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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刑事警察机关的惯常运作模式
在澳门,警察实体不单要肩负刑事侦查的任务,而且很多时候要承担行政上的工作,例如,交通、治安、出入境等事务。因此,我们看到警察实体在巡逻时,他不单要执行刑事警察机关的工作,还要执行一些城市管理、行政的工作。在本章中,笔者不讨论行政工作范围内事宜。在上文中,已经谈及澳门的刑事侦查实体有五个,而其中司法警察局及治安警察局承担起主要的刑事侦查工作,当然,笔者不能否定海关、廉政公署及警察总局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工作任务。
在澳门,获得犯罪消息是有很多途径的,可以通过刑事警察机关及司法机关在工作中或生活中获悉一些犯罪消息,而通知检察院;又可以通过各个公共机关因执行职务而获知的犯罪消息,而通知检察院或有权限的刑事警察机关;又或受害者通过向刑事警察机关或检察院举报。在澳门,居民作出的举报可以透过电话、电邮、信函、亲身等各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