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情景下在猪肉供应链体系中确保猪肉质量安全责任最大的主体是什么?
摘要:本文以生猪养殖户和猪肉消费者对猪肉供应链中所有责任主体的责任认知为视角,运用两极尺度分析法,借助混合Logit模型研究了猪肉供应链体系中全部责任主体对确保猪肉质量安全应承担的责任。研究表明,确保猪肉质量安全主体依其责任大小依次为:饲料生产与供应商、生猪散养户和规模养殖场、猪肉加工作坊与规模及规模以上的企业、屠宰场、超市、农贸市场、生猪运输商、消费者,而饲料生产与供应商、生猪散养户与规模养殖场、猪肉加工作坊与加工企业等应承担的责任高于责任主体的平均水平,屠宰场、生猪运输商、超市、农贸市场和消费者应承担的责任则均低于平均水平。
关键词:猪肉供应链 质量安全 责任主体 责任分配 两极尺度分析法
一 引言
2015年中国猪肉产量与消费量分别为5487万吨、5547万吨,分别占世界猪肉产量和消费量的49%、52%,是名副其实的猪肉生产与消费大国。但我国猪肉质量安全事件不断爆发,Chen等[1]的研究表明,猪肉在中国是最具风险的食品之一。虽然国外也时常发生类似质量安全事件,但与国外相比较,中国的猪肉质量安全事件90%左右是由供应链中相关责任主体明知故犯的人为因素所导致。最重要的原因或许是某些责任主体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未能有效坚守确保猪肉质量安全的责任“原点”与充分履行相应的责任。所谓的猪肉供应链体系中责任主体的责任“原点”,按照Roman[2]的研究,可以理解为责任主体不仅能充分地认识到自身确保猪肉质量安全的责任,也能清晰地认知其他责任主体的责任。虽然不同责任主体履责能力具有差异性,但只要尽其所能地履行责任且彼此监督各自行为,就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猪肉的质量安全[3~4]。与此同时,确保猪肉质量安全也并不仅仅是供应链上责任主体的责任,也是政府、消费者等所有主体的共同责任,需要所有责任主体积极地沟通并承担各自的责任[5]。实际上,具有独立行为的消费者必须充分了解自己所消费的食品[6],应该承担自我保护的责任,而不是传统意义上单一的食品消费的角色。但目前在中国,消费者仍单纯地充当食品消费者的角色,并没有履行其相应责任,既很少关注其他责任主体对食品安全需要承担的责任,又难以对责任主体起到监督作用[7~8]。因此,如果猪肉供应链体系中的生产者、消费者、政府等所有责任主体均能理性地回归各自的责任“原点”,清楚地认识自身与其他主体对于保障猪肉质量安全的责任,并切实地履行责任,加强彼此间履责行为的监督,或许就可以找到治理中国猪肉质量安全事件的有效路径,这对于遏制中国猪肉安全事件发生无疑是非常有益的。
事实上,上述对保障中国猪肉质量安全路径的思考,已经在欧盟国家基本实现。研究欧盟国家近30年来的发展轨迹可以证实这一点。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由于世界范围内持续爆发食品安全事件,食物链中生物、化学、物理危害给人体健康所造成的威胁就备受关注[9],食品恐慌(Food Scares)成为全球不断攀升的公共焦虑[10]。由于肉类制品是全球消费者最基本、最重要的食品,因此自1996年暴发“疯牛病”以来,欧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定了包括牛肉、羊肉、猪肉等在内的食品安全责任的归属[11~12]。迄今,欧盟共制定了173个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包括31个法令、128个指令和14个决定。以牛肉为例,目前欧盟相关责任归属的法律法规已涵盖了饲养、运输、入厂、屠宰、出厂、销售等供应链的各个环节,不仅注重牛肉生产加工环节的责任归属,更重视牛饲养等前期环节的责任归属,从而一旦发生质量安全事件,能够有效地实施责任追究。政府还鼓励创新发展保障牛肉质量安全的技术[13]。而且自2000年开始,欧盟致力于建立包括牛肉在内的肉类及制品的可追溯体系,依靠信息技术进一步明确生产者的责任归属。与此同时,欧盟规定,作为具有独立行为的消费者应该充分了解自己所食用的食品,可以参与有关食品政策的制定过程[14],且应该感知其他责任主体所应承担的责任,以维护自身利益不被侵犯,并与政府、生产者共同构成责任明确的利益共同体[15~16]。正是由于欧盟形成了规范、明确的生产者、消费者、政府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归属,欧盟的食品安全质量保障水平得以有效提升。因此,借鉴欧盟经验,研究中国猪肉供应链体系中所有责任主体的责任分配,对于探索中国猪肉质量安全风险治理的新路径无疑是有价值的。
二 文献回顾
责任是个体对自身评价的一种显性或隐性的预期,通过评价与自身有关的认知水平、情感感受和行为活动来实现[17]。责任认知则可定义为责任主体在一定情境下,根据事件发生的行为和结果,对相关主体所承担的责任,进行感知、归因、评估和推断的过程[18~20]。猪肉供应链体系上的责任主体的责任认知,其含义是某个责任主体根据其他责任主体的行为和产生的结果来判断和分析各自应该对猪肉质量安全承担多大的责任,这个感知、判断和分析的过程就是责任认知的过程。从食物供应链角度探讨责任主体对于确保食品安全的责任分配,在国外尤其是欧盟国家起步较早,不仅研究视角多元且相对成熟,而目前中国国内的研究总体上尚处于起步阶段[21]。
