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读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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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治理的第一层面——公司组织机构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职权划分

《公司法》规定的一般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架构包括股东会/股东大会(有限责任公司称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称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职权划分。股东人数较少或公司规模比较小的公司经股东会同意,也可以不设立董事会而只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监事会而只设一名或两名监事。一般而言,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1.股东会

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由股东组成,决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事项: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上述事项中注册资本的增减、公司分立、合并、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修改章程为特别事项,有限公司需要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多数通过,其他事项为普通事项,需要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表决权计算的基础不一样,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全体股东所持股权数量为计算标准,而股份有限公司是以参加会议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计算标准。举例说明,某股份公司总股本为3000万股,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减资事项,如果到会行使表决权(包括未到会但委托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1400万股,该议案同意票为1000万股,反对票为400万股,则该决议获得通过。

另外,上述规定为基础规定,公司可以通过章程对需要股东大会通过的事项进行增加,但不能减少,如增加对外担保、资产处置等,也可以将需要股东大会通过事项的比例进行调整,如特殊事项规定通过比例可以超过2/3,但不能低于2/3。一般而言,考虑到实际情况,并满足效率的要求,实践中有股东提出增加部分事项为需要股东会一致通过的情形,我们认为这种要求在实践中难以实施,会导致股东会无法形成决议从而导致公司僵局。

股东会分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一年一次,一般于公司财务年度结束后召开,临时股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召开,持有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均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一旦提议,董事会应当召集。董事会不召集的,则应当由监事会召集,监事会不召集的,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召开。股东会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召集,第一次会议由持股最多的股东召集。股东会一般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召开,董事长不能主持的可以委托副董事长主持,也可以由董事会共同推选一名董事主持。

2.董事会

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来源于股东或董事会提名,为股东会授权管理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受股东会监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股东会批准;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报股东会批准;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报股东会批准;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以及解散的方案,报股东会批准;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那么,上述法律规定的职权中,关于股东会决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以及董事会决定的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在实践中如何区分?我们在工作实践中一般根据投资项目与公司目前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以及投资规模等可以量化的因素来具体区分股东会和董事会在公司经营和投资方面的权限。例如,可以约定超过公司主营业务范围的经营计划与投资一律由股东会决定,而主营业务范围内的经营计划与投资可以按照一定数量进行设定,如达到或超过目前净资产30%且绝对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对外投资由股东会决定,而低于该标准的则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董事会也分为年度董事会和临时董事会,一般可以约定由过半数董事出席且到会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的决议为有效决议或者约定更高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一般由3~13人组成,人数一般为单数,董事会表决时按照1人1票的方式进行。

3.经理

经理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组织机构,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并受董事会委托进行日常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批准;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报董事会批准;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监事会

设立监事会为目前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的做法,该机构设置的本意是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勤勉尽责地履行职务、是否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实践中,公司正常运作情况下监事会发挥的作用不是很大。当然,如果出现控股权之争、公司僵局,监事会还是可以发挥作用的。一般而言,公司设立时的监事由股东委派,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兼任公司监事。监事会设一名监事会主席。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可以设一名监事或两名监事。

监事的权限如下: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