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30年中国法治建设的主要成就
30年来,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民主法治理论不断丰富,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不断发展,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在中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这不仅突出表现在行政法治、刑事法治、民商事法治、市场经济法治与社会法治等方面获得的重大进展,还综合体现为司法改革、法制宣传教育、公益法律、法学研究等领域的重大突破。
(一)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中国的立法记载了改革开放曲折发展的足迹,肯定了30年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进步的成果,构建了能够较好发挥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两个积极性的立法体制,制定和完善了立法程序,提高了立法技术,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在30年中,除现行宪法和四个宪法修正案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230多件现行有效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600多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近7000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6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依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法律各部门立法数量的多少来排序,所占的比例分别是:行政法79件,占现行有效法律的34.49%;经济法54件,占现行有效法律的23.58%;宪法及宪法相关法39件,占现行有效法律的17.03%;民商法32件,占现行有效法律的13.97%;社会法17件,占现行有效法律总数的7.42%;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7件,占现行有效法律的3.0%;刑法1件,占现行有效法律的0.43%。
在立法体制上,1978年以来,中国逐步确立了充分发挥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积极性的“集权的分权立法体制”。“八二宪法”的颁行,奠定了现行中央与地方分享立法职权体制的宪法基础。之后,还采用了一般立法、授权立法、特区立法等方式,使宪法确立的立法体制在实践中得到不断完善、充实和发展。宪法、法律和立法授权决定的这些规定,使中国的立法权限在形式上得以初步划分,加上从法律体系的构成上对行政规章制定权的确认,基本上构成了中央和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分别行使立法职权的立法权限体系。
立法程序和技术也在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实践中逐步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改革开放初期,“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对立法程序有一些规定,但比较简单”。1983年6月,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的杨尚昆对完善立法程序作出重要指示。随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提出,“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包括法律制定程序在内的议事活动程序和规则,用程序法的形式作了比较具体、明确的规定,使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重要内容的立法程序得到了法律确认,保证其在国家的重要的政治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施”。2000年《立法法》的颁布,从根本上健全和完善了中国的立法程序,标志着中国立法制度建设进入一个新层次。《立法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规定了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30年来,中国从实践中总结出了六条立法基本经验:第一,立法要坚持从国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发展道路;第二,立法要坚持以宪法为依据,以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第三,要把立法同改革开放、科学发展、稳定繁荣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起来;第四,要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高质量立法;第五,立法要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第六,立法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行政法治取得长足进步
中国法治建设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之一,是行政法治建设的发展水平和发达程度。
中国行政法治的30年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自1978年至“八二宪法”颁布,是行政法治得以恢复和发展的阶段。这一时期行政法制工作的重点,是制定一系列适应新形势和情况的调整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法规,建立各种有关的行政管理制度,使行政管理逐渐法制化。重要的立法举措包括:出台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职权和工作方式;制定了《国务院组织法》,将国务院的组织活动重新纳入法制轨道。此外,还颁布了大量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涉及经济活动、财政税收、文教卫生、公安司法、资源环保、人事管理等方面,为依法行政提供了前提条件。
“八二宪法”颁行后,中国行政法治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进入一个较快发展的时期,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改革和精简政府机构,二是确立和规范行政立,三是完善行政法律规范,四是加强和完善监督法,五是建立行政诉讼制度。这期间,中国主要行政执法领域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制度开始健全,在军事、公安、司法、民政、财政、税务、金融、审计、企业、商业、外贸、海关、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环境、交通、物价、物资、科技、文化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行政管理法规,为依法行政创造了必要条件。1989年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正式通过《行政诉讼法》,成为中国正式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加强行政法律制度建设、加快走向行政法治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自1989年4月至今,中国行政法治步入快速发展阶段。