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1.3.1 国内相关研究现状
同我国推进集体协商制度的实施紧密关联,国内有关集体协商方面的研究基本上是从20世纪90年代初才开始的。在2007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有关这方面的研究有所增加,并开始成为劳动关系领域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国内比较有代表性的研究主要有:
(1)对国外集体谈判的基本理论、制度等进行介绍和研究
赵越(1996)对瑞典、芬兰的集体谈判制度进行了考察,然后重点研究了这两个国家集体谈判制度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杨淑霞(1996)通过对西方国家集体谈判制度产生发展的回顾,证明了推行该项制度具有其必然性,然后探讨了西方国家政府在推行集体谈判制度中的作用,并提出了对我国的启示。她认为政府在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中起着关键作用。余云霞(1999)编著的《市场经济国家的集体谈判制度》是较早系统地介绍西方国家集体谈判制度的书籍。她认为集体谈判是市场经济国家工会运作的一种基本形式,是市场经济国家处理劳资关系的主要手段和方式。在书中,她介绍了集体谈判制度的组织、结构、程序、内容等情况,并对美国、英国、法国、日本等市场经济国家集体谈判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探究。程延园(2004)在《集体谈判制度研究》一书中从法学角度考察分析了西方主要市场经济国家集体谈判制度的基本理论、模式及制度,同时对我国集体谈判和集体协议模式进行了研究,强调我国集体谈判模式的选择及制度的完善一定要立足中国国情。王玫(2005)对西方国家劳资集体谈判制度面临的严峻形势及其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对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工会为了摆脱集体谈判困境所提出的各种改革措施进行了介绍。黄燕东、杨宜勇(2006)对美、德、日三国的集体谈判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他们认为这三国的集体谈判制度在主体、结构、程序、协议批准、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各具特色、不尽相同,并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对中国集体谈判制度的经验借鉴。朱健(2008)主要介绍了国外集体谈判制度的形成、发展、现状,各具特色的集体谈判制度,集体谈判的运作过程,国家机构在集体谈判中的作用等内容。陈力闻(2008)探讨德国集体谈判的历史发展、集体谈判分散化趋势、造成集体谈判分散化趋势的原因,并对德国集体谈判的趋势进行了判断。她认为两德统一带来的劳动标准不统一、产业重组、劳动力和商品的全球化、生产的进步和弹性工作制的引入是导致德国集体谈判分散化的主要原因。吕楠(2008)对英国集体谈判的萌芽、集体谈判的合法化及其特征进行了探讨,认为“自由放任”是其重要特征。刘燕斌(2012)在其著作《国外集体谈判机制研究》中对国外集体谈判的立法、主体、主要内容、程序、层级、集体劳动争议、罢工和闭厂、政府作用等进行了研究,并就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集体协商机制提出了建议。张建国、吕国泉(2012)在编写的《西方主要市场经济国家集体谈判制度与实践》一书中,对西方市场经济国家集体谈判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集体谈判制度的类型及特点、集体谈判主体资格及权利、集体谈判的实施、集体劳动争议的调处、集体谈判面临的挑战和发展趋势等进行了阐述。赵小仕(2012)从工会组织率降低与覆盖范围趋窄、工会职能异化、雇主广泛采取“去工会化”策略、政府对劳动关系的“去管制化”竞争、集体谈判资方主体利益分歧与组织解体等方面对集体谈判分权化的内在机理进行了探讨。他认为当前西方国家劳资集体谈判呈现出明显的分权化趋势,集体谈判层级逐步下移,这对劳资关系带来了严重冲击。徐璐、林瑶对国外多雇主谈判的产生进行了梳理和解释,分析了影响多雇主谈判发展的主要决定因素,并对英国、法国、美国和瑞典四国的多雇主谈判的发展、实践及特征进行了总结。
