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谁是经济精英?
早在1962年,拉尔夫·达伦多夫(Ralf Dahrendorf)就指出“精英”和“统治群体”二者存在歧义。在现实中,他注意到,每个社会的上层阶层都“至少包含三个集合体或准群体”:上层阶层群体、经济上层阶级、统治阶级或权力精英。
“判断一个社会群体是否属于经济上层阶级的决定性标准不是经济实力,而是与社会中某一等级或地位相关的资产或收入。可以说,这涉及最高税率级别,但由于存在各种合法的、准合法的避税以及非法逃税,因此这个定义也就不准确了。”撇开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合理避税”一事不说(逃税是违法的;也许达伦多夫意指合法避税方案,如今在德国这在很大程度上是无关紧要的),他把这个术语用作职能精英在经济领域的一个可行的定义来使用,但是涉及面太过宽泛。
然而,达伦多夫的断言是正确的,即有关权力的行使不一定要作为定义经济精英的一项衡量标准。事实上,他说,那些属于经济精英阶层的人可能在某个位置上行使权力(不论是在国家层面还是市级层面),因此他们可归为精英阶层。然而,根据这种判断方法,权力的行使并不是成为精英阶层成员的特征之一。
这种判断方法不同于其他方法(见下文),因为其他方法将权力的行使视为人们成为精英成员的必要先决条件。达伦多夫对这个术语的定义非常宽泛,它包括社会中一个不重要的群体(现在所说的在德国缴纳所得税税率为45%的人),而其他学者在界定经济精英时条件过于严格和狭隘,他们认为发挥政治影响力的潜力是成为精英的决定性特征。
1995年出版的《波茨坦精英研究》就“其在与整体社会有关的关键决策进程中,所产生的决定性影响的程度”这一方面,对精英做出了定义。但“整体社会”这一含义仍不明确。在国家层面对政治决策有所影响,是不是成为精英成员的必要先决条件?或者,比如说,有能力影响大城市市级层面的关键决策就足以成为精英了?
《波茨坦精英研究》将公司规模(以营业额衡量)作为选择经济中最高职位持有者的最重要标准。该研究主要集中在大公司和银行的管理委员会以及某种程度上的监理会中。因此,“经济精英”这个词在很大程度上仅指受薪高管。而作为“经济精英”的核心企业家以及投资者,大多被排除在外,因为大公司的管理层通常由受薪高管而非企业家组成。
运用达伦多夫的“财富与收入”标准,受薪高管(大公司的管理委员会成员)仅占据经济上层阶级的一小部分,这还不包括超级富豪。而学术派财富研究者通过研究发现,大多数的超级富豪是企业家而非受薪高管。如上所示,财富水平越高,这一点就越明显。
当从收入而非财富层面去考虑时,大公司的管理层成员(在传统精英研究中占很大比例的受访者)实际上代表了最高收入阶层中特殊的少数群体。2011年,在德国有16341个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了100万欧元。只有顶尖公司的高管才能达到这样的收入,比如被纳入德国DAX指数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DAX指数是指以德国股票市场上市的30家最大公司为样本的指数,这些公司2015年平均收入为586万欧元。大多数被纳入MDAX(MDAX指数将仅次于刚才所说的30家公司之后的50个最大公司作为样本,是德国第二大股票指数)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也是收入百万的富翁。然而,只有80家公司被列入DAX指数和MDAX指数中,收入过百万的人的总数仅在三位数范围内。
