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对国家-社会关系框架的反思
中国农村改革的已有研究,大多是从中国乡村研究中的国家-社会关系框架入手。正是在这样一条研究脉络下,20世纪90年代前后的许多研究者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诞生是沉寂长久之后,中国农民力量的再次凸现。当然,也有另一部分学者并不认同这一观点,而是强调国家的强制或关键性作用。但在后者的研究中,国家仍然是以一种整体性的方式呈现出来的。以米格代尔为代表的政治学家对这种传统国家的概念进行了批判,并转而强调国家在日常生活中运作的具体逻辑。
(一)20世纪以来国家对乡村社会的不断渗透
以政权建设理论来解释中国基层社会秩序和社会变迁的学者,大都接受下述观点:“在现代化进程中,后发现代化国家的现代资源总是稀缺的,需要国家动用国家的力量把稀缺的现代化资源动员集中起来,以推动国家的现代化进程。”(郑卫东,2005:73)中国自晚清政府、民国政府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演进的同时,也就是国家政权不断向乡村渗透的过程。这一过程最终导致国家统治了一切有价值的资源,形成原子化的个人直接面对“全能主义国家”(total state)的格局(邹谠,1994)。
1.20世纪上半叶
20世纪上半叶,中国社会出现了急剧的社会变迁,社会政治局面呈现动荡不安的态势。国民革命、军阀内战、日本入侵等造成的长期的政治动荡使得原本就不发达的乡村社会陷入严重的衰败局面,各种社会矛盾异常突出,加之中国共产主义革命兴起于乡村,这一切都使得中国乡村和农民问题成为当时国外各种社会力量关注的焦点。杜赞奇在研究中指出:“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乡村,有两个巨大的历史进程值得注意。……第一,由于受西方入侵的影响,经济方面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第二,国家竭尽全力,企图加深并加强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杜赞奇,2003:1)
正是在后一层意义上,汉学家们将这一历史变迁过程与蒂利笔下的近代早期西欧历史进行类比,认为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是一个国家强化自身权力、向基层吸取资源的过程。例如费孝通先生认为晚清社会以来国家对基层村庄组织就开始实施“有计划的社会变迁”(2006);斯考克波尔提出国家强化自身能力的努力改变了社会中不同集团的行动机会(Skocpol, 1998);萧凤霞指出,乡村的权力体系已经完成了从相对独立向行政“细胞化”的社会控制单位的转变,造成社区国家化的倾向(Siu, 1989)。这一变动在近代造成的一个重要后果就是士绅社会在国家政权扩张的打击下逐步解体。而这又进一步破坏了传统上以地方精英为中心的社会整合秩序(张仲礼,1991)。在杜赞奇看来,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主要是为了实现下述三个目的:一是实现国家政权机构和国家行政力量的向下延伸,加强国家对乡村基层的监控和动员;二是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确保并加强国家对乡村社会的资源提取;三是通过有效的文化整合,促进国家认同、民族认同在乡村社会的发展以及现代价值观的传播(杜赞奇,2003)。
2.土地改革时期
