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康社会的权利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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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需要与权利

人的每一种需要都包含着应当“满足”的张力,在这个意义上,“满足”是需要的内在的构成要素而不是外在条件。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应当满足的需要未必得到满足,而有些需要也不是非要满足不可。人的客观需要和主观需要之间总是存在着难以弥合的差距,而主观需要与没有止境的人的欲望之间从来就不存在明确的界限。因此,一个人的需要是否应当得到满足以及如何得到满足受到了多种因素的制约。有多种多样可以揭示和满足人的需要的方法,其中,以权利作为方法维度显示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阿马蒂亚·森用权利分析的方法研究贫困、饥饿和饥荒问题就是一个例子。在面对免于饥饿的需要时,权利方法所重视的是人们通过社会现有的合法手段支配食物的能力,这些手段包括生产机会、交易机会、国家赋予的权利以及其他获得食物的方法。参见〔印〕阿马蒂亚·森《贫困与饥饿》,王宇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第61~69页。这样就给人一种权利可以当饭吃的意思表达。为什么会这样呢?权利是现代社会表达正当性事务的基本概念,权利“意味着权利主体资格的提升、利益的安全、能力的增长或主张的强化,并因此意味着人的地位的提高、人格尊严的强化和个人自由的增进”。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绪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第9页。拥有权利意味着需要主体享有了某种利益、主张、资格、权能和自由,在此意义上,权利更多的是一个指涉性概念,它提出了相对义务人对权利主体为或不为的义务,确立了权利文化作为表达新型社会关系的现代标识。不仅需要用权利的概念表达事物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也需要通过将义务落实到相对主体的身上实现权利。相应的,无权利意味着无利益、无主张、无资格、无权能和无自由,意味着相对的义务主体可以逃避履行责任。依照这一逻辑,可以从下面两个方面理解需要和权利的关系:

1.无权利的需要和无义务满足需要

在无权利的状态下,需要主体并不能以权利主体的身份出现。出自需要主体的诸多需要,虽然是客观存在的,却是不能得到满足的,这尤其表现在需要主体不能在一个正当性的框架下要求他人和社会必须满足他的这些需要。人们需要解决温饱和无权利要求解决温饱是不同的问题,在后一种情况下,需要主体凭借非法的或非制度性的手段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就成为一种颇为自然、有效的方法,这与负有义务的人应当满足需要主体的需要仍然存在着巨大区别。例如,对那些认为需要吸食毒品的人来说,他们没有要求他人和社会为他们提供用以满足其毒瘾的权利。

2.有权利的需要和有义务满足需要

需要凭借权利得以实现,首先意味着需要是一个应当肯定的合理性概念;其次,他人和社会负有满足需要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权利主体的需要没有得到满足,那么,权利主体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甚至凭借合法强制力实现需要。有必要指出的是,有义务满足需要和有责任满足需要仍然是有区别的。研究表明,需要和责任的关系既可以转化为相关义务的关系,也可以呈现一种与义务无关的关系。例如,公权力对社会成员所负有的体恤的责任本质上是关怀的责任、兼听的责任、为民做主的责任、亲民爱民的责任,而不是与社会成员的权利需要相对应的义务,公权力不是非要满足社会成员的某些需要不可。在权利分析的框架中,需要如果不以“可主张”来表现,它就不可能成为权利,因为权利的一个基本特性就是“可主张”,参见夏勇《乡民公法权利的生成》,载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第628~629页,同时参见夏勇《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修订版,第46~47页。当然,这不意味着任何时期的人类需要一定要通过权利的符号才能实现,人类社会在长时间段内是在没有权利概念和权利文化中度过的,在这一点上,我们切莫夸大权利的历史普适性。

