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政府经济管理新理念
政府在经济管理过程中,重要的不是政府作用的多少,而是政府角色的定位和政府经济管理的范围的合理性。要充分发挥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必须适应体制转轨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明确地方政府的角色定位,不断更新政府经济管理的理念。对于政府经济管理中的职能,我国在一直不断探索,从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重点围绕转变职能和理顺职责关系;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体现了未来中国治理体系改革的“全新政治理念”。
一、政府经济管理的必然趋势:市场与政府有效融合
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市场和政府都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但又存在失灵现象。因而,单独依靠市场或政府手段,很难实现效用最大化和达到经济平稳运行的目标,这就需要市场与政府的有效融合。
从市场来看,通过价格机制、供求关系等实现资源的优化合理配置,从而达到帕累托最优。但也存在信息不对称、公共物品供给不足、经济外部性等失灵现象,导致市场对社会分配的不公平。市场对于资源的配置效率变化大致有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社会整体效用上升阶段。市场的主动性得到充分发挥,能够有效地配置各种资源,自由竞争成为市场的主要形式,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带来了社会整体效用的增加,并处于上升趋势。第二阶段:社会整体效应饱和阶段。市场的作用不断扩大到各行各业,对于整体资源的配置基本实现饱和,可以配置和优化的空间越来越小。第三阶段:社会整体效应递减阶段。市场中的经济人以理性的思维不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利用信息不对称、经济外部性以及公共物品等特性,破坏市场运行的秩序,使其影响到市场对于资源配置的效率,社会整体效应开始降低。
从政府来看,通过国家政策等行政手段,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等,能够消除市场失灵所带来的问题,通过财税、社会保障制度等手段来保证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但政府对于市场的过度干预,也会带来官僚主义滋生、寻租现象、腐败行为等,使资源无效配置,从而扭曲市场经济。政府对于经济的调节大致也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对于市场失灵的矫正。市场失灵的出现是政府干预的基础,为了有效配置社会资源,矫正市场失灵行为,政府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以及对公共物品投资等,实现对于资源的有效配置,社会整体效用处于上升阶段。第二阶段:政府干预饱和状态。政府通过对市场干预,使社会整体效应逐渐达到峰值,社会资源配置得到了有效配置,政府手段对于经济的调节影响越来越弱。第三阶段:政府干预妨碍市场机制运行。政府干预在达到饱和状态时,不能够适时退出干预,导致干预过度,给市场机制的运行造成了阻碍,影响了资源的有效配置,社会整体效应呈现下降趋势。
因而,单独靠市场手段或政府手段用于经济调节,都存在边际效应递减的趋势,单一化的手段不能够为经济运行提供理想的理论化框架。近些年来,寻找市场和政府互动的平衡点,它成为政府经济管理研究的热点课题。
二、政府经济管理的创新模式:现代市场经济的中国元素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被称为“中国奇迹”。尤其是,在金融危机之后,中国经济和发展模式着实令世界各国惊叹不已。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原因就是在政府经济管理中的政府主导模式。其主要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是改革和发展战略的设计者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的高效性和权威性,作为设计者不断推进市场经济改革,有效推动了制度的变迁和“渐进式”改革。这就为改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提供了一个缓冲和化解缓冲带,有效避免了在市场经济发展中人们意识形态的混乱,降低了社会改革的成本,避免了戈尔巴乔夫式的改革错误,成就了中国经济健康繁荣发展。
(二)政府是经济运行的主导者
国有经济占据主导地位,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即体现在控制国民经济发展方向、控制经济运行的整体态势、控制重要稀缺资源的能力上。并对于国家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引领作用,使其促进了国民经济的科学发展。
(三)政府是市场运行的监督者和引导者
政府出台各种政策有效引导了市场资源参与到经济发展中,并通过对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不断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形成有效的监督。如通过国家层面的五年规划确定产业和经济发展的导向,并通过税收和信贷等政策,吸引国外资源配置到中国各个领域。在监督方面,注重市场经济环境下经济立法,先后制定和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
三、政府经济管理的路径选择:寻找政府与市场的平衡
为确保经济运行健康有序,需要“有形的手”和“无形的手”相互配合,对于如何实现配合,寻找二者之间的最佳平衡点,其主要有三种路径。
(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明确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无形的手”所发挥的作用是决定性的、全覆盖的,而“有形的手”的干预也是在遵循相应地市场规律下进行的。这就说明,政府不能也不可以取代市场,政府的干预应当是以市场规律为基础,进行有限、有效、合理性的干预。另外,市场的决定性作用还体现在三个方面:在资源配置方式上是决定性手段;在微观层面企业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方面市场规律起到支配作用。政府的调控作用有两个方面:运用经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实行法治保障经济运行。
(二)明确政府的作用在对经济运行的控制力
政府作用对于经济运行的控制力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调节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失衡状态,可以适时采用制度、货币、产业等政策措施,做好引导和鼓励;二是维护市场秩序,可以完善相应的经济法规,有效地规范市场行为,确保市场良好的竞争秩序与竞争环境;三是解决经济的外部性,可以采用征税、补贴、界定产权等措施妥善处理外部性问题,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四是促进发展均衡和公平,可以通过政策倾斜、补贴、税收、转移支付、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多种手段进行调节,便于促进社会公平;五是提供公共物品,为全体公民有效提供公共物品和利益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如公共设施、教育培训、外交、国防等。
(三)明确政府权力的边界
不受制约的权力会导致腐败。因而,需要对于政府的权力边界进行界定。一是转变干预手段。将直接控制的手段向间接调控的方式转变,将强制性行政干预向服务性监管转变,使政府调控手段更加科学、高效。二是建立健全权力制衡机制。提高政府决策的有效性和信息的透明度,加快推进民主化进程,形成有效的全民监督机制。三是通过立法来严格划定政府活动的范围。通过立法形式对于政府的行为进行边界界定,划定政府权力“清单”,解决职能上的错位、越位问题,真正完成向“有效政府”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