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研究文献综述
1.2.1 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传统的以比较优势为基础的国际贸易理论不能较好地解释现实中大量存在的产业内贸易现象,随着产业组织理论分析工具的发展,新贸易理论应运而生。新贸易理论以不完全竞争市场结构和规模报酬递增为理论前提,补充发展了传统贸易理论,很好地解释了产业内贸易的现象。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是新贸易理论在贸易政策领域的延伸,是新贸易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质上来讲,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是博弈论和产业组织理论在贸易政策领域的应用研究。由于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中,每一个经济代理人都是价格接受者,进行的是原子型的竞争,根本不需要考虑其他参与者的反应对自身福利的影响,所以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没有博弈论的用武之地;而在完全垄断的市场结构中,由于只有一个参与者,博弈论只能分析有双方策略对抗环境的情形,故此时博弈论也不适用。只有在寡头垄断和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中,才存在应用博弈论的策略环境。战略性贸易政策作为新贸易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也是以不完全竞争和规模报酬递增为理论前提的,从而应用博弈论的分析方法得出了与传统贸易理论截然相反的贸易政策结论。在战略性贸易政策的许多模型中,当竞争对手不对本国贸易保护行为采取报复措施时,贸易保护对本国福利的提升是有利的;而当竞争对手采取贸易保护行为时,本国也进行贸易保护比自由贸易更有利于提升本国的福利或减少本国的损失。因此,在战略性贸易政策背景下,贸易保护成了每个国家的占优策略,不管别国怎么做,我国进行贸易保护总是最优的,由此使国际贸易陷入“囚徒困境”的局面,这成为一种稳定的均衡,而承诺进行自由贸易的联盟都是不稳定的,因为每一个国家都有偏离自由贸易的动机。然而在传统的以比较优势为基础的贸易理论中,自由贸易才是占优策略,不管其他国家是进行自由贸易,还是实行贸易保护,自由贸易都是一个国家的最好选择,总可以从自由贸易中得益,正如罗宾逊夫人所言:“当别人往自己的海港里扔石头时,你没有必要跟着扔。”可见,古典贸易理论对自由贸易的信仰是非常坚定的。但是,从现实的经济现象来看,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对现实世界的分析可能更为贴切。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贸易保护以及WTO的存在就有力地说明了这一点,WTO开展工作的贸易哲学假设肯定不是古典贸易理论的,而是新贸易理论的,否则WTO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但WTO又认为自由贸易是最优的,所以WTO存在的使命就是避免世界贸易陷入“囚徒困境”的局面。由此也可以看到,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前提假设与古典贸易理论相比更加接近真实世界,所以才能比较好地解释现实。国外对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研究文献有以下几类。
1.利润转移理论基本模型
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由利润转移理论和外部经济理论组成。利润转移理论又被称为狭义的战略性贸易政策,它由三个分支构成:战略性出口政策理论、战略性进口政策理论和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的理论。
(1)战略性出口政策理论。布兰德和斯潘塞(1983, 1985)提出了一国政府用出口补贴或研究开发补贴帮助该国企业在国际竞争市场上占据战略性优势地位的模型。在这一模型中,有两个国家,每个国家各有一个企业,这两个企业向第三国市场出口产品并展开竞争。假定产品不在本国销售,这样一国的福利就等于企业的利润,不用考虑消费者剩余。假定两个企业在第三国市场上展开古诺式博弈。在这样一个模型中,本国政府的补贴可以使本国企业扩大产量的决策变得可置信,一个理性化的补贴可以使本国企业从一个古诺竞争者变成一个斯塔克尔伯格领导者,从而帮助本国企业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和更多的利润,如果利润增加大于补贴成本,则本国的福利得到改善。对于这一理论最经典的案例是波音和空中客车之间的博弈。