“但在20世纪的上半期,这种渗透的程度仍然是相当有限的。……中国农村的社会生活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一个相对自然的过程。这种自然过程对于普通农民而言,意味着一种常规的生活方式:用一种常规性的方法保持或改变自己的生活境遇,用一种常规的方式来进行财富的积累,按照常规来应对外部世界的变迁。”(郭于华、孙立平,2003:15)20世纪40年代中期到50年代初,全国规模的土改运动轰轰烈烈地展开则在根本上改变了农村土地所有状况的格局以及与之紧密相连的农民日常生活中的状态和逻辑。在这一过程中,“农民的斗争潜力、生产力、政治禀赋需要被培育、动员和组织,而非单纯的‘解放’”(Hinton, 1966:605)。“与世界上大多国家的土改不同,中国的土地改革是和伴随着中国革命尤其是中国共产党的成长、壮大过程同步进行的。共产党斗争和策略的变化,都直接影响到土地政策的变化,因此与其把土地革命和土地改革看作是地权的重新分配或进一步经济发展的制度动力,不如将其看作是共产党在同军阀、日伪和国民党军队斗争中的策略而更能解释土改中的许多令人迷惑的问题。土地改革是一场经济革命,更是一场政治革命。”(周飞舟,1996:1)
通过土改运动中发动群众、诉苦清算、批判斗争等权力技术,国家将农民日常生活中的苦难提取出来,并通过阶级这个中介性的分类范畴与更宏大的国家话语建立联系。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通过把苦的来源归结于旧国家制度建立消极国家形象;另一方面也通过“翻身”意识等建立了积极的国家形象。“这样一种改革,诚然是中国历史上几千年来一次最大最彻底的改革。”(郭于华、孙立平,2003:1)
这种国家形象不只高高在上、令人敬畏,它更是通过介入与农民息息相关的土地政策中改变和形塑着人们的日常生活,进入农民的社会观念框架之中。在土改的发动过程中,“革命者通过宣传、组织或符号操纵,不仅在外在制度上,在乡村基层社会建立了新型统治,而且还细致地努力建立起足以治理常规行为模式和日常心理认同的权力技术和组织机制。在这些特定的权力技术和组织机制下,大量原本不关心政治的农民日益主动地成为新制度的一员”(李康,1999:3)。甚至国家的历史和逻辑已经进入农民的生活事件之中,成为其确定生活基本记忆的串联,换言之,国家观念已经被广泛地用来作为乡村社会行动的依据(方慧容,1997)。
3.集体化时期
进入社会主义改造和集体化时期之后,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可以说进一步增强了。许慧文在研究中指出,人民公社时期的国家用了税收政策、物质回报、偏袒性的关系等巧妙性的方法塑造经济风貌。通过这些刺激,国家引导农民选择集体化以满足其个人利益。虽然与苏联相比,这并不完全是一个压迫执行的过程,然而运动的主体显然是国家(Shue, 1980)。
当然,并非所有研究者都认可改革前中国乡村社会已经建成“总体性社会”的说法。例如,赵文祠(1984)通过对村干部行为的描述提出,国家本身也深受中国社会尤其是其中传统的影响。许慧文(1988)通过对中国乡村社会的结构的考察,描绘出一个国家和农村社会逐渐重塑对方的过程。戴慕珍提出了乡村庇护主义的观点(Oi, 1989)。陈佩华等在研究中注意到国家不间断的意识形态斗争教会少数农民采用政府的政治辞藻为自己赢得个人好处(Chan Anita, 1992)。倪志伟则认为在人民公社时期农民的社会生活也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Nee, 1996)。简言之,这部分研究者认为:尽管国家力量强大且宣称代表人民利益,但二者的要求始终互为进退,国家不可能无限制地行使权力。尽管如此,上述学者大都承认,“通过把党支部建在村庄里,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向乡村的渗透至少在形式上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朝代,标志她实质成功的实证之一就是乡村提供了中国工业化起步发展的巨额原始资本积累”(郑卫东,2005:74)。
在国家-社会关系的研究视角下,20世纪的中国是一个强大国家权力被树立起来的过程;相对而言,村庄共同体的行动则存在于相当有限的狭小范围内。20世纪八九十年代学界掀起对农村改革的关注,正是因为这一变迁过程貌似打破了这样一种长久以来形成的国家-社会关系格局。
(二)农民“无意识”联合的推动
