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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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参考10 保险人对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责任

2012年9月,甲保险公司签发以张某某为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单,保险期间1年。2013年9月,乙保险公司签发以张某某为被保险人的人寿保险单。2013年6月17日,张某某在保险期间内不慎被热滚轮挤压伤右手中指,在某医院就诊并入院治疗,所花费的医疗费基本已经由甲保险公司给付。其后,因需要二次手术,张某某再次住院治疗,又花去医疗费46378.70元,连同第一次住院治疗尚未理赔的246.30元,共计46625元。张某某第二次住院治疗时,甲保险公司承保的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期间已过,但乙保险公司承保的人寿保险的保险期间尚未届满。张某某多次就第二次住院医疗费事宜,向甲保险公司和乙保险公司要求理赔,要求甲保险公司在约定的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余额由乙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甲保险公司认为,张某某第二次住院治疗已超出保险期间,不予理赔;乙保险公司认为,张某某遭受的意外伤害不属于其承保的险种约定的保险期间内的保险事故,其不承担保险责任。

审理本案的法院认为,张某某和保险公司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被保险人张某某受到意外伤害系在甲保险公司承保的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期间内,对于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应在合同双方约定的责任数额63000元内进行赔付。保险公司已经赔付了张某某第一次医疗费39727.67元,余额23272.33元亦应赔付。张某某第二次住院虽不在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期间内,但其所受意外伤害系在保险期间内,二次住院治疗系对意外伤害之伤的治疗,故甲保险公司应予赔偿。张某某所受意外伤害发生在乙保险公司签发人寿保险单之前,该保险并未约定意外伤害险的项目,因此乙保险公司不应对张某某承担保险责任。参见《张某某诉大地财产保险、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11/id/1491402.shtml。

案例分析指引

1.什么是保险期间?对于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事故,保险人是否都应当承担责任?

2.什么是保险事故?保险人对保险事故造成的被保险人的不利益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3.本案中,张某某所受意外伤害发生在保险期间,是否为保险事故?张某某的第二次医疗支出费用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约定的保险事故?

4.本案中,张某某因为第二次就医而花费的医疗费用,是否为在人寿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中产生的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寿险项下的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