这一时期中国处于行政领域立法的高潮期,大量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出台,如《集会游行示威法》《环境保护法》《城市规划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城市绿化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家赔偿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人民警察法》《行政复议法》《公务员法》,等等。其中,《国家赔偿法》确立了“责任政府”的基本法律观念,极大地改变了公众的权利意识,对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具有重大意义。《行政处罚法》作为中国第一部涉及行政程序的法律,确立了“处罚法定”的原则和现代法治的法律保留与法律优先原则,在中国法律制度中首次引入听证概念,体现了制度创新。2004年颁布的《行政许可法》,主要规范的是政府行政审批权限,直接涉及国家体制改革的问题——尤其是政府职能的转变,影响重大。《行政许可法》以法治政府为目标,绘制了法治政府的蓝图,确定了政府职能的定位,是中国走向法治政府的又一个里程碑。2006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公务员法》,是中国第一部管理行政机关内部人员的法律,对于建设法治政府、深化国家行政体制改革具有深远影响,被认为是中国干部人事制度走向科学化、法治化、民主化的一个里程碑。
要言之,1978~2008年的30年,是中国依法行政阔步向前的30年,是奠定迈向法治政府基石的30年。在这期间,中国行政法治建设发生了几个重大变化。第一,现代理念、原则和新型管理手段在依法行政中得到承认和运用。30年间,中国依法行政已远远超越了行政合法性和合理性这一传统行政法理念和原则限域,既大大丰富和深化了这些原则的要求,也继受和接纳了听证、信赖保护、公开、参与、比例原则等诸多现代行政法治原则。第二,行政法的权力结构从重权力、轻权利向权力和权利并重转变。《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使权力结构的重心开始发生转移,《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促进了这一调整,初步形成了权力和权利良性互动的局面。第三,政府职能从全能型政府向有限政府、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随着对政府与市场关系认识的不断深化,政府开始逐步转变职能,将部分职能让渡于社会。第四,行政法机制从单纯的制约机制转变为制约和激励兼顾。第五,行政行为方式从纯粹的命令—服从模式发展成为强制与非强制手段并用的多重方式。第六,在程序与实体的关系上,从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发展到实体和程序并重,结果和过程并重。第七,行政系统内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日趋合理;公众的监督、参与和支持构成依法行政不断向前发展的根本动力。第八,践行依法行政由外在要求转向内在自觉。
(三)经济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国民经济保持平稳快速发展,经济法治在立法、执法和司法方面取得了一系列巨大成就,为巩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成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回顾历史,改革开放的30年就是社会主义经济法治建设的30年,这30年中,中国颁行和完善了大量的经济法律法规,及时、妥善、系统地调整了国民经济不同发展阶段出现的各种利益冲突,成功完成了从计划经济到有计划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转型,并通过经济法律调整机制切实保障了体制转型中国家、集体、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经济法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品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得到充分展现,一个有利于科学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的经济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改革开放初期,1981年制定的《经济合同法》是中国最早适用于所有经济活动主体的经济法律,这部法律成为终结计划控制机制的制度先导。在其之前,为吸引外商投资,中国于1979年专门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经济法律法规,1980年和1981年分别颁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需要鼓励或发展的企业,在税收上给予了减免税以及鼓励再投资等优惠待遇。1980年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等经济特区立法,与三资企业立法一起,成为中国对外开放经济法治建设成果的集中展现,不断丰富的外资企业形式进一步改善了中国的投资环境。在国有企业改革中,1988年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标志着国有企业改革成为企业法制建设的核心生长点,使其改革成果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获得了巩固和发展。同时,《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为积极探索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提供了法律保障。1992年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对推动全民所有制企业进入市场、增强企业活力意义深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后,改革经济管理体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就成为实现经济法治的重要任务。在市场主体立法方面,除了继续沿用并完善按照不同所有制进行企业立法外,继1993年《公司法》之后,中国陆续颁行了《乡镇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重要法律,从而使企业立法进一步适应了国际发展趋势,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得以系统建立。在经济立法中,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成为经济法治建设的重点。1993年,中国制定了《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重要经济法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1994年的《对外贸易法》则确立了中国统一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对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意义重大。2004年中国修改了该法,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尤其需要强调的是,2007年出台的《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自由竞争、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制度,被称为“经济宪法”。在财政体制改革中,国务院于1993年底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施工商税制改革。坚持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障财政收入。这次工商税制改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的一次税制改革,其目的是满足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实行分税制后,中国建立了以流转税为主体,流转税与所得税相结合,并以其他税种为辅助的税收体系。