(2)战略性进口政策理论。该理论也是由布兰德和斯潘塞(1981,1984)提出的。在这一理论中,博弈在作为进口市场的本国市场展开,外国企业是本国市场的垄断供应者,国内可能存在相竞争的现有企业、潜在进入企业或没有企业。假定国内外市场是分割的,则可以进行价格歧视。战略性进口政策的中心思想是: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垄断生产者的价格高于边际成本,因而能够赚取垄断利润。每当一个国家进口这类商品时,就等于向外国出口商支付了一笔垄断租金。这样一国政府就可以运用关税从外国垄断者手里抽取其享有的部分垄断利润或租金,从而减少这种垄断租金的向外流失,此时存在三种情况。一是当国内不存在与外国垄断者相竞争的企业时,只要边际收益曲线比需求曲线更陡,本国征收关税后导致的进口品价格上升幅度就会小于关税收入的增加幅度,外国垄断企业吸收了部分关税。这样当本国用关税收入补偿消费者剩余损失以后,本国福利得以改善。二是当国内有潜在进入企业时,则本国对进口品征收关税后,外国垄断企业会保持价格不变,吸收全部关税,以阻止本国潜在企业的进入。三是当本国对进口品征收的关税进一步提高时,可以激励本国潜在的生产者进入外国厂商业已占领的国内市场,打破后者对该市场的垄断局面,这有利于改善本国的福利。当国内有在位企业时,则本国对进口品征收关税后,既可以抽取国外垄断企业的租金,又可以巩固国内在位企业的战略地位。战略性进口政策与最优关税论的区别在于,后者要求征收关税的国家必须是能影响世界市场价格和贸易条件的大国,而战略性进口政策对此无要求,小国亦可。
(3)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的理论。克鲁格曼(1984)指出,在寡头垄断市场上和存在规模经济的条件下,对国内市场的保护可以发挥促进出口的作用。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的政策被看作对传统幼稚产业理论的发展,但后者假定世界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并且不考虑两国的政策对抗和外国企业的反应,而前者以寡头垄断、市场分割和规模收益递增为理论前提,且从一种战略对抗的角度来解释政府干预的理由。在一个规模经济效应极强的行业,对本国市场的保护可以保证本国厂商在国内市场上的稳固地位,使其获得一种相对于外国企业的规模优势,这种规模优势又可以转化为更低的边际生产成本,而外国企业在本国市场上销售量的下降会导致其边际成本上升。两国企业边际成本的反向变化会引发它们对保护本国以外的其他市场的销量进行调整,本国企业将进一步增加产量,外国企业将进一步减产。这种调整会再次对两国企业的边际成本产生相反的影响,正是这种从产量到边际成本再到产量的循环往复的调整过程使进口保护成为促进出口的机制。
2.利润转移理论基本模型的扩展
以上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基本模型是在一系列极端简化的条件下进行论述的,所以其政策结论对假设前提极为敏感,随后许多学者对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基本模型进行了多方面的扩展。Eaton和Grossman(1986)考察了在战略性出口政策中如果企业间的战略是互补的(即采用伯特兰价格竞争)而非替代的(采取古诺竞争,此时每个企业的边际收益随其他企业产量的上升而下降),那么最优的贸易干预措施就由出口补贴变为出口税。同样,Helpman和Krugman(1989)说明了在战略性进口政策模型中,如果假定企业采取伯特兰方式竞争,关税未必会使本国受益,反而有利于外国。但是在现实中一个企业所选择的战略变量是很难判断的,这就使政策结论变得模糊。Eaton和Grossman(1986)还研究了在布兰德和斯潘塞(1985)模型中当本国企业数目大于1时,就会存在运用出口补贴来转移利润和施加出口税以改善贸易条件之间的矛盾。只有当本国的企业数目不太大时,出口补贴才是合理的。Dixit和Grossman(1986)将布兰德和斯潘塞(1985)战略性出口政策的局部均衡模型扩展到一般均衡,考察了同时存在多个寡头垄断行业的情况,此时若存在一种两个行业都需要但供给缺乏弹性的生产要素(如科学家),那么在运用出口补贴支持一个行业竞争时会打击另一个行业的实力,此时政府需要额外的信息来挑选那些能获得高于平均利润的行业,但此类信息是难以获得的。Gruenspecht(1988)和Neary(1994)分析了在战略性出口政策模型中筹集财政补贴会给经济带来扭曲从而1美元公共基金的机会成本大于1的情况,此时出口补贴与企业利润不再是等同的,他们指出只有当公共基金的机会成本不太高时,出口补贴才是合理的,否则最佳政策就应该为出口税而不是补贴。并且当政府采取补贴政策时,本国企业在成本上越具有竞争优势,补贴值相对也就越高。在布兰德和斯潘塞(1985)的模型中,如果考虑外国政府施加报复的情况,博弈的结局会陷入“囚徒困境”。Collie(1991)指出,如果一国预期对手国会进行报复,其利用贸易干预转移租金的动机就会消除。同样的情况在战略性进口政策模型中也会发生,战略双方政府的单边干预会爆发关税战,其结果对谁都不利。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基本模型假定企业数目是固定的,但实际上,旨在帮助本国企业获得有利战略地位的措施给现存企业带来的利润提高很可能激励新企业的进入,这一方面造成行业集中度的下降,提高行业的平均成本,进而可能使从利润转移中获得的利益被驱散(Horstmann & Markusen, 1986)。