在任何社会里,社会成员都有安全的需要。不同的社会或不同的社会成员对安全的要求侧重点不同,这与人们所处的社会环境和每一个人对社会环境的感知相关。在战争和动乱的年代,保住自己及家人的生命是首要的需要;在相对和平的年代,避免意外事故、疾病的侵扰等则是重要的;对穷人来说,如何使起码的衣食住行不至于在明天落空是头等大事;对富人来说,财产的安危则是压倒一切的大事。不过,在马斯洛看来,人的安全需要虽然是多元的、有层次的,但仍然具有可以概括的内容,包括:(1)物质上的:如操作安全、劳动保护和保健待遇等;(2)经济上的:如失业、意外事故、养老等;(3)心理上的:希望解除严酷监督的威胁、希望免受不公正待遇,工作有应付的能力和信心等。因此,秩序、稳定、公平感、对未来的希望等就成为安全的构成要素,相应的,工作无保障、生活不稳定、遭受不公平的分配待遇以及未来渺茫的状况显示的是不安全的并且可以带来恐惧感的局面。

在人的安全需要给定的情况下,将安全需要提升到权利的高度是确保安全需求得到满足的基本条件。作为权利的安全需要是指下列三种紧密相关的问题:(1)给需要主体提供安全需要或提供条件帮助需要主体实现安全需要。例如,确定社会的低度公平,营造共同发展的稳定环境。(2)对基本安全需要得到满足的需要主体提供持续不断的安全保障措施,以维护、巩固基本的安全需要。(3)对被不公正地剥夺了基本安全需要的需要主体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上述三个方面也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提供积极满足需要主体安全需要的条件和措施;二是消极地不去破坏需要主体的安全需要。前者涉及的权利问题是需要主体的充分就业权、就业安全权、社会福利权、公平待遇权、安全救济权等;后者涉及的权利问题是免遭人身伤害权、免受不公平对待权、免遭财产被剥夺权等。

20世纪上半叶,人类社会经受了战争、种族灭绝、极权统治、核爆炸等重大社会事件,被视为恐怖的时代。1948年12月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是人类社会结束这样一个恐怖时代,构建一个新时代的标志。它把人人享有言论、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权利等四大权利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并作为所有国家和人民努力实现的理想目标。这种源于罗斯福总统“四大自由”的权利宣言在1966年12月颁布的两个人权公约,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得到进一步发挥和落实。按照世界人权公约﹐只有在创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及公民和政治权利的情况下﹐才能实现人类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如果说免于恐惧这一表达起初是作为人的一种自由状态,那么,保障这一自由的方法则是要使越来越多的人类社会成员享有人权公约所宣称的各项安全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免于恐惧不论是作为一项自由还是作为一项权利,都是与作为免于匮乏的自由或权利有区别的。免于匮乏的自由或权利主要涉及人的生理需要,是对人的最低需要的满足,或者说,它属于温饱需要的问题。不过,免于匮乏的权利和免于恐惧的权利的区分在实践中是没有意义的,因为由匮乏所引起的恐惧以及满足匮乏的需要所带来的安全感总是相辅相成的。在这里,有必要不厌其烦地归纳世界人权公约中关于安全权的主要内容。世界人权公约中对安全权的规定,主要包括下面几个方面:(1)工作权。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以及接受技术的和职业的指导和训练的权利;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包括享受最低工资、同工同酬、同等机会、节假日休息等权利);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等。(2)社会保障权。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的权利。(3)家庭权。包括保护婚姻自由、母亲和儿童的权利等。(4)免于饥饿和获得相当生活水准的权利。包括人人有权为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平﹐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享受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之权利,包括降低婴儿死亡率、改善卫生条件、预防和控制各种疾病等。(5)教育权。(6)民族自决权,包括不受外来民族干涉、侵略和压迫的权利。(7)法律平等保护权、司法救济权及公正审判权。(8)生命权、人身自由和安全权。(9)不被施以酷刑、奴役或强制劳动的权利。(10)人格尊严权。(11)宗教自由权和结社权。贺海仁:《小康社会的政治法学》,载舒富民主编《中国全面小康发展报告(2006)》,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以上所述未必穷尽所有安全权利,然而对阐明本章的主题已经足够充分了。免于恐惧的权利是对作为人权的安全权的集合性表达,作为一个集合性权利而非具体的权利无疑具有巨大的伸缩性和解释空间。同时,免于恐惧的权利试图作为一个基础性的概念并通过这一概念重新认识权利哲学中的一些基本命题,也具有方法论上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