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时期楚国官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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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楚国家的建立

楚为自古存在之国,先周时期已与周有来往,是周之友邦。周成王时受封于楚,后迁到丹阳,成为独立方国,春秋时始大。研究楚国官制,要从楚国家形成之后开始,因为楚国家形成之后才设有官制。那么楚国家是从何时形成的呢?

楚人在熊渠之世已经存在着国家的组织形式。而国家的形成是在熊绎受封之际。罗运环:《论楚国家的形成》,《江汉论坛》1986年第7期。其主要依据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形成的理论。楚人的势力自熊绎受封起蒸蒸日上,并有了自己的常规军,故征伐庸、杨粤、鄂时可以大规模地“兴兵”。恩格斯曾指出,国家和氏族组织不同的第二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构成这种公共权力的主要是军队、监狱等各种强制机关,“这些东西都是以前的氏族社会所没有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3,第167页。楚人的这些东西殆从鬻熊起开始萌芽,熊绎受封时正式形成,而熊渠时已在逐渐发展完善。

《史记·楚世家》载:


熊渠曰:“我蛮夷也,不与中国之号谥。”乃立其长子康为句亶王,中子红为鄂王,少子执疵为越章王,皆在江上楚蛮之地。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75,第1692页。


这里的“句亶王”“鄂王”“越章王”均以地名为名。句亶在今江陵,鄂在今鄂州,越章待考。熊渠在征伐邻人部落的基础上,又将其所占领的地区,分别交给三个儿子去统治。这和周初周人对新占领地区的分封统治如出一辙,即在长期的征伐及控制邻人的过程中,楚人早已取法于周人。尽管熊渠“不与中国之号谥”,但仍遵守着熊绎以来的传统做法并有所发展。恩格斯曾经指出,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不同的地方,第一点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这“是一切国家共同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3,第166页。。楚人的分封统治实质上就是按地域划分国民的一种形式。尽管这种地域组织形式同商周一样,带有一定的宗族性,但大致上还是具备恩格斯所说的这一特征的。

以上是楚国家形成的两个主要特征:一是按地域划分国民;二是这种地域组织形式带有一定的宗族性。此外,学者们还列举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形成的其他特征的观点,比如王权的确立。周成王封熊绎于楚蛮,“封以子男之田”,这就等于宣告了楚人行政权力的合法化,楚国作为周的地方诸侯的地位得以最终确立。楚作为周的封国,君权就是它主权存在的一个重要标志。楚人真正严格的世袭制应始于熊欢之子熊绎。这个严格的世袭即“大人世及以为礼”的继统法。探讨楚国家的形成也不能不重视这一点。

目前,关于楚国家的形成,学界还有其他几种观点。刘玉堂:《论楚国家的形成和春秋战国时期楚的社会经济形态》,《江汉考古》1994年第4期。该文认为“楚国家的形成当在武王之世”,主要依据恩格斯关于国家形成的论断。根据恩格斯的论断,国家的形成只能以如下两点作为终极标志:“第一,它造成了一种已不再直截了当同武装起来的全体人民相符合的公共权力;第二,它第一次不依亲属集团而依共同居住地区为了公共目的来划分人民。”所谓“公共权力”,是指“和人民大众分离”的超然于社会之上的一套完备的国家机器,它包括君王专制、官僚集团、国家军队和司法机构等。根据楚国历史实际,凡此种种在武王时皆已出现,只是带有不同程度的原始性而已。所谓“不依亲属集团而依共同居住地区为了公共目的来划分人民”,即指以地缘团体代替血缘团体。“楚武王克权,使斗缗尹之”,就是楚国变血缘团体为地缘团体的尝试。依照上述两条标准对照楚国社会的发展状况,楚国家的形成当在武王之世。由于史料不充分,这种观点难以服众。杨宽撰《西周时代的楚国》,《江汉论坛》1981年第5期。该文认为楚国家形成在熊绎受封之前。论者强调,楚国尽管接受了周天子的分封,但是,它毕竟和当时周所分封的其他诸侯不同。因为它早已建国于荆山地区,这时周成王仅仅追认其既成事实,表面上确立从属关系而已,而楚国在这时,只是迫于刚创建的西周王朝的威势,表面上表示臣服而已。在这里,论者并没有指出楚建国的具体时间,我们只好笼统地讲是在熊绎受封之前。论者也没有讲楚国家形成的过程和所依据的理论标准。从目前看,史料并不充分,难以定论。蔡靖泉:《楚国的“莫敖”之官与“屈氏”之族》,《江汉论坛》1991年第2期。该文认为,若敖、蚡冒之际……楚已建立了文明国家的雏形。论者认为,楚人之曰“敖”而实谓之为“王”,名“敖”仅是楚人在国家尚弱时借以自保的权宜之计。“敖作为国家元首之称并加谥号于其前,则表明楚人已借鉴中原的国家文明初创了自己的文明国家。”这种观点,恐又把楚之建国定在西周末、春秋初,失之太晚,故不足为信。楚国家的形成除了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形成的理论标准外,还具有自己的特点:楚国是西周的封国,是西周的地方政权,对于周天子仍有定期朝贡和提供军赋等义务。但是,楚国可以仿照周王室的体制设置自己的职官。作为一个地方国家,它能系统建立地方政权,成为完全掌握自己政治、经济、军事与文化的独立的政治实体。

