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中的劳动法律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二节 研究回顾

一 国际学术界的研究现状

依照庞德关于“文本中的法”与“行动中的法”的经典论述和研究路径,国外学术界开始更多地关注在实践过程中存在哪些影响劳动法律文本的行动结果的因素。前期的探索性实证分析包括艾文(Evan)和麦考莱(Macaulay)的研究。艾文对1936年至1958年间两家美国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仲裁裁决书进行了分析,发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相对谈判力量、双方代表的专业技能差异、工会的介入以及仲裁方的法制取向,都对最终的裁决结果存在影响。麦考莱利用对访谈资料的分析发现,法律制裁在关系调节和争议解决实践中应用得并不多,法律合同只有在签订合同所获得的效益能够超过签订合同的成本时才会得到使用,而效益是否超过成本的判断受到个体职业角色的影响。个体的职业角色,在法律能否得到执行和是否签订合同的关键议题上,对法律实践效能的发挥存在影响。此外,李维斯(Levis, 1981)针对英国关于不公平解雇的法律规定的实施效果,依据经验数据指出,司法系统本身的问题阻碍了立法目标的有效实现。随着劳动法律的不断发展和调节领域的扩大,国际学术界的研究也在继续推进。譬如,艾米莉亚(Armenia)、格斯特尔(Gerstel)和温(Wing)对美国在1993年颁布的《家庭与医疗休假法案》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探讨,并分析了企业的特征对企业是否遵守这部法律的影响。江原(Ehara)对日本公立医院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进行了研究,发现那些提供医疗培训项目和急诊服务的医院,有更高的可能性违反劳动法律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

历经大半个世纪的分析和探讨,国际学术界在劳动法律的行动效果上仍然存在很大的分歧。一些学者认为,法律对劳动关系的干预有助于使劳动关系更加稳定和长久(Cazes and Tonin, 2010)。而稳定的劳动关系,能够鼓励劳动者去接受培训和提升技能,并促使用人单位愿意在劳动者培训方面进行资金投入,借此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劳动力的内部流动,使企业能够更好地适应不断变迁的市场需求(Piore, 1986; FitzRoy and Kraft, 2005;Jirjahn, Mohrenweiser, and Backes-Gellner, 2011)。而且,劳动法律有助于促进劳动者的创新行为(Acharya, Baghai, and Subramanian, 2012),是促进本地就业和增强国际竞争力的首要工具(Vranken, 2009)。但同时,也有不少的研究指出,法律的干预提高了用人单位的劳动力成本,抑制了就业机会的增加(White, 1981; D'souza, 2010; Lonnie, 2011; Melchiorre and Rocca, 2013)。甚至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1994)在20世纪90年代也曾提出弱化劳动法律的观点,认为这一举措将有助于增强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并由此促进工作机会的创造。一些人质疑劳动法律对雇佣和就业的保护作用,并提出了“劳动法律已死”(death of labour law)的论断(Vranken, 2009)。研究和观点的分歧带来了实践上的不同。很多国家或地区要对劳动关系进行法律干预或改变干预力度时,往往会引发大范围的争论。2006年,欧盟委员会发布《促进劳动法律现代化 应对21世纪的挑战》绿皮书,务求构建一套法制体系,能够有助于实现劳动法律在就业灵活性和就业保障之间的协调与平衡(Murcia, 2007)。

近年来,一些依托新的研究方法和新的统计数据所得出的成果开始出现。毕思莱和伯吉斯(Besley and Burgess, 2004)对印度16个邦1958~1992年的面板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发现在模型中纳入了时间变量之后,法律干预对劳动者就业机会的增减不再具有显著性影响。同时,随着一些国际数据库(如欧盟的数据库)的建立,学术界得以超越一个国家的范围进行研究,从而能够控制国家因素(传统文化、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对干预效果的影响,更准确地评估法律的“净效应”。卡则斯和托宁(Cazes and Tonin, 2010)依据欧盟统计局关于薪酬和就业的统计数据,对欧盟25个成员国在1999~2006年的劳动力就业状况进行分析,发现劳动者的工作任期(employees' job tenure)并不存在总体性的下降,但多个成员国的青年劳动者(15~24岁)的工作任期的确存在短期化的趋势。他们的回归分析结果表明,这种短期化趋势与法律对劳动保护的弱化有关。堪布、隆柯尼和韦德诺加(Kanbur, Ronconi, and Wedenoja, 2013)使用法国、英国、德国、瑞典、日本和美国六个国家在1970~2010年的数据,进行了面板数据分析。他们的研究发现,劳动法律的实施在总体上并不会导致更高的失业率,而且有助于提高劳动者报酬在国民收入中的分配比例,改善国民收入分配结构,促进平等主义的分配效应(egalitarian distributional effects)。总的来看,国际学术界对于劳动法律的干预效果,经过几十年的探讨和研究,仍存在较大的分歧。近年来国际学术界开始探讨劳动法律在就业灵活性和就业保障之间的平衡问题。