食品安全风险的防范需要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政府与第三方力量(如媒体、社会组织等)等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且不同的主体承担着不同的责任。其中,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和政府等是最基本的责任主体[22]。消费者以往总是在自身健康受到伤害时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处于被动而无所适从的状态。因此,作为食品供应链末端直接责任主体的消费者不能被动地依赖其他主体,不应单纯地充当食品购买者的角色,而应承担食品安全风险防范中更多的自我保护责任[23]。比如,鉴于很多食源性疾病发生在家庭厨房,消费者必须了解日常卫生事项,不可因贪小便宜而购买过期或劣质食品[24],同时也应该关注政府的食品安全治理政策,当发现食品生产者不合规操作行为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由于消费者对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责任,对消费者责任问题的研究成为近年来国外研究的热点[25]。虽然如此,有关消费者如何感知自己在食品安全中的责任、如何在更广阔的视角下界定消费者责任等的研究文献实际上却比较少。即便如此,欧盟国家相对有限的研究中仍然有独特的发现[26]。Redmond等[27]、Van等[28]的研究发现,消费者认为对于食品安全自身应该履行很高的责任。Kjaernes等[29]对欧盟6个国家消费者的调查研究发现,接受调查的消费者对确保食品安全的自身责任与政府责任的感知具有很强的差异性。在意大利、英国、葡萄牙、丹麦、德国和挪威,分别有35%、34%、30%、27%、25%和13%的受调查消费者“完全同意”消费者比政府具有更大责任的观点。而Van等[30]对德国、西班牙、法国和英国的研究发现,消费者认为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很少。造成责任认知差异性的原因,一方面源于不同国家间的文化差异,另一方面是受调查消费者在性别、年龄、收入、受教育程度等家庭与社会特征方面存在差异[31~33]。同样的,Krystallis等[34]对欧洲消费者与专家的调查表明,虽然消费者明显地感知到自己在食品安全中负有责任,但专家则倾向于食品安全更多的是政府和生产者的责任。而Leikas等[35]对芬兰的研究发现,消费者能够依据食品风险类型感知与分配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但由于大量的食品安全风险是人为造成的,生产者和零售商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而不是由主要消费者来承担。相应的,Van等[30]在德国、西班牙、法国和英国采用焦点小组(Focus Group)的方法对消费者就保障牛肉质量安全责任的研究发现,消费者认为处于牛肉供应链前端的主体,如养殖户、屠宰场主和检查员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Seda等[26]运用两极尺度分析法研究了英国消费者和养殖户对鸡肉和牛肉供应链中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分配,结果显示,加工者和超市被认为是最需要对鸡肉和牛肉质量安全负责任的主体,而运输商分配的责任份额最小,而且消费者和养殖户都认为彼此对肉食质量安全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但自身可以承担较少的责任。
食品从原材料的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到最终消费涉及多个主体,在非常复杂的食品供应链体系中任何一个环节均面临不同的安全风险[36]。就中国的现实而言,陈原等[37]的研究认为,生产环节最有可能发生食品质量安全事件。文晓巍等[38]对2002~2011年中国发生的1001件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的研究表明,68.2%的食品安全事件是由供应链上有关责任主体的违规违法行为造成的。事实上,在国外,食品安全事件也多发生在生产加工环节。Krystallis等[34]、Leikas等[35]、Van等[30]等人对欧盟相关国家的研究结论虽不完全一致,但相关生产者应该对食品安全负有更大责任的结论却不谋而合。Julie等[39]对澳大利亚的研究表明,由于经济利益驱使和政府缺乏有效管理,生产者责任意识淡薄并可能采取不符合生产规程的手段进行生产,因此生产者必须对食品安全承担更多的责任。
本文研究的主题是保障中国猪肉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的责任分配。中国学者对此问题也展开了一定的研究。金艳梅[40]的研究表明,饲料的安全性与畜禽产品的食用安全密切相关,饲料生产与供应商要建立切实可行的HACCP(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管理系统。作为生产者的合作者,饲料生产与供应商应该与生猪养殖等主体一起承担对食品安全的责任。夏兆敏[41]的研究显示,生猪养殖环节的行为是影响猪肉质量安全的源头因素,而屠宰加工环节则是关键环节,生产者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自觉地履行建立可追溯系统的责任[42]。但猪肉加工企业并未有效地承担责任,建立有效的可追溯体系[43]。目前,中国猪肉的主要安全风险存在于供应链全程体系的养殖、屠宰、运输与销售等所有环节中[44~46],但养殖环节的非法使用瘦肉精、屠宰加工环节的私自屠宰与注水、销售环节的以次充好,以及猪肉全程供应链体系所出现的病死猪肉流入市场是中国猪肉质量安全所面临的最为突出的四大问题[1],而最主要的责任主体是生产者[47]。国际经验表明,实施猪肉供应链管理,协调各责任主体的行为是保障中国猪肉质量安全的核心[45][48]。