在20世纪70年代末的中国农村改革之前,中国研究中的强国家-弱社会的研究范式都得到了普遍证实。中国不仅符合克莱斯勒对强国家的定义:“能够重塑所处的社会、文化”,“改变经济体制、价值、和私人群体间的互动模式”(Krasner, 1978: 56);而且在强制性的力量之外,也具有合法性上的支持,“组装了新的社会结构,达到了葛兰西所谓的市民社会中的‘霸权’支配”(Krasner, 1978: ⅩⅢ)。另一方面,中国的社会力量则极其弱小,不具有米格代尔笔下其他第三世界国家中存在的国家力量之外的强大社会纽带或联系,为农民的行动提供替代性的规则、符号和意义(Migdal, 1988:25)。包产到户在农村地区的出现,让研究者们看到农民自身的行动与联合的可能。
华生最早在研究中就指出,农民由于不满在生产队中低下的收入,联合起来催生了变革的发生。“变革的脚步是被来自下层的压力所推动的,农民将中央原先设定的改革不断推向前进。”(Watson, 1983:705)不仅如此,“生产责任制创造了新的经济联合体的形式。这些经济联合体由农民拥有并运作,相对独立于已有的行政结构”(Watson, 1983:726)。
1.寻找有利的行动时机
柯丹青认为农民在第三世界国家的政治研究中被忽视了,他们被视为未被解放的力量,不能影响政治进程,而只是被动的牺牲者。通过在湖北省的调查和文献研究,柯丹青指出:“生活在日常的、非革命环境下的农民,比通常认为的更有政治能力。在特定的国家-农民互动情境下,这种能力不只局限在对国家政策的抵抗上,而可能具有更大的创造性,从而在实际上影响国家政策的制定。”(Kelliher, 1992:19-20)
在国家的层面上,柯丹青正确地注意到,国家发展方向的转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国家对农业的政策。新中国成立初期强调社会改造目标时期,国家乡村治理的目标更多的关注乡村政治格局;在大跃进快速工业化时期,国家提出了农业服务于工业的口号,对农产品进行命令式的征收;而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经济长期均衡发展目标的提出则要求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民的生产热情和积极性,以服务于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在国家和农民之间必须寻求一种合作性的关系。柯丹青也注意到国家行动的有限性。这为农民的行动提供了政治机会结构。
基于这样的局面,柯丹青认为农民在这一变革过程中扮演了更为主动的角色。在中央不断松动的政治机会面前,农民个体都开始选择有利于他们摆脱贫困的行动。由于大批处在相同情境下的农民在同一时间采取了相似的行动,因而最终改变了国家政策的制定。所以,他认为农村改革的过程是每一个农民个体利用国家政治结构机会寻求自身利益的“无意识”联合行动的后果,并最终超越了强大国家及其限制,在政治和社会变迁上有力地影响了国家的决策。
这一模型的薄弱点柯丹青自己也认识到了,这就是“没有社会联合,农民的愿望如何能够成为统一?”(Kelliher, 1992:30)对此,他借用了极权主义理论解释道:正是由于国家社会主义结构将数量如此众多的民众置于如此相似的情境下,无数原子在同一时期向同一个方向运动成为可能,从而为发动中国乡村的变革提供了可能(Kelliher, 1992:31)。这个解释的不足或许也是极权主义理论本身的缺陷所导致的,即在国家社会主义体制下,个体之间的差异性是否被完全取消了?换言之,集体化时期的中国农村是不是一个未经分化的整体?对这一问题的回答首先就存在争议。柯丹青自己也认识到长江中下游地区的水稻耕作生产更偏好家庭经营的方式,而东北机械化农场的生产方式则未必适应于家庭经营模式。实际上,正如我们在下面的研究中即将发现的,在中国这样一个广阔的范围内,不只存在着生产方式上的巨大差异,即便同在水稻经营地区,也存在着家庭结构、劳动分工、代际经历等因素造成的农民之间的分化。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在引言的画面二中看到,同是追求自身利益,不同的农户对待包产到户的态度会存在鲜明的差别。