假定企业间或政府间只进行一次博弈并不太真实,所以研究多次博弈的情况也是对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重要扩展。Davidson(1984)考察了在政府采取单一的一次政策行动后,企业之间重复进行多次博弈的情况,他描述了在无限多次博弈中关税怎样使国内外企业以触发战略维持部分勾结的局面。Rotemberg和Saloner(1989)则指出在这样的模型中,配额的实施可以大大减弱国内外企业进行勾结的可能性。Collie(1993)考虑了Brander和Spencer(1985)的模型无限多次重复的情况,他发现这可能会导致多种结果的出现,特别是,如果两个国家很相似且贴现率足够低,自由贸易就可能是最佳选择。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需要政府掌握有关行业成本、需求、企业行为等方面的大量信息,而实际上政府对这些信息的了解程度要小于企业,因此信息不对称对战略性贸易政策模型也会带来很大的改变。Wong(1991)、Brainard和Martimort(1992)、Collie和Hviid(1993)、Qiu(1994)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纳入战略性贸易政策模型中,表明信息不对称下的市场与完全信息市场是截然不同的,此时政府政策起着信号发送的重要作用。
3.外部经济理论
以上对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中利润转移理论的基本模型和扩展考察进行了综述,从中可以看到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结论对前提假定极为敏感,假设的稍加改动都会产生截然相反的结论,然而在现实的政策实施中所需要的判断何种假设是合理的信息往往十分缺乏,这就使得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提出后虽然在理论界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但在现实的政策制定中争议多多,让人无所适从。尤其是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将使国际贸易陷入“囚徒困境”的局面,因此Avinash Dixit将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称为新重商主义,这样一种以邻为壑的零和博弈对世界经济的健康、和谐发展是十分不利的。所以一个超主权的国际组织——WTO的存在就十分必要,因为它可以避免世界经济陷入贸易保护的“囚徒困境”。事实上,在WTO针对关税、配额、VER以及补贴等实行的一系列国际规制下,可以利用的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手段大大减少了,目前只有满足一定要求的R&D补贴、资本补贴等是合法的,所以现在的大多数战略性贸易政策手段是以产业政策的形式存在(DeCarlo & David, 2007)的。战略性贸易政策未来一个很重要的发展方向就是将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相结合进行研究,以探讨作为战略性贸易政策手段的产业政策在国际竞争中的重要作用,这就有必要对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另一个分支——外部经济理论进行更多的关注。
外部经济理论与利润转移理论一起构成广义的战略性贸易政策。外部经济模型是说某些产业或企业能产生积极的外部经济效应,对一个国家整体经济的增长和技术进步有着重要的正外部性,但这些产业或企业并不能获取相应的溢出利益,不利于整体经济的发展。一般来讲,当外部性存在时,就会出现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的偏离,从而使经济代理人的风险与收益不成正比。例如,知识技术密集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对全社会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都会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但这些高新技术产业或企业在创建过程中会承担巨额的研究与开发费用,承受投资失败的极大风险,而一旦发展起来,他们又无力获取自身创造的全部收益,导致高新技术产业从事研发活动的积极性下降,不利于整体经济的发展。此时政策的扶持(如R&D补贴)就显得十分必要,因为这可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到社会最优状态。Jagdish Bhagwati(2002)指出,如果扭曲存在于内部市场,那么就应该采取以纠正这个扭曲为目标的国内政策(税收或补贴),那么自由贸易还将是最优贸易政策;如果扭曲存在于外部市场,自由贸易便不再是最优贸易政策。