目前,以新《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为代表的中国税收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形成,《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财政立法也日趋完善。在金融法方面,1995年被称为中国的金融立法年,中国相继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紧接着,1998年制定了《证券法》,2001年颁行了《信托法》,2003年颁行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同时修改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2006年颁行了《反洗钱法》等,从而使中国的金融法律体系框架基本确立,标志着中国金融业的改革开放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这些金融法律的颁行,使各类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经营均有了具体的法律依据,相互之间业务分工明确,从而夯实了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法律基础。
总的来说,中国的经济法发端于中国的改革开放,30年改革开放的脉动书就了中国经济法治发展演变的全部历史。伴随着改革开放新需要而产生的中国经济法治,有两个明显的立法特点不容忽视:一是在立法指导原则上,一直遵循立法决策与发展决策、改革决策紧密结合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应经济体制改革最紧迫的需要而优先立法,以引导、规范、推进和保障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二是在立法具体形式上,采取了与经济体制改革大体相同的思路,不贪大求全,不追求一步到位,而是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条件的成熟程度分别采取授权立法、实验试点等方式,积极稳妥地向前推进。实践证明,现行经济法律体系有效保障了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保护了改革开放取得的成果。
(四)民商法律制度逐步健全
30年来,中国的民商立法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政治变动、党的指导思想和政策等的变化,走过了曲折的道路,也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以1992年召开的十四大为界,民法的发展可大致分为两个阶段:1978~1992年是抗争僵化的理论教条、重新探求法学自身正当存在权利和发展规律的过渡阶段,1992年十四大之后至今则是民商立法加速发展的繁荣阶段。
其中,第一阶段又以《民法通则》的颁布为界,可分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是理论准备阶段,法学界在理论上进行了轰轰烈烈的讨论;后一阶段则以《民法通则》为依托,开始研究民商法固有的各项具体制度。这一时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婚姻法》(1980)、《经济合同法》(1981)、《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继承法》(1985)等单行法规在其所涉具体部门上改变了之前无法可依的窘况。然而,这些法律法规缺乏弹性,并且比较凌乱、松散,尚没有形成相对健全的法律体系,内容也相对简单,大多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实施办法。
《民法通则》的颁行和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公布,填补了中国民商基本法的空白,为市场经济运转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原则与制度,从立法上回应了多年来学界围绕民法调整对象而展开的争论,标志着中国民(商)事立法开始走向体系化,促进了立法战略重点的转移。《民法通则》的颁布,使中国立法进入了体系化的阶段,形成了以《民法通则》为核心,包括《经济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单行法的相对完整的民商法律体系。客观地说,《民法通则》的颁布是中国民商立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中国民法体系从无到有的标志。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目标的提出,为中国民商立法开拓了前所未有的前景,民商立法从此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尤其是在直接反映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领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此后的十几年中,中国基本形成了以《民法通则》为基础,由《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公司法》《婚姻法》等单行法分别调整的综合民(商)事立法体系,已涵盖传统民法的外延。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物权法》,这是民事立法领域发生的重大事件。《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制定《物权法》是实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的需要。它对以往的相关立法作了初步的总结,构建了比较健全的物权法律体系,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利于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也标志着中国民法典向诞生迈出了关键一步。
30年间,伴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形态的发展转变,民法发挥的作用从无到有并日益重要。这30年的历程可大致概括为:以相关联的两部立法——《民法通则》和起草中的民法典为中心,从民法虚无主义到近代民法重建,再向现代民法的过渡。民商法治的转型历程也清楚地折射出了中国的法治之路:随着20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民法与经济法、民法与刑法等部门法界限的划清使法学整体能各按其固有地位和本来面貌正常发展,各领域逐渐实现了有法可依;此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确立,为以民商法为代表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充分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现在,民商立法已逐步健全,法理研究、法学方法论也进行了比较彻底的转型。
(五)社会法治获得大发展
1978年以来的30年是社会法治获得大发展的30年。在这30年中,社会法治建设与经济和社会建设一同进步,包括社会保障法规、劳动法规、社会保护法规、医疗卫生法规、环境法规等在内的社会法各领域也同其他法律领域一样共同发展。社会法治的发展不仅体现为社会立法数量和质量不断提高、体系不断完善,而且,依法行政、依法参与、依法维权的法治理念也在法治实践中得以贯彻,有法可依、依法而治的局面已经显现并在社会领域形成良好的秩序,公民的社会权利逐渐得到了尊重、确认和保护。
1.社会保障法治的发展
