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市民社会思想的源流及其当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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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马克思市民社会思想之渊源

第一节 市民社会概念演变的词源学考证

词源学(etymology)也叫语源学,是研究词语的来源及其演变的科学,属于语言学的分支,大致类似于我国古代的训诂学。西语中的很多词语会随着历史的演变而有所变形,词根及其不同的变形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认识及观念的变迁,市民社会是一个典型的西方词语,要想了解市民社会思想在西方的产生及演变,词源学的考察是不可或缺的。

一 英文Civil society演变的词源学考察

市民社会对应的英文词是Civil society,而这个英文词来源于拉丁文civilis societas,在拉丁语中,societas的意思是结社、协会、联盟,和现代汉语中的民间组织相近似,而civilis则具有多重意涵,这个词包括三重内涵:第一,“指市民的或城民的”,即古希腊城邦中的公民,这种公民遵守法律,过着一种高贵的、优雅的、道德的生活,因此civilis带有文明的内涵,与civilis相同的另外两个拉丁词civile和civiliter至今仍然指谦恭、礼貌、文雅、文明。第二,civilis在古代尤其是罗马共和国时代代表了“一种西方人特有的法律和社会至上的思想”。第三,civilis在拉丁文中还有着重要的经济内涵和私人权利内涵。第四,civilis还有与公共生活、政治生活和国家密切相关联的内涵,和civilis相关的另外两个词civitas、civitatem在拉丁文中有城邦、政体和政治国家的内涵,霍布斯后来直接用civitas指君主专制国家,汉语译作“利维坦”。方朝晖:《市民社会的两个传统及其在现代的汇合》, 《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5期。方朝晖的考证说明,civilis在其刚刚产生的时候带有浓厚的古罗马时期的文化色彩,它被人们当作一种文明、进步的社会状态,乃至于西塞罗提出,市民社会是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第125页。。相应,civilis societas就有政治社会、文明社会等内涵了。实际上,古代社会结构是一个“一元化”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不存在不受政治控制的私人空间,或者说,私人空间也过多地沾染了政治因素。在古希腊城邦时代,公民最看重的事是参与公共事务,到广场去演讲或者聆听演讲,而不是自己的私人事务。虽然每个公民都要经营自己的私人生产活动,但他们认为从事“生产”是受自己“需要”的支配,是自己感官的奴隶,不是自由的活动。真正的公民应该是自由的,从事私人事务就是受到自我需求的支配,是被支配的行为,而不是自由意志的行为,真正的自由就在于走向广场,参与城邦共同体的事务。公共领域是人的本质彰显的领域,而私人领域则是被支配的领域,没有自由可言,人们心目中的自由是积极自由,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消极自由。据说,连古希腊城邦的建筑也反映了这一特点,在城邦中,即便是最富有的家庭,其家庭的建筑空间也是狭小的,而即便是再贫穷的城邦,也有宽敞的广场,人们以沉浸在自我私人领域为耻,而以有资格走向广场,参与公共事务为荣。所以,城邦社会没有私人空间,社会就是政治社会,“人是政治性的动物”(亚里士多德语),这个时期的civilis societas也不可能是近代意义上政治国家与社会二分的市民社会,所以,civilis societas就是文明社会,就是有政府存在的社会,它与野蛮状态相对应。该词语的这一用法一直延续到近代,18世纪的亚当·弗格森的《文明社会史论》(或者翻译成《市民社会史论》)还是在文明社会的意义上来使用这个词语的。不仅弗格森,而且洛克等近代思想家也是在这个意义上来使用这个概念的。

