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完善地方政府经济管理体制
地方政府要履行好经济管理职能,不仅需要经济管理目标明确、行为规范,还要求地方经济管理体制具有科学性和实效性。
一、科学设置经济管理职能部门
现阶段我国不同层级的政府在机构设置上高度统一。通俗地讲,中国每一级政府都管理大体相同的事情,相应地在机构设置上表现为“上下对口,左右对齐”。这种做法导致一些问题,其主要表现为:机构林立,机构臃肿;条块分割严重,职能划分模糊;机构设置脱离各地实际。
为此,进行政府经济管理职能部门的改革势在必行。“积极稳妥实施‘大部门’制。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所谓大部门制,就是为推进政府事务综合管理与协调,把政府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加以整合,归入一个部门为主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或者把职能相同或比较相近的机构归并成一个较大的部门的政府组织体制。大部门制的实质是一种权力结构的重构,精简政府机构,最大限度地避免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以达到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的目标,从而加速建立精简、高效、民主、和谐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服务型政府。
政府大部门制改革需着重厘清交叉职能、明确权责关系,同时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并通过科学的权责划分,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有效分离,使高度集中的权力得以正确地行使。
(1)必须重视构建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地方除了一些必要的如宏观经济管理、政法、财政等部门需要上下对口外,没必要在方方面面和中央部委一一对应。要充分结合当地实际,加强与当地经济发展相匹配的部门建设,其目的应该是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地发挥政府的服务职能。
(2)必须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按照应减必减、该放就放的原则,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经济活动,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经济领域,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经济行为,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经济活动,一律不设前置审批。以部门规定、文件等形式违反行政许可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要限期改正。尽快根除部门利益,积极探索建立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工作机制。
(3)必须加速部门整合以提高行政效能。在保留一些部门的同时,将职能相近的部门合并组建或合署办公,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把适合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和管理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招标、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担,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组织管理改革。抓紧培育相关行业组织,推动行业组织规范、公开、高效、廉洁办事。“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推进政府绩效管理。”
(4)必须推进职责分工,加强经济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与监督。一般来说,地方政府由于受体制机制和权力利益等多种因素影响,一些部门缺乏部门间协调的合作意识,导致各个部门沟通协调渠道不畅,信息不流通,工作协同配合困难,部门间协调配合流于形式,未能充分发挥部门间协调配合作用,从而影响政府经济职能管理效能的发挥。
二、有效加强经济管理部门协调
(1)充分认识加强经济管理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重要性。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是在新时期、新的条件下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行使政府经济管理职能,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实践证明,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虽然根据“三定”方案已经确定各自的职能分工,但在履行经济管理职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大量工作联系,仍需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以推动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过去由于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不够健全,导致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协调,工作业务未能衔接配合,甚至发生互相扯皮现象,难以真正形成整体合力,影响了相关工作的顺利推进,在较大程度上降低了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效能,也损害了政府形象。
(2)合理界定政府经济管理部门之间职能的分工和权限。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各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界定部门职责边界,及时解决部门职责交叉问题。通过明确界定部门的分工和权限,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合理配置宏观调控部门职能,调整和完善经济管理机构,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为健全经济管理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奠定基础。
(3)努力提高政府经济管理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能力。一是要提升政府经济管理部门人员的素质。各部门的人员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又要围绕大局齐抓共管,及时协商解决经济管理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并且认真按照协调意见分工落实工作。二是要提高协调配合牵头部门的权威。由于牵头部门承担主办和综合协调职责,在工作中必须要树立牵头部门的权威,并赋予其指挥调度权、争议处理的最后裁定权、组织实施检查监督权,这样才能保证部门间协调配合制度的有效运行。同时,牵头部门只能在规定职能范围内行使协调职责,不能借机争抢职能,出现新的职责交叉扯皮。三是要加强部门间的联系与沟通。各部门在制定有关规定和处理问题时,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牵头部门应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认真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
(4)加快部门间协调制度的建设。一是要建立协调启动制度。有相对人提出申请的,相对人向政府经济管理哪个部门提出申请,只要事项属于该部门的职责范围,该部门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解决的,就应该由受理申请的部门启动协调机制,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要建立部门间的协调程序制度。其主要包括要明确协调的时效、依据、标准、参与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协调决议方案的法律效力及其执行主体。三是建立部门间协调的监督和追责制度。正是由于监督和追责制度的缺失,部门间协调随意性很大。可以考虑在各级政府建立一个直属行政首长的部际协调监管机构,由该机构制定部门间协调的政府协调守则。同时,该监管机构有权对部门间的权限争议进行处理,在明确部门权限的基础上确定各部门参与协调的义务,并以此为依据追究其协调责任。四是要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各级政府要逐步转变以传统会议形式的部门之间的协调方式,通过利用信息共享平台获取信息、交流信息,创新部门之间的协调方式,从而实现部门间高效、快捷地协调。
三、依法实施对经济管理部门的监督
(1)完善公民监督。公民监督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等行为进行监察督促的权利。它有利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强化公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与能力、促进监督体系协调发展、规范政府依法行政,这是建设中国政治文明必不可少的环节。在中国现阶段,公民监督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信访举报。信访举报是公民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的一种普遍方式。我国坚持把信访举报作为体察民情、了解民意、开门纳谏的重要途径,不断建立完善信访举报制度,以确保公民信访举报渠道的畅通。二是利用新闻媒体监督。新闻媒体是行政机关与公民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也是公民发挥监督作用的重要渠道。我国十分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人民喉舌”作用,大力支持公民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对政府机关工作的监督;旗帜鲜明地支持新闻媒体通过规范的程序对不当行政行为和腐败行为予以曝光、揭露。
(2)增强人大对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监督的能力。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中,监督权是最重要的一种。目前,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行为的有效监督作用尚未得到应有的发挥。必须进一步推进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作用。
(3)增强政府经济管理部门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一是要“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二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必须全面,除涉及国家秘密以外的信息都必须公开,不能以保密为借口搞暗箱操作。三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手段必须多样,渠道必须畅通。政府要通过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网络等现代化传播手段积极、主动、及时、准确持续地发布政府信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思考题
1.简述我国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能及其与中央政府职能的差别。
2.如何提升地方政府经济管理的绩效?
3.地方政府如何为发展当地经济优化服务?
参考书目
1.本书编写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 [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
2.习近平谈治国理政 [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