即便退一步说,假设在一个有限的地区,所有农民都具有分田到户的意愿,然而正如赖特在评价工人运动时指出的那样,我们也需要区分农民的行动利益/意愿和他们实际行动能力之间的差别(Wright, 2000)。集体行动研究已经说明:“为了产生社会运动,心理失衡群体必须将有利的政治结构‘转化’为有组织的社会抗争行为。这个转化取决于内生组织的强度。”(McAdam, 1999:43-44)正是强有力的组织力量促生了大量同质化的个人(homogeneous individuals)和他们之间的连带式互动,并使得联合体在共同的价值体系内共同向同一方向前进。反过来说,缺少强大内部组织能力、意见输出渠道和价值规范纽带的无数分散的个体的行动也只会造成骚乱而非改变国家决策的方向(Skocpol, 1979; Paige, 1975; Popkin, 1979)。作为中国乡土社会中的一员,农民能寻找到的唯一的组织动员的核心力量或许只能是许慧文笔下的“基层干部”(cadre),只有他们才有可能扮演整合村庄行动、凝结农民意愿、代表农民发声的角色。特别是考虑到集体化时期生产资料高度集中化的特征,农民个体行动不可能越过生产队干部。然而恰恰是基层干部在这一过程中有可能扮演的重要角色被柯丹青一笔带过了,或是惧怕变化,或是反对变革(出于意识形态或担心自身权威受损),或是对政策感到迷惑不解,总之,“村庄基层干部在改革过程中扮演了微不足道的、无效的角色”(Kelliher, 1992:82)。
2.自发的非政治运动
与柯丹青的研究相似,但对农民行动能力持更加乐观态度的研究还有周凯(Kate Xiao Zhou)。在How the Farmers Changed China(Westview Press, 1996)一书中,周凯研究了20世纪70年代末期到90年代早期农民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认为在这场政治和经济意义的运动中,“农民站在了巨大变革舞台的中心位置,利用微小的政治开放时机,掌握了自己的命运,是他们从压抑的集体农业中解放出来,从而把一场小型的实验和国家的政策结合起来,影响了国家的宏观决策”(Zhou, 1996:1)。
在对包产到户的研究中,周凯指出:这是一场农民和国家之间未经谋划的斗争(unplanned struggle)。农民向往包产到户的斗争多次出现在新中国的历史中(分别是1956~1957年、1961~1962年、1967年、1977年),在吸取前几次失败教训的基础上,农民放弃了有组织的或是向上层提交正式意见的行为方式,而采取和基层干部私下交易(make deals with cadre)及利用地方改革政策的方式达成了他们争取生产自主性的目标。周凯在此书中试图表明,农民的抗争不只是斯科特笔下的消极抵抗或逃避,他们还可能选择更加主动和积极的行动。
与柯丹青相似,周凯也不认可传统社会运动理论的假设,而认为斗争的成功与否和组织化程度的高低无关(Zhou, 1996:15)。“这是一次(农民)自发的、无组织的、无领导者的、非意识形态化的、非政治运动,它很快扫除了一切阻碍,成为中国发展的新动力。”省级和国家的领导者都是在农民自发的行动之后予以支持或认可,因而“与其说中国的政治领导者在发展的关键时期(指改革初期)指引了方向,不如说他们顺应了这种方向……”(Zhou, 1996:1)。
与柯丹青相比,周凯更少强调中央政府发展方向的变动给农民留下的政治行动空间,而更多的注意到基层干部在这一过程中与农民的合谋。然而如果只注意到生产队一级的干部基于个人物质利益增长的考虑与农民隐瞒上级部门,“私下”分田,周凯的理论仍然无法解释从生产队行为到整个国家政策变动之间的关系。事实上,在集体化30年的历史中,一些地处偏远山区的生产队由于交通不便、相对隔离于外部世界,一直私下实行家庭经营(中共安徽省委党史研究室,2006b;王立新,1999),但无法改变整个国家的农业发展方向和政策。这也从反面说明,缺少从生产队到中央抑或地方政府的沟通渠道,农民自发行为远不能达到改变中央政策的能力水平。
由此看来,以华生、柯丹青和周凯为代表的研究者更多的是被农村改革进程中呈现出来的农民行动在先、国家政策变动在后的现象所吸引,认为这是农民在集体化背景下“无意识”联合推动的结果,而忽视了农民内部的分化,以及从农民个体的意愿到最终的集体行动之间存在的鸿沟。从个体行动到制度层面的转变过程与渠道机制在他们的讨论中被不同程度忽视了。与上述研究者将农民形象单一化和孤立描述的取向不同,本书更注重的是农民在利益和价值取向上由历史和社会原因所造成的分化,以及这一群体与其他力量之间更加微妙和相互制衡的权力关系。
