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司法警察局
在澳门,由于历史原因,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了司法警察局,该局的主要职能是侦查犯罪、预防犯罪,以及协助司法机关。过往,在澳葡管治时代,澳门的刑事侦查工作独立由一个属司法系统管理的警察机关——司法警察司负责,该警察机关在行政上、财政上均与澳门的其他警察部门分开。
司法警察局的历史并不长,根据刊登于1960年8月19日《葡萄牙政府公报》第1组及于1960年9月3日在《澳门政府公报》第36期刊登的第43125号法令,在澳门设立了司法警察署,将澳门的刑事侦查与预审部门集中在一起。当时,其领导人已经需要由拥有经验的法学士去担任。经过多次修改法律,已经确立了司法警察司的司长由司法官担任或由具经验的刑事警察当局担任的制度。可见,立法者是希望一个具有刑事诉讼方面认识的人出任司长并领导刑事侦查工作。回归后,由于行政级别的改变,司法警察司改为司法警察局。
第27/98/M号法令及第5/2006号法律订定了司法警察局的职权及权力制度。在第5/2006号法律第7条规定,在不影响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的适用下,推定了司法警察局获调查下列犯罪的专属职权:犯罪行为人不明且可处最高限度超逾3年徒刑的犯罪;贩卖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质的犯罪;伪造货币、债权证券、印花票证及其他等同票证,又或将之转手等犯罪;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罪、使人为奴隶罪、绑架罪或挟持人质罪,但不影响治安警察局获授予的职权;在银行、其他信用机构或金融机构、公共部门或公共实体内,以暴力实施的侵犯财产罪;盗窃对科技发展或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动产,或具高度危险性的动产,又或盗窃具有重要学术、艺术或历史价值,且属公共收藏品或公开展览品的动产或属向公众开放的动产等犯罪;犯罪集团罪或黑社会罪;在赌场及其他博彩场所内实施的犯罪,又或在该等场所周围实施的与博彩有关的犯罪;向用作出赛的动物不法使用物质的犯罪;与资讯有关的犯罪;清洗黑钱罪及同类或有关联的犯罪;恐怖主义犯罪,但不妨碍治安警察局附属单位在发生特别威胁及对生命构成高度危险的情况时采取行动。
假如澳门《刑事诉讼法典》无特别规定,其他刑事警察机关应将获悉的有关预备及实施上述所指犯罪的事实立即通知司法警察局,并在该局介入前作出确保证据的一切必要及紧急的保全行为。
因此得出,司法警察局为澳门主要的刑事侦查及调查机关,在预防犯罪方面,根据澳门的特殊经济环境,司法警察局有特别的职责对一些押店、酒店、娱乐消遣场等地方作出监察。由于这部分属行政处罚,笔者不再赘述。
一 组织架构
司法警察局由1名局长领导,2名副局长辅助,下设8个附属单位:刑事调查厅、博彩及经济罪案调查厅、情报及支援厅、刑事技术厅、资讯及电讯协调厅、管理及计划厅、司法警察学校及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澳门支局。除管理及计划厅与司法警察学校外,其他均属刑事侦查部门。
(一)刑事调查厅
刑事调查厅除侦查犯罪行为人不明且可处最高限度超逾3年徒刑的犯罪外,下设毒品罪案调查处及有组织罪案调查处行使职权。
毒品罪案调查处的主要职责是调查与贩卖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质有关的犯罪;有组织罪案调查处主要职责是调查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罪、使人为奴隶、胁持人质罪、犯罪集团或黑社会犯罪、向用作出赛的动物不法使用物质犯罪以及恐怖主义犯罪等。
由于刑事调查厅的侦查及调查范围广泛,因此法律规定了该局局长可以设立多个侦查及调查科。刑事调查厅设立了多个调查科,分别有:第一科,侵犯人身罪案调查科,主要负责侦查及调查涉及侵犯人身方面的罪案,特别是凶杀、侵犯身体完整性、强奸、绑架等犯罪;第二科,侵犯财物罪案调查科,主要负责调查所有权方面的犯罪,如各种盗窃罪、毁损罪、侵占不动产罪等;第四科,抢劫罪案调查科,主要负责调查所有用暴力侵犯所有权的罪案,如抢劫罪、勒索罪等;纵火罪案调查科,主要负责调查造成火警、爆炸及其他特别危险行为之犯罪等。