30年来,处于社会保障体系核心地位的社会保险制度发生重大转变,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为主体的社会保险领域的法治水平得到提高。在养老保险方面,中国建立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责任制度、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制度、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了养老保险的逐步社会化,覆盖人口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医疗保险向建立“低水平、广覆盖、共同负担、统账结合、多层次”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目标逐步靠近。在失业保险方面,以1999年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为标志,中国失业保险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在工伤保险方面,《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的颁布实施,使中国的工伤保险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工伤保险的实践进入了一个新阶段。2003年4月,国务院通过了中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工伤保险的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四年多来,企业职工的生活风险得到了可靠有力的保障。在生育保险方面,198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统一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制度,将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从原来的国有企业扩大到国内一切企业;1994年12月,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确立了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的生育保险模式。
在抚恤保障方面,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军人的抚恤优待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同时废除了1950年颁布的5个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至今仍是规范优抚安置问题的主要法规,除此之外,《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也对优抚安置问题作出了规定。
在社会福利方面,1999年12月,民政部颁布《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把社会福利事业逐步从官方举办引向社会举办,并按福利需求设立福利项目。同时,社会办的福利机构尤其是社会办的社会福利企业也在迅速发展。在对原有的绝大多数企业福利进行了社会化改革以后,国家对计划经济时代建立的住房制度和教育制度进行了改革,推出了廉租房制度、经济适用房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等。
在社会救济制度方面,1999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法制化管理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从1999年制度建立时起,中央和地方财政的资金投入以及获得低保待遇的人数逐年增加。在中国社会保险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极好地发挥了其“兜底”功能,保障了绝大多数由于各种原因,特别是由于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而下岗失业的人员的基本生活,为社会营造了安定的国内建设环境。
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方面,改革开放30年来是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全面建立和恢复的重建时期,目前农村正在构建以农民养老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为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
2.劳动法治的发展
30年来,中国劳动法治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中国劳动法治的发展进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前。在这一阶段,中国劳动立法和劳动工作从整顿工作制度入手,以服务于恢复和发展生产为目的,而后以经济体制改革为依托,着力改革劳动管理和工资制度。
第二阶段是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因应进入20世纪90年代尤其是中共十四大召开以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数量增多,劳动关系出现多样化、复杂化的形势,199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劳动法》。《劳动法》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方向,内容涉及就业促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等,系统建立了中国的劳动法律制度。《劳动法》的颁布是中国劳动立法的里程碑。《劳动法》颁布后,有关部门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三阶段是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后的时期。根据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获得通过,它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考量中国劳动关系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地位和实力的不平衡,在保护劳资双方利益的基础上,确立了向劳动者倾斜的立法原则,规定了一系列保护劳动者的制度。2007年8月中国还颁布了《就业促进法》,明确了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责任,对职业中介机构进行了规范,明确禁止就业歧视。为了促进劳动争议又好又快解决,中国于2007年12月通过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些法律贯彻向劳动者倾斜的立法原则,立足于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中国劳动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极大地完善了中国的劳动法治。
《劳动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调整劳动关系,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育,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据不完全统计,《劳动法》实施以来,中国颁布的与劳动有关的全国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超过100件,中国劳动法治领域取得了重大成就。《劳动法》作为一个崭新的法律部门,越来越受到决策部门和社会各界的重视,其重要性也越来越得到各界的认可。
3.社会保护法治的发展
社会保护法是社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关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保护的法律法规的概称。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十分重视特殊群体的保护工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立法体系。
