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条约的国内适用研究:全球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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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人权条约的宪法适用

国际人权条约所确认和保护的人权具有主体的普遍性和内容的普遍性,因此,通常被称为普遍人权。国际人权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其实质是普遍人权在国内的实现。任何促进人权的路径都必须将宪法作为出发点,因为宪法是法律体系的基础。它勾勒了政府机构之间的关系,确认了执法、立法和司法权力的一般要素,包含了依法保障的个人的基本权利。因此,本书首先考察国际人权条约的宪法适用。各国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是普遍人权在宪法中的体现。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所确认的个人或个人组成的群体所享有的权利。各国宪法对基本权利的称谓有所不同,常见的称谓除“基本权利”外,还有“权利”、“自由”、“人权”、“公共权利”、“基本人权”等,但内涵基本一致。一直以来,各国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主要是指公民的基本权利,权利的内容较为有限。这距离国际人权条约所确立的普遍人权的标准还有较大差距。随着国际人权条约在各国国内的影响效力不断深化,普遍人权的理念越来越广泛地反映在各国的宪法中,宪法中基本权利的内涵也随之不断扩展。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许多新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之外,还规定了“所有人”均享有的基本权利,基本权利的内容不断丰富,宪法对基本权利的保障在国际人权条约的指引下不断完善。

本章将以宪法基本权利制度的变迁为主线,说明国家通过宪法对国际人权条约的适用状况。宪法基本权利制度概括而言可以从宪法所列举的基本权利清单、基本权利的保障机构和基本权利的救济途径几个方面加以描述。近年来,宪法基本权利制度出现了一些新动向,具体表现为基本权利在宪法中的地位得到提升、基本权利主体在扩大、基本权利内容在扩展、基本权利保障机构不断完善、基本权利的宪法救济程序呈现多元化。这些变化与国际人权条约的规定和要求有着密切的联系,是各国宪法受国际人权条约影响的直接体现。

20世纪70年代中期,荷兰有学者进行了一项关于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他们选取的对象是1976年3月31日前刊登在A. P.布劳斯坦和G. H.弗朗茨编辑的《世界各国宪法汇编》中的142个国家的成文宪法。研究涉及各国宪法与《世界人权宣言》的比较。人们一般会设想,宣言的诞生会对宪法产生积极影响,成为宪法制定和修改可资借鉴的范例。然而,这项研究的结果并没有验证通常的设想。通过对调查数据的分析,研究者认为,一部宪法中的规定与宣言的规定相仿,可能不是受国际的而是受国内的政治法律思想的启发,还可能是受已有宪法的启发,甚至《世界人权宣言》的诞生也是导源于1948年之前制定的宪法。研究者谨慎地以假设的形式得出以下结论:(1)1949年以前的宪法对宣言所包含的观念具有启发性影响;(2)1949年以前的宪法也对1948年以后的宪法所体现的宣言中的观念具有启发性影响;(3)宣言影响了1948年以后的宪法;(4)1948年以后的宪法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与宣言相似的那些观念。关于此项研究的详细内容可参阅〔荷〕亨利·范·马尔赛文、格尔·范·德·唐《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陈云生译,华夏出版社,1987。

上述研究距今已经30余年。研究采样截止时(1976年3月31日),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大多还没有生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刚刚生效一周(1976年3月23日),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生效不足三个月(1976年1月3日);大多数国际人权条约尚未形成或仍处于起步阶段。在此后的30余年里,国际人权条约体系日渐成熟,许多国家不断修订、完善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制度;更用大量立法改革来细化和强化基本权利制度。30多年后,这种基本权利制度的变动同国际人权条约的发展之间是否存在内在的联系很值得再作考察。因此,本书将主要选取1976年之后制定或修订的宪法作为研究样本。本书参考的宪法文本除特别注明外皆引自“Human and Constitutional Search-national links”,available at http://www.hrcr.org/national/latest updated on March 26, 2008.以此为基础,参考《世界各国宪法》予以更新。《世界各国宪法》,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