外部经济性是一种需要使用国内工具来解决的国内扭曲,关于扭曲的文献表明此时最佳的政策应是国内的产业政策而不是对外的贸易政策,只有当扭曲来自国外时,对外的贸易政策才是最优的。但是产业政策通过扶持国内产业的发展,最终也会对一国的国际贸易竞争力产生影响,所以这些产业政策因而也具有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含义。如战略性研发政策(Strategic R&D Policy),因此将产业政策作为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手段,运用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分析方法对产业政策加以研究就显得十分自然。在WTO针对关税、配额、VER以及补贴等实行的一系列国际规制下,传统的以利润转移为目的的战略性贸易政策手段(如进口关税、出口补贴等)已大受限制,当然在新形势下,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战略性贸易政策手段,如环境壁垒、人权壁垒以及海关管理壁垒等,但总体来讲,现在的大多数战略性贸易政策都以战略性产业政策的形式存在。国外从外部经济理论视角对战略性贸易政策进行研究的文献主要有以下几类。
(1)战略性研究开发政策与技术创新。技术创新包括工艺创新和产品创新。工艺创新是指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而进行的创新;产品创新是指新产品的开发以及现有产品质量的提升。将战略性贸易政策与技术创新结合进行的研究也主要是从技术创新的这两个方面展开。
第一,战略性R&D政策与工艺创新。不管是从政府还是从企业的角度来看,R&D引致的技术创新都是极为重要的。在许多产业里,研发对企业能否在市场上生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政府的角度看,研发行为应得到支持至少有两个原因。第一是公共品动机:研发的公共品性质意味着市场独自提供的少于社会最优水平。第二是利润转移动机:研发政策可获得重要的战略性贸易政策效应,因此可能用于提高本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地位。在战略性贸易政策文献中,Spencer和Brander(1983)以及Neary和Leahy(2000)的研究已表明,如果出口补贴不可用,R&D补贴可能是次优的选择。Bagwell和Staiger(1994)进一步总结道,在某些层面上R&D补贴是比出口补贴更加稳健的政策建议。与此相关的文献表明,由于利润转移效应,从补贴国来看政策竞争会导致过多研发。
Haaland和Kind(2008)拓展了这一分析,直接关注研发补贴对本国消费者剩余的影响以及进行国际政策协调以避免有害的战略性贸易政策的需要,考察了企业的工艺创新行为以及政府通过R&D补贴去影响工艺创新的战略性动机。分析表明,产品水平差异化的程度在模型中起着关键作用。如果两种产品是弱替代的,企业间的竞争就不会太激烈,两种产品都会在市场上存在。此时政府研发政策的公共品动机比利润转移动机重要得多,而国际政府间的合作比竞争带来更高的补贴。如果产品是近似替代的,企业间的竞争会很激烈,可能只有一个企业生存下来。此时研发补贴的利润转移动机占支配地位,政府间的国际竞争将比合作导致更高的补贴。当其他因素都相同时,产品的替代性越高政府提供的研发补贴越多。当政府间就补贴进行合作时,利润转移动机消失了,而公共品动机加强了。贸易自由化会激励企业进行更多的研发投资,也促使政府提供更高的研发补贴。自由贸易扩大了市场规模,使企业进行工艺创新变得更加有利可图,也使关心企业利润和消费者剩余的政府有更强的动机去补贴研发活动。在这里,补贴的动机不是为了促进出口本身,而是由于出口市场规模的扩大使得工艺创新变得更加有利可图。
第二,战略性R&D政策与产品创新。工艺创新属于价格竞争策略,而随着世界贸易水平的提升,大量产品种类的出现凸显了产品创新的重要性。在这种环境下,使自己的产品具有一种特有的属性,以与其他产品相区分就成了成功的主要决定因素。故而竞争的焦点就转移到了产品研发阶段,所以政府可能有强烈的激励运用战略性R&D政策影响本国企业在产品空间中的定位,帮助本国企业赢得竞争优势。与Haaland和Kind(2008)关注工艺创新不同,Park(2001)以及Zhou、Spence和Vertinsky(ZSV)(2002)集中考察了以产品创新为导向的战略性贸易政策。在他们的垂直差异产品模型中存在着外生给定的一个高技术企业和一个低技术企业,这两个企业首先通过R&D活动决定产品质量,随后在第三国市场展开古诺或伯川德竞争。Park和ZSV得出了相似的政策建议:如果进行的是伯川德竞争,低技术企业所在国的政府应补贴本国企业的产品创新活动,高技术企业所在国的政府应对本国企业的产品创新活动征税;如果进行的是古诺竞争,结论则刚好相反。此外,Toshimits和Jinji(2008)在Park(2001)和ZSV(2002)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探讨,表明在Park和ZSV模型中产生的一些结论对他们关于边际成本的假设是敏感的。在Park的模型中,假定企业的生产成本是零,ZSV也假定每单位质量的边际和平均成本是恒定的。Toshimits和Jinji的研究表明如果边际成本是非负的常数,在伯川德竞争下,对每个国家单方面最优的政策在符号上可能与Park和ZSV的研究相反;对于古诺竞争,低技术国家的政策逆转是可能的。