第一,老年人保护法治。国家颁布了一些配套的法律法规,包括老年社会保障、老年福利与服务、老年卫生、老年文化教育以及老龄产业等多方面内容。据统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颁布的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达200余件,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在内的老龄法律法规体系框架。除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有一些法律涉及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例如,《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重要法律中,都有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规定。
第二,妇女保护法治。30年来,国家十分重视妇女保护方面的立法,已形成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一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在内的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法规体系。从立法上看,妇女保护法治建设的最大成果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行。虽然,此前的很多法规中都含有妇女权益保护的条款,但《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保护妇女权益作了系统全面的规定。同时,国务院还发布了一些保护妇女权益的专项法规,如1986年的《妇幼卫生工作条例》、1988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90年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
第三,未成年人保护法治。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未成年人保护立法成就斐然。中国未成年人保护立法成果集中在20世纪90年代,其主干法是1991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1999年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专项法规有国务院1990年颁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1991年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994年的《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和1998年印发的《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等。其他如《宪法》《刑法》《收养法》《婚姻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也有大量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特别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后,一些专门法如《矿山安全法》《劳动法》《广告法》《监狱法》《教育法》等,甚至《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合伙企业法》中都有关于未成年人特别保护的规定。中国还积极参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起草制定工作,并于1990年8月29日正式签署了该公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和《义务教育法》及实施细则等也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执法方面,各级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开展未成年人法制教育、救助失学青少年、实施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治等方面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绩。在司法方面,各级法院为未成年人权利救济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为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共建立了3000多个少年法庭,使未成年人的权利得到司法的特别关怀。不仅如此,在打击雇用童工、拐卖儿童、虐待儿童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司法机关也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第四,残疾人保护法治。30年来,中国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残疾人保障法》为基础,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配套的残疾人保护法律体系。目前,中国《宪法》、《刑法》(1997年修订)、《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订)、《民法通则》、《教育法》、《公务员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许可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都有关于残疾人特别保护的规定。国务院及各部委先后颁布的关于残疾人保障的专项法规有:1984年的《关于对残疾人员个体开业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的通知》、1990年的《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的《残疾人教育条例》、1995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的《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1999年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和2001年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等。2007年2月,国务院发布《残疾人就业条例》,以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并将5月20日定为法定全国助残日。同年3月,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特命全权大使王光亚代表中国在《残疾人权利公约》上签字,使中国关于残疾人保护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在司法方面,各级法院为残疾人权利救济提供了较好保障,在打击侵犯残疾人权益的违法犯罪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4.医疗卫生法治的发展