(2)对我国集体协商制度的研究
第一,一些研究者从法学角度探讨和分析集体谈判在中国的适用性、集体协商相关立法中存在的缺陷等问题,主张实行集体谈判制度和加强集体协商立法。刘继承(1985)是改革开放后我国最早对集体合同制度进行探讨并主张恢复和推广集体合同制度的学者之一。他在我国部分国企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开始恢复或试行集体合同制度时就探讨了该制度的历史类型与发展、实行该制度的重要性,集体合同的内容、签订程序以及违反集体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等问题,主张恢复和推广集体合同制度,以发挥其在四化建设中的应有作用。常凯(1994)认为集体谈判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为了协调劳资关系而广泛实行的一项劳动法律制度,因而我国在现代企业中必须实行集体谈判制度。他还提出了实行集体谈判制度的原则、所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关怀(1995)对集体合同的概念和历史沿革、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集体合同的签订及其内容、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等进行探讨。他认为集体合同制度对社会主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具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工会的威信、弥补劳动法规的不足等作用,因而应该认真对待和完善集体合同制度。王全兴(1995)探讨了集体合同的概念和意义、目标模式、内容构成、订立程序、效力等问题。常凯(2005)强调了集体谈判权的重要性,认为集体谈判权的行使与罢工权的行使是紧密联系的,主张中国实现罢工权立法。程延园(2005)认为“劳动三权”即团结权、集体谈判权、争议权是现代劳动立法的核心,其中,集体谈判权是核心,团结权是其前提和基础,争议权则是实现该权的辅助性权利,二者的目的均是为了集体谈判。她还认为构建以“劳动三权”为基础的集体劳动权利体系是我国劳动法律发展的重要任务。罗天虎、丁宁(2007)认为,目前的冲突和纠纷解决模式已无法满足现实需要,因而必须认真研究集体谈判立法与劳动关系调整的关系。他通过对劳动关系的统合模式和协约自治模式进行比较分析,提出建构中国化的集体谈判立法模式。张在范(2007)将集体谈判的生成与劳动法制的转型进行联系考察,认为集体谈判的生成促成了法制模式由国家主导型向团体主导型的转换。这两种模式的制度内涵与作用机理不同,我国应当审时度势地推进制度改革,努力完成向团体主导型转换,实现同国际惯例接轨。这些改革主要包括:逐步淡化工会的行政色彩、明确赋予劳动者罢工权、进行不当劳动行为立法等方面。杨云芳、杨云霞(2010)认为集体合同权利争议应当作为一类特殊的案件来处理,而不应该纳入劳动争议的范畴之内;工会作为一方诉讼主体是诉讼担当人,而不是充当诉讼代表人的角色。另外他们对于不履行集体合同时工会和用人单位所应该承担的责任进行了界定。《集体合同法》立法可行性研究课题组(2012)认为集体合同制度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是市场经济国家协调劳动关系的通行做法;主张我国应重视调整集体劳动关系,建立健全以团结权、集体协商权和争议权为一体的集体劳动法律体系;为了从更高层次规范集体协商行为,制定《集体合同法》应该尽快提上国家立法日程。杨冬梅(2012)对各地制定的集体合同地方性法规和工资集体协商专项法规进行了总结梳理,认为这些地方立法具有法律刚性不断增强、逐步完善了对协商代表的保护等特点,主张未来立法时要善于借助行政的力量,并完善集体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刘诚(2012)认为集体谈判中的工会代表权分为专属性、竞争性和分散性这三种,导致我国集体谈判流于形式的原因在于绝大多数基层工会没有有效行使代表权。他认为推进集体谈判首先要完善工会代表权,同时应该强化产业级集体谈判立法。
