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发展:成效与展望(200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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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30年中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

30年来,中国法治建设与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相结合,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积累了丰富而宝贵的经验。

(一)法治建设应与国家的政治背景相契合

30年来,中国法治是在中国社会结构与政治体制的环境下演变的,具有明确的政治理念和丰富的政治资源。中国法治的发展与西方法治发展有共性的一面,亦有与西方不同之处。中国的法治理念是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实现的。依法治国的关键,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限制公权力,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的法治化、制度化。在发展法治的过程中,中国一直努力正确认识和处理执政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把发展民主政治、严格依法办事与转变党的执政方式统一起来,逐步增强法律运行的常规化和自主性,促进法治使命的实现。要在有13亿人口的大国推进法治事业,必须寻求坚实的政治制度和资源,必须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这既是中国法治发展的政治优势,也是法治发展的政治基础。

第一,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30年法治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是改革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和根本保障。同革命年代和新中国成立初期相比,现在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所处环境和队伍结构已经发生许多重大变化。这些重大变化,客观上要求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把党对国家的领导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保证党始终发挥总览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第二,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发展道路。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植根于中华民族几千年来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广阔沃土,产生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为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而进行的伟大实践,是适合中国国情和社会进步要求的法律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相比,是社会主义类型的法治;与马克思恩格斯理想社会主义的国家与法治相比,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治;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相比,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与发展道路,是历史的必然、人民的选择。

第三,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是要始终不渝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一个密切联系、内在统一的整体。坚持三者的有机统一,是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

(二)法治建设应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变革

法治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社会利益的分配器。法治建设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不仅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法律的立、改、废工作,推进法制的改革完善,而且要引导、规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为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打击犯罪、维护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奠定行之有效的法治基础。

30年来,中国法治是在国家改革开放政策逐步实施的过程中发展的,反映了社会结构从封闭走向开放的历史进程。中国法治的发展以中国社会的客观实际为基础,中国改革开放的实践是30年法治生成和发展的社会背景。无论是私法的发展还是公法的发展,首先面临着本土经验与国际化的难题和挑战,而在整个法治领域,中国基本上顺利地度过了因不同文化传统而导致的制度性冲突,稳步推进了制度变革。

在法治发展中,因对待本土经验和外国经验的态度不同形成了本土派和移植派。多数学者主张将本土经验和外国经验有机统一起来,根据中国的传统和文化,经过必要的“文化加工”,把已经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外国合理的法治经验移植到中国制度实践之中,保持中国法律制度的自主性和开放性。这一点在公法发展方面表现得更明显。30年来,无论是在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领域、国家权力横向关系领域,还是在国家权力纵向关系领域,公法的立法和制度改革比其他“私法”领域,都更强调中国自身的社会背景和主体性,从未采取过过激的制度变革措施。在传统与现代、本土化与国际化的价值趋向上,中国采取了更为审慎的态度,力求预先充分考虑公法领域的“开放”可能带来的社会震动与增加的不确定因素。

(三)法治建设应围绕人的主体性和尊严而展开

在法治30年的发展中,制度的变革和观念的转变均围绕着人的主体性和人的尊严而展开。30年来,中国逐步实现了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在这一转变过程中,至关重要的问题就是对国家公权力的控制和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而这正是法治的历史使命所在。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本质,决定了维护人民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使命,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维护人民利益的必然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

在30年法治实践中,中国找到了法律制度发展的动力来源与价值标准,开始思考一些法治发展中的基本问题,即如何通过法律制度的发展满足社会主体的需求,如何通过法律制度的发展使人成为具有尊严的个体。历史教训赋予中国法律制度深深的“人性关怀”印记,使得法治发展的过程凸显了人权的价值。1982年“人格尊严”条款入宪,以1989年《行政诉讼法》、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颁布为契机,逐步建立了行政诉讼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特别是2004年“人权”条款入宪,使得个人相对国家的主体地位逐步提升,法律的国家主义色彩逐步淡化。中国共产党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为中国法治发展指明了方向,也为人权建设提供了行动纲领和指南。只有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人民的积极性,在全面发挥社会创造力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和谐。在30年的法治发展中,体现“以人为本”的立法、制度调整与改革呈现逐步扩大的趋势。

(四)法治建设应努力寻求“公”与“私”之间的平衡

30年法治的发展所始终面临的基本问题是,如何协调国家与公民、自由与秩序、私益与公益之间的矛盾,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使制度、秩序的存在与权利保护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在具有合法性的法治平台上真正实现“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原则。这一点在宪法和行政法发展的30年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从强势的国家体制到国家权威体制的削弱,从“管理型政府”到“服务型政府”的转变过程中,作为公法制度主体之一的政府从在秩序与权利之间徘徊,到逐步走向成熟的过程中。特别是在行政法领域,这一变化集中体现在新政权的价值定位上,中国经历了从“管理论”到“控权论”再到“平衡论”的逐步转变过程。

30年来,各项制度的架构均努力寻求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平衡,尽管在现实中出现了不同形式的冲突与矛盾,但总体上国家与公民的关系趋于平稳,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基本政治哲学的国家观念逐步形成,呈现从权利主体的公民向人权主体转化的新趋势。

未来中国法治的发展进程在很大程度上仍将受到整个社会发展模式和环境的影响。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未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基本目标。法治发展是整个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循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但基于法律的特殊功能与使命,法治必须寻求自身的发展理念和途径。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贯彻以人为本,就是用以人为本这一核心理念审视、反思法治发展的基本过程,切实把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促进人的自由平等作为法治发展的价值取向。同时,未来的中国法治发展既要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也要立足于中国实际,面对中国问题,解决中国问题,使法律成为凝聚社会力量、维护社会共同体价值、保障基本人权、约束公权力实效性的制度与规范体系。

站在一个开始的结束和一个结束的开始上,中国仍向着法治国家这个目标前进。

(参见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7(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