“波茨坦精英研究”项目是一项综合调查项目,其受访者包括539名大公司的管理委员会成员和338名大型金融机构中拥有最高职权的人,其中许多都是顶级公司执行董事会的成员,他们大多是收入过百万的富翁。这次研究并没有把收入和财富作为选择标准,而这877人的共同特点是,他们都在大型商业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尽管这些人从收入来看都可以称为百万富翁——但事实并非如此——他们在德国收入百万的富翁中仍属于只占约5%的少数派。虽然没有关于百万富翁的职业的统计数字,但种种迹象表明,大多数百万富翁都是企业家而非在大型商业企业中占据领导职位的受薪高管。许多中小企业的企业家收入(尤其是红利)远远超过那些大公司执行董事会成员的薪酬总额(工资加奖金)。上层阶级的最高层,根据达伦多夫在“财富/收入”中的标准定义,在研究范围仅限于大公司执行董事会成员的时候,同样被排除在外。
因此,从两个子类来考虑经济精英是合理的,其中第二个子类就是本书所要谈论的。
1.大公司的最高职权人,由于其职位及公司规模,很可能对国家层面的政治决策产生影响。该群体主要由受薪高管组成。从传统意义上讲,他们是大多数经济精英研究的焦点,比如皮埃尔·布尔迪厄(Pierre Bourdieu)、海因茨·哈特曼(Heinz Hartman)进行的研究以及“波茨坦精英研究”。
2.财富精英是在财富金字塔顶端的那些精英,但其不一定能在国家层面上对政治产生影响。在大多数情况下,该群体由企业家和投资者组成。
学术类财富研究的焦点集中在“财富精英”这个群体。在这方面,“精英”一词是否适用于这一背景呢?如果把能否在关键性的社会决策上产生决定性影响作为基本衡量标准,就如同《波茨坦精英研究》的作者所说的那样,那么显然这个标准并不适用。而本书则是遵照达伦多夫所采用的方法,在其对经济精英下定义时并没有把“权力”作为一项衡量标准,而是把“财富与收入”作为经济精英的关键特征。
如上文所引用的“精英”一词的其他定义,这里所定义的财富精英无疑就是精英。超级富豪通过经济选择的过程,达到他们所处的地位。构成这个群体的个人之所以可以代表一个精英阶层,是因为“在一个特定的选择过程中,与社会体系中的其他成员相比,他们在某些特征上的表现优于其他人”。这种特征指的是财富,而选择过程就是市场。至少大多数“白手起家”的超级富豪,都在这本书所涉及的主体之内。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对于继承财产的人来说也是如此。维持(特别是增加)所继承的财富本身就是一项重大的经济成就。西莫斯·可汗·拉曼所指的“对资源有极不合理掌控权或使用权的人”同样可以被称为财富精英。在这种情况下,资源就是财富。
与一个人在一家大公司中晋升到领导地位的选拔过程相比,选择财富精英的过程是截然不同的。尽管大公司的领导职位通常被认为是公司内部工作所能达到的顶峰,但是财富精英的经济选择过程遵循的是截然不同的规则。重要的是实际的经济成就,包括创办和成功地创建一家(比较典型的是中小型)企业,或者投资活动的盈利情况,比如说在房地产市场中的投资。
那么,对财富精英的定义到底有多宽泛?在本书中,“财富精英”这个词是用来指那些至少拥有1000万欧元净资产的人。诚然,高净值人群及那些拥有1000万欧元净资产的人,都具备非同一般的金融资源、生活方式和政治影响力。然而,该群体的成员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他们不必为了谋生而工作,尽管该群体的绝大多数成员都选择这样做。
以每年3%的净利率用1000万欧元进行投资,每月收入为25000欧元。就算要在40年内将这笔资金全部花掉,每年支出也要达到250000欧元。因此,这些人可能获得的资产与“隔壁的百万富翁”有本质不同。那些不属于财富精英的人以每年3%的利率进行投资,每月仅获得2500欧元收入,这远远达不到财富精英对生活的期望值。
从客观的角度来说,财富精英的特征是高度的“财务自由”,这样的能力超出了“隔壁的百万富翁”。从主观层面上讲,许多财富精英也会根据这样的事实来定义自己,即他们通过自己拥有的财富来创造收入,这让他们不仅不必出于经济需求而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还能借此享受优越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