第二,一些研究者从经济学角度探讨集体协商制度。张建武(2001)认为,集体协商从本质来看是劳资双方之间的一种经济交易行为,是他们以市场供求变化为依据就双方效用进行谈判,从而实现双方效用最大化的一种交易方式,是一种以互利共赢为目的的理性经济交易行为。同时,它也是一种有效的分配机制。宋利华(2003)分析了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所面临的约束条件,并从理论上分析了我国现有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可行性。
第三,从政治学角度对政府在集体协商中的作用等方面进行探讨。杨淑霞(1996)是最早探讨政府在集体协商中的作用的学者之一,她认为政府在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中起着关键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大力倡导鼓励,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正确引导,对谈判过程进行恰当干预;完善争议处理机构,确保合同履行。张青、朱海伦(2008)基于协商政治理论的观点,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进行分析,认为该项制度是运用契约来约束劳资双方行为,维持劳资关系稳定的重要手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政府责任问题。狄煌(2011)认为集体协商制度能否正常运行同政府职能的积极发挥紧密相关,我国应在相关法律中明确政府应该承担依法监督、指导、协调与服务等职能。肖胜方、刘继承、高鹏飞(2011)认为在集体谈判制度中政府的角色定位非常重要,但是当前中国对其定位存在政府不应当干预集体谈判、应当完全主导集体谈判这两大误区,造成这些误区的原因在于对集体谈判制度和我国国情不够了解。在此基础上,他们提出政府应当定位如下:为集体谈判制度搭建公平合理的平台;保证劳资双方力量大致均衡。王霞(2011)认为继续加强政府作用是决定集体协商制度实施成败的关键,当前政府的职能框架应从立法促进者、主体建设推进者、文化倡导者、规则订立者、损害控制者、指导服务者、执行监督者、争议处理者等八个方面进行构建。
第四,从管理学等角度对集体协商制度进行探讨。冯娟(2009)从博弈理论的角度对集体谈判制度的形成机制进行了探讨,论证集体谈判制度是双方效用最大化的有效交易方式,劳资双方力量的对比和政府目标函数对该项制度的形成有很大影响,提出了有利于该项制度形成的具体对策措施。李琪(2011)将南海本田等企业的罢工行动成为促使劳资双方开展集体谈判的机制称为“潜机制”。她分析了“潜机制”的特点以及其可能给工人、管理方、政府所带来的成本,并总结了学术界、立法部门、政府和全国总工会针对“潜机制”所做出的反应。在此基础上,她认为要减少乃至消除罢工这种“潜机制”,那就要彻底改革现有的集体协商制度。马小丽(2011)认为工资集体协商要以企业产权类型为基础设计协商模式,并提出我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大致要包括国家(地区)三方工资增长指导制度、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筑及服务行业工资增长磋商干预制度、中小企业工资增长援助制度等四种模式,每种模式有其具体的适用企业范围。徐江萍(2012)认为工资集体协商是一种合作博弈的形式,其过程是劳资双方各自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的一种博弈行为。她运用博弈理论,确立工资集体协商主体的地位,在此基础上就如何完善集体协商机制提出了政策建议。刘焱白(2012)认为我国在不改变现有体制的情况下可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分层集体谈判模式,即宏观层面的多方谈判模式和企业层面的劳资双方谈判模式,并进而分层确立谈判主体制度。在多方谈判模式中,政府和利益相关者也可成为谈判主体;在劳资双方谈判模式中,政府应给予双方足够的协约自治空间。
(3)对我国集体协商制度实施的现状、效果评价的研究
