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处罚条件研究:构成要件抑或处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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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客观处罚条件基础论

自贝林以后,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逐渐成为刑法理论中公认的对犯罪的评价模式,虽然其后的各种犯罪论体系在内容和要素上有所修正,但基本上仍未脱离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基本框架。目前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占通说地位的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中,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以及有责性的行为。参见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第96~99页。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一个行为只要符合了这三个阶层的犯罪成立要件,就成立犯罪,国家就可以发动刑罚加以处罚。同时,通说还认为,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刑法中,还存在一些个别、特殊的犯罪,基于国家刑事政策的考虑,对这些犯罪要发动刑罚处罚,除了必须具备这三个阶层的犯罪成立要件之外,还必须具备另外一个附加条件(即构成要件的附加物),这些条件虽然规定在犯罪的罪状之中,但它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也不是犯罪故意或者过失的认识对象,是犯罪成立之外的事实要素,这些事实要素(附加条件)就是通常所说的客观处罚条件(行为条件、处罚条件)。〔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等:《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第667页;〔日〕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第439页;〔日〕大谷实:《刑法讲义总论》(新版第2版),黎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第81页、第458页。客观处罚条件与犯罪成立条件之间的关系是研究客观处罚条件的核心问题,但在探讨这个核心问题之前,必须先了解德日刑法学界通说所界定的客观处罚条件的基本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