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相关概念和研究时空
(一)相关概念
1.“私事”与“私事化”
人们对于“私事”的认识有层次性。《现代汉语词典》对“私事”的解释是“个人的事”。而法国的Antoine Prost在分析私人生活的变迁时,认为“私事”不仅仅是指个人的事情,其含义超越个人范畴扩大到家庭,他指出:“家庭成为私人生活的焦点,它的意义改变了,它不再仅仅是一个经济单位,为了它的繁衍生息一切东西都必须被牺牲。它不再是对个人自由的一个限制因素,也不再是一个由女人控制的地方。它变成了一个全新的东西:避难所。人们为了避开外人的窥测而逃遁其中,成为一个感情寄托的地带……家庭变成了一个避难所、一道防备外人的屏障,它将自己与公共领域截然分离开来。”他的意思是“私事”不仅是个人的事情,还是家庭的事情。德国社会学家贝克对“私域”的认识超越了个人与家庭的范畴,扩展到朋友与邻居,他认为:“公域”指的是官僚机构和产业组织,“私域”指的是个人、家庭、朋友及邻居。贝克把“公”和“私”当作对立的两个领域,他把“私域”看作“亲密范围”,把公域看作与制度和国家相关联的范围。由以上观点可见,“私事”的含义范畴逐渐扩大。
还有学者指出“私事”在中国的特殊性,认为“私”中含“公”的因素。中国人虽然有时讲究“私”,却绝非维护个人主义式的个体隐私,“私”乃家族之“私”、家庭之“私”,而很少在个人权利的范围内得到认可,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中国人之“私”同时具有“公”的品性。
本文的“私事”是指完全能够根据个人意愿所做之事。如果受到外界的干预,那么这件事就不再是个人的私事。例如,本文在分析择偶时显示,个人的自主程度虽然逐渐增强,但是父母仍在参与甚至包办子女的婚事,所以择偶仍未成为个人的私事,而是正在日趋向私事发展。再例如,一个人因为失恋怀恨对方,到处败坏对方名声,使对方受到伤害,这已经是法律要干预的事情了,而非两个人恋爱的私事。
词典没有“私事化”这个词,但“化”做名词后缀的时候“表示转变为某种性质或状态,或表示将某种事物普及推广”。它不是一种到达的状态而表示一种趋势。如果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对“私事”的解释,那么“私事化”就可理解为“向个人的事发展的趋势”。
2.“自由”与“私人领域”
谈到“私事”,必然涉及“自由”,因为“私事”是从“自由”的论述中引发而来。《现代汉语词典》对“自由”的解释有三层意思:一是“不受拘束,不受限制”,二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随自己意志活动的权利。三是哲学上把人认识了事物发展的规律性,自觉地应运到实践中去,叫作自由”。本文的“私事”既涉及“自由”的第一层含义,即个人不受拘束,不受限制,不被干预地做事才是私事,同时,“私事”也涉及“自由”的第二层含义,即“私事”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事情,否则,就应受到外界干预,事情也就不再是“私事”了。
对于“自由”的认识,有众多学者阐述了观点。英国著名的自由主义思想家密尔认为“自由”需要限制,“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有些私人行为,由于直接结出的恶果完全只落到本人自身,说来不无可加责难之处,为了尊重自由起见,社会就不宜予以防止或惩罚”。密尔的意思是个人如果没有侵害他人利益,就不应受到外界干预,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事是自由的。
英国的霍布豪斯对“自由”的认识类似于密尔,他指出:“普遍自由的第一个条件是一定程度的普遍限制”,他的理由是:首先,“没有这种限制,有些人可能自由,有些人却不自由。一个人也许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而其余的人除了这个人认为可以容许的意愿以外,却无任何意愿可言”。意思是说,一个人的行动自由妨碍了其他人的自由。其次,“法律和自由之间没有根本性的对立,相反,法律对于自由是必不可少的。法律对个人施加限制,因此它在一个特定的时候和一个特定方面与个人的自由是对立的,但是法律也同样限制他人随心所欲地处置个人”。这说明法律限制个人违反法律的行为,这对“自由”是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在保障一个人自由的时候,他人也能自由。所以,密尔指出“社会自由是以限制为基础的,一个人只有在无法妨害和干涉他的情况下才能自由地指引自己的生活”。