第一,从定性的角度进行研究。程延园(2004)认为自1995年以来政府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来推进这项制度,但是仍存在着工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不强、雇主角色不明和雇主组织缺位、谈判环节缺位、协议内容雷同、集体协议制度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至于集体谈判制度发展的方向则依赖于选择政府主导模式还是协约自治模式。文魁、谭浩(2006)认为中国集体协商制度面临的最大问题是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流于形式,最主要的原因是认识问题。他们认为完善集体协商制度需要采取制定相关法律保障集体协商的推行、发挥政府的行政监管和支持保障作用、鼓励工会和雇主组织的内生发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树立正确的文化舆论导向等措施。郑桥(2009)对中国实施集体合同制度10多年来的情况进行了回顾总结,认为取得了许多成果,但也存在明显不足,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集体合同形式化、实际作用不明显;她分析了产生这些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并提出了完善集体合同制度的对策,其中之一就是要建立独立的、专业化的协商谈判队伍。王君玲(2009)根据集体谈判博弈图和博弈理论,认为中国集体谈判的困境是它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工会只能被动接受资方条件,其原因在于罢工权缺失和工会独立性较弱;要解决集体谈判流于形式这一问题,那就要赋予劳动者罢工权和改革现行工会制度。刘泰洪(2011)认为我国集体谈判对劳资冲突的治理效果并不理想,其原因在于工会主体的独立性不强、推进动力倒置、不能充分认识到“集体谈判”的独立价值等方面,完善该制度需要从运行机制、约束机制、利益表达机制、救济机制等方面作出努力。冯同庆(2012)认为中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仍然没有成为有效的制度,基本原因在于没有结合中国的现实来构建劳动者、企业、工会等权利主体身份;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工资集体协商效果普遍好。吴清军(2012)认为指标管理是中国推动集体协商制度建设的核心策略,集体协商的本质由劳资博弈偏离为党政联合工会与资方进行的博弈行为,要想解决这一问题,根源可能还得转变国家治理技术。
第二,从实证的角度进行研究。湖南大学谢玉华教授及其学生近几年在集体协商制度实施的现状和效果等方面进行了一些实证研究。谢玉华(2011)将当前我国的集体协商制度称为“嵌入式”集体协商,认为当前我国签订的集体合同对调节劳动关系并未发挥实质性作用,而且推行该项制度的难度很大。她认为决定工资集体协商持续生长的关键因素是职工参与。谢玉华、陈佳、陈培培等(2011)对曾被称为工资集体协商“武汉样本”的2011年武汉市餐饮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进行了实地调查,认为这是中国式工资集体协商模式的有益探索。调查结果表明:这次行业集体协商对促进餐饮行业职工工资增长有微弱作用,对促进企业规范用工有积极作用,最大的成效就是提高了职工对集体协商的认知。不过文章在总结时指出,中国要完成集体协商新制度的变迁,那就需要吸纳广大职工参与其中。谢玉华(2012)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工资集体协商现状进行研究,认为工资集体协商是政府及各级总工会的自娱自乐,其实效性很小,主要表现在:政府一头“热”,职工和企业两头“冷”;重合同签订数量而轻质量。问卷调查还显示,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参与意愿都比较高。闻效仪(2011)认为愈演愈烈的劳资冲突有可能使雇主成为集体谈判的有效发起者,并通过描述温岭羊毛衫行业工价集体谈判的具体过程,对劳资双方在此过程中的互动进行了探讨,并认为工人逐步形成了从“无序抗争”到“有序遵守”的内部国家机制。黄超(2012)基于杭州市的调查数据,运用统计性分析方法和构建近似双重差分模型就工资集体协商对员工的工资增长以及劳动强度、企业的利润率等的影响效应进行实证研究,认为工资集体协商对企业销售利润率没有显著影响,对企业工人的劳动强度具有负面效应,对于加快工人工资增长的作用也有限。
1.3.2 国外相关研究现状
集体谈判是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中具有悠久历史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是劳动关系研究的核心问题,已形成较成熟的理论。