值得注意的是,若将R&D补贴仅看作减少企业生产成本的一种援助,从而使本国企业在与外国企业的博弈中处于更为有利的战略地位,则R&D补贴与生产补贴和出口补贴所起的作用相同,只是名称不同而已。此时,战略性R&D政策是一种利润转移的工具;但若从R&D活动以及技术创新对整个经济具有外部经济效应来看,对战略性R&D政策的探讨又是外部经济理论的重要内容。可见,战略性R&D政策同时具有这两个作用,而且难以区分,它既是一种利润转移手段,又具有外部经济理论的内涵。但从本质上来讲,战略性R&D政策应该主要是为了鼓励有正外部性的技术创新活动多多进行,以发挥乘数效应和溢出效应,促进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能力的形成。此外,与理论模型中有时会得出对R&D活动征税的战略性政策建议相反,对研发行为征税在现实中是罕见的,这可能是由于研发的溢出效应得到了考虑,因为溢出效应会提高最优补贴率。
因此,将战略性贸易政策与技术创新相结合的研究文献为从外部经济理论视角出发对战略性R&D政策进行探讨,并进一步将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与内生增长理论相结合进行研究,论述战略性R&D政策在促进技术创新上的作用提供了必要的准备和借鉴。这将把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拓展到一个新的研究领域,也会丰富内生增长理论的政策探讨,这对面临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中国而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战略性贸易政策与南北技术扩散。实证研究表明,国际经济中普遍存在着南北技术扩散的现象,FDI和产品贸易都是技术扩散的重要渠道,这为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消化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提供了可能。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技术水平相对落后,在自主创新能力培育的过程中离不开对国外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故消化吸收再创新也是我国技术创新的重要内容。但技术扩散不是无条件发生的,不同技术扩散渠道的技术溢出效果也不同。这样,如何战略性地制定政策以使我国更好更快地学习国外先进技术的问题就变得十分重要。因此,很有必要对关于战略性贸易政策和技术扩散的文献进行考察。
第一,FDI作为技术扩散渠道时的战略性贸易政策。一般认为,发展中国家很少有激励去保护发达国家的专利,因为源于较高价格的静态福利损失不能被来自研发和新产品创新的动态收益所抵消。然而,一旦考虑了FDI的技术溢出效应,如果只有在南方选择了适宜的专利保护强度时才会引致北方的FDI,发展中国家可能从专利保护中获益,因此发展中国家可能战略性地制定专利保护政策以实现吸收发达国家技术溢出的最优效果,此时专利保护期长度的选择就成了南方国家可以采取的一项战略性贸易政策手段。
Vishwasrao, Gupta和Benchekroun(2007)在贸易、FDI和南北技术扩散的背景下,研究了发展中国家最优关税和最优专利保护长度的选择问题。在一个两方动态博弈模型中:南方国家首先做出关于关税率和专利保护长度政策组合的选择以吸引FDI,从而学习北方的先进技术;随后北方国家根据南方的选择做出自己是出口还是进行FDI的反应。南方国家在确保北方会选择FDI的情况下通过逆推归纳法求解自己的最优政策组合,以达到消化吸收北方技术的福利最大化效果。南方的最优政策表现为以下两点。其一,发展中国家的模仿能力越强,越倾向于选择高关税率,专利保护期短的政策组合;进口产品在技术上越先进,发展中国家越倾向于选择较低关税、保护期较长的政策组合。其二,当北方企业的技术水平提升时,南方需要增加专利保护长度以吸引FDI,这可能导致南方的福利下降。这样,在某些情况下,当南方国家面临先进技术与落后技术的选择时,可能会选择后者,因为它只需要较短的专利保护期,这对提高南方福利有益。Vishwasrao, Gupta和Benchekroun的分析表明南方国家也可能有动机去保护国外的专利,因为专利保护在促成技术向南方国家扩散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事实上专利保护期长度的选择是南方国家可以采取的一种战略性贸易政策手段。
Naghavi(2007)也构建了一个动态博弈模型来分析南北技术扩散问题。出口和FDI是北方企业进入南方市场的两种各有优劣的方式:出口可以保护自身的技术溢出,但要承担贸易成本;FDI可以避免关税成本,但可能面临技术外溢的风险;在南方不同的知识产权水平下,北方利润最大化的经营方式不同。子博弈完美的纳什均衡显示:对南方政府来讲,不管是对低R&D密集的产业还是高R&D密集的产业,最优的决策都是制定较为严格的知识产权政策,因为只有这样北方才会选择以FDI的方式进入南方市场,此时北方的先进技术才能扩散到南方,从而实现南方福利的最大化。
