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本土社会工作学科体系的形成重在宏观社会理论的构建
怎样构建反映本土社会工作学科性双重基础特征的逻辑体系?如果遵循学科化的逻辑规范,学科基础理论的构建可能并不是遥不可及的问题。现代社会科学在理论建构的方法论原则上已有共识。美国社会学家布劳在构建社会科学理论原则时总结过,首先,一个系统的理论体系必须清晰地界定它的被解释物和解释物(Blau, 1977: 12),也就是要有明确的研究对象和适应于对象分析的工具。社会工作作为被解释的对象,且不管它是什么具体的理念和意义支配影响下的行动,都应是可确定和清晰无误的。而解释物就是适应于社会工作研究对象的解释性概念体系。
按照上述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次研究对象的划分,解释性与改变性双重属性的学科基础特征的认识,社会工作宏观层次的社会理论处于逻辑设计的顶层,是反映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工作一般基础理论的关键部分。在中国缺少本土宏观社会理论的条件下,本土社会工作的理论视野基本局限在中观和微观的层面,这就使宏观层面的基础理论问题变得含混不清,一系列有代表性的问题变得难以回答。例如,社会工作现象的一般发生机制是什么?如果是归之于人类的怜悯仁爱的善良天性,那么就不用什么社会理论了;如果仅仅停留于解决社会问题的认识,那么不论是传统社会还是现代社会都会存在社会问题,不同时代的社会问题有相同的发生机制吗?
再有,改革开放以后,传统体制下民政系统的社会工作与西方的专业社会工作为什么能够从殊途到同归,从嵌入性发展到协同共生?这些问题都不是移植借鉴西方社会工作理论能解释的。问题的关键在于西方社会工作理论所观照的社会事实与本土实际的差异。从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或者说社会工作理论的研究对象是什么来说,为什么我国在重建社会工作教育时就明确强调“社会工作的研究对象侧重于困难群体与社会福利制度的关系”,近年来又把“精准扶贫”作为中国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目标的强力政策导向。而在西方的社会工作理论教科书中,却依据后现代主义的反本质主义和反基础主义的逻辑,认为“社会工作是什么,永远没有最后的答案”, “所有的知识都有可能改变,我们必须时刻对它质疑”(派恩,2008: 12, 18)。这种后现代的观点如果在中观的行动研究或微观的情境分析中还可能具有相应的解释力,那么把它作为宏观的制度体制层面的认知基础时,不同社会体制下的“场合”差异就是显而易见的。这些问题显然需要有不同于西方的社会工作的宏观社会理论来解释和说明。
社会理论伴随着社会世界的多元分化应运而生,具有与生俱来的从属于特定社会形态的经验事实的基础。于是,社会理论的解释和说明总是在于社会历史的时空性区别,是对现代历史分化的阶段性和现代社会地域性特征的反映。它体现价值观和价值观的制度化,而且更重视社会历史、文化和地域的特殊性。吉登斯(Anthony Giddens)的结构化理论就具有明显的当代英国社会的特征;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的行动交往理论也是在与后现代思潮对话中形成的欧洲化理论;贝克(Ulrich Beck)的风险社会理论则是在现代性视角下,反思城市化、工业化和过度依赖现代化技术可能给人类带来难以预料的整体性灾难。社会理论在现代社会变迁中孕育,在回应现实的社会政策、道德文明以及社会审美等一系列社会生活现象的流变中发展,它比哲学有更强的针对性和社会归属性。所以,社会理论的本土归属性特征,使产生于不同社会历史条件的社会理论在社会科学研究时,只能有参考和区分识别的意义。总之,就知识的内容和性质而言,如果说哲学的论证目的是说明一般,那么社会理论的论证目的就是发现特殊,并使特殊呈现特定社会历史趋势的一般特征。
对于社会理论的认识,除了要区分与哲学的不同,还要在“一般性”的意义上强调它与自然科学的不同。社会科学一般理论与自然科学的重要区别是:自然科学理论所揭示的规律是沉寂在自然史中等待人类科学研究的发现,它的规律和自然史一样恒定和久远;而社会科学所要探讨的社会规律是对一定时期一定社会的发展规律的总结概括,这种概括往往与一定时期具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发展趋势或主导性社会条件相联系,从而具有了体现“强权”的所谓一般性的特征。特别是进入现代社会的全球化时代以后,各种社会理论虽然都在探讨社会规律和发展趋势,但是这些社会规律无非是在进一步揭示现代历史分化的阶段性和地域性特征,以至于几乎所有的社会理论都具有了“一般化”的类型学特点。这种“一般”与类型之间的悖论似乎成为现代社会理论的共同规律:“一般” =“强权” =类型学。这种规律往往是在总结教条主义或本本主义的教训以后才更容易被识别。这种趋势是在颠覆一个古老的一般和特殊关系的哲学命题,即一般是在特殊基础上概括出来的共性,但是特殊就是特殊,不是一般。而在现代社会理论的问题上,“特殊”被等同于一般,被“强权化”为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