(二)博彩及经济罪案调查厅
由于澳门的经济活动改变,博彩业长期以来已成为澳门公共经济最主要收入,随之而来的犯罪亦增加。因此,司法警察局在回归后,设立了博彩及经济罪案调查厅侦查犯罪行为人不明且可处最高限度超逾3年徒刑的犯罪,下设博彩罪案调查处、经济罪案调查处、清洗黑钱罪案调查处及资讯罪案调查处。
博彩罪案调查处主要负责侦查及调查在赌场及其他博彩场所设施的犯罪,又或在该等场所周围实施与博彩有关的犯罪;经济罪案调查处主要侦查及调查伪造货币、债权证券、印花票据及其他等同票据,或将之转手等犯罪;清洗黑钱罪案调查处主要侦查及调查清洗黑钱及同类有关的犯罪;资讯罪案调查处主要侦查及调查涉及资讯领域之犯罪。
(三)情报及支援厅
情报及支援厅以各种科学技术支援刑事调查工作,该厅很少直接参与拘留或对嫌犯或证人作出讯问及询问笔录。这个厅的设立前身是主要负责跟踪及情报分析工作,被俗称为“狗仔队”。由于工作上的需要,现已升格为厅级的刑事侦查单位,下设情报综合处、行动支援处、技术侦查处、特别调查处。
情报综合处主要负责刑事情报的收集、评估、处理及研究;行动支援处负责支援预防黑社会、有组织犯罪和恐怖主义犯罪活动调查单位进行刑事侦查工作;技术侦查处主要负责在司法当局的批准及监管下,利用科学技术进行刑事侦查工作;特别调查处主要负责调查法律赋予或有关当局指派该处调查的犯罪。
(四)刑事技术厅
刑事技术厅在司法警察局中,是一个比较特别的部门,最主要的作用是进行物证检验鉴定、技术支援指导、犯罪现场勘查和刑事科技工作。由于证据鉴定工作需要与侦查单位保持一定的距离,以保证鉴定结果的专门性,因此,在法律中规定了刑事技术厅在技术上是享有独立性的部门。下设犯罪现场勘查处,具职权统筹及领导犯罪现场的勘查工作;刑事技术支援处,负责管理送检物证;刑事技术鉴定处,负责刑事专业技术的鉴定工作,下设生化科、毒品及毒物科、理化科、枪弹痕迹科、文检科。
生化科主要利用实时定量PCR仪及遗传分析仪等先进仪器设备,对凶杀、强奸、交通肇事逃逸等刑案现场遗留的血迹、精斑、唾液、毛发及人体组织等生物性检材进行DNA多态性分析,从而认定或排除涉案人士。此外,亦负责亲子鉴定及不明死者的身源认定工作。
毒品及毒物科主要负责受第17/2009号法律管制之毒品及药物的检验工作,包括海洛因、大麻、可卡因、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K仔)、MDMA、MDA以及各种精神科药物等的定性及定量分析工作。此外,也负责部分毒物的检验。
理化科主要负责爆炸案及纵火案现场残留物的检验,交通事故及肇事逃逸案中车辆油漆的检验及其他案件中的纤维及其他微量物证分析检验。
枪弹痕迹科主要职责包括枪支性能检验,枪案现场弹头、弹壳的检验,射击痕迹检验和射击残留物的检验,确定涉案具体枪支,判断射击距离、方向和顺序及认定案件性质。
文检科负责提供笔迹检验、印刷文件检验(如纸币、信用卡、筹码、身份证明文件、旅行证件及文件上的印章印文等)、损坏与变造文件检验以及刑事图像处理及相貌鉴定等。
(五)资讯及电讯协调厅
资讯及电讯协调厅主要从资讯及电讯层面以科学技术支援侦查及调查相关犯罪工作,下设资讯处、电讯处、电脑法证处。该厅在技术上具有独立性,其主要职权是以资讯技术层面协助调查与资讯及高科技相关的犯罪;从电脑系统及电脑数据资料储存载体进行搜集、检验及分析与犯罪相关的电子证据,并在法庭上进行举证;从资讯技术层面研究预防以资讯及高科技实施犯罪的趋势。
(六)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澳门支局
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澳门支局是一个可以直接与国际刑警办事处、国际刑事警察组织总秘书处联系的处级附属单位,不单为司法警察局服务,而且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刑事警察机关、当局提供情报交换、移交程序、拘留或协助拘留、通讯等工作。
二 人员制度
在司法警察局内,直接负责刑事侦查的人员有局长、副局长、督察、副督察、刑事侦查人员、刑事技术辅导员等司法警察局人员,不论其所属职程,在执行预防及调查犯罪的职务时均具有公共当局的权力,而且,在执行职务成为上述犯罪的被害人时,亦视为公共当局。这样,他们在执法时,就获得更大的支持度。
(一)特别义务