虽然上述两个模型有差异,论证机制也不相同,但结论是一致的:为了达到南方消化吸收北方技术溢出的福利最大化效果,南方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与保护对象的技术先进性成正比,而关税率与保护对象的技术先进性成反比。
然而,当FDI存在技术溢出效应时,通常认为FDI对接收国企业有利,却减少了跨国公司进行FDI的激励。不过,Ishikawa和Horiuchi(2008)却得出了与上述相反的结论:一个北方企业可能从向南方的技术扩散中获益,故一个北方企业可能有激励战略性地通过FDI向南方扩散技术。他们构建了一个市场垂直联系的南北贸易模型来分析这一问题,与前述文献的结论不同,该研究表明南方政府过于严格或过于宽松的知识产权政策都将使南方企业的效率走向极端,从而使北方企业没有进行FDI的激励,这对南北的福利最大化都不利。此时,南方政府要想诱使北方企业通过FDI向南方企业扩散技术,所要做的就是战略性地制定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使FDI给北方带来最大利润。因此,南方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或贸易政策是在南北利益相互依存的博弈环境中内生决定的。
第二,产品贸易作为技术扩散渠道时的战略性贸易政策。不同于前述文献假定技术扩散的渠道是FDI, Horiuchi和Ishikawa(2009)的另一项研究假定技术扩散是经由中间产品的贸易而发生的,然后在一个寡头垄断模型中分析了关税与技术扩散之间的关系。他们发现最终产品关税的上升将带来关税跳跃的(Tariff-Jumping)技术扩散:当南方提高最终产品的进口关税时,北方为了弥补由此造成的损失可能有激励向南方出售中间产品,由此带来技术扩散。但是,关税减少也可能带来进入阻止的(Entry-Deterring)技术扩散:当关税降低以后,其他的北方企业可能进入南方市场,这对现有北方企业不利,为了阻止北方潜在企业进入南方市场,现有北方企业可能将其技术扩散给一个潜在的南方进入者。虽然南方企业的进入也会与现有北方企业展开竞争,但此时北方企业的损失较低,因为北方企业从向南方企业的销售中获利了。对南方来讲,为了获得进入阻止的技术扩散,关税并不是必要的,任何能鼓励潜在北方企业进入南方市场的政策都可以达到同样的结果。而且,分析表明进入阻止的技术扩散可比关税跳跃的技术扩散带来更多的福利。所以,Horiuchi和Ishikawa的政策含义是南方应该战略性地制定有利于竞争的政策,以吸引技术扩散。
已有的诸多关于技术扩散的文献要么对技术扩散与经济增长间的关系,要么对技术扩散的传播渠道进行理论建模或实证检验,而并未从追随国的角度出发,探讨如何战略性地制定贸易或产业政策以实现消化吸收外国技术溢出的最佳效果,提高追随国技术创新的能力。将战略性贸易政策与技术扩散相结合进行研究的文献则在这一问题上进行了探讨,使以前的被动接受技术溢出变为主动制定政策以更好地消化吸收技术溢出,提高落后国追赶技术先进国的速度,这对发展中国家来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一种新手段——合作研发。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一直以来反托拉斯法都将一切不利于竞争、有损福利的企业间的联合行为认定为非法的。然而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和欧盟调整了关于竞争的法规以使其对研发合作的处理更具灵活性,这一转变是经济和法律专家对私人与社会成本以及研发合作利益进行了透彻分析的结果。因为合作研发将技术溢出内部化,可以共同分担研发成本和风险,避免创新活动的重复投资以及享受资产和技能联合利用的协同效率,这些都会使技术创新的速度更快、成本更低,从而可以帮助企业提高竞争力,以更好地面对来自国外的竞争压力。允许企业进行国内或国际研发合作是放松反托拉斯法的一种表现,这通常被认为有利于提高本国企业相对外国企业的竞争地位。因此,合作研发也成为一种重要的战略性贸易政策工具。
Rutsaert(1994)在一个开放经济中,最先用博弈论方法分析了本国政府在存在国外竞争压力的背景下提升本国企业竞争力的决策问题,以探讨R&D合作作为一种战略性贸易政策工具的有效性。政府关于反托拉斯法允许的研发合作水平有三种选择——禁止任何联合行为、只允许研发合作、允许研发合作以及生产和销售的联合,目的是决定国内企业间合作的最优水平。古诺和伯川德博弈在该文中分别得到了考察,分析表明一个合作研发政策的效率依赖于市场竞争是古诺式的还是伯川德式的,政府的最优战略在于根据市场竞争的性质和产业结构的类型制定研发合作政策。