医疗卫生与人民健康和幸福密切相关,中国历来重视医疗卫生领域的法治建设。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健康水平不断提高,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医疗卫生事业更是取得飞速发展,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尽管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1978年至今,中国医疗卫生立法呈现空前繁荣的良好局面,其间共制定和修改13部卫生法律、50部卫生法规及约238件卫生行政规章。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还制定了大量关注公共卫生的相关法律,主要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200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和《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为指导医疗卫生司法工作,还发布了若干关于医疗卫生的司法解释。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批准了一系列关于健康和卫生方面的国际条约。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5年批准加入了《经〈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议定书〉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1998年批准了《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1989年批准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2001年批准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5年批准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2006年批准了《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等。
5.环境法治的发展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环境法治即环境立法、环境执法、环境司法、环境守法、环境参与和环境法律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取得巨大成就。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非常重视环境立法工作,成立了环境保护法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颁布,标志着中国的环境保护开始走向规范化。此后,国家制定了《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重要的环境法律,制定并及时修订了《土地管理法》等环境法律。
1989年12月26日,国家在总结《环境保护法(试行)》实施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了《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的颁布意味着中国环境法律体系的构建开始朝着体系化的方向前进。此后,国家制定了《水土保持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业法》等环境法律,修订了《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法律。
依法治国方略实施以来,环境立法速度居各部门法之首。从1997年起,中国先后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防沙治沙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等政策性文件。这些法规文件与中国1997年之前制定的与环境有关的法律文件一起,共同组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环境法律体系。
这个期间,中国环境法治整体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环境立法的体系化和民主化大大加强;二是环境法治的理念有了重大转变,重视发挥依法办事的作用;三是按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和环境保护的需要,不断调整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方针,体现了与时俱进性和指导性;四是注重监管体制、制度和机制的衔接性和实效性;五是不仅重视立法,还注重法律的实施和监督。所有的这些成就,按照立法体系的完善程度、监管体制的科学性、法律制度与机制的合理性和周密性、法律的实施程度、法律参与和法律监督的执行情况,以及法律所发挥的实际作用几个法治标准来考察,均说明中国环境法治的架构已经初步形成。
(六)对外经贸法治日臻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间,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国际经济法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大规模地参与国际经济组织以及国际经济立法活动,全面推动并已基本实现国内相关经济法律与公认的国际经济法规则的接轨。截至2007年底,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经济组织已有50余个,签署、批准的国际经济贸易类条约已达130多个,与世界上100多个国家签订了有关贸易、投资、税收等经济类双边协定。30年来,中国已从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初学者逐步成为当今国际经济立法的主要参与者和推动者。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对外经济合作的需要,中国制定和颁布了一批法规,也与其他国家签订了一些经济贸易条约和协定。在对外经济贸易法治建设方面,涉及对外经济贸易等领域的立法活动全面步入“快车道”。据统计,截至1990年,在短短的十年中,中国涉外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法规就达400件。为适应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改革开放的需要,中国不仅加快了对外经济交往方面的国内立法速度,而且,在国际经济法律实践方面迅速打开局面,实现了历史性突破。
1994年,中国首部对外贸易关系的基本法——《对外贸易法》正式制定和实施,这标志着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领域的法治建设逐步成熟,具有中国特色的外经贸法律制度基本建立。从《对外贸易法》颁布前后到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国相继制定、颁布和实施了大量的对外经济贸易法律法规,内容涉及外商投资、进出口贸易、知识产权、外汇管理、金融保险、海事海商、海商以及航空运输、国际税收、反倾销和反补贴、国际仲裁及司法协助等国际经济法的全方位各领域,在国际上全面参与联合国及其所属组织、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995年后被世界贸易组织所取代)、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世界主要国际经济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发挥着越来越积极的作用。这对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具有极为重要和深远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中国加入WTO是中国外经贸领域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是中国政府在国际经济法领域中最重要的一次法律实践。《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涵盖的相关协定、《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以及《中国工作组报告》构成了对中国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经济法文件。入世前后,中国政府开展了对国内立法、行政措施以及管理体制的全面清理、修订和完善,在短时间内基本实现了中国相关法律制度与WTO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接轨,推动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迈向更高的层次,知识产权、反倾销、反补贴等方面的立法已走在世界前列。2004年4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颁布于1994年的《对外贸易法》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通过的外贸法总结了外贸法诞生十年来的经验,适应了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要求,借鉴各国外贸立法的先进经验,体现了中国外贸管理的基本理念,确定了外贸改革发展的方向和制度保障,从整体上说是一部符合中国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外经贸发展客观需要的法律。