国内外的研究成果对本文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但国内在此领域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而国外的研究大多以发达国家的食品供应链为研究对象,由于文化习俗与经济发展水平等诸多差异,国外学者的研究结论可能难以有效解释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食品供应链管理中存在的特殊问题,研究结论是否在中国具有普适性尚待进一步的观察。本文基于目前中国猪肉供应链体系中所有的责任主体,从对生猪养殖户和猪肉消费者的调查入手,运用两极尺度分析法(Best Worst Scaling, BWS),使用混合Logit(mixed Logit)模型研究猪肉供应链体系中所有责任主体的责任分配,明确责任主体对确保猪肉质量安全应承担的责任,研究视角与研究方法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三 研究方法、实验设计与样本描述
(一)方法选择
作为联合分析法(Conjoint Analysis)的一种特殊形式,两极尺度分析法引起了国际上食品消费行为与健康研究领域学者们的广泛关注[49~50]。BWS由Finn和Louviere在1992年开发,是成对比较法(Method of Paired Comparison, MPC)的延伸[51],作为一种研究受访者对产品消费偏好的重要方法,BWS要求受访者根据自身的认知从一系列可供选择的产品性能的集合中选出“最优”和“最差”项目,“最优”和“最差”的选择展示了受访者对产品性能偏好的最大差异,并通过不同受访者的群体性选择,最终获得消费偏好集。因此,BWS又被称为最大差异度量法(Maximum Difference Scaling, MaxDiff)。一般而言,采用李克特五级量表(Likert scale)等方法来评估受访者的偏好时,面对“非常同意”“同意”等选项,受访者可能由于理解上的差异而出现模棱两可的情况,但使用BWS方法则可以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故相对于多水平偏好的研究问题,受访者在BWS方法下对“最优”和“最差”更容易做出准确判断[52~53]。因此,使用BWS方法的研究是“无尺度”的判断[54],可以有效地消除不同偏好水平间的度量误差[55]。本文的研究主要是基于BWS方法,尝试研究猪肉供应链体系中所有责任主体的责任分配。
(二)实验设计
本文所研究的猪肉供应链是沿着饲料生产与供应、生猪养殖、生猪运输、生猪屠宰与加工、猪肉销售与消费环节而形成的一个延续而完整的链条体系,包括猪肉生产与消费全程供应链体系的全部主体。
(1)饲料生产与供应商。饲料是生猪生长发育的物质基础,其质量直接关系到生猪生长发育的需求、猪肉的品质与养猪户的经济效益。因此,处于猪肉供应链前端的饲料生产与供应商应该有责任和义务向养殖户提供符合标准的饲料[56]。
(2)生猪养殖户。中国的生猪养殖户形式多样,而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小规模养殖和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规模化养殖场等为代表的较大规模养殖是生猪养殖户基本的两种形式。农业部的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生猪年出栏量在50头以上规模的养殖户与年出栏量在50头以下的小规模养殖户的比例分别约为42%和58%。研究表明,生猪养殖环节的风险突出地表现为环境恶化与疫病防控技术水平偏低所导致的疫情频发,以及养殖户违规使用兽药所导致的兽药残留超标等[57~60]。因此,养殖户对确保猪肉质量安全负有重大责任。
(3)生猪运输商。受运输过程中车内环境、运输密度、踩踏挤压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生猪营养物质消耗、体重下降与免疫力降低等问题,并由此引发疫病而产生猪肉质量的隐患[61]。故按照技术规范保证运输车辆内部的环境卫生、确定合理的运输密度等是生猪运输商确保猪肉质量的责任。
(4)屠宰与加工商。中国猪肉屠宰与加工商是小规模的加工作坊和规模以上企业并存的格局,目前规模及规模以上企业的屠宰与加工量约占全国猪肉加工总量的68%。屠宰与加工是将符合质量标准的生猪刺杀放血、刮毛或剥皮、去内脏、冲洗、分割、加工与检疫等一系列的过程,按照规范的技术标准、工艺流程,建立科学的质量卫生检疫保障体系进行屠宰与加工是保证猪肉质量的基础[62~64]。
(5)流通与销售商。我国猪肉流通环节错综复杂,流通渠道与方式多样化,经营主体多元化,在猪肉的流通与销售环节中如存在温度控制不当、环境不卫生、包装材料使用不当等,则可能导致微生物滋生并引起猪肉腐败等问题,增加猪肉的安全隐患[44][65][66]。农村猪肉消费的主要场所是农贸市场,城市猪肉消费的主要场所是超市与农贸市场。无论是超市还是农贸市场,保证销售环境卫生、包装材料安全、温度控制符合规范是销售商的职责所在。综上所述,本文研究的是猪肉供应链全程体系中饲料生产与供应商、生猪散养户、规模养殖场、生猪运输商、屠宰场、猪肉加工作坊、猪肉加工企业、超市、农贸市场和消费者10个主体。这10个主体分别处于猪肉供应链体系中的前段、中段和尾段(见图1),对确保猪肉质量安全负有各自不同的责任。
图1 主要责任主体在猪肉全程供应链体系中所处的位置
生猪养殖户位于猪肉供应链的前端,对确保猪肉质量安全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与供应链体系中的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有着紧密的联系,而消费者则处于猪肉供应链的末端,可以分别对供应链体系中的生产经营主体应承担的责任做出客观评价。故本文的研究以生猪养殖户和猪肉消费者(以下简称受访者)为调查对象。研究过程中分别设计了生猪养殖户与猪肉消费者的调查问卷,问卷均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接受调查的生猪养殖户与猪肉消费者的基本状况,调查内容存在差异性,可分别参见表1与表2;第二部分则是基于BWS方法的规范要求而设计的,调查内容完全一致,主要就猪肉供应链体系中的10个主体对确保猪肉质量安全所应该承担的责任,由生猪养殖户与猪肉消费者的受访者选出最需要与最不需要负责任的主体。基于Jordan等[67]的研究结论,当项目数超过5个时,受访者可能产生疲劳,并可能产生选择偏好的偏差,故采用SSI Web 7.0设计问卷,将10个责任主体随机组合为10个选择组,并通过平衡不完全区组设计(Balanced Incompleteblock Design)[68],保证每个选择组中的选项满足正交性。与此同时,每个选择组中包含5个可供选择的责任主体,以确保每个责任主体在问卷中出现的频数均相同(均为5次)。调查时要求受访者从每组的5个责任主体中选出最需要或最不需要负责任的主体各一个。