第一,古诺式竞争中的战略性合作研发政策。前面阐述了合作研发的积极作用,但是合作研发并不必然对整体福利有益,因为合作研发也有负面效应:如果参与合作的企业是来自产品市场上的竞争对手,合作研发投资会减少竞争。在企业进行古诺式竞争的假定下,Motta(1996)的研究表明如果技术溢出的效应足够高,合作研发会产生净的有利影响。Motta在一个三阶段博弈模型中分析了合作研发选择在国际竞争中扮演的战略作用。政府关于合作研发的政策选择有三种:不允许合作研发、允许国内企业合作研发及允许国际合作研发。博弈的纳什均衡表明:允许国内企业进行合作研发类似于给其提供研发补贴,会提高它们相对外国企业的竞争地位。在博弈均衡中,每个国家都会允许企业进行合作研发。与其他贸易政策(如研发补贴)将导致“囚徒困境”的结果相反,当两个国家都允许合作研发时,他们的福利都将提高,造成这一差异的原因在于存在技术溢出。当结成国际合作研发联盟时,每个国家的福利都会更高。因此,合作研发安排是可以用来提高本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一种战略性贸易政策手段。这可以较好地解释高新技术行业里大量存在的合作研发,以及欧洲、美国和日本政府都鼓励企业进行合作研发的事实。
1984年美国通过了《国家合作研究法案》(NCRA),放松了关于合作研发的反托拉斯管制,使美国研发领域的合作有了显著增加。Decourcy(2005)基于此背景分析了合作研发对美国企业参与国外竞争的影响。他在一个战略性贸易政策模型中考察了三种不同的合作研发安排:研发卡特尔、联合研究项目以及联合研究项目卡特尔。企业在产品市场上进行古诺式竞争,研发的作用表现为减少生产成本且存在成本减少型的研发溢出。政策博弈在两个政府之间展开,每个政府选择一个特定的合作研发政策最大化本国福利。此外,在研发中允许合作也与使用R&D补贴进行了比较。首先,每个国家允许其企业组成国内联合研究项目卡特尔是单独最优的,并且两个国家都允许其企业参与合作研发是联合最优的。这也与当两个国家都实行战略性贸易政策时将导致“囚徒困境”的通常结果不同。将研发合作作为一种战略性贸易政策工具时,不会出现零和博弈的情况,可能改善所有企业的福利。其次,如果研发的溢出效应不太低的话,允许研发合作比使用R&D补贴更好。最后,战略性贸易政策模型一个被经常提及的批评是,它在进行国民福利分析时往往忽略了消费者的利益,而在合作研发作为一种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纳什均衡中,消费者的福利很可能也得到了改善。
第二,伯川德式竞争中的战略性合作研发政策。许多关于开放经济的研究发现,允许国内以及国际的合作研发可以提升福利。与Decourcy(2005)假设产品市场进行的是古诺式竞争不同,Carlson(2008)分析了当企业进行伯川德式竞争时允许研发合作的福利效应。Carlson分析了两政府间的政策博弈,在这里政府关于研发合作的选择有三种可能性:不允许任何研发合作(NC)、允许国内合作(DC)以及允许国外合作(IC)。每个政府选择一个特定的合作研发政策以最大化本国福利。研发存在不同程度的溢出效应,合作研发的好处是当企业之间由独立研发变成合作研发联盟时,研发的溢出效应就由部分溢出变为完全溢出。在这个博弈中有两个纳什均衡:(DC, NC)和(NC, DC)。这两个均衡既是单独最优的,也是联合最优的。在每个纳什均衡中,两个政府的福利都达到了最高,但允许研发合作国家的福利要高于不允许研发合作国家的福利,故每个国家都偏爱自己允许研发合作的那个均衡。此外,国际研发合作比没有合作要好,但与政府政策博弈的纳什均衡相比又是次优的。这里的情况不是“囚徒困境”博弈,而是性别战博弈——到底哪个均衡会达到依赖于政府政策承诺的可信性。
不同企业通过合作研发以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形成合力,对于提高一国产业的技术创新速度非常重要,所以合作研发是一种重要的战略性贸易政策工具。发展中国家基于自主创新的战略性贸易政策与旨在进行利润转移的战略性贸易政策之间有着很大的不同,后者处处存在以邻为壑的零和博弈,极易使双方陷入“囚徒困境”的局面;而在前者的情况下,由于发展中国家需要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且由于科研活动的正外部性,国家之间有更多合作的可能,能够实现双赢。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但潜在的合作机会也很多,因此抓住重要的战略合作机遇,实现与国外先进技术载体的合作,以加快我国的学习和追赶速度,对于我国技术创新能力的培育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至关重要。
(4)战略性贸易政策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技术创新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前提,但技术创新并不必然带来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普遍存在的规模经济、外溢效应、路径依赖等特征,使得政府的战略性贸易政策对一国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占据先动优势、赢得累积优势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Konrad Seitz(1992)指出高新技术产业具有一些非传统的经济特征,如高额的固定成本、递增的规模报酬、率先建立产业标准的优势、网络以及反馈效应等,这些新特征使得高新技术产业的进入壁垒较传统产业高出许多。