(三)国家巨手的推动
并非所有的研究都对农民的行动能力抱有如此乐观的取向,也有部分研究者强调了国家在推动农村改革过程中扮演的不可或缺的角色。韦伯认为国家是宣称对领土及其居民实施控制的强制性团体,它建立在科层制度和理性法律的基础之上。20世纪七八十年代兴起的国家中心论在对韦伯概念批判继承的基础上提出了“国家自主性”(State Autonomy)的概念,认为国家是一套在某种程度上协调一致的行政、治安和军事组织,是一套自我维持和自我保护的组织体,具有自身的利益属性和偏好,而不仅仅是利益竞争的公共舞台、竞争力量的裁判或支配阶级的工具。所谓“国家能力”(State Capacities)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偏好和利益,以特定的行为方式,对自身目标加以系统表达和推进的能力(Skocpol, 1979)。
1.国家的强制力量
一些研究者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过是高层官员给农民强加的一种强制性变迁,而绝非农民重新返回家庭农业的一场自由性的浪潮。例如,哈特福德以其田野资料为例指出,在家庭责任制在全国铺展开的阶段,国家的作用相当显著,江西省某生产队的农民在回忆1981年分田到户的经历时这样叙述:基层干部们参加了公社会议后向村民们宣布了新的政策;他们并没有宣传这个制度,只是开会宣布这就是要实行的路线(Kathleen Hartford, 1985)。
安戈也以自己搜集的资料证明,大多数中国乡村的改革是由自上而下的推动展开的。在其收集资料的28个样本中(18人来自广东省,10人来自其他9个省份),到1982年,有26个实行了承包责任制,但其中24个村的村民表示该村的改革完全是由上级部门决定的,仅有两个村的村干部和农民表示自己在决定采取何种经营形式上发挥过作用,另外26个村的村民完全是在被动地等待上级政府的命令(Unger, 1985)。安戈得出结论说,农民在这场变革中并没有起到很大的作用,甚至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农民不但是被动地执行,还有被政府强制执行的嫌疑。
上述二者的研究都试图通过实证材料说明,无论改革的结果是否受到欢迎,改革进程本身是由控制整个变迁过程的国家机器施加到农民身上的。本书认为,尽管不可否认在某些地区推进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过程中,国家可能扮演过更为强硬的角色——特别是在全国统一铺开的政策后期;然而国家的这种行动能力并非一以贯之的,上述研究显然忽视了国家内部结构的分化,以及在市场转型初期国家自上而下的政策改变所面临的结构屏障与合法性基础。
2.根本的结构性作用
另一些研究则认为国家如果没有在这一过程中完全处于支配地位,也起到了相当根本的结构性作用。如戴慕珍就认为在市场转型的过程中,“由群众路线带来的信息的向上流动,并非源自农民自下而上的努力;而是国家自上而下的像开启或关闭阀门一样加以调控”(Oi, 1989:228)。
中国也有研究者指出:“中国改革前最突出的体制特征是政治、经济、意识形态三位一体,没有权力结构的变化,任何体制性变革和创新都难以进行。1978年的农民自发改革,如果没有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重要背景,其命运很可能是50年代中期以后历次改革的悲剧重演。因此,这次始于农民自发兴起的改革之所以取得重大成功,根本的原因在于国家领导层权力结构的重大变化以及在指导思想上对传统社会主义的理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联合专家组,2004:7)。