表1 接受调查的猪肉消费者的统计特征
表2 接受调查的生猪养殖户的统计特征
(三)实验地区
本文研究选取江苏省阜宁县作为生猪养殖户的调查点。江苏省阜宁县是闻名全国的生猪养殖大县,也是国家生猪标准化养殖示范县,生猪养殖采取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小规模养殖与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为代表的较大规模的养殖为基本方式。调查面向阜宁县辖区内所有的13个乡镇,在每个乡镇选择一个农户收入中等水平的村,在每个村由当地村民委员会随机安排一个村民小组。在13个乡镇共调查13个村民小组(每个村民小组的村民家庭数量不等,以15~20户为主),共随机调查了229户不同规模的生猪养殖户,获得有效样本211户,有效比例为92.14%。对猪肉消费者的调查,就近在阜宁县城内人流量较大的超市和农贸市场分别展开,调查时间为8∶00~10∶00与16∶00~18∶00,主要考虑到这两个时间段是城乡消费者家庭采购食品的高峰时间。为确保调查的随机性,在调查过程中统一约定调查员选择的受访者为进入视野的第三个人[69],由此随机调查了225个猪肉消费者,获得有效样本209个,有效比例为92.89%。此次调查由经过训练的调查员通过一对一的直接访谈的方式进行,调查员均来自江南大学江苏省食品安全研究基地的研究生。整个调查于2016年1月完成。
(四)样本的统计特征
表1显示了受访的猪肉消费者的统计特征。在受访者中,女性占50.24%,比例略高于男性;受访者的平均年龄为39.85岁,年龄分布比较适中;73.21%的受访者为已婚,学历为大专层次、家庭人口数为3人、家庭年收入为10万元及以上者居多,分别占样本量的23.44%、40.67%、38.76%。受访者中企业员工所占比例最高,为29.66%。与此同时,65.07%的受访者家中无12岁及以下的小孩。
表2显示了受访的生猪养殖户的统计特征。在受访者中,男性占54.98%,比例略高于女性;受访者的平均年龄为56.72岁,中老年人居多;受访者学历为小学及以下与初中的居多,分别占样本量的54.50%、34.60%,学历层次明显偏低;家庭人口数为5人及以上、养猪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30%及以下、生猪养殖劳动力占家庭人口数的30%及以下者居多,分别占样本量的55.45%、43.60%、51.66%; 2015年生猪年出栏量与存栏量为30头及30头以下的养殖户比例最高,分别占样本量的51.66%与73.46%;养猪年限在10年以上、兼业从事养殖的比例较高,分别占样本量的69.67%、70.62%。此外,53.55%的受访生猪养殖户的家庭中无12岁及以下的小孩。
四 模型构建与估计
(一)混合Logit模型构建
随机效用理论适合模拟人们的决策行为,故本文的研究以随机效用理论(Random Utility Theory)为基础。受访者的个体行为理性是随机效用理论的基本假设,生猪养殖户和猪肉消费者将基于自身效用最大化而选择对确保猪肉质量安全最需要与最不需要负责任的主体。随机效用理论的一般形式可以写成:
Uijt为生猪养殖户或猪肉消费受访者i在t(t=1, 2, …, T)情形下选择第j(j=1, 2, …, J)个责任主体的效用,Uijt由确定项Vijt和随机项εijt构成,Vijt是模型的确定部分,可以表达为:
βi是生猪养殖户或猪肉消费受访者i的效用参数向量,表示受访者的个体偏好。Xijt是责任主体j的属性变量,为可观测到的解释向量。εijt是随机项,可以据此对生猪养殖户或猪肉消费受访者的行为做出概率陈述[70~71]。
在BWS研究中,生猪养殖户与猪肉消费受访者将在所有责任主体中选出效用差异最大的一对责任主体,即最需要负责任的责任主体和最不需要负责任的责任主体。例如,假定生猪养殖户或猪肉消费受访者分别选择责任主体j和责任主体k作为最需要负责任的主体和最不需要负责任的主体,Uijt和Uikt之间的效用差异要比所有其他选择集M的效用差异大,其中M=J(J-1)-1。假设εijt服从独立同分布(I. I. D)的I型极值分布,则可以推出下面的条件Logit模型选择概率:
其中,j被选为最需要负责任的责任主体,k被选为最不需要负责任的责任主体。当受访的生猪养殖户或猪肉消费者在每种t情形下选择一系列的最需要负责任的主体与最不需要负责任的主体组合时,可以把(3)式的选择概率表达为如下形式:
条件Logit模型假设受访者偏好同质,它的随机项相同且独立分布,但可能因不相关选择的独立性(Independent of Irrelevant Alternatives)而产生误差。相关研究也指出,受访者同质性偏好假设与经验事实不符,受访者偏好具有异质性[72~73]。而混合Logit模型被认为是研究存在异质性偏好的受访者决策行为较为合适的方法,是可以模拟任何形式的随机效用模型[74],尤其是需要同一个受访者做出多次重复选择时该模型尤为有效[75], BWS即如此。
混合Logit概率是在不同的β值估计下的各个Logit变量的加权平均,权重由密度函数φ(βi)给出,假设β是有平均数b和协方差w的正态分布。公式(4)中的选择概率可表述为:
其中,密度函数φ(βi)的参数估计选用分层贝叶斯方法进行。
(二)混合Logit模型估计结果
本文采用效用代码为猪肉供应链体系中的全体责任主体对确保猪肉质量安全的责任进行赋值,具体见表3。
表3 责任变量赋值
