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基本概念的界定
一 服务与服务业基本范畴概述
伴随着信息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全球网络系统的深度融合,服务业尤其是生产者服务业在全球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益提高,其在各国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不断提升,逐渐成为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源泉。那么,服务是什么?服务又具有怎样的特性?这是我们首先要回答和厘清的主要问题。对于服务的定义,相关的研究文献大都是从服务所具有的、商品和物品所不具备的特有的属性角度入手来对服务进行定义的。比如Hill(1977)、张圣翠和赵维加(2000)对服务的定义。其实从本质上来讲,服务就是人们在日常的交往和交易过程中,一些人根据另一些人的某种需要而开展的针对性的活动。就服务所具有的特殊属性而言,按照裴长洪和彭磊(2008)的分类标准,他们认为,服务具有不可感知性、不可分割性、不可储存性、异质性以及所有权不可转让性。不可感知性是指,在一般情况下,组成服务的各种要素以及服务所具有的特有属性都是无形的,客户在购买相关的服务并消费后才能体会到效用的存在,才能感觉到满足,所以,和普通的实体商品的消费相比,很难对服务的好坏进行理性的判断;不可分割性是指服务的生产和消费是在同时完成的,这一特性使服务利益的获取必须以服务接受者的配合和参与为前提;不可储存性是指服务伴随着消费而产生,而又伴随着消费而消失,因此对于服务而言,加速服务产品的生产和扩大服务的规模是较为困难的;异质性是指同一类服务的品质差异是一种常态,这主要是由于服务品质涉及服务提供方和服务接受方两方因素的制约,也就是说,服务品质既受服务人员素质差异的影响,又受需求方个人差异的影响;所有权不可转让性是指服务的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不涉及所有权的转移,因此,服务这一特征导致服务交易比商品交易的风险大,服务交易更为复杂。
上面我们提到了服务的概念和服务的属性,下面我们将研究服务业的概念和属性。首先,服务业是一个总体性的概念范畴,是所有服务的总称,既包括一些可以从市场上进行交易的服务,也包括类似于家务劳动等一些非市场交易的服务。其次,由于服务具有和实体商品所不同的特有的属性和特点,所以,服务业的概念和范围也没有一个固定的、统一的、能适用于世界各国的定义和范围,只能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最后,服务业的概念和范畴会随着一国经济发展阶段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属性。另外,一些非经济因素,比如历史文化传统等,也会对服务业产生重大的影响。所以,服务业的定义和范围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具有多种决定因素的、动态的过程。
正是服务所具有的特殊的和复杂的属性,才使得服务和商品呈现出不一样的特性。服务的定义和测度方法,服务业的劳动分工、规模经济和生产率变化等都有独特性,服务业还广泛涉及一些超经济、非经济的问题。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含义及其对增长、就业、物价、收入分配和国民福利的影响,比物质产品更为复杂,理解服务经济,如何使服务和服务业更好地为其他行业和产业服务,这也是本书研究的意义所在。
二 第三产业与服务业
从现有的研究来看,一般情况下,都会把第三产业和服务业混为一谈,认为第三产业就是服务业,服务业就是第三产业,只不过是一枚硬币的两面而已,尤其是在中国,在研究和分析中国的服务业发展情况时,大都采用第三产业的统计数据,当然这和中国特定时期特定的发展阶段和统计制度相关。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第三产业和服务业存在一定的差别。首先,从第三产业的特征来看,第三产业是和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相对应的,是从经济系统的供给角度来考虑的,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的发展是物质基础,只有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发展到了一定的程度和规模,才能推动和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和进步;从功能上讲,第三产业是指对消费者提供最终消费服务以及对三次产业生产者提供中间生产服务的部门。其次,从服务业的特征来看,服务业主要是和农业、工业相对应的,是从经济系统的需求角度来考虑的,并且,按照发展经济学的相关理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是农业、工业和服务业。也就是说,农业劳动率水平的提高为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而随着工业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推进,服务业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服务业和第三产业的概念是一个动态的和可调整的概念体系,随着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的不同,服务业和第三产业的概念和内涵也会发生变化。以中国为例,比如2003年新颁布的产业分类将农、林、牧、渔业归类到第一产业,而将建筑业及其相关工程产业归类到第二产业,而服务业分类又将供电、供水、供热等第二产业部门纳入其中。因此,我们在进行产业分类分析时,应针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三 传统服务业和新型服务业
根据服务业所内含的知识、信息和技术的不同,可以把服务业分为传统服务业和新型服务业。一般情况下,传统服务业是指为了满足人类生存和健康发展需要的,在工业化之前就已经存在的产业,比如,餐饮和医疗服务等。新型服务业是指随着科学技术和网络科技的快速发展而出现的资金和技术高度密集的、知识含量高的服务行业。其本质是知识、信息和技术密集型服务业,包括产品研发、设计、创新服务、品牌营销服务等,只有具备一定知识和技术的工人才能够提供这种服务,是典型的人力资本密集型行业。相对于传统服务业,新型服务业更能产生整体经济效益,更能促进一国的经济增长和发展,这是因为,这类服务是重要的中间投入品,对于知识的传播至关重要。比如,高效规范的金融业可以使储蓄有效地转化为投资,确保资源用于回报最大的地方,并有助于更好地分担经济中的风险。完善的健康和教育体系更能促进人力资本储备的积累,而运行良好的商业服务如会计和法律服务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活动的成本。因此,鉴于新型服务业具有诸多有利于提高一国整体经济绩效的特性,许多国家都把如何促进新型服务业的发展放在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甚至是制定国家战略予以大力的扶持。