上述研究虽然颇具洞见地指出了国家在市场转型过程中充当的最终决定性力量,但只强调了国家最高决策层意志和方向的转变,以及这种转变的根本意义,而忽略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国家不同层级所面临的历史情境,以及转变过程本身的具体机制。
3.地方政府的力量
崔大卫的研究比较有代表性地提出了省级改革者在贯穿农民和中央意志间所起到的不可忽略的作用。在对周凯的评论中,崔大卫反问道,既然农民对家庭经营的向往早已有之,为什么只在1978年前后,这一愿望才得以实现呢,而且那些最穷的地区并不是包干到户最早的发源地呢?崔大卫指出:“关键的解释变量并不仅仅是农民利益或内在力量,……由于改革进程在由改革者领导的省份发展最快,而在保守派领导的省份没有成功,所以省级和中央的改革者在去集体化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没有他们的支持,变革不会发生。”(Zweig, 1997:6)
因此,对中国农村改革更完整的解释必须要考察农民和市场取向的改革者之间的关键性的联合是如何发生的;同时,这种联合如何在具体运作和实践过程中,克服来自国家及社会力量的张力,最终上升到新的、统一的国家意象层面。然而由于田野材料上的局限(崔大卫的田野工作主要在江苏省和黑龙江省两地进行,而这两个省都并非包产到户最先发生的地区),崔大卫只能用二手材料,通过各省在推行包产到户政策上时间差的比较,提出这一关键性的设想,而无法对国家的不同层级在推进这一改革的过程中具体扮演的角色做出详尽的描述和分析,这不能不说是其研究中的一个重大缺憾。
以国家为主体展开的研究向我们揭示了:(1)国家是有生命的主体,它具有自身的文化价值、物质利益和行动意志,在对社会变迁的考察过程中尤其不能忽视作为行动者主体的国家推动作用;(2)国家的自主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一个完整的科层政治结构,这是国家意志加以顺利贯彻的重要组织工具;(3)由上述两个原因造成的国家及其组织机构的自利性,导致国家为维护自身利益的行动取向。
(四)对国家概念的反思:“社会中的国家”
然而上述两种研究取向的共性在于:试图在国家与社会的连续体中寻找农村改革的所谓“终极推动力”,而忽视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原本就是国家-社会协同作用的结果。事实上,在农村改革的过程中,国家权力既非被动地遵从与撤出,也不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行动巨人,而是在重重历史与现实社会网络的嵌套下寻找可资利用的话语和资源,从而在原有治理框架陷入僵局的背景下开启制度转型的突破口,并在此基础上重塑国家形象与能力。在国家概念的使用上,本书借鉴了米格代尔对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形态的分析:国家与社会不可能完全独立与凌驾于对方,或是单方面地主导社会变迁的方向与形式;而是在互相碰撞、摸索与形塑的过程中不断调整自己的目标、结构与规则。米格代尔对传统国家理论的批判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那些持国家-社会二元观的研究中,国家被表现为连贯一致的、整体性的、目标取向的机体。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被切割为规则的制定者与规则的接受者、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事实上,国家并不是一个固定的意识形态整体,而是嵌套在各种社会力量之中的一种网络状的权力关系。社会中的国家面对着各种层级的社会组织——家庭、宗族、社团、企业、部落、政党——及各种庇护关系。国家与社会是一个相互形塑的过程。“这种认为只有国家创造或应当创造规则,并采用强制手段使人们遵守这些规则的假设,将大量存在于人类社会中的协商、互动、抵抗最小化和碎片化了。”(Migdal, 2001:13-15)
