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具侦查权限的刑事警察机关及不具侦查权限的刑事警察机关
澳门《刑事诉讼法典》将刑事警察机关作出一个法定的定义,但这一定义并不是指出哪一机关是刑事警察机关,而是指所有负责执行司法当局命令或依据澳门《刑事诉讼法典》自行作出行为的警察实体及人员。由此可见,澳门法律,特别是刑事诉讼法并未一如我国内地一般把警察建立成一个中央体系警察机关。
根据澳门《基本法》第62条及第2/1999号法律《政府组织纲要法》第3条,政府设司、局、厅、处。根据《政府组织纲要法》第6条,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设立统一负责保安事务的警察部门,以及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按照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4条,保安司司长负责刑事侦查方面的施政领域范畴的工作,保安司属下的部门负责绝大部分的刑事侦查工作,但不是全部,这是澳门的特色,而其中廉政公署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内更是独立于保安司及检察院,其领导人廉政专员更属主要官员,其地位与保安司司长平等。
从前澳门具侦查权的刑事警察机关有6个,包括:廉政公署、警察总局、海关、治安警察局、司法警察局及经济局。由于经济局的职能的改变,立法者把有关知识产权的侦查权转给海关,因此,第4/2008号法律废止了第27/99/M号法令第14条g项、第28条及第32条第3款,将经济局的刑事侦查权取消。澳门现时有5个刑事警察机关,但基于操作上的需要,警察总局一般不会进行刑事侦查行为,只负责情报和协调治安警察局和司法警察局行动的工作。
具刑事侦查权的刑事警察机关并不是对所有的罪状具有完全的刑事侦查权,例如,关于毒品的犯罪,司法警察局的毒品调查处具有专属的刑事侦查权;对赌场内的犯罪行为,司法警察局的博彩监察厅具有专属的刑事侦查权;对于知识产权方面的犯罪行为,海关的知识产权厅具有专属的刑事侦查权。笔者在下文对澳门的刑事警察机关进行介绍时,会再介绍其刑事侦查权。因此引申出另一个问题,当犯罪消息向一个不具侦查权限的刑事警察机关举报时,似乎不具权限的刑事警察机关在非紧急的情况之下,不能展开刑事诉讼程序,只能将有关犯罪消息转告具权限的刑事警察机关及向检察院举报。当需要紧急介入时,其目的应是保全犯罪痕迹,或有现行犯时进行拘留,又或将证人的身份资料记录转交有权限的刑事警察机关。
在澳门,检察院的公开办公时间不是24小时,但有当值的检察官接受刑事警察机关以任何的通讯形式通知相关犯罪消息。因此,在实际操作上,检察官可以24小时领导刑事侦查行为,但与外地不同,因澳门的检察官数量还不足,因此实行检察官到犯罪现场或警察实体工作场所领导刑事侦查工作还需要等待一段时间才可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