司法警察局的督察、副督察、刑事侦查人员、刑事技术辅导员的培训是由司法警察学校负责,其最主要内容是关于如何执行刑事诉讼中的侦查工作,配合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调查。由于其专业性非常之强,因此,除了一般公务员需要遵守的义务外,他们还需要遵守法律规定他们的特别义务。
司法警察局人员对一切有关预防及调查犯罪以及协助司法当局之活动均须保密,不得将有关案件或须保密之资料泄露或公开声明,违者受澳门《刑法典》第335条之规定处罚,但法律规定之例外情况除外。
刑事侦查员以及具警务职能的主管人员,须特别遵守下列义务:在执行职务时,防止任何以身体或精神上的暴力方式,而实施的滥用职权、专横或歧视的行为;以正确态度对待公众,随时准备在情况需要或接到请求时向居民提供帮助及保护;为维护法纪及保障居民安全,不论是否当值,均须立即果断行动;在采取任何剥夺或限制自由之措施时,须适当表明身份;保障被拘留人或由其负责之人的生命及身体完整性,并尊重其名誉及尊严;在进行任何拘留时,须遵守及履行法律规定的步骤、期限及要件;尽可能立即抢救伤者;在未预先获得局长或有权限之司法当局许可不与任何实施犯罪的涉嫌人联系,尤其是与犯罪集团或黑社会有联系或者关联的人员。
在纪律程序时效方面,针对司法警察局人员因严重违法行为而提起之纪律程序之时效期间为10年,相对于其他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的纪律程序时效为长。
(二)使用枪械
刑事侦查员以及具警务职能的主管人员,有特别义务仅在其本人或他人之生命或身体完整性可能有严重危险,又或公共安全受严重威胁,并尽可能预先作出警告后,方使用枪械,特别是:为拘留脱逃之人或拘留命令状所指的实行可科处徒刑的犯罪之人;为阻止任何依法被拘禁或拘留之人逃走;为解救人质;为阻止针对社会公用设施的严重且即将作出之犯罪行为,而该等设施遭受破坏将导致严重或无法弥补之损失。
在枪械的使用及携带方面,直接负责刑事侦查的刑事警察当局,以及刑事侦查人员,有权持有、使用和携带口径及类型经行政长官以批示核准的工作枪械。同时,经过局长批准后,可以向治安警察局申报,有权使用和携带自备的自卫枪械。假如,他们在退休前5年内未受停职或更严厉的纪律处分及退休后没有作出有失尊严或欠缺道德品行的行为、在心理或生理上出现不能使用自卫枪的情况,他们亦继续享有有关权利。当符合规定之人,获发经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识别卡,以证明其具使用及携带自卫枪械的权利。
(三)进入及自由通行权
直接负责刑事侦查的刑事警察当局,以及刑事侦查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只要按法规规定表明身份后,有权自由进入第5/2006号法律第4条第1款第1、2、3项所指的场所及地方。
为采取调查犯罪的措施或协助司法当局,具刑事警察当局身份的司法警察局人员、刑事侦查人员、刑事技术厅厅长及辅助刑事侦查工作的人员,按法规规定表明身份后,可进入任何公共部门、工商企业、办事处及其他设施,但进入居民住所仍须按诉讼法的规定要求。
(四)监狱制度
司法警察局之人员被羁押及服剥夺自由之刑罚时,须与其他囚犯分开。
三 刑事警察当局
由于司法警察局主要职能是刑事侦查,为了有效及迅速行使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警察职能,在局内担任刑事警察当局的职位比较多,共有13个。在局内,有下列刑事警察当局:局长、副局长、刑事调查厅厅长、博彩及经济罪案调查厅厅长、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澳门支局负责人、情报处处长、毒品罪案调查处处长、有组织罪案调查处处长、博彩罪案调查处处长、经济罪案调查处处长、清洗黑钱罪案调查处处长、督察、副督察。
在协助司法当局调查犯罪事宜上,司法警察局获有司法当局授权时,有权按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采取与侦查或预审有关的措施及进行调查、在与获授权调查的犯罪有关的诉讼程序中协助司法当局。为此,检察长可向行政长官要求调配司法警察局的公务人员专门担任与某种犯罪的诉讼程序有关的工作,检察院要求司法警察局进行的活动或授权该局作出的行为,均由具权限的检察官所指定的公务人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