(1)国外有关集体谈判基本理论的研究
国外有关集体谈判的理论研究最早是从著名的英国工联主义和费边社会主义理论家—韦伯夫妇(The Webbs)开始的。韦伯夫妇(The Webbs)在1902年就提出了集体谈判这一概念,并从理论上论证了集体谈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英国学者吉尔·帕尔墨认为,集体谈判是制度化的协商谈判体系。美国制度经济学家康芒斯(John Commons, 1925)主张在劳方、资方和公共利益存在冲突的时候用谈判来解决问题。美国著名学者邓洛普(John Dunlop, 1958)在其巨著《产业关系系统论》中主张用资本主义自身的机制,在体制内来处理劳资冲突,而集体谈判正是实现解决劳资矛盾和冲突的机制的基础。英国学者艾伦·福克斯(Alan Fox)在1966年指出,集体谈判能否被雇主接受,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雇主是否接受多元论的价值判断体系,如果接受,那就相当于承认组织必须在不同的利益群体之间寻求平衡和妥协,那就容易接受集体谈判,否则会尽量避免成立工会,更不用说接受集体谈判了。美国学者哈里·C·卡茨(Harry·C·Katz)、托马斯·A·科钱(Thomas·A·Kochan)、亚历山大·J·S·科尔文(Alexander·J·S·Colvin)在《集体谈判与产业关系概论》中遵循邓洛普的思想,从产业关系战略层面、产业关系功能层面、工作场所产业关系这三个层面分析了环境对集体谈判的塑造力量、集体谈判的过程以及集体谈判的结果。Ibsen和Mailand(2011)从工作安全性和灵活性的角度对集体谈判分权化和工会会员减少的趋势进行了研究。
(2)国外有关集体谈判模型及相关实证研究
尼凯尔(Nickel)和安德鲁斯(Andrews)首先发展了管理权模型。该模型假设工会与雇主只就工资问题进行谈判,并且雇主保留了独立决定就业量的权利。该模型认为:工会只能在劳动力需求曲线上选择一点,而谈判的结果恰好是违背帕累托效率的。麦克唐纳(McDonald)和索罗(Solow)在1981年提出了效率谈判模型,该模型假设劳资双方同时就工资和雇佣量进行谈判,那么谈判结果就是符合帕累托效率的。曼宁(Manning)对以上两个模型进行了综合,认为他们之间有一个连续的中间状态,谈判结果可能是工资与就业都能兼顾,也可能只能兼顾一方。鉴于集体谈判理论的实用性很强,因此许多西方学者针对集体谈判具体实际问题进行了定量分析和实地调查。美国经济学家H·G·刘易斯和邓洛普都对集体谈判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和定量分析。刘易斯最早运用产业层面的总体数据来估计工会对工资的影响,并且得出了正面结论。蒙克斯(MonkS)以1993年美国高校教师国家调查数据为基础进行研究,认为工会化的教师比非工会化的教师的工资要高7%-14%。艾伦·厄兹坎(Ozkan Eren)以美国1993年收入动态面板数据为基础,并采用非参数匹配技术进行实证研究,认为私营部门工会成员的工资比非工会成员高21.5%。布莱克莫尔等(Blakemore)分析了被集体谈判协议所覆盖和没有被集体协议所覆盖这两种情况下的工会工人与非工会工人之间的工资差异。他认为这两种差异都存在,不过产生差异的原因并不相同。舒马赫(Schumacher)运用美国当期人口调查数据进行实证研究,认为非工会成员(指的是被集体谈判协议覆盖的)的工资比工会成员低13%。杰克曼(Jackman)等人分析了集体谈判的三个方面与宏观经济绩效之间的关系,确认了工会对就业的影响同集体谈判协作有关。
(3)国外有关集体谈判实施的影响因素研究
国外这方面的研究也很少,而且不全面,只涉及部分方面。John Gennard(2003)在进行跨国集体谈判研究时,认为集体谈判实施的影响因素包括企业压力、公司经营范围(跨国)、国际政治经济融合。Barry Foster、Ian McAndrew(2003)就ERA 2000对集体谈判实施的影响进行了分析,认为谈判者的知识、谈判态度、立法和行业状况、工会化程度、工会意识、谈判代表能力等因素会对集体谈判实施产生影响。Natasha Caverley(2006)通过对英国克伦比亚公共部门影响其谈判过程的因素分析,认为这些因素包括:谈判双方地位的平等性、谈判双方的信任度、谈判代表的能力水平以及谈判方式、谈判问题的清晰度等。
(4)国外有关罢工的研究