中国的外贸法律制度经过半个多世纪外贸实践的考验,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从零碎到系统,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后,已经成为WTO规则和中国入世承诺在中国得以实施的主要纽带。在中国进行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外经贸法律起着排头兵和示范作用,并且对中国跃居贸易大国地位起着直接的推动作用。
(七)司法改革初见成效
司法改革的意义在于保障司法公正,更在于塑造法治秩序。在中国,司法改革承担着巩固和推进中国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和治国法治化的重要使命。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司法得以重建和发展,在机构设置、职能扩增、审判方式改革、法院管理、权利保护以及法律援助等方面取得了不少成就和经验。司法改革成为一个全社会关注的话题,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
从司法改革的主体来看,司法改革经历了从社会呼吁到政府主导的过程。20世纪90年代中期,司法改革主要是学术界和媒体谈论的话题。目前司法改革已成为中央主导、各部门紧密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讨论的国家统一行动。司法改革是改革开放的逻辑结果,是中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和民主与法制建设发展的一个必然过程。在某种意义上,司法改革是中国法治进程的集中体现,是透视中国法治发展状况的一个聚焦点。司法改革是一个宏大的工程,涉及司法体制、司法程序、法官制度等全方位的调整。
1978年以来,中国的司法制度处于构建与改革并行的发展过程之中。30年来,不断建立和完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努力通过公正司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中央政法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法院、检察院分别制定了各自的改革规划。司法改革初见成效,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为民众诉讼活动提供方便,体现了司法为民。一是降低诉讼收费标准,加大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力度,完善律师收费制度。二是简化程序,方便群众诉讼。三是多策并举,解决执行难问题。第二,强化诉讼活动的监督制约,促进了司法公正,加强了对职务犯罪侦查、司法人员渎职行为和刑罚执行等诉讼活动的监督制约。第三,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以公开促公正。第四,完善刑事政策和矛盾纠纷多元调处机制,不断增加社会和谐因素。第五,改革管理方式,提高司法效率。依法扩大民商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了司法效率。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已达38.87%,民商事案件达71.26%。第六,改革和完善诉讼制度,推进司法民主。人民陪审员制度不断完善,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全面开展。第七,改革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保障人权。第八,改革和完善干部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机制,缓解了影响政法工作的保障性困扰。
综观中国司法改革的总体进程,尽管司法改革的制度化成果与理想的法治状态仍有一定的差距,但这场司法改革的作用仍不容低估。可以说,这是一场“以实现司法法治化为起点而带动的社会整体法治化运动”。不论对人民法院还是对整个社会,其影响是深刻的,也是持久的。
(八)法律教育的空间不断拓展
法律教育承载着为国家培养法律人才、向民众传播法律知识、对社会弘扬法律精神的重要功能。可以说,法律教育的状况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和国家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标志。30年来,中国的法律教育走过了一个从小到大、从单一到全面、从简单模仿到不断创新的发展历程。法律教育的目标从单纯职业化教育转变为职业化教育与普及化教育并重、培养法律执业人员与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并重。近几年来,随着中国的教育体制呈现多元化的趋势,法律教育的结构也越来越多样化。按照法律教育的目的,对法律教育的结构进行分析,可以将中国的法律教育划分为高等院校法学教育、法律职业教育和普法教育。
1.高等院校法学教育
从历史发展的轨迹看,30年来,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主要包含恢复发展(1977~1991年)和逐渐繁荣(1992年至今)两个阶段。“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为了重建法学教育,培养法学人才,满足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求,1977年秋,恢复了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制度。1978年开始,西南、北京、华东、西北四所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等政法院系先后恢复招生。
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法学教育尽管促进了法律人才的培养,但仍然没有缓解当时政法人才奇缺、素质低下的状况。1983年之后,除了大力发展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之外,教育部、司法部更加重视“多种层次、多种形式办学”“全日制教育和业余教育并举”“除了继续巩固、提高和发展大学本科外,应大力发展大专、中专这两个层次”的办学方针,“大力培训在职干部。大力发展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自学考试等多种形式办法律专业”。
1992年后,中央对法学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1995年,全国法学教育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为社会各个领域培养复合型、应用型、外向型的通用人才。1999年,国务院决定扩大高等学校教育规模,使中国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在2010年达到15%,实现高等教育由精英化向大众化的转变。由此,法学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也得到进一步发展。自1996年起,中国开始招收和培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JM),1998年开展在职攻读法律硕士学位教育。
