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逻辑与治理逻辑:安徽农村改革的先期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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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生产责任制相关术语的界定

在进入正文讨论之前,我们有必要区分一下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几种不同形式。类似于责任制、大包干、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等术语,在今天的语境下经常会被不同程度地混用;然而回到当时的历史条件中,这些不同的名称却作为生产责任制的不同形式,出现在历史上的不同时期,并存在一些较为根本的差异。下文将对这些生产责任制的术语进行简单梳理,以免在论述过程中造成不必要的误解和混淆。

生产责任制是一种最普通、最宽泛的表述,它指个体或小组承担具体工作中的某一部分或环节,包括专业承包、小段包工、分组作业、联产计酬、包产到户、包干到组、包干到户等都是责任制的不同形式。

诸如专业承包、小段包工这样的责任制形式在集体化时期就存在过。这种责任制是指将生产队中适合个体或有专业技术的人从事的劳动作业,如喂养牲口、理发、木工等,由生产队指派专人负责并记工分。这种责任制形式与后来责任制的主要区别在于它并没有在产粮和收入之间建立直接的关联,所以又被称为非联产责任制。

集体化末期在安徽省少数地区出现的包产到组、联产计酬等办法则将农户的收入直接与产粮挂钩。这种联产计酬的责任制办法是集体化末期农业生产陷入僵局的情形下,一些地区进行的尝试性做法。


马湖是包产到组,因为忌讳单干,所以就不敢突破这个圈子,所以当时是到组。那个组实际上来讲就是过去的大家庭,三五家子,二三十人,三五家子都是比较亲的,就是过去的大家庭,都是一分开就是家门对家门的,自然成了一个组。(PKUFY06051901)


这种责任制方法的特点是将生产队划分为若干小组进行劳动,小组的产量与小组成员的工分挂钩,不过仍然保留生产队统一计划、统一分配的前提。

“包产到户”是当下人们叙述农村改革时期使用比较多的一种说法。实际上,农村改革历程中出现的所谓“包产到户”与后来的农村家庭责任制还是有实际差别的。最明显的区别就在于包产到户是将生产队的生产任务平摊到田亩上,再将田地承包给每个家庭,并按照田亩给每个家庭记工分。在这种体制下,虽然也有“超产奖励”,然而由于生产队本身的管理角色并没有被取消,所以粮食产出的绝大部分仍然要上缴,由生产队按照工分实行二次分配。在某些地区,这种包产到户的做法又被称作“四定(三定)一奖”,即定土地、定工本费、定工分、定上缴以及超产全奖。1962年在安徽省出现的责任田、“五统一”(生产指标和主要作物安排计划统一、包产部分分配统一、大农活和技术活统一、用水灌水统一、抗灾统一)也可被视为包产到户的一种形式。

“大包干、大包干,直来直去不拐弯。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多剩少都是自己的。”这句民谣现在成为人们理解农村改革内容的最形象的表述之一。很多人误以为大包干就是指后来实行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际上“大包干”是与“小包干”相对而言的。大包干的“大”是指“包干到组”,小包干才是我们今天意义上的“包干到户”。

从“包产到户”到“包干到户”,一字之差,却有实质上的差别。包产到户只是将生产队的生产任务承包给农户,却仍然保持生产队制定生产任务、享有生产资料、集中和分配劳动产品的作用。而包干到户的“干”是“彻底”的意思。它实际上将土地和生产工具全部分给农户,取消了生产队的职责,由农户直接向国家交农业税和公粮,并完成集体的提留任务。实际上,1978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中规定的“不许分田单干,不许包产到户”就是针对包干到户和包产到户这样两种不同的家庭责任制形式的。

从“包产到户”到“包干到户”的转变在安徽省农村改革的历程中并非一步到位。在很多地区,中间经历了短暂的“大包干”也就是“包干到组”的生产组织形式。包干到组,或者说“大包干”,顾名思义,就是将一个生产队分为几个生产小组,它们独立承担生产、分配和上缴任务,一个生产小组通常由3~8户组成,通常是几户关系不错的村民或原本就是一个大家庭。

1979年春,安徽省凤阳县开始推行包干到组的责任制形式,后来为人们所熟知的小岗村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将“大包干到组”继续向前推进为“小包干到户”,并最终成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重要形式之一在全国普及开来。

通过以上区分可以看出,专业承包、小段包工这样的责任制形式早在集体化时期就曾作为劳动作业的一种组织方式存在过。在集体化末期,安徽省部分地区率先出现了“包产到组、联产计酬”的责任制形式。而在农村改革时期,又先后出现了“包产到户、四定一奖”“大包干:包干到组”“小包干:包干到户”等逐步深入的责任制。最终,“包干到户”,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家庭承包责任制”,作为统一的农业生产方式,在全国得到确立。农村生产责任制的不同形式及其在历史上大概对应的时期见图2-2。

尽管图2-2只是对生产责任制各种形式的一个相对简单的线性划分,然而它对我们把握安徽省农村改革的整个进程还是有所帮助的,通过图2-2我们能够更加清晰地把握安徽省农村改革不同时期的阶段性特征。例如,在集体化时期已经存在着类似小段包工、专业承包这样的非联产计酬方式。到集体化末期,部分地区利用政策缝隙,开始实行“包产到组,联产计酬”。在安徽省改革过程中,家庭承包责任制也并非一步到位,而是在实践过程中经历了“包产到户”、“大包干到组”和“包干到户”等逐步深入的具体形式之后,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作为最终政策在全国农村加以推广。

图2-2 生产责任制的不同形式及其对应的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