府州县衙门所派占计吏带盖有官印的空白文书一事,明太祖怀疑其中有弊,“凡主印吏署字有名者,皆逮御史狱,狱数百人。自尚书至守命,署印者皆坐抵欺论死,佐贰以下榜一百戍边”。(明)谈迁撰《国榷》卷六,中华书局,1988,第542页。十三年(1380)兴胡惟庸党案狱。十八年(1385)又发生了郭桓贪污案,“株累天下官吏,死徙数万人,寄染遍天下,民中豪以上皆破家”。(明)谈迁撰《国榷》卷八,中华书局,1988,第653页。同年“尽逮天下积岁官吏为民害者,赴京师筑城”。《明史》卷二九六《孝义一》,中华书局,1974,第7591页。仅郭桓案和“空印”案,被株连者达七八万人。与此同时,洪武十三年,明太祖令鞭死永嘉侯朱亮祖父子,开廷杖之制。十五年(1382),他建立了“锦衣卫”等特务机关,密缉臣民,“帝时有诛戮,辄下镇抚司杂治,不由法司”。在治民方面,他用刑之残酷,也是骇人听闻的。开国之初,太祖“恶胜国顽民窜入缁流,乃聚数十人,掘一泥潭,埋其身于泥中,特露其顶,用大斧削之,一削去头数颗,名曰‘铲头会’”。(明)吕毖撰《明朝小史》卷一。一次,他听到一老太婆背地里叫他“老头儿”,感到有失尊严,“令籍没民家甚众”。(明)柴萼撰《梵天庐丛录》,第20页。洪武三年(1370),松江钱鹤皋聚众反抗朝廷,被“伏诛其党,株连不已”。《明太祖实录》卷五九。洪武七年(1374)三月,广东儋州民反抗朝廷,被劓者1400余人。《明太祖实录》卷八八。其后,工作人匠沈添二等204人因用老者、幼丁,代替赴工,朱元璋命人匠亲身赴役,并将幼丁、老者尽发广西充军。《三编》:《工匠顶替第三十》。如此等等。对于人民反抗朝廷的多次起义,他从来都是坚决镇压的。

但是,朱元璋的刑用重典政策,并没有达到预期目的,“治之虽严,而犯者自若”。《三编》:《大诰三编后序》。贪官赃吏“如蝇之趋朽腐”,“朝治而暮犯,暮治而晨亦如之”《续编》:《罪除滥设第七十四》。;豪强劣绅继续为非作歹,通同官吏,害之州里,“君差不当,小民靠损”《初编》:《民不知报第三十一》。;农民反抗朝廷的斗争有增无减,据《明太祖实录》和《国榷》等书粗略统计,自洪武元年(1368)至十八年(1385)间,各地农民起义达百次以上。一个新王朝建立之初爆发这么多的农民起义,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是少见的。不仅如此,朱元璋无节制的诛戮,还激起了臣民的普遍不满,“怨嗟愁苦之声,充斥园邑”。(清)黄宗羲辑《明文海》卷四七,中华书局,1987,影印本,第346页。朱元璋并没有从中得出应有的教训,反而“猜疑多生”,把形势估计得更为严重,认为这都是重刑政策推行不力、对贪官污吏和“奸顽之徒”打击不狠造成的。他说:“曩者所任之官,皆是不才无藉之徒,一到任后,即与吏员、皂隶、不才耆宿及一切顽恶泼皮,夤缘作弊,害吾良民多矣。似此无藉之徒,其贪何厌,其恶何已,若不禁止,民何以堪!”《三编》:《民拿害民该吏第三十四》。又说:“民经世乱,欲度兵荒,务习奸滑,至难齐也。”《皇明祖训》:《皇明祖训序》,见《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3册,第483页。并深信,只有靠严刑峻法,“救之以猛”(清)谷应泰撰《明史纪事本末》卷一四《开国规模》,中华书局,1977,第208页。,才能“警省愚奸”,向化“不善之心”《三编》:《御制大诰三编序》。;“使人知所警惧,不敢轻易犯法”《明太祖实录》卷二三九。。正是在过分地夸大了“乱世”的危机形势和迷信重刑可以“以刑去刑”的双重因素作用下,朱元璋决定颁行四编《大诰》。

《大诰》的名称,原出于古籍《尚书》,并为其中的一篇,内容记叙的是周公东征殷商遗民时对臣民的训诫。“大诰”二字,即“陈大道以诰天下”之意。《尚书》注。又据《周书》卷二三《苏绰传》,北朝时,周太祖宇文泰欲革“文章竞为浮华”之弊,曾“命苏绰为《大诰》”告诫百官吏属。朱元璋将“御制圣书”冠以“大诰”之名,其动机是“欲仿成周《大诰》治之制”《明太祖实录》卷一七九。,以“当世事”警诫臣民,永以为训。也是为了用《大诰》峻令“惩创奸顽”。

朱元璋在为《御制大诰》首编写的序中,阐述了他颁行《大诰》的用意:

 

昔者元处华夏,实非华夏之仪,所以九十三年之治,华风沦没,彝道倾颓。学者以经书专记熟为奇,其持心操节必格神人之道,略不究衷。所以临事之际,私胜公微,以致愆深旷海,罪重巍山。当犯之期,弃市之尸未移,新犯大辟者即至。若此乖为,覆身灭姓,见存者曾几人而格非。呜呼!果朕不才而致是欤?抑前代污染而有此欤?然况由人心不古,致使而然。今将害民事理,昭示天下诸司,敢有不务公而务私,在外赃贪,酷虐吾民者,穷其原而搜罪之。斯令一出,世世守行之。《初编》:《御制大诰序》。