本文运用SMRT软件进行混合Logit估计,结果见表4。平均值说明个体责任认知的变化,标准差说明责任认知的分散情况,标准差大说明受访者存在认知异质性。
表4 混合Logit模型参数估计结果
注:①表示置信度为95%的置信区间。
(三)结果与分析
分析表4数据,可以发现:
(1)饲料生产与供应商对猪肉质量安全负有最大的责任。计算结果表明,受访的生猪养殖户与猪肉消费者认为饲料生产与供应商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分别为18.7%和16.5%。这一结论与历史背景、现实情景密切相关。就中国国内的情况来分析,饲料中违禁药物的添加、抗生素与微量元素的超量添加和使用等现象客观存在,给猪肉质量安全带来严重影响[56]。从国际背景来分析,由饲料安全问题而引发的畜产品中毒事件不断发生[40]。实际上在欧盟国家监管饲料安全是防范畜产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76]。
(2)生猪散养户和规模养殖场均被认为应承担较大的责任。受访的生猪养殖户与猪肉消费者认为生猪散养户和规模养殖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分别为11.0%、14.8%与11.6%、13.7%,且一致认为生猪规模养殖场应承担的责任高于散养户。这一研究结论与Seda等[26]的研究结果并不一致,但在中国具有客观基础。一方面,疫病等因素导致在生猪养殖环节存在较高的安全风险[77];另一方面,养殖规模大将导致畜禽过度集中,疫病传播的危险性将相应增大,导致畜禽质量安全风险高发[78~80]。因此,规模养殖场承担的责任应高于生猪散养户。
(3)猪肉加工作坊与规模及规模以上的猪肉加工企业应承担的责任较为接近。受访的生猪养殖户与猪肉消费者认为它们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分别为11.7%、11.6%与12.6%、10.5%,且猪肉加工作坊相对应承担更大的责任。一方面,由于加工环节是确保猪肉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多年来爆发的安全事件也较为频繁[81],猪肉加工作坊与规模及规模以上的猪肉加工企业均需要承担各自的责任。另一方面,猪肉加工作坊存在无正规的生产设备、无规范的生产流程等问题,因此,在现阶段承担的责任应该高于规模及规模以上的猪肉加工企业。
(4)消费者与生猪运输商对猪肉质量安全承担较小的责任。消费者承担较小的责任在目前监管体制下并不难理解。由于生产者信息不透明、不公开,且没有窗口确保消费者参与生猪生产与猪肉消费等政策的制定,消费者难以也不可能承担多大的责任。目前在中国,消费者确实仅仅充当了猪肉购买与消费的角色,自觉参与的意识不强。与此同时,生猪运输商也分别被受访的生猪养殖户与猪肉消费者认为责任较小(4.2%、5.9%),这一结论与Seda等[26]的研究结论完全一致。
(5)屠宰场与超市、农贸市场应承担的责任大小结果不一。受访的猪肉消费者认为屠宰场仅需要对猪肉质量安全承担6.0%的责任,而受访的生猪养殖户却认为其应承担的责任份额是13.7%。生猪养殖户对屠宰场责任分配的相关研究结论与Van等[30]得出的结论相似。本文得到的屠宰场应承担的责任评价不一,其可能的原因是,消费者很少有机会了解屠宰场生猪屠宰分割的全过程,而生猪养殖户则更加详细地了解屠宰场的操作与管理情况。与此同时,销售环节的超市和农贸市场应承担责任大小的计算结果也不一致,受访的猪肉消费者对超市和农贸市场的责任分配明显高于受访的生猪养殖户,可能的原因就在于消费者对超市和农贸市场的了解甚于生猪养殖户,虽然养殖户也是消费者,但看待确保猪肉质量安全责任分配的视角不同于普通消费者。故生猪养殖户与猪肉消费者对责任认知的差异性是产生屠宰场与超市、农贸市场责任分配不一的主要原因。
五 本文的主要结论与启示
本文设置了猪肉供应链全程体系中的饲料生产与供应商、生猪散养户与规模养殖场、生猪运输商、屠宰场、猪肉加工作坊、猪肉加工企业、超市、农贸市场和消费者10个责任主体,基于江苏阜宁县211位生猪养殖户和209位猪肉消费者的调查数据,运用BWS方法,结合混合Logit模型,研究了各个责任主体对确保猪肉质量安全的责任分配,主要的研究结论是:①确保猪肉质量安全主体按责任大小依次是饲料生产与供应商、生猪散养户和规模养殖场、猪肉加工作坊与规模及规模以上的猪肉加工企业、屠宰场、超市、农贸市场、生猪运输商、消费者;②假设10个主体平均分配责任,则饲料生产与供应商、生猪散养户与规模养殖场、猪肉加工作坊与猪肉加工企业等应承担的责任高于每个主体的平均水平,而屠宰场、生猪运输商、超市、农贸市场和消费者均低于平均水平。
本文的研究结论对于完善猪肉全程供应链管理具有指导意义。防范猪肉质量安全风险是所有主体的共同责任,基于目前的现实状况,政府或相应的猪肉生产与消费的社会组织应该进一步清晰地明确责任主体的责任,并重点强化对饲料生产与供应商、生猪散养户与规模养殖场、猪肉加工作坊与加工企业等责任主体的监督,同时鼓励责任主体以契约的形式规范各自确保猪肉质量安全的责任,共同形成可追溯的责任体系。同时,各个责任主体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活动范围必须进行明确的规定,所涉条款和角色必须清晰,以防止在出现食品质量安全事件时各个责任主体互相推脱责任。要强化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多进行食源性疾病的科学宣传;加强消费者对猪肉供应链其他责任主体的了解,使其真正认识到其他主体对猪肉质量安全需承担的责任,建立相应的机制,确保消费者能够参与对责任主体的监督,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政府、市场、社会组织与公众相互协同的社会共治格局。
参考文献
[1] Xiujuan, C., Linhai, W., Shasha, Q., Dian, Z., “Evaluating the Impact of Government Subsidies on Traceable Pork Market Share based on Market Simulation:The Case of Wuxi, China, ”African Journal of Business Management, 2016, 10(8):169-181.
