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中国自贸区(FTA)建设
中国自贸区(FTA)建设起步较晚,2000年国家领导人提出构建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设想,并在2004年11月达成协议,开启了中国自贸区(FTA)建设的序幕。随后,中国又与一些国家和地区谈判建立了双边自贸区,并提出了一系列以周边国家为基础的自贸区建设构想。
(一)CEPA
CEPA(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英文简称,包括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央政府与澳门特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是“一国两制”原则的成功实践,是内地与港澳制度性合作的新路径,是内地与港澳经贸交流与合作的重要里程碑,是我国家主体与香港、澳门单独关税区之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也是内地第一个全面实施的自由贸易协议。CEPA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内容丰富,领域广泛
CEPA是一个高标准的自由贸易协议,内容丰富、领域广泛。CEPA是内地迄今为止商签的内容最全面、开放幅度最大的自由贸易协议,也是香港与澳门实际参与的唯一的自由贸易协议。其内容质量高、覆盖面广,在短时间内结束谈判并付诸实施,为内地参与其他双边自贸区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起到了开创性的作用。
2.既符合WTO规则,又符合“一国两制”方针
CEPA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中实行的开放措施完全符合WTO规则。CEPA签署后,港澳地区仍维持其自由港的地位,也完全遵循了“一国两制”方针。同时,CEPA通过各项开放措施,逐步减少和消除两地经贸交流中的制度性障碍,促进了内地与港澳之间经济要素的自由流动和经济融合,也符合内地与港澳经贸发展的实际情况。
3.具有开放性
CEPA是开放的。CEPA第三条规定,“双方将通过不断扩大相互间的开放,增加和充实CEPA的内容”。2004年以来,双方在CEPA框架下陆续签署了多个补充协议,这是CEPA开放性的具体体现。
4. CEPA的总体目标
CEPA是目前我国开放程度最高的双边贸易协定。CEPA的总体目标是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实质是将香港和澳门纳入整个中国的大市场,完全内资待遇。这种待遇包括全面零关税和服务业的全面开放。
通过CEPA,内地已对香港采取403项开放措施,开放领域广度和行业深度上都明显高于中国加入WTO时所作的承诺。然而CEPA实践仍存在落实效果欠佳、准入门槛过高和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等问题,未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方式、基本配套制度的缺失、金融开放力度不够是其重要原因。
(二)ECFA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ECFA);台湾方面繁体版本称为《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原称为《两岸综合性经济合作协定或称两岸综合经济合作协定》(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CECA)。2010年1月26日,ECFA第一次两会专家工作商谈在北京举行;2010年6月29日,两岸两会领导人签订合作协议;2010年8月17日,台湾“立法机构”通过《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它实质上是两个经济体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初步框架安排,同时又包含若干早期收获协议。
两岸签署框架协议旨在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共同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与其他区域经济合作协议相比,框架协议有以下几个特点。
1.具有鲜明的两岸特色
一是双方着眼于两岸全局利益,做到了搁置争议、求同存异、务实协商、合理安排;二是双方着眼于两岸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考虑彼此关切,结合两岸产业互补性,达成了一个规模大、覆盖面广的早期收获计划,两岸民众得以尽早享受贸易自由化的利益;三是大陆方面充分理解台湾经济和社会现状,着眼两岸经济长远发展,未涉及台湾弱势产业、农产品开放和大陆劳务人员输台等问题,体现了大陆方面最大的诚意和善意。
2.具有开放性、渐进性
框架协议规定,两岸将在框架协议生效后继续商签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多个单项协议,逐步推进两岸间的进一步开放,最大限度实现两岸经济优势互补,互利双赢。
3.具有全面性和综合性