 

《明太祖实录》也记载有朱元璋颁行《初编》时对臣下讲的一段话:

 

万机之暇,著为《大诰》,以昭示天下。且曰忠君孝亲,治人修己,尽在此矣。能者养之为福,不能者败以取祸。颁之臣民,永以为训。《明太祖实录》卷一七六。

 

在朱元璋看来,天下诸司官吏屡受诛戮而犯罪不止,绝非他的过错,而是受元代“彝道倾颓”的腐败风气污染的结果,是由于“人心不古”造成的。他所以颁行《大诰》,是为了臣民从“害民事理”中吸取教训,恢复和坚守“华夏之仪”,即封建伦理纲常,这样就能“养之为福”。否则,便要用《大诰》“斯令”为依据,“穷其源而搜罪之”,那就势必“败以取祸”。由此可知,朱元璋颁行《大诰》的用意,既要把它作为教科书教化臣民,又要求臣民严守《大诰》禁令,用以规范自己的行为。

刘三吾在《大诰后序》中,以颂扬和辩护的口吻,再次申明了明太祖颁行《大诰》的良苦用心:

 

日者中外臣庶,罔体圣心,大肆贪墨。……上弗忍生人之无辜也,不得已施之五刑,致使有生之命,代彼当死之命。……斯玉音日夕所宣谕也,闻者宜惕然矣,而犯者自若。复不忍弃绝之,载劳圣虑,条画成书,颁示中外臣民,家传人诵,否者罪之。罪之者,以其玩法。虽罪之,实所以生之也。题曰:《大诰》。臣三吾窃惟皇上图治,不遑暇食,犹乃营缮是书,以为世戒,其爱民之意深矣。《初编》:《大诰后序》。

 

刘三吾的这段话,同朱元璋在《御制大诰序》中讲的同出一辙。他运用“以刑去刑”理论,从“仁爱”的角度对朱元璋颁行《大诰》、刑用重典以及对违《诰》者“罪之”的必要性作了解释和阐发。意思是:明太祖以严法治国,是在臣民“罔体圣心”“大肆贪墨”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的,这样做是出于“爱民”之“深意”,完全是为了保全臣民性命。结论依然是:“闻者惕之”,“犯者罪之”,表明《大诰》具有“警省”“教化”和“惩创奸顽”的双重作用。

《初编》颁行后,实行的效果仍不尽如朱元璋之意。他指出:“首出《大诰》前编……良民君子欣然遵奉。恶人以为不然,仍蹈前非者叠叠。”《三编》:《御制大诰三编序》。且《初编》着重强调打击贪官污吏,治民事理条目较少,朱元璋“虑《诰》条所载未能尽”,又虑“天下臣民不从教者多”,“往往不安职业,触丽宪章”《明太祖实录》卷一七九。,故于半年之后,又颁布了《续编》。《续编》除了继续申明以重典整肃治吏外,新增加了《申明五常》《互知丁业》《辨验丁引》《验商引物》《再明游食》《明孝》《市民不许为吏卒》等一批“治理下民”的条目,内容较《初编》更为丰富,其意在于强化对全体臣民的教化和治理。

《续编》颁行未几,朱元璋认为“斯二《诰》于民间,良民君子坦然无忧,伸于诸恶之上。其奸顽之徒,屈于善良之下”,然“凶顽之人,不善之心,犹未向化”。“巨恶之徒,尚以为不然。中恶之徒,将欲迁善而不能”。于是,“复出《诰》以三示之”《三编》:《御制大诰三编序》。他在为《三编》写的序中强调:“奸顽敢有不钦遵者,凡有所犯,比《诰》所禁者治之。”《三编》:《御制大诰三编序》。这里,他把颁行《大诰》的意图表述得更为明确,即既要以其“警省愚顽”,又突出申明了《大诰》的法律效力和坚决打击“奸顽”的思想。

《大诰武臣》是前三编诰文发布之后,于洪武二十年底专门为军官们颁行的。据《明太祖实录》卷一八七:“洪武二十年十二月,上以中外武臣多出自戎伍,罔知宪典,故所为往往丽法,乃亲制《大诰》三十二篇以训之,俾知守纪律,抚军士,立勋业,保爵位。颁之中外,永为遵守。”从该编文字的粗陋和说话的口气看,《武臣》大概是朱元璋亲自所作。在《大诰武臣序》中,他坦率地阐述了颁行此书的动机,指出:军官们都是些“赶不上禽兽的心”的“畜生”,“害得军十分苦楚”,“我每日早朝晚朝,说了无限的劝诫言语,若文若武,于中听从者少,努目不然者多,其心专一害众成家。及其犯法到官,多有怀恨,说朝廷不肯容,又加诽谤之言。为这般凌迟了这诽谤的人若干”。但军官“害军尤甚前日,更加奸骗军妇。似这等愚下之徒,我这般年纪大了,说得口干了,气不相接,也说他不醒。……为此,特将不才无藉、杀身亡家亡名之徒,条陈于后”。如若违《诰》,犯法到官,“长幼都治以罪”。

朱元璋的这些赤裸裸的话语,明确无误地道出了编纂《大诰》的目的,是在于“警诫愚顽”“惩创奸顽”。四编《大诰》的问世,既是朱元璋开国近20年来“趋民从教”努力的继续,也标志着他把重典政策推行到了一个新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