[2] Roman, A., “The Origins of Responsibility, ”The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2012, 62(248): 217-220.
[3] 朱永明:《企业社会责任履行能力成熟度研究》,《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
[4] 李志强、郑琴琴:《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影响——基于成本收益的经济学分析》,《企业经济》2012年第3期。
[5] FAO/WHO, “Assuring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Guidelines for Strengthening National Food Control Systems, ”FAO Food and Nutrition Paper, 2003, 76.
[6] Houghton, J. R., Rowe, G., Frewer, L. J., Van Kleef E., Chryssochoidis, G., Kehagia, O., Korzen-Bohr, S., Lassen, J., Pfenning, U., Strada, A., “The Quality of Food Risk Management in Europe: Perspectives and Priorities, ”Food Policy, 2008, 33: 13-26.
[7] Bala, R., Mathew, Y., “Chinese Consumers'Perception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 ”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 Supplement1, 2009,(88): 119-132.
[8] 韩震、齐丽云、张弘钰:《基于消费者责任认知的食品安全问题研究》,《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
[9] Tim, K., Richard, M., Morven, G., McEachern, “European Food Scares and Their Impact on EU Food Policy, ”British Food Journal, 2007, 109(1): 43-67.
[10] Campbell, H., Fitzgerald, R., “Food Scares and GM: Ambivalent Technologies, Fear and the Politics of Nostalgia, Proceedings from ISA Conference, ”Fitzwilliam College, University of Cambridge, Cambridge, 2001.
[11] Bergeaud Blackler, F., Ferretti, M. P., “More Politics, Stronger Consumers? A New Division of Responsibility for Food in the European Union, ”Appetite, 2006, 47(2): 134-142.
[12] Halkier, B., Holm, B., “Shifting Responsibilities for Food Safety in Europe: An Introduction, ”Appetite, 2006, 47(2): 127-133.
[13] Wyness, L., Mooney R., “Prosafe Beef Conference: Advancing Beef Safety through Research and Innovation, ”Nutrition Bulletin, 2012, 37(2): 160-164.
[14] Holm, B., Halkier, B., “EU Food Safety Policy, Localising Contested Governance, ”European Societies, 2009, 11(4): 473-493.
[15] Manfred, L., Joy, M., Fabian, S., Thomas, W., “Shared Producer and Consumer Responsibility-Theory and Practice, ”Science Direct, 2007, 61(1): 27-42.
[16] Moza, A., Al-Busaidi., David, J. J., “Assessment of the Food Control Systems in the Sultanate of Oman, ”Food Control, 2015(l55): 55-69.
[17] Jennifer, S. L., Phili, P., E. Tetlock, “Accounting for the Effects of Accountability, ”Psychological Bulletin, 1999, 125(2): 255-275.
[18] Schlenker, B., Britt, T., Pennington, J., Murphy, R., Doherty, K., “The Triangular Model of Responsibility, ”Psychological Review, 1994, 101(4): 632-652.