《史记·楚世家》载,周文王之时,季连之苗裔曰鬻熊。鬻熊子事文王,早卒。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75,第1691页。周原11号窖穴83号卜甲刻文云“今秋,楚子来告,父后哉”,说明武王伐纣之前,楚已存在并且是周的一个友邦。故班固注《汉书·艺文志》“鬻子”云:“名熊,为周师,自文王以下问焉。周封为楚祖。”《史记·楚世家》载:


熊绎当周成王之时,举文、武勤劳之后嗣,而封熊绎于楚蛮,封以子男之田,姓芈氏、居丹阳。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75,第1691~1692页。


这就是说楚熊绎受封是因先祖鬻熊“勤劳”文、武而受封。《左传·桓公二年》载:“天子建国,诸侯立家。”阮元:《十三经注疏》之《左传》,中华书局,1980,第1744页。熊绎受封亦即“天子建国”。西周时期,周王直接统治的地区,称为“王畿”,除此而外的领土分封给公、侯、伯、子、男五等诸侯及附庸小国。这些受封国可以说是西周的地方政权。

被分封的楚国,仅在名义上受封子男之田,居丹阳,既未分器,也未分宝典与民,但对于周天子仍有定期朝贡和提供军赋等义务,只是义务较轻罢了。

《左传·昭公十二年》载:


昔我先王熊绎,辟在荆山,筚路蓝缕,以处草莽。跋涉山林,以事天子。唯是桃弧、棘矢,以共御王事。阮元:《十三经注疏》之《左传》,中华书局,1980,第2064页。


《左传·僖公四年》载,齐桓公伐楚,责之曰:“尔贡包茅不入,王祭不共,无以缩酒。”阮元:《十三经注疏》之《左传》,中华书局,1980,第1792页。楚对天下宗主的贡奉仅为“桃弧”“棘矢”“包茅”等一些菲薄的物品。

熊绎受封,对楚社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楚国不仅掌握本国的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大权,仿照周王室的体制设置自己的职官,作为一个地方国家,它还能系统建立地方政权,在国内修建城池,征集军队,成为完全掌握自己政治、经济、军事与文化的独立的政治实体。

“楚子”即鬻子,为楚国之君。《史记·周本纪》集解引刘向《别录》曰:“鬻子名熊,封于楚。”楚国因“楚山”而得名。楚山即今终南山,时称“华山”。后来楚邑迁于荆山附近,史书与西周金文中的“楚荆”,即指楚国。徐锡台先生考证:“古时终南山,一名华山,又名楚山。”徐锡台:《周原甲骨文综述》,三秦出版社,1987,第16页。今终南山麓还有楚山、楚水。

