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权法治(200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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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中国与国际人权公约

(一)概述

中国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国际人权文书对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作用。截至2006年,中国已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以下简称《禁止酷刑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重要国际人权条约的缔约国,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的任择议定书》,并在认真研究后两项文书的批准事宜。

中国政府一贯认真履行根据国际人权条约规定的各项义务,已先后就执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提交了首次报告,就《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提交了九次报告,就《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交了六次报告,就《禁止酷刑公约》提交了五次报告,就《儿童权利公约》提交了两次报告,就《〈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了首次报告。在这些报告的审议过程中,中国政府与人权条约机构保持了良好的对话与沟通。

自香港和澳门回归祖国,中国政府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积极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开展人权保护工作和履行有关公约义务。对分别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区的有关人权文书,中国政府在提交履约报告时均将两个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撰写的履约情况作为中国报告的组成部分3月20日至21日,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第86届会议将审议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次报告。

目前,中国政府正在进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10~13次合并报告的撰写工作,希望能于2007年适当时间提交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二)中国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2005年4月25日至5月13日,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审议了中国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情况的首次报告并通过了结论性意见,在肯定中国执行该公约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的同时,从技术角度对中国履行公约和撰写报告的若干问题表示了关注,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中国一直在为如何落实《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各项承诺展开积极的研讨。2006年10月12~13日,中国外交部在新疆乌鲁木齐举办了中国—澳大利亚落实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研讨会。中国相关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和研究机构的代表20余人参加会议,就改进数据统计、受教育权、妇女权利、劳动权、少数民族权利、非政府组织参与国家报告的撰写等主题,与来自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的代表进行了建设性对话和研讨。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负责人和中国外交部人权事务代表出席了会议。落实结论性意见,推动公约在国内的实施成为与会者的共识。

2006年12月16日,为纪念《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通过40周年,推动中国人权理论和人权实践的发展,中国政法大学人权与人道主义法研究所与山东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中心在山东济南联合举办“中国实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学术研讨会,全国各地40多位专家学者与会。

(三)中国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2006年8月30日,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就中国提交的第四个《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国家报告通过结论性意见并提出改进建议。委员会赞扬中国近期为消除对妇女歧视而不断完善法律、政策和方案的做法,同时就中国的妇女工作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联合国经济社会事务部提高妇女地位司建议中国进一步加强资料的收集、汇总和分析工作,认为解决问题首先要有充分的材料,但现在收集和广泛提供按性别、地区、民族分列的统计资料遇到了不少困难,所以希望中国研究这些困难,努力促进这方面的工作,以增强制定和实施旨在促进两性平等和妇女享受人权的定向政策和方案的能力引自联合国电台网上报道,http://www.un.org/chinese/radio/story.asp? NewsID=1941,访问时间:2007年2月21日。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根据国际人权公约提交国家报告的任务也比较繁重,资料收集和统计处理工作的挑战将非常之大。

(四)中国与《儿童权利公约》

2006年11月23~24日,中国外交部在北京召开了由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和专家学者参加的落实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审议中国第二次《儿童权利公约》国家报告结论性意见的会议。这是又一次针对中国参加的国际人权公约的国家报告机制在国内采取的积极行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北京代表处的官员出席会议并给予积极评价。

加强国内立法,形成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是缔约国实施《儿童权利公约》,履行国际承诺的重要举措。2006年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合作,提议对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修订,目的之一是将中国已批准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宗旨和原则、相关规则纳入中国的国内立法当中。2006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非歧视原则、儿童优先和倾听儿童意见等规定均反映了《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

中国非政府组织、学术机构非常重视对《儿童权利公约》的研究、普及和实施。2006年8月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与西安交通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宋庆龄基金会、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国际计划联合在北京召开了中国儿童出生登记国际讨论会。会议首次从儿童权利的角度考察出生登记制度,这是在专项权利方面落实《儿童权利公约》的一次开创性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