[19] 张宜浩:《当代西方主流经济学批判:认知心理学视角》,南京大学出版社,2010。
[20] 王勤学:《食品安全责任认知的知识转移研究》,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21] 张弘钰:《基于消费者责任认知的食品安全问题研究》,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22] 陈琛:《食品安全现状与多角度监管体系建设》,《科技管理研究》2014年第2期。
[23] 全世文、曾寅初:《食品安全:消费者的标识选择与自我保护行为》,《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年第4期。
[24] Bruna, C., Luis, C., Ana, C. C., “Investigation on the Knowledge Associated with Foodborne Diseases in Consumers of Northeastern Portugal, ”Food Centrol, 2013, 130(1): 54-57.
[25] 张胜荣:《消费者企业社会责任认知的影响因素分析》,《生态经济》(学术版)2013年第2期。
[26] Seda, E., Dan, R., Ada, W., “Using Best-worst Scaling to Explore Perceptions of Relative Responsibility for Ensuring Food Safety, ”Food Policy, 2012,(37): 661-670.
[27] Redmond, E. C., Griffith, C. J., “Consumer Perceptions of Food Safety Risk, Control and responsibility, ”Appetite, 2004, 43(3): 309-313.
[28] Van, K. E., Frewer, L. J., Chryssochoidis, G. M., Houghton, J. R., Korzen-Bohr, S., Krystallis, T., Lassen, J., Pfenning, U., Rowe, G., “Perceptions of Food Risk Management among Key Stakeholders: Results from A Cross-European Study, ”Appetite, 2006, 47: 46-63.
[29] Kjaernes, U., Harvey, M., Warde A., “Trust in Food: A Comparative and Institutional Analysis, ”Palgrave Macmillan, 2007.
[30] Van, W. L. , Verbeke, W. , Kugler, J. O. , Barcellos, M. D. , Grunert, K. G. ,“European Consumers and Beef Safety: Perceptions, Expectations and Uncertainty Reduction Strategies, ”Food Control, 2010, 21(6): 835-844.
[31] Siegrist, M., “A Causal Model Explaining the Perception and Acceptance of Gene Technology, ”Journal of Applied Social Psychology, 1999, 29: 2093-2106.
[32] Renn, O., “Risk Perception and Communication: Lessons for the Food and Food Packaging Industry, ”Food Additives and Contaminants, 2005, 22(10): 1061-1071.
[33] 胡卫中:《消费者食品安全风险认知的实证研究》,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
[34] Krystallis, A., Frewer, L., Rowe, G., Houghton, J., Kehagia, O., Perrea, T., “A Perceptual Divide? Consumer and Expert Attitude to Food Risk Management in Europe, ”Health Risk & Society, 2007, 9(4): 407-424.
[35] Leikas, S., Lindeman, M., Roininen, K., Lahteenmaki, L., “Who is Responsible for Food Risks? The Influence of Risk Type and Risk Characteristics, ”Appetite, 2009, 53(1): 123-126.
[36] 李静:《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困境——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中国行政管理》2009年第292期。
[37] 陈原、陈康裕、李杨:《环境因素对供应链中生产者食品安全行为的影响机制仿真分析》,《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11年第9期。
[38] 文晓巍、刘妙玲:《食品安全的诱因、窘境与监管:2002~2011年》,《改革》2012年第9期。
[39] Julie, H., John, C., Paul, W., “Who Regulates Food? Australians' Perceptions of Responsibility for Food Safety, ”Australian Journal of Primary Health, 2010, 16: 344-351.
[40] 金艳梅:《饲料企业产品质量控制》,中国农业科学院,2007。
[41] 夏兆敏:《优质猪肉供应链中屠宰加工与销售环节的质量行为协调机制研究》,山东农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4。
[42] 许健:《生猪屠宰信息追溯系统设计与实现》,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43] 叶俊焘:《猪肉加工企业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及绩效研究》,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
[44] 姜利红、潘迎捷、谢晶、晏绍庆、秦玉清:《基于HACCP的猪肉安全生产可追溯系统溯源信息的确定》,《中国食品学报》2009年第2期。
[45] 孙世民、彭玉珊:《论优质猪肉供应链中养殖与屠宰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行为协调》,《农业经济问题》2012年第3期。
[46] 程明才:《HACCP在冷冻猪肉加工储运过程中的应用》,《食品与机械》2012年第4期。
[47] 吴林海、徐玲玲、尹世久:《中国食品安全发展报告(2015)》,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48] 王华书、林光华、韩纪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供应链管理的构想与对策》,《农业现代化研究》2010年第3期。
[49] Louviere, J. J., Flynn, T. N., “Using Best-Worst Scaling Choice Experiments to Measure Public Perceptions and Preferences for Healthcare Reform in Australia, ”The Patient: Patient-Centered Outcomes Research, 2010, 3: 275-283.
[50] A. A. J. Marley, Terry N. Flynn., “Best Worst Scaling: Theory and Practice,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the Social & Behavioral Sciences, 2015, 2: 548-552.
[51] Finn, A., Louviere, J. J., “Determing the Appropriate Response to Evidence of Public Concern: the Case of Food Safety, ”Journal of Public Policy & Marketing, 1992, 11(2): 12-25.
[52] Louviere, J. J., “The Best-Worst or Maximum Difference Measurement Model:Applications to Behavioral Research in Marketing, ”Phoenix, Arizona, 1993.
