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参考9 保险人诉请财产保险费的交纳
1995年11月25日,某钟表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财产保险要求,投保楼宇结构等不动产人民币280万元;投保机器设备、用具、工具、库存物、成品半成品等动产,计美元90万元。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了保单,附明细表及保险条款。明细表注明:保险费率为0.35%,即不动产的保险费为人民币9800元,动产的保险费为美金3150元。保险期限为1995年11月28日至1996年11月27日。保单未明确规定保险费付费方法及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但在保单首部确定,鉴于被保险人已向保险公司付清明细表上指定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同意根据保险条款,在保险期间,如保险财产因意外灭失、毁坏或损毁,赔偿被保险人保险财产在其发生灭失或损毁时的实际价值,或给予受损毁保险财产,或受损毁部分以修复或更换作为赔偿(以下简称“鉴于条款”)。被上诉人某钟表公司未签收保单。1996年7月26日,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保险公司保险费人民币9800元,保险费美金3150元未付。保单背面所附保险单条款第15条约定有仲裁条款,1997年,保险公司致函被保险人,就欠交保费争议选择法院管辖征求被保险人是否同意。1997年7月22日,被保险人传真同意选择法院管辖。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被保险人交纳欠交的动产部分的保险费美金315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了保单,虽然被保险人未签收,但事后被保险人按保单规定付清了不动产部分的保险费,并就争议同意选择法院管辖,视作被保险人已收到保单,故保险合同成立。由于合同未明确保险费付费日期及保险责任开始的具体日期,而保险单首部的“鉴于条款”应视作以被上诉人先付清保险费为生效条件的保险合同。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鉴于被上诉人付清了不动产部分的保险费,对于动产部分的保险费,被上诉人未付,故保险合同中有关不动产的部分已生效,而有关动产的部分并未生效,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动产部分的保险费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美金3150元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保险人提出保险申请,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单,被上诉人按保单规定的保险费率付清了不动产部分的保险费,并就争议同意选择法院管辖,本案争议的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有据。一审法院将保险单注明的“鉴于条款”视作本案争议的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并以被保险人未付动产部分的保险费为由认定保险合同中有关动产的部分未生效,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未向保险公司提出退保要求,故被保险人应按约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动产部分的保险费并无不当,应予支持。故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被保险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保险公司保险费美金3150元。
案例分析指引
1.财产保险的保险人是否可以诉请投保人交纳保险费?
2.本案争议的财产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本案中能够支持保险合同成立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哪些?
3.交纳保险费和保险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有什么关系?本案争议的财产保险的投保人未交纳保险费的事实是否具有否定保险合同效力的效果?
4.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应当如何履行?
5.本案中,投保人直到保险期间届满都没有交纳保险费,而保险人也没有要求投保人交纳保险费,考虑到本案争议的“鉴于条款”,又该得出什么意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