框架协议的内容涵盖了两岸间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了未来两岸经济合作的基本结构和发展规划。框架协议既关注协议签署后带来的即时经济效益,关注两岸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更关注两岸经济的长远发展,关注两岸人民的福祉。
(三)“引进来,走出去”——国家与国家签订的自贸区
中国目前已经建成的自贸区有14个,涉及22个国家和地区;正在谈判的自贸协定7个,涉及24个国家;正在讨论和研究阶段的双边自贸区有4个,分别涉及印度、哥伦比亚、摩尔多瓦和格鲁吉亚四国。我国自贸区(FTA)现实格局详见表1-4。
表1-4 我国自贸区(FTA)现实格局
(四)自贸区(FTA)的政策协调
FTA的建设涉及两个甚至多个国家或地区,由于各国的国情、政策存在巨大差异,因此在FTA的建设中需要做好各项政策协调。
关税政策协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立即免税的商品范围不断扩大
每一个新签订的FTA协定会产生贸易转移,同时也会产生贸易创造,这些贸易创造可能会纠正先前FTA协定产生的贸易转移,为了尽可能利用新自贸区协定的这一功能,就需要协调各个FTA协定的条款。
(2)削减关税的过渡期逐步缩短
削减关税的过渡期逐步缩短也是为了利用新的自贸区协定来纠正先前自贸区协定产生的贸易转移。
(3)单边降低关税和促进多边谈判
自贸区协定成员方的净收益直接取决于其外部贸易政策的姿态。与区域一体化相配合,成员方应采取一种开放性的外部政策。在高外部关税情况下,自由贸易协定带来的相对价格差异会更大,从而引起更多的贸易转移。多边自由化能够消除贸易转移,并能带来最大的福利效应。因此,通过单边或多边贸易谈判降低外部关税,将进口转回更有效率的供应商,能够把贸易转移限制到最低限度。
(五)原产地规则
自由贸易区内建立的原产地规则一般用来防止“贸易运转”,即阻止非成员国原产地的产品经由保护程度低的成员向保护程度高的成员转运。除了承担转运的成本外,贸易转运在经济学上是有效率的。但贸易转运阻碍了FTA某一成员方向另一成员方出口发生贸易转运的产品,同时也破坏了成员方的关税结构。所以自由贸易区都制定了原产地规则来限制贸易转运。
除了减少贸易转运之外,FTA原产地规则还会增加区外资本的流入和区内生产中当地原材料的使用,但这在经济学上是低效率的。总之,原产地规则越严格,产生的效率就越低。
(1)广泛的累积制度
广泛的累积制度能使用更多国家和地区的原材料进行生产,从而减少贸易转移和投资转移。原产地规则的累积制度规定了从何种国家进口投入品可以被视为受惠国的原产品。有三种类型的累积方法,分别是双边累积(bilateral accumulation)、对角累积(diagonal accumulation)和完全累积(full accumulation)。
(2)统一和简化的原产地规则
统一的原产地规则有助于出口商调整生产,使出口产品符合原产地规则的规定,从而避免生产的盲目性,使其产品较易进入目标市场。统一的原产地规则也能节省谈判成本和执行成本。在各个自贸区协定没有统一的原产地规则的情况下,政府容易因地制宜地制定某种原产地规则作为推行贸易保护措施的工具,而在统一的原产地规则下,政府的这种行为就受到了一定的约束。
(3)对敏感产业的保护逐步加强,对非敏感行业逐步放松原产地规则
自贸区原产地规则不仅是判定产品能否取得享受优惠待遇的标准,同时还可以通过制定适合本国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结构特点的规则,实现保护敏感行业以及增加就业等经济目标。
(六)服务贸易和投资措施
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作为历史上第一个服务贸易多边框架,极大地推动了全球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在乌拉圭回合结束之后,各成员方又就金融、电信、海运和自然人流动等服务部门和方式进行了一系列后续谈判,各成员仍在执行和消化这些承诺。多哈回合开始以来,除部分在服务贸易出口方面有重大利益和优势的国家外,大多数国家缺乏进行新一轮谈判的热情。
为了推动本国服务贸易出口,美国和欧盟在其签订的自贸区协议中都列有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条款,其广度和深度超越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承诺。为了保护对外投资者的利益,美国和欧盟在其签订的自贸区协议中也都列有关于投资的条款。
(1)负面清单方式
在大多数自由贸易协定下,美国和欧盟自贸区对服务贸易自由化都采取了“负面清单方式”,除了包含在保留清单中的领域外,其他服务贸易是没有贸易限制的,并且新的服务部门被自动纳入到该协定下。这一方式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方式不同,服务贸易总协定采用列明清单方式。“负面清单方式”有效地扩大了协定覆盖的领域,能够产生更大的贸易创造。同时,由于新的服务部门自动地同时纳入到各个自由贸易协定下,从而减少了贸易转移。
(2)资金的充分流动性
结成自由贸易区后,同盟内各国经济从一个均衡点向另一个均衡点的发展将产生过渡性调整的代价。短期内这种代价可能很大,表现为暂时的失业和生产能力闲置,从而引起过渡时期福利的损失。在过渡时期结束后,资源将通过重新配置转向较好的用途。显然,在区域集团的成员国之间劳动和资本的流动性越强,这些过渡性损失就可能越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