根据方朝晖的考证,civil一词大约于1290年出现在法语中,法语中和civil society相对应的词语是cociété civile,卢梭可能是使用这一词语的最早的思想家,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一书中,cociété civile意指与自然状态相对应的,存在政府的公正理性的、人民主权的文明社会。除了这一用法,法语还有L'etate civil一词与英文civil society相近,这一词语也频繁出现在卢梭的著作中,L'etate civil一词经常被翻译成“公民状态”,实际上L'etate civil和cociété civile意思相同,是指“一种公民的权利得到保障且在公民意志一致的基础上建立起民主政体的政治社会,它和洛克所说的那个civil society和civil government含义相接近”方朝晖:《市民社会的两个传统及其在现代的汇合》, 《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5期。。总体上说,在18世纪的英法两国中,市民社会虽有一定差异(具体表现在英语civil society偏重市民社会中的经济关系,而法语中的cociété civile或L'etate civil偏重于政治意义和革命色彩),但它们的civil都带有明显的罗马文化色彩。方朝晖:《市民社会的两个传统及其在现代的汇合》, 《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5期。但这种市民社会还不是真正的近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因为这里的市民社会还只是“文明社会”、“政治社会”的统称。真正体现了近代市民社会精神的词语是德语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

二 德文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演变的词源学考察

词源学的考察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对词语背后所蕴含的文化的考察,所以要理解词语的演变必须说清楚词语所内蕴的文化意涵。历史进入近代以来,公民的主体开始发生明显的变化,18世纪的欧洲,由于商业的发展和繁荣,商人或者“第三等级”(即后来被称为资产阶级的那些人)开始出现并迅速发展壮大,他们已经成为近代社会的重要群体,他们的出现使社会结构发生明显的变化,近代的社会结构逐渐生发出一个强大的市场空间,这个空间排斥政治权力的干预,它们不仰赖于政治国家,而是依赖自己而存在,他们有坚实的经济实力。社会结构逐渐出现政治领域与市场领域(社会空间)的分离,社会的“政治国家—市民社会”二元结构为近代市民社会观念的产生奠定了物质基础。历史和逻辑是辩证统一的,社会结构的变化必然反映在社会思想中,近代自由主义的滥觞就是导源于社会结构的演变,自由主义既是现实社会结构的反映,又是为现实的合法性做论证的。自由主义是近代市民社会的理论背景。

德文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在汉语中也被翻译成市民社会,但这个市民社会却与英文的civil society存在较大的差异性。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中的bürgerliche是形容词,意思是市民的、资产者的,Gesellschaft则是社会的意思,这一词语在日耳曼语中早就存在,它与拉丁语几乎没有直接的关系,所以也和英文的civil society没有亲缘关系。康德是最早使用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的思想家,但是他更多的是在卢梭所理解的cociété civile或L'etate civil意义上来使用这个词语的,可以说康德的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是法语版市民社会的德语版本,真正反映了德语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内涵的是黑格尔。德语的bürgerliche是个形容词,其名词形式即Bürger,该词的词根为Burg,意即城堡、要塞、城镇等,后来演变成居住在城堡周围城镇上的居民,这些居民多为商人和手工业者,实际上就是市民、资产者或者公民,他们摆脱了封建领主的人身控制,在政治上有公民权,在经济上是私人所有者。参见王文晶《构建当代中国市民社会的困境及出路》,博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2010,第29页;韩立新:《〈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市民社会概念》,载李惠斌、薛晓源主编《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前沿报告》,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第197页。资产阶级就是从这些居民中产生的,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的主要内涵之一就是资产阶级社会。尽管bürger后来也添加了公民的含义,但从词源来看,德语中bürger和英语的civil存在较大差异,倒是和法语的bourgeois内涵相近。而法语的bourgeois是从法语的bourg演变而来的,而bourg则和Burg相同,是指生活在解放了的城市中的市民、自由民,其复数形式是bourgeoisie(通常译作资产阶级),事实上bourgeoisie的含义非常广泛,包括商人、自由民、手工业者、律师、帮工、学徒等,法国大革命前,bourgeoisie就是人们所说的第三等级。方朝晖:《市民社会的两个传统及其在现代的汇合》, 《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5期。因此德语的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和英语的civil society不具有对等性,它和法语的cociété bourgeoise或者英语的bougeois society具有对等性。