此即楚国名称的来源。楚之初封尚属小国。鬻熊以前,楚虽号称国家,但带有明显的氏族制残余,血缘关系在国家关系中仍起着强大的纽带作用。故《史记·楚世家》云:“(楚)或在中国,或在蛮夷,弗能纪其世。”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75,第1690页。楚在先周时期,与周有往来,是周的友邦之一。进入春秋以后,王室衰落,楚与齐、秦、晋逐步成长为大国。

楚君对于周王朝来说,是地方政权的首脑,而对楚国来说,就是权力最高的国君,国君之下设有中央职官系统。但是,从楚建国到春秋时期开始,因史料阙如,中央职官的系统详情已不可考。大体是楚建国之后,中央政府机构是由“敖”组成的。

关于“敖”字的解释,历来不乏其人,主要有7种说法。(1)《尚书今古文注疏·书序下》载“西旅献獒”。孙星衍注:“马融作‘豪’,曰酋豪也;郑康成曰‘獒读若豪,西戎无君,名强大有政者为酋豪。'”马、郑二家明确指出“敖”与“豪”通。(2)杜预在《左传集解》中,昭十三年注訾敖曰:“不成君无号谥者,楚皆谓之敖。”(3)清人易本烺《春秋楚地答问》认为:“若敖是地名,先君所葬,犹后世称某陵,而后以为族氏也。”并说“窃疑敖为水名”;楚之未成名者曰敖,如堵敖、訾敖、郏敖,则别是一义。(4)顾颉刚《史林杂识》认为:“仪与坎在有谥前,囏与员在有谥后,而囏为其弟熊恽所弑,员为其季父公子围所弑,其无谥宜也。仪与坎独异于列代之王而以‘敖’名,何耶?”又说“此敖当为楚语丘陵之意”,还说“楚王之无谥而称敖者,盖即酋豪之义。二说孰是,当待讨论”。(5)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于若敖、郏敖注为“酋长”。于昭十三年訾敖下注云:“楚君王之无谥者,多以葬地冠敖字,如《楚世家》有杜敖,僖二十八年传有若敖,昭二年传有郏敖。”(6)姜亮夫认为屈原为楚之宗亲,曾作三闾大夫,“即后世宗正,亦即屈家世守之莫敖”。他还说:莫敖的“敖”字就是大犬,“莫敖”可能是三苗语言。(7)唐嘉泓《释莫敖》认为,“楚国贵族统治者中,除莫敖外,还有若敖、霄敖、堵敖、郏敖、连敖等”,足见“敖”可以单独成义,是一历史现象。“敖”既然是一社会现象,当然不会一成不变,它由共名而专名,由泛称而专称,最初出现于原始社会的氏族制中,带有普遍性,进入国家政权后,具备职官性质,纳入行政管理系统之中。说法虽多,但大同小异。马融、郑玄《尚书·书序》注“敖”皆解作“豪”,部落酋长之义,是对的。唐嘉泓先生据此发挥说,早在尧、舜之时,就有用“敖”字命名的人物或氏族部落,如《庄子·人间世》载“昔者尧攻丛林胥敖”, 《吕氏春秋·召类》载“禹攻屈敖”。西周时期,铜器铭文上还常出现以“敖”字命名的酋长或“邦君”。如敖伯簋“二月,眉敖至见,献敖”, “王命益公征眉敖”;岐山出土九年卫鼎“眉敖者肤为吏(使)”。唐嘉泓:《先秦史新探》,河南大学出版社,1988,第160页。可见,以“敖”名官在尧、舜时期就已存在了,但“敖”多半为少数民族的部落首长。

楚国的国君称“敖”,始于熊渠,其后熊仪称“若敖”,熊坎称“霄敖”。楚王熊渠时曾谓自己“蛮夷也,不与中国之号谥”,并一度封三子为王,但终因惧怕周王室而去其王。及春秋,楚熊通见周衰微,遂自称王,以至于战国。楚君之下其世袭贵族的首领或族长也称“敖”。如“若敖”“莫敖”“敖”等,他们的子孙宗族,亦同样称为“若敖”“莫敖”“敖”。诸敖与楚国君为同宗族的人,具有血缘关系,“敖”是楚国王室裂变出来的家族长,楚国的“敖”,可以承担楚国的内政、外交、祭祀和军事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