在这一时期,法学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得到了长足发展。在法学课程设置上,借鉴发达国家法学教育的模式,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同时,中国修改了《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并推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30年来,中国法学教育从恢复重建到持续改革和发展,已经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结构比较合理、整体质量稳步提高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模式。法学教育的中国模式与美国模式、欧洲模式呈现三足鼎立之势,主要特色为:以法学学士、硕士、博士教育为主体,法律硕士教育为补充的高等法学教育体系;法学的基本教育、特色教育、继续教育有机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普通高校、科研机构的法律素质教育与专门学校的法律职业教育衔接、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学教学教育互动的就业机制。
2.法律职业教育
法律职业教育是针对法律职业者的教育,它不仅是中国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殊性在于,它培养的是将要从事法律职业的法官、检察官。可以说,法律职业教育制度为司法体制的运转提供智力支持和知识贡献。改革开放前,中国的法律职业教育几乎是一片空白。改革开放以后,也主要是实行“补课教育”,即为在职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法律业务培训。随着中国政治、经济和法律的不断发展,中国的法律职业教育逐步从补课式、应急性培训向系统化、规范化培训转变,从知识型教育向素质型教育转变,由单纯学历教育向培养复合型、高层次人才教育转变。
(1)法官职业教育。
中国传统的法官培训方式主要是在职离岗的脱产培训,近年逐步加强了法官培训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派法官出国进修、邀请国外法学专家和法官来中国进行专题讲座。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颁布了《法官培训条例》,该条例明确了法官培训的组织与管理、内容与形式、条件与保障、考核与责任等各个方面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还先后制定了《2001~2005年全国法院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2006~2010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具体明确了各个不同时期法官培训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基本任务以及保障措施,使教育培训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这两个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初步实现了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由学历教育为主向岗位培训为主的转变,从应急性、临时性培训向系统化、规范化培训的转变,从普及性、知识性培训向职业化、精英化培训的转变。
(2)检察官职业教育。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就开始重视对检察官的教育培训工作。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中国检察官的培训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一是建立了多层次的培训机构,二是对检察官进行了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的培训,三是把检察官的培训纳入法制轨道。为了让检察官培训制度化、规范化,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2001~2005年全国检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2001~2005年五年间的检察官培训作了具体规定。该规划明确了2001~2005年五年检察官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2007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检察官培训条例》,该条例第2条规定,检察官培训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把政治理论培训放在首位。培训应以增强法律监督能力为核心,以专业化建设为方向,强化管理,注重质量,讲求实效,为检察事业提供可靠的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3.普法教育
自1986年以来的二十余年里,中国实施了五个普法教育“五年计划(规划)”,宣传了党的民主法制建设方针与思想、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初步实现了三个历史性转变,即从对一切有能力接受教育公民的启蒙教育到以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能力为重点的全民法律意识的转变,由单一普及法律条文向全方位推进依法治理的转变,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由虚变实、由弱变强,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转变。
(九)专业化、正规化、市场化的法律服务行业初步建立
所谓法律服务,从广义上是指法律执业人员凭借其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有偿法律帮助的活动。法律服务是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对社会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大力恢复和发展法律服务。一方面,持续推进以法律为手段的制度化建设,制定和颁布大量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多的社会生活领域被置于法律的调整之下。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与日俱增,也加速了法律服务的发展。另一方面,着力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加强人权保障、建设法治国家成为此时中国的一项重要社会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客观上也需要通过法律服务的作用,保障个人的权利,制约和监督公权力的行使。正是基于这样的社会形势需要,中国的法律服务业得到了持续、稳步发展,并取得了突出的成就。
回顾30年的历程,中国法律服务业的发展有三条主线。一是专业化,即对法律服务人员的学历、专业知识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可以从法律服务人员职业准入的专业和学历要求越来越严格、法律服务人员总体学历水平和业务能力不断提高、法律服务发展后期律师一元化的政策倾向三个方面体现出来。二是正规化,即加强了法律服务的制度化建设,在机构设置、职业准入、执业许可、市场监管、纪律惩戒等方面,都更加规范。三是市场化,包括从身份上,法律服务从国家机关逐步转变为社会服务行业,人事管理、经营机制方面逐步实现市场化。市场化必然带来法律援助的问题,为解决一些当事人无力通过市场购买法律服务的问题,中国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作为法律服务市场化的一个矫正和补充。就目前来看,法律服务在这三个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中国专业化、正规化、市场化的法律服务行业已经初步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