另外英文civil society的德文对应词是Zivilgesellschsft,但德语界的思想家们,包括康德、黑格尔和马克思都没有使用过这个德文词,方朝晖:《市民社会的两个传统及其在现代的汇合》, 《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5期。这说明德文的市民社会与英文的市民社会不是来源于共同的文化始祖。

英法语言中的市民社会更多的是文明的社会,是德性的社会,但德语中的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更多的是市场的社会(康德的市民社会在一定程度上是法国市民社会的德国反映,不是德国的市民社会,德国的市民社会体现在黑格尔那里),是非道德的领域。在黑格尔那里,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在这个阶段里,“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们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第197页。市民社会是需要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自我是目的,他人是手段,人与人之间充斥着丛林法则,人们只考虑自我的特殊性,没人考虑整个社会的普遍性和公共利益,所以市民社会需要过渡到国家阶段。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是市场领域的真实写照,而这样的市民社会就是德语中的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

三 汉语“市民社会”概念辨析

Civil society的汉译对应词及相关词比较复杂,在不同的学者笔下有不同的称谓。秦晖在《变革之道》一书中,记录了一段王绍光说的话,王绍光是在讨论第三部门定义的时候说这些话的,他说,“美国有人嫌 ‘第三部门’太含混,情愿用 ‘免税部门’, ‘独立部门’或 ‘非营利部门’等提法。除了美国,‘第三部门’同样鲜为人知。在英国及其前殖民地国家(如印度), ‘志愿部门’比较通行;在欧洲国家,人们更喜欢用 ‘慈善部门’。法国总是与众不同,‘社会经济’是那儿的提法。”秦晖:《变革之道》,郑州大学出版社,2007,第28页。这足以看出,Civil Society使用的混乱。俞可平指出,对应Civil Society这一英文词的有三种译法:市民社会、民间社会和公民社会,但是在汉语语境中,这三个词语之间又存在着一些微妙的差异,“‘市民社会’是最为流行的术语,也是对civil society的经典译名,它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中译本。但这一术语在传统语境中或多或少带有一定的贬义,许多人事实上把它等同于资产阶级社会,而且容易把这里的 ‘市民’误解为 ‘城市居民’。‘民间社会’最初多为历史学家在研究中国近代的民间组织时加以使用。这是一个中性的称谓,但在不少学者特别是在政府官员眼中,它具有边缘化的色彩。‘公民社会’是改革开放后对civil society的新译名,这是一个褒义的称谓,它强调civil society的政治学意义,即公民的公共参与和公民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越来越多的年轻学者喜欢使用这一新的译名。”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 《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何增科早先的时候多用市民社会,但在进入21世纪的时候,也开始采用这一新的译法。参见何增科《公民社会与民主治理》,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第83页页下注。但学界仍有不少学者一直采用市民社会这一概念,比如邓正来学界很多学者虽然采用不同的概念,但他们所谈论的问题却是一致的,所以在一定程度上,称谓的不同可能仅仅是个形式的不同而已。。一般来说,将civil society翻译成公民社会已经得到学界的普遍认可,但德语的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还是遵照经典的译法被学界翻译成市民社会,正如方朝晖所论述的那样,civil society与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蕴含着两种不同的文化,代表着两种不同的传统。

市民社会这一概念是一个外来词,也正因为马恩经典著作的翻译才逐渐进入中国的语言体系中,不过至今这个词还不是一个日常用语,仅仅停留在学术研究的圈子里。即便在马克思主义研究的圈子里,也不是所有学者都给予了充分的关注。比如,我们在老一辈马克思主义者的著作中就很少看到这个概念,所以市民社会概念的汉语历史很短,其内涵直接来源于翻译过程的赋予,几乎没有涉及汉语的词源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