第二,国家并不是无差别的整体,而是在具体环境中生成的具有不同运作方式的各种片断。因而,国家对同一个议题或问题并不生产出一个单一的、无差别的反应。在行动的特定环境结构下,不同部分或片断之间或是彼此联合,或是与外部群体联合,追求各自的目标。这些实践和联合推进了各种规则体系的出现,并且通常与国家自身的官方法律规则有所不同。正是这些“联合”、“同盟”或“网络”,模糊了国家和社会之间的鲜明边界。由此,米格代尔希望建立一个新的“有关国家的人类学”——因为人类学总是关注社会中的微小的部分,米格代尔希望对国家的考察也能够引入这种细微的划分与观察,去考察国家与社会关系中国家构成的不同部分在各个不同领域与各种社会力量的联盟、合谋与斗争,以及国家内部各部分之间的关系。
在其研究中,米格代尔尝试性地将国家划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地基(the Trenches)。国家等级的最底层,在政治堡垒的地基处,是处理日常行动的基层官员。这一层级所面对的压力不只来自上级部门。相比于国家中的其他部分,这一层级更多的与社会力量发生面对面的接触与抵抗。
第二层次,分散的各职能部门(the Dispersed Field Offices)。这一部分包括弥散在国家各个地区的中间层级的部门。它们主要对地区性的事务负责。
第三层次,中央职能部门(the Agency's Central Offices)。各部门之间由于自身的利益取向,也会存在差异和张力。
第四层次,支配的最高点(the Commanding Heights)。米格代尔认为这个层次的国家是传统政治学关注最多的领域,但没有系统地分析权力最高点本身所具有的各种限制。这种限制可能来自社会力量、国际影响,甚至国家形象本身要求的一致的意义体系本身。
第三,正是由于已有的理论将国家视为一致的、无差别的、目标取向的整体,因而过多地强调了国家的能力及其在取得固定的目标和贯彻政治政策时的行动能力和效率。国家领导者之所以将国家塑造为全能者的形象,是为了使被支配者在日常生活中能够将这种统治视为理所当然,并顺理成章地接受这种支配。而事实上,如果我们承认国家是由嵌于社会中的有差异的部分组成的,就应当认识到国家权力在推进自身意志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必然面对诸多阻力和限制。
基于上述怀疑,米格代尔提出了新的国家的概念:将国家界定为一个权力场域,以暴力的使用和威胁为标志,由“意象”(image)和“实践”两个方面所形塑(Migdal, 2001:16)。要理解国家,就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是在国家理想状态下体现出来的国家的一体性;另一方面是在实践中呈现的国家各个部分之间规则的多样性及其松散的联系。所谓的国家悖论就是在这些碎片化的实践的同时,保持国家形象的完整性和统一性。国家内部及其与社会的动态的互动构成了二者之间的张力。国家不再是一个固定的整体,而是不断建构和再建构的过程的产物。这也是为什么过程取向,而非静态结构取向的研究在米格代尔的理论中占据更加重要的位置。
在这样一个相互牵制的权力网络中,米格代尔预计会出现两种可能的结果:(1)各个不同领域中的复杂斗争导致分散的支配,其中国家或其他社会力量都无法达到全国性的支配,国家的各个部分各行其是;(2)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各种斗争的结果汇聚为一个统一的支配体系,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得以一致推行(Migdal, 2001:100)。如果说在米格代尔研究的第三世界国家,更多的出现第一种情形,那么在转型时期的中国,我们则更多的看到了第二种情形的出现:国家意志仍然得到了统一贯彻,国家的政权结构和治理意象也依然得到了巩固和延续。这就使我们不能满足于米格代尔提出的强调社会力量制约国家行动的“社会中的国家”模型;而要进一步注意到中国在市场转型的过程中,国家如何在各种复杂的利益斗争、意识形态话语以及既有政治结构之下,继续维持稳定的国家控制力与汲取力,并通过新的合法化话语的再造维持国家意象的延续和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