[53] Marley, A., Louviere, J., “Some Probabilistic Models of Best, Worst, and Best-Worst Choices, ”Journal of Mathematical Psychology, 2005, 49: 464-480.
[54] Cohen, S. H., Orme, B., “What's Your Preference? Asking Survey Respondents about Their Preferences Creates New Scaling Decisions, ”Marketing Research Magazine, 2004, 16: 33-37.
[55] Baumgartner, H., Steenkamp, J., “Response Styles in Marketing Research: A Cross-National Investigation, ”Journal of Marketing Research, 2001, 38(5): 143-156.
[56] 冯杰、汪以真、蒋宗勇、路则庆:《生猪饲料安全保障综合技术研发与应用》,《中国畜牧杂志》2015年第8期。
[57] 吴秀敏:《养猪户采用安全兽药的意愿及其影响因素——基于四川省养猪户的实证分析》,《中国农村经济》2007年第9期。
[58] 董艳德:《规模养殖场防疫模式的建立》,《中国动物检疫》2010年第2期。
[59] 王海涛、王凯:《养猪户安全生产决策行为影响因素分析——基于多群组结构方程模型的实证研究》,《中国农村经济》2012年第11期。
[60] Garforth, C. J., Bailey, A. P., Tranter, R. B., “Farmers' Attitude to Disease Risk Management in England: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Sheep and Pig Farmer, ”Preventive Veterinary Medicine, 2013, 110(3): 456-466.
[61] 远德龙、宋春阳:《谈如何减少生猪运输损失》,《猪业科学》2013年第5期。
[62] 朱莹莹:《我国猪肉供应链模式研究》,江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63] 刘召云、孙世民、王继永:《优质猪肉供应链中屠宰加工企业对猪肉质量安全的保障作用分析》,《中国食物与营养》2008年第11期。
[64] 周洁红、李凯、陈晓莉:《完善猪肉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策略研究——基于屠宰加工环节的追溯效益评价》,《农业经济问题》2013年第10期。
[65] 沙鸣、孙世民:《供应链环境下猪肉质量链链节点的重要程度分析——山东等16省(市)1156份问卷调查数据》,《中国农村经济》2011年第9期。
[66] 胡向东、石自忠、王祖力:《我国生猪和猪肉流通现状研究》,《中国畜牧杂志》2013年第12期。
[67] Jordan, L., Lan, Towhidul, I., “An Introduction to The Application of(case 1)Best-Worst Scaling In Marketing Research,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Research in Marketing, 2013, 30(3): 292-303.
[68] 易丹:《上海市场葡萄酒消费行为研究》,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69] Linhai, W., Lingling, X., Dian, Z., Xiaoli, W., “Factors Affecting Consumer Willingness to Pay for Certified Traceable Food in Jiangsu Province of China, ”Canadi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revue Canadienne Dagroeconomie, 2012, 60(3): 317-333.
[70] Adamowicz, W., Boxall, P., Williams, M., Louviere, J., “Stated Preference Approaches for Measuring Passive Use Values: Choice Experiments and Contingent Valuation, ”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 1998, 80(1): 64-75.
[71] Lusk, J. L., Roosen J., Fox, J. A., “Demand for Beef from Cattle Administered Growth Hormones or Fed Genetically Modified Corn: A Comparison of Consumers in France, Germany, the United Kingdom, and the United States, ”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 2003, 8: 16-29.
[72] Chang, K., Siddarth, S., Weinberg, C. B., “The Impact of Heterogeneity in Purchase Timing and Price Responsiveness on Estimates of Sticker Shock Effects, ”Marketing Science, 1999, 18(2): 178-192.
[73] Bell, D. R., Lattin, J. M., “Looking for Loss Aversion in Scanner Panel Data: The Confounding Effect of Price Response Heterogeneity, ”Marketing Science, 2000, 19(2): 185-200.
[74] McFadden, D., Train, K., “Mixed MNL Models of Discrete Response, ”Journal of Applied Econometrics, 2000, 15(5): 447-470.
[75] Brownstone, D., Train, K., “Forecasting New Product Penetration with Flexible Substitution Patterns, ”Journal of Econometrics, 1999, 89(1-2): 109-129.
[76] Kleter, G. A., Prandini, A., Filippi, L., Marvin, H. J. P., “Identification of Potentially Emerging Food Safety Issues by Analysis of Reports Published by the European Community's Rapid Alert System for Food and Feed(RASFF)during A Four-year Period, ”Food and Chemical Toxicology, 2009, 47(5): 932-950.
[77] 张桂新:《动物疫情风险下养殖户防控行为研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78] Shreve, B. R., Moore, P. A., Daniel, T. C., et al., “Reduction of Phosphorus in Runoff from Field-applied Poultry Litter Using Chemical Amendments,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Quality, 1995, 24(1): 106-111.
[79] 郭伟奇:《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及影响因素分析》,《现代农业》2010年第1期。
[80] Kilbride, A. L., Mendl, M., Statham, P., “A Cohort Study of Preweaning Piglet Mortality and Farrowing Accommodation on 112 Commercial Pig Farms in England, ”Preventive Veterinary Medicine, 2012, 104(3): 281-291.
[81] 刘青、周洁红、鄢贞:《供应链视角下中国猪肉安全的风险甄别及政策启示——基于1624个猪肉质量安全事件的实证分析》,《中国畜牧杂志》201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