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罢工和集体谈判是紧密关联的,因而有关集体谈判的理论研究也离不开对罢工的研究。罢工理论研究影响最大的是里斯(Rees)和希克斯(Hicks)。里斯从经验的角度研究罢工问题,他以美国罢工数据为依据,运用当时较为先进的分析方法,认为罢工频率与经济周期呈正相关关系。英国经济学家希克斯认为劳资双方谈判力量最终决定工资水平,多数罢工就是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认为信息的完善与否关系到集体谈判带来的成本损失。
(5)国外有关集体谈判的国际比较研究
Gollbach和Schulen(2000)以欧洲金属制造业工人联合会的数据为支撑,对欧洲各国集体谈判制度进行对比,认为近10年来该项制度在欧洲有了新的发展。Bamber和Lansbury从历史、法律、经济的角度对欧洲主要国家集体谈判制度进行了对比研究。Katz、Kochan、Colvin认为虽然欧洲各国劳工运动存在实质性差异,但是对集体谈判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具有重要意义,能为各国工会组织在集体谈判过程中提供借鉴经验。他们还认为由于经济全球化和欧洲一体化的发展,跨国公司可以利用生产和资本的转移来取得在集体谈判中的优势。
1.3.3 国内外相关研究评述
通过对国内外学者关于集体协商制度的研究进行回顾,发现目前在研究的角度、研究框架及范式、研究的方法及诸多深层次问题的解决上尚存在着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从政治学和法学的角度对集体协商制度进行研究的相关成果比较多见,而从经济与管理学角度来进行系统性研究的已有成果很少。而且,在已有从管理学角度展开研究的成果中,尚存在一个最为突出的问题,即研究缺乏系统性:国内外理论界对集体谈判的研究尚未形成一个系统性的理论框架、研究范式,所得成果大多是片段性及零散性的。另外,由于我国学者对集体协商与国外学者对集体谈判两者的概念界定和内容认识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我国现有理论研究中很多问题没办法与国外完全接轨。
第二,一项制度的实施及变迁必须拥有相应的动力,在目前已有的关于集体协商制度研究中,几乎还没有学者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探讨推动集体协商制度实施及变革的一些作用力量,更不用说有学者专门对该制度实施的动力从内到外、从根源驱动到直接诱导等多层面综合性地进行过探讨。
第三,在已有针对集体协商(谈判)制度的发展或变革趋势的探讨中,仅有极少数学者对该制度的发展趋势作素描式的呈现,没有进一步深入地探讨集体协商制度进而整个劳动关系系统内在的变迁机理。这不利于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者深入地把握集体协商制度变迁的趋势以及集体协商制度体系、进而劳动关系系统向有序和谐方向发展所需的条件,从而也就不利于优化管理措施。
第四,最值得关注的是,已有的研究很少有针对集体协商制度实施效果及其影响因素的分析,至于从实证的角度验证相关因素对集体协商制度实施效果的影响作用更是少见。国外一些涉及集体谈判影响因素的研究成果中,大多是从某些因素对具体谈判过程的影响来分析的,很少进一步地探讨集体合同签订之后影响长久效果的诸多因素,且在影响因素的分析中缺乏实证方法的应用。缺乏严谨、科学的数理研究方法的应用是阻碍该领域研究向纵深方向发展的突出障碍。在我国进一步实施集体协商制度必须结合我国国情,同时又要不断创新。然而,目前的已有研究成果中对于构建一整套符合我国特点,旨在促进和谐劳动关系以及和谐社会建设的集体协商政策体系尚没有解决方案。
鉴于此,本书试图确立系统性的研究框架,依照“理论—动机—行为—绩效—改善”的研究范式系统性地对集体协商制度展开理论与实证研究。本研究拟从综合角度探究制度实施的动因,并深层次探寻制度行为变迁的内在机理;更进一步利用更加科学严谨的数理方法对集体协商制度实施的效果及其若干影响因素展开实证分析;最后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系统性设计出促进我国集体协商制度创新及改进的策略体系。本研究对于把握集体协商制度运行特点,有效化解劳动关系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将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