聚焦到中国内地,国际学术界的研究成果还非常少。中国于1995年起实施《劳动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格思里(Guthrie, 1998)以上海的81家企业为调查样本,发现在经济转型过程中经历过经济领域或行政领域的不确定性挑战的企业,更有可能在整个企业的层面实现劳动合同的制度化。而对于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有研究者(Cheng, Wang, and Chen, 2014)依据问卷调查数据发现,农民工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有助于增加他们签订劳动合同的机会,通过对劳动者的法律宣传,有助于从劳动者的主观方面推动和促进劳动法律文本在现实行动中的实现。此外,德莱叶(Delteil, 2014)在广东省开展了定量和定性的实证研究,从“跨国制度主义”(transnational institutionalist approach)的视角出发,探讨了跨国企业对本地劳动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影响。

二 国内学术界的研究现状

在这个领域,国内学者目前的实证研究十分有限。在为数不多的几项实证研究中,刘宝坤(2013)从“文本中的法”和“行动中的法”这一研究框架出发,纳入“交易”的概念进行分析,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交易划分为合法的交易、违法的交易与灰色的交易三种类型,分别与“得到遵守的劳动合同法”、“被违背的劳动合同法”和“变形的劳动合同法”相对应,并运用全国总工会的问卷调查数据进行分析,验证在中国劳动法律领域中“行动中的法”的存在。聚焦于农民工群体,郑广怀和孙中伟(2011)通过对问卷调查数据的分析发现,劳动法律并未能够有效保护大多数农民工的劳动权利。他们后续的理论分析认为,在劳动法执行过程中形成了一个低于法定劳动标准的“次标准”,并推断这一“次标准”的形成是法律文本与法律实践由于对应不同的需求而长期分离的结果。

其余的一些实证研究,主要围绕劳动法律的就业效应、收入分配效应以及对企业经营弹性的影响展开。譬如,程延园和杨柳(2012)运用问卷调查数据,分析了《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力供求行为的影响。廖冠民和陈燕(2014)以2003~2012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发现《劳动合同法》所增强的劳动保护,会导致企业的经营杠杆系数的提高,损害了企业经营的灵活性。面对人口红利逐渐消失、经济增速放缓、制造业萎缩等一系列挑战,现有劳动立法尤其是劳动合同立法承载的劳动力成本能否与劳动效率相匹配,成为新时期中国劳动合同立法面临的新考验和新课题(李雄,2015)。王杰(2012)从劳动经济学的视角出发,探讨了《劳动合同法》所产生的收入分配效应,并在研究中发现,企业对于法律规避的“机会主义”,显著影响了《劳动合同法》的干预效果。此外,研究者在一些针对劳动权益保护的实证研究当中,也部分探讨了法律干预劳动关系的影响因素。譬如,万向东等学者(2006)的研究发现,中国的外资企业主要是来自发达国家的跨国企业,在管理模式上具有比较深远的法治传统;而私营企业大多由个体经营发展而来,由于产权特点和发展阶段等问题,对劳动关系的处理较为简单和粗糙。企业的法治传统,有助于提升法律对劳动关系的干预效果。而刘林平和陈小娟(2010)针对农民工群体的研究发现,不同企业面临的制度环境的压力存在差异,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距离主导制度环境更近,因此面临的制度合法性压力也更大,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较高。企业的制度环境,对法律干预劳动关系的实际效果也存在显著影响。最后,刘林平等学者(2011)通过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的对比研究,发现区域因素对劳动权益的保护具有影响。

总的来看,国内学术界对劳动法律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些有益的成果,不但验证了法律文本与法律实践的分离问题,而且发现了一些影响法律行动效果的因素(企业的“机会主义”、法制传统、制度环境、地理区域等),给后续的研究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遗憾的是尚未有针对法律作用于劳动关系的影响因素所进行的较为系统的实证分析。同时,国际学术界针对中国内地的研究成果仍十分有限。本研究将进一步深化国内对劳动法律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