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
我国的法律很多,外出必须要掌握几种基本的法律知识,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明确自己承担的法律义务。这样,你才能知法守法。下面简单的介绍一下与劳动者有关的法律常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的一部法律。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8项权利: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8)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如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者应履行的5项义务:①完成劳动任务;②提高劳动技能;③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④遵守劳动纪律;⑤讲究职业道德。
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除正常的工资报酬外,还应取得以下额外工资: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报酬。
计件工资,劳动者自动加班的不受规定限制,劳动者工资必须按月支付,不得克扣与拖欠,无故拖欠和克扣工资的单位,劳动部门要责令其支付应得工资外,还应支付经济补偿1~5倍。
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指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拖延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4)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5)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6)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制定的一部合同法。
1.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老板和务工者在平等协商基础上,明确双方权利、责任、义务的协议,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劳动合同一旦成立,务工者就必须承担工作,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种规章制度,老板则必须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2.签订劳动合同的具体要求和步骤
(1)签订合同双方必须具备合法资格,作为雇佣方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经营户等单位。作为务工者必须具备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的男女。
(2)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和程序必须合法,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的形式签定,不能用口头协议替代。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你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保护,如果发生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将无法依照合同条款进行仲裁。
(3)劳动合同的条款内容必须合法,劳动法有明确规定,必备的条款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除上述内容外,双方当事人还可协商约定其他条款,如工作地点、试用期、试用期待遇、居住条件、福利待遇等。
(4)订立劳动合同,必须双方自愿,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
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但对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泄密或违反职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在试用期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法律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在试用期,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合同的,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有基本养老待遇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4.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的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影响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务工者没有任何过失或者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务工者有继续工作的权利,如果老板强行辞退,务工者可以诉诸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并获得经济补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外出务工,不能不了解工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各级组织是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参加工会组织是每个职工的权利。《工会法》第三条规定: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会员的广泛性体现了工会组织的群众性。
1.工会的地位
(1)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一方面通过职工源头反映职工的愿望和要求,一方面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并及时与职工沟通。在企业中,也可通过工会与业主沟通,反映职工心声,以增加企业的透明度,开展厂务公开,提高职工民主管理企业的积极性。
(2)工会是广大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工会的社会身份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客观上看,工会在政府面前代表广大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和要求;二是从微观上看,工会在基层企事业行政面前代表着本单位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和要求。
2.工会的维权职能
(1)工会的维护职能,就是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强调“五个坚持”,即坚持两个维护相统一的维权原则、坚持竭诚为职工群众服务的维权宗旨、坚持和谐发展,互利共赢的维权理念、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维权方法、坚持党政主导工会运作的维权格局。
(2)在基层企事业单位,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确定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条件,监督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监督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工会组织全方位的为职工提供服务,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进企业和谐、社会稳定。
3.怎样加入工会组织,成为工会会员
“中国工会章程”规定:职工加入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即成为工会会员。
4.工会会员享受哪些权利
(1)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3)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4)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5)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养、事业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6)在工会会议上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为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5.工会会员履行哪些义务
(1)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
(2)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3)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4)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5)维护工会阶级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6)遵守中国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