英国的自由主义者伯林认为是“自由”是“没有人或人群干涉我的活动”。他对“自由”的认识没有涉及法律约束因素,没有涉及个人“自由”的范围。他把“自由”分为“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积极”的含义源于个体成为他自己的主人的愿望,“我希望我的生活与决定取决于我自己,而不是取决于随便哪种外在的强制力”。而“消极”是指“一个人能够不被阻碍地行动”。伯林的“积极自由”是指个人自愿地做事,强调的是个体的主动性,而“消极自由”强调的是没有外界干预。
人们在对“自由”的认识中,逐渐引出了“私人领域”。伯林认为:“我的不被干涉地行动的领域被别人挤压至某种最小的程度,我便可以说是被强制的,或者说,是处于被奴役的状态。”意思是在“不被干涉地行动的领域”(私人领域),自己的行动才是自由的,私人领域是自己不被干涉地活动的领域,这也隐含了一层意思,即“私人领域”的事情就是“私事”。英国的自由主义者洛克、穆勒与法国的自由主义者贡斯当、托克维尔也认为,应该存在最低限度的、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自由的领域,因为如果这个领域被践踏,个人将会发现他自己处于一种甚至对于他的自然能力的最低限度发展也嫌狭窄的空间中。他们的意思是“私人领域”一定要存在,个人在这个领域的活动不能被干涉。以上学者对“私人领域”认识的共同之处是,这个领域是个人自由行动的领域,不能被外界干涉。阎云祥对“私人领域”进一步做了分析,他指出:“在理想状态下既不受公众的监视,也不受国家权力干预的那部分个人生活。并指出私人领域实现的关键仰赖于家庭,因为家庭有权对外关闭,自成一体的特性保护其个体成员不受国家权力的侵犯。”阎云祥在对“私人领域”的分析中除了强调“私人领域”不应受外界的监视和干预,还强调了“私人领域”的地理特征,即“家庭”是实现私人领域的关键,担负着保护“私人领域”的功能。还有人认为完全的“私人领域”并不存在,“人大体是相互依存的,没有一个人的活动是完全私人性的,是绝对不会以任何方式闯入别人领地的”。也有学者指出了“私人领域”的相对性,例如有人认为“公”“私”两个领域是具有高度相对性而不断开展的多层次同心圆,相对于家庭中的个人作为“私”而言,家庭是“公”,相对于个别家庭之作为“私”而言,社会或国家就是“公”。
本文的“私人领域”是与本文的主题“私事”密切联系的,“私人领域”是分析“私事”的必要因素。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对婚姻的干预逐渐增强,婚姻的政治色彩逐渐浓厚,婚姻逐渐超过了私人领域,成为一种国家、集体关注的“公事”,这并非出于个人自愿,而是在政治干预下的不得已行为。改革开放后,国家在婚姻领域的干预逐渐减弱,婚姻的政治色彩日趋淡化,国家对婚姻由行政干预逐渐转向法律约束。在这种背景下,婚姻逐渐回归私人领域,这种趋势体现的正是婚姻向“私事”发展,婚姻日趋向个人自主发展。
本文的“私人领域”不仅仅指的是一种法律范畴,即个人在该领域不能做违反法律的事情,同时还强调其物理空间,即个人能自由活动的、不受外界干预的地理位置,例如私人住宅和私人房间,在这里个人隐私可以得到有效保护。“私人领域”和“私事”的关系是这样的:“私人领域”中的事情是个人依据自己的意愿进行的“私事”,如果事情被外界干预,那么这件事不再是“私事”,而且也不再属于“私人领域”的事情。“私事”不一定必然存在于“私人领域”,改革开放后的婚姻除了出现向“私人领域”发展的态势,还出现向公共领域发展的趋势,例如电视征婚,个人的婚姻被公开传播,被大众品评,但这正表现了个人行动的自由,个人依据自己的意愿既可以在“私人领域”活动,还可以在公共领域活动,表现了婚姻正在成为“私事”。
本文的“自由”也是和“私事”密切联系的。所谓“自由”,是指个人依据自己的意愿活动的状态,也就是在做“私事”时的状态,当一个人不“自由”时,也就没有“私事”了。同时,本文也认为“自由”是有条件的,个人没有侵害他人时,他是自由的,其活动不应受到外界干预,反之,他就不是自由的。
(二)研究的时间与空间
本研究时间范围是1978年改革开放至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最重大的社会变迁莫过于始于1978年的改革开放,改革开放后中国的集体化迅速瓦解,计划经济体制逐渐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国家对婚姻的干预方式由行政干预逐渐向法律约束转变,家庭包办逐渐衰弱,个人的婚姻自由度日趋提高。之所以把2000年作为研究的下限,是出于两点考虑:一,本研究意图探索20世纪结束之时,婚姻自由所发展到的程度。二,到1990年代末,国家在话语表达上确认了婚姻属于个人私事,婚姻是“私事”的个人观念酝酿、发展和基本形成也是在这一时期。
本研究的空间范围是全国,但这并非意味着要覆盖全国所有地域,而是要关注全国范围内发生的婚姻新现象,关注全国变化的、“动态”的婚姻观念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