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政府管理既不能越俎代庖,管了不该管的事情,也不能放任市场主体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因此放松管制必须与严格管理相结合,加强行政执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责。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依法采取直接或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行政相对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行为。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的关键环节,也是政府的基本职能,因此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直接关系到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关系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近些年来,随着法治理念的逐步深入人心和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行政机关执行法律、依法行政的状况有了很大改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为执法不规范甚至违法、枉法,包括执法不作为、执法乱作为两个方面,选择执法、人情执法、“钓鱼”执法的现象较为严重。导致执法乱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执法体制不畅的原因,有执法程序不完善的问题,也有执法人员素质低下的因素,更有甚者,有的行业的执法目的背离公益,是以罚款创收为目的的利益驱动执法。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已经成为行政执法领域中群众普遍关注、各方面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作为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方向包括两个层面:纵向上理顺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减少执法层次;横向上推进综合执法和跨部门执法,整合、减少执法队伍种类。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一是要理顺执法体制,推动综合执法;二是要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三是要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准入门槛,实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四是须加强重点领域专项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建设。
(一)推动综合执法体制改革
由于传统上实行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各部门分行业设立执法队伍,所谓“大盖帽满天飞”,不仅导致执法力量分散,也容易造成重复检查和处罚,加重企业和群众负担。针对执法分散的情况,不少地方进行执法体制改革创新,尝试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集中行使执法权。所谓综合执法,是指一个执法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在合理的管理幅度范围内,综合行使多个行政主体法定职权的行政执法制度。综合执法有利于破除部门壁垒,解决传统执法体制带来的多头执法或推诿执法等问题。目前已经开展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领域包括城市管理、文化系统的跨部门综合执法,农业、交通等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各地行政服务中心为依托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
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推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点领域。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提出,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做好新时期城市管理和城市执法工作指明了方向。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推进综合执法,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商务等领域推行综合执法,支持有条件的领域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该意见还提出,到2017年底,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2016年之后,不少地方根据该意见制定推行市县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意见。例如,海南省人民政府于2017年印发《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推进市县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意见》(琼府〔2017〕 19号),提出到2017年底,各市县建立适应“多规合一”、城市管理以及其他重点领域监管要求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构建科学完备的综合配套机制,实现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政府职能部门职责边界清晰,行政执法体系集约高效、运作协调、规范有序的目标。
(二)严格行政执法程序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提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许多地方政府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不少省份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动态管理,审查修订裁量基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确保处罚力度与违法情节和损害程度相适应。完善行政执法经费财政保障机制,加大对执法部门的资金支持力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为推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政府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建立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公示等三项制度,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确保各个环节有据可查。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须经法制机构审核后作出。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托政务网,将执法主体、依据、程序、进展、结果等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不少地方政府升级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系统,网上行政执法大数据建设取得成效,通过整合市、区(市)行政处罚网上平台数据,实现辖区内行政处罚裁量权信息和处罚结果信息一站式公开和查询。
(三)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行政执法直接面对企业和基层,执法队伍尤其是一线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如何,直接关系群众利益,关系政府形象,从某种意义上说,行政执法人员就是“看得见的政府”,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就代表了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
为提升执法水平,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各级政府对执法人员的队伍建设提出了严格要求。首先,提高执法人员的准入门槛。行政执法人员普遍实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目前,各地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在辖区内开展行政执法人员专项清理与行政执法证件审验工作,注销不在执法岗位或不符合持证要求的行政执法人员证件。从2018年开始,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需要参加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虽然目前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参加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还不现实,但是将行政执法人员纳入法治专门队伍则是趋势。其次,加强对上岗人员的执法教育和专业培训,推进教育培训制度化、常态化,提高执法人员解决突出矛盾和复杂问题的能力。各地举办的培训班包括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培训班、行政执法人员年审法律知识更新骨干培训班以及新增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培训班等。再次,推行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制度,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各地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执法依据和结果向社会公开公示,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处执法腐败现象。最后,保障行政执法力量和经费是实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基本条件,也是消除当前各种执法乱象的治本之策。执法力量向基层倾斜,科学配置人员编制,充实加强市县和基层一线执法力量,保证重点领域执法需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经费队伍保障制度,确保执法人员工资足额发放。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四)规范关键领域行政执法
在政府执法的诸多领域中,公安机关在治安、消防、户政、交通管理等方面拥有广泛的权力,并且可以直接对人身权和财产权采取强制措施,因此是政府行政的关键领域,公安行政执法是政府执法的缩影。公安执法不仅关乎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而且事关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利,一举一动都会引发社会高度关注。2016年、2017年,出现了诸如北京雷洋案、兰州民警粗暴执法案、上海民警执法摔童事件等公安执法不规范的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刺痛了公众的神经,而且将公安执法推上了风口浪尖。公安是和平时期付出最多、牺牲最大的执法队伍,为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部分公安人员执法简单粗暴也饱受诟病,推动公安执法规范化势在必行。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明确了今后公安执法工作的重心,指引了公安执法队伍建设的方向,为进一步深化法治政府建设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