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大诰》研究(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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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诰》的实际颁行时间

关于四编《大诰》的颁行时间,《明太祖实录》云:“洪武十八年冬十月己丑朔,《御制大诰》成,颁示天下”《明太祖实录》卷一七六。;“洪武十九年三月辛未,《御制大诰续编》成,颁示天下”《明太祖实录》卷一七七。;“洪武十九年十二月癸巳,《御制大诰三编》成,颁示天下”《明太祖实录》卷一七九。;“洪武二十年十二月,是月,《大诰武臣》……颁之中外”《明太祖实录》卷一八七。。明代其他史籍记载的四编《大诰》颁行日期,均同《实录》。然若细心阅读诰文或加以考证,可知除《武臣》外,诸史所记《大诰》前三编的颁行时间均为不确。《实录》所记,系以各编书首序为准,但这实际上是朱元璋作序的日期,并非颁行时间。

台湾学者黄彰健先生在《明洪武永乐朝的榜文峻令》一文中《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46本,1975年10月。,曾经列举例证,指出史书对明《大诰》颁行时间的记载是错误的。可惜,这一见解并未引起我国大陆一些法律史学者的注意。这里,我想引用更多一些材料,对《大诰》前三编的颁行时间加以考证。

1.《初编》的颁行时间

此编书尾所附左赞善刘三吾写的《大诰后序》,时间是洪武十八年(1385)十月望日(十五日),较明太祖自序日期十月朔(初一)已晚半月。该编《户部行移不实》条,尚记有洪武十八年十月十八日明太祖稽考户部沉滞公文事。《初编》:《户部行移不实第六十七》。又据《御制大诰三编序》:“朕才疏德薄,控驭之道竭矣。遂于洪武十八年冬十一月,首出《大诰》前编,以示臣民。”故《初编》颁行时间应是洪武十八年十一月。

2.《续编》的颁行时间

此编书首有洪武十九年(1386)三月十五日明太祖自序,诸史以此为颁行时间。但是,《诰》文中辑录的案例,起码有6件是在这之后发生的。如《明孝》条云:“洪武十九年三月、四月,所在有司耆宿举到人才,皆称孝廉。……人子之道,未见尽善,而称孝廉,不亦难乎?”《追问下蕃》条云:“前军断事等官吏施德庄、杨耀、乔方等,于洪武十九年四月初四日,问泉州卫指挥张杰等私下蕃事,身受赃私。”《纵囚越关》条云:“洪武十九年四月初十日,苏州府管下七县地方,捉拿黥面文身、髡发在逃囚徒一十三名,无黥刺一十九名,逃吏二十五名,逃军六名。”这几个条目记载的案例,均为洪武十九年四月事。《有司超群》条记载的案例虽然没有标明具体时间,实际上还要晚一月。其条曰:“嘉兴府崇德县知县毕辉、县丞齐搏,为旗军小刘驰正道,入公厅,差人管解,以状来闻,特遣使劳以尊酒。”此事《明太祖实录》卷一七八也有记载:“洪武十九年五月丁巳,上闻嘉兴府崇德县知县毕辉、县丞齐搏,刚正能官……在官执法,不容奸恶,较诸有司可不谓之出众者耶。特遣行人赍醴以劳。”《续编》明确记述毕辉等受赏事,说明其颁行时间起码应在十九年五月丁巳以后。又据《续编》后附明太祖洪武十九年冬十一月二十五日谕,其中有“条成二《诰》,颁示中外……《诰》行既久”《续编》:《大诰续编后序》。的话,可推断此编颁行的时间在该年十一月之前的几月中,似应以洪武十九年年中为妥。

3.《三编》的颁行时间

此编书首有洪武十九年冬十二月十五日明太祖自序。书末附刘三吾所作《大诰三编后序》的时间为洪武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皆较《实录》记述的洪武十九年十二月癸巳(十一日)要晚。又据该编《排陷大臣》条:洪武二十年(1387)正月二十九日,北平道监察御史何哲、任辉、齐肃唤使宋绍三具状诬陷大臣,正月三十日,明太祖亲自审问告人宋绍三。之后,又命锦衣卫“著要北平道原问御史何哲等……朕为之亲问,略见情伪,命杂推之。明日问者来告,御史何哲、任辉等皆妨贤病国之徒,邪谋设计,转折既多,情理深重”《三编》:《排陷大臣第四十》。。后将何哲、任辉等凌迟处死。鉴于何哲等被凌迟处死时间不会在洪武二十年二月之前,《三编》详记此案,表明它的颁行时间最早也应是洪武二十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