四 服务业的分类
关于服务业的分类问题,由于每个国家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经济发展历程、水平不同,所以,至今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和权威的分类标准,从现有的研究文献来看,大致有以下几种。
早期的研究者一般都是基于描述性的分类方法,以服务业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服务业的来源和功能为基础对服务业进行分类,代表性的研究有如下文献。Katouzian(1970)从服务业在不同的经济和历史发展阶段所具有的不同特点入手,将服务业分为新兴服务业、补充服务业和传统服务业。Bacon和Eltis(1976)从服务业的来源视角,将服务业分为由公共资源提供的市场服务和由私人资源提供的非市场服务。Singelman(1978)则将服务业分为流通服务、生产者服务、社会服务、个人服务,他的分类基础是依据服务业的功能。而后各国统计制度的不断完善、统计数据的不断完整和可获得性不断提高,特别是投入产出计算方法的不断发展,使得世界各国投入产出表的编制工作获得了很大的提高,因此,各国的研究者开始从实证和经验研究的角度,基于投入产出表的分析方法对服务业进行了分类。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研究文献如下所示。Goodman和Steadman(2002)利用美国2000年的投入产出表,将服务业分为生产者服务业、消费者服务业和混合服务业,他的判定标准是把中间需求率高于60%的部门定义为生产者服务业,把中间需求率低于40%的部门定义为消费者服务业,而把中间需求率大于40%小于60%的部门定义为混合服务业。就中国学者而言,李冠霖(2002)利用中国1997年的投入产出表,把服务业分为两种,即生产者服务业和生活服务业,以50%的中间需求率为划定标准,生产者服务业的中间需求率高于50%,生活服务业的中间需求率低于50%。李善同等(2008)克服了上述研究文献中只使用单一分类指标的缺点和不足,使用中间使用率和非居民最终消费比率两个指标,以服务业整体的平均值为标准,利用中国2002年的投入产出表,把服务业分为生产者服务业、消费者服务业和社会公共服务业。生产者服务业高于服务业整体的平均值,消费者服务业低于服务业整体的平均值,介于中间的归为社会公共服务业。
就以上研究文献中关于服务业的分类标准而言,不同研究者的视角不同,采用的计算方法亦存在差别,所以,这些分类方法不存在优劣之分,在实际的研究和分析过程中,应根据具体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统计数据的完整性进行具体的研究。
五 服务贸易
服务贸易由来已久,甚至可以说,它与商品贸易几乎是同时产生的。然而,长期以来,服务贸易处于从属的地位,且份额很低,因此,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1972年,OECD在全球首次提出“服务贸易”的概念。此后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WTO的前身)乌拉圭回合谈判(1986~1994年)中,服务贸易被列入正式议题之一。自此,有关服务贸易的理论和政策研究才受到各方面的重视,与服务及服务贸易有关的议题也被纳入各种多边、区域性和双边贸易谈判日程。服务包括很多不同的活动,如货物和人的运输、金融中介、通信、配送、酒店和餐饮、教育、健康护理、建筑和会计。与商品贸易不同,服务通常是无形的、看不见的、容易消失的,并且在通常情况下服务的生产和消费是不能分割的,是同时进行的。许多情况下需要服务的消费者和生产者在空间上接近。这意味着其中一方必须到另一方所在地,才能使国际贸易成为可能。由于对贸易的传统定义(产品的跨越国境)在一系列广泛的国际贸易中失去了其含义,所以,GATS采用了一种更为宽泛的服务贸易定义,即通常所说的服务贸易的四种提供方式,包括跨境交付模式、境外消费模式、商业存在模式和自然人流动模式。服务贸易的这四种提供方式已经成为当下研究和分析服务贸易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和主要的分类依据。
就服务贸易的具体分类情况,我们可以用图1-1来简单地予以描述。当然了,在理想条件下,如果能拥有各服务行业在各种供应模式下的贸易统计,是十分有用的。这将能够评估不同供应模式在特定行业的相对重要性,以及影响各种供应模式所采取措施的作用。然而,在实际的应用中,唯一可以获得的全球服务贸易统计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国际收支平衡表:它登记了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贸易。根据国际收支平衡表的规定,如果生产要素转移到另一国家的时间超过一年(有时会灵活变动),就被定义为属地发生了变化。转移的生产要素生产的产品或服务在东道国市场出售,不会被当作贸易记录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中。因此,涉及商业存在以及自然人在某地超过一年的贸易不会被记录到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中。虽然,国际收支平衡表对服务贸易的衡量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但是,和全球其他的衡量服务贸易的统计情况相比,该统计指标还是比较可靠和合理的。所以,本书关于服务贸易的研究也是基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不过会根据具体的研究情况进行相应的补充。
图1-1 GATS框架下的服务贸易分类
六 小结
为了保持服务业数据统计的连贯性、一致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本书沿用李善同等(2008)的分类方法,并参照2003年5月中国新颁布的产业分类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将服务业分为生产者服务业、消费者服务业和社会公共服务业。服务业的细分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14个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