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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私公司的组织架构和法人治理

法人治理是管理用语,是指法人治理结构,又译为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很多人认为公司只要做好业务、技术、生产与销售就够了,公司治理是空洞的,没有具体意义。其实不然,在多年的公司证券法律业务实践中,我们深切地感受到,公司治理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好的公司治理一定是有价值的,最终能够给公司和股东带来利益;同样,坏的公司治理一定会让公司承担代价,并最终给公司和股东带来利益上的损失。

公司治理分两个层面,第一层面主要是指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第二层面是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各机构之间的关系,如技术研发、生产、销售、财务、后勤等部门之间的机构设置、职责划分以及各部门之间管理衔接与监督之间的关系。对于第一个层面的公司治理,法律有一定的强制性规定,对于私公司而言,允许公司在遵守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做出一定的自由安排。对于第二层面,法律不管,是绝对的意思自治,但由于公司管理具备一定的规律性,企业管理也是一门独立的学科,第二层面的公司治理有可以遵循的市场经济规律和惯例。两个层面的公司治理合在一起就建起了公司内部的立体架构,像城市的立交桥,支撑着公司的运营。

公司治理有好坏之分,我们发现现在许多冠以“公司”称谓的企业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法人治理,仍然处于个体户的状态——从公司治理的第一层面讲,没有建立起科学的决策机制,老板自己拍脑袋,董事会形同虚设,不能发出不同的声音;从公司治理的第二层面讲,内部机构的设置职能交叉、缺失或运行效率低下,不相容职务(指可行性研究与决策审批、决策审批与执行、执行与监督,如会计与出纳)没有相互分离,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没有实行定期轮岗制,公司采购没有按照请购、审批、购买、验收和付款进行流程管理,存在销售舞弊等内控严重缺陷的情形。好的公司治理一定是有价值的,真正决定公司能够走得更远的一定是良好的公司治理,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获得的最大帮助也是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同样,公司运营失败的原因无数,排除技术、产品或服务模式不成功外,集中到一点,一定是公司治理上出了问题,尤其是第一层面的决策环节存在重大缺陷。正是基于这个角度,本书特别强调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并积极倡导公司按照内控18条的指引,逐步建立和健全良好的公司治理。

由于目前国内股份公司设立一般与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因此,不以上市为目的采取发起设立或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在实践中很少出现。实践中存在的不以上市为目的设立的股份公司一般为股东人数不多的公司发起设立,发起人也是基于人合而设立公司,尚达不到资合的状态,主要发起人或全部发起人一般都会参与到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此,这种情况下的股份公司组织结构与公司治理与有限责任公司并无根本不同,公司的运营不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主体的利益,不具备公众性,所以,本专题我们将这两种情况合在一起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