然而,一旦一个公司建立起来,它又会由于上述特征而不断巩固自身的地位,后来者很少有进行市场渗透的机会。这一法则只有两个例外:一是后来者由于采用新技术有效地清除了先行者建立起来的累积优势;二是后来者得到了政府足够力度的资助,如日本的微芯片产业和欧洲的空中客车。在存储器线路、液晶显示器、微处理器和计算机等高新技术产业建立之初,实际上从技术创新能力来看,美国、日本、欧洲并无多大差异,在这三个经济体中可获得的资本和高素质劳动力(科学家、工程师、专业人员)是相同的,但后来的事实是日本占据了存储器线路和液晶显示器的国际市场,美国主导了微处理器和计算机的国际市场,而欧洲在这些领域事实上没有占据主要地位,这都是因为美国和日本在相应的领域借助战略性贸易政策占据了先动优势,而欧洲则没有做到这一点。所以在高新技术产业里,古典的完全竞争模型不再适用。古典理论是一个静态理论,但是我们生活在产业变革中,因而我们需要一个熊彼特式的动态框架。在高新技术产业中,最终的比较优势的确立不再是给定的,而是创造出来的,那些第一个建立了高新技术产业的经济体由于拥有了规模经济优势和外部经济利益将在该领域保持比较优势,而很难被其他后来者取代。因此,解释高新技术产业的国际市场竞争,要将比较优势理论、先动优势理论和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结合起来。
对于政府为何有激励去影响高新技术产业中的技术创新行为,Spencer和Brander(1983)的研究表明政府有一个单方面的激励对研发行为进行补贴。在他们的模型中,研发是为了降低生产成本。由于工艺创新与产品创新之间存在差别,所以Spencer和Brander的模型不能用来解释为什么政府会用政策去影响高新技术产业里的产品创新。Jinji(2003)考察了当两个国家可获得相同技术时,政府关于产品创新的战略性政策如何内生决定企业在产品质量排序中的位置。由于在政府不加干预的市场中存在多重均衡,战略性政策不仅使本国企业获得战略优势,还能帮助本国企业达到自己偏爱的那个均衡。分析结果表明,政府的战略性研发政策是一个根据企业的质量选择而定的补贴列表。如果只有本国政策是积极的,则单方面的政策干预将促使本国企业成为高质量产品的生产者;如果存在两个积极行动的政府,这里就会有两个均衡结果,每个国家都有一个平等的机会成为高质量产品的出口国。Jinji的模型可以用来解释具有相似技术的国家生产不同质量的产品并相互贸易的现象。在这里,政府政策的战略性干预对于本国企业获得高质量产品的出口地位,占据高新技术产业的竞争优势起着重要的作用。
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和要素禀赋结构的提升是产业结构升级和贸易结构改善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在高新技术领域,在具备高级要素禀赋比较优势的基础上,还要占据先动优势才能使一国在国际贸易舞台上实现贸易结构的真正改善,主导高新技术产品的国际贸易市场。战略性贸易政策可以帮助一个国家在高新技术产品国际贸易市场上赢得先动优势,从而固化一国在高新技术产品上的比较优势,让一国的对外贸易结构变得更加现实和稳固。
1.2.2 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国内对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研究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对国外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加以介绍、对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在中国的适用性进行分析、对战略性贸易政策应用于我国相关行业进行经验分析。
(1)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介绍。夏申(1995)对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开创性文献进行了介绍,叙述了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基本模型。徐丽华、冯宗宪(2007)首先介绍了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基本模型;其次主要就2000年以后国外学者对于该理论及其模型在产业竞争优势、公司所有权构成、产业集中度、战略联盟、委托竞争、产业整合等方面的研究成果进行了综述;最后对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最新发展做了简要评述。任重、张淑艳(2008)对徐丽华、冯宗宪(2007)遗漏的一些重要文献进行了补充,并梳理了这些新的理论研究,提出了未来的发展方向。
(2)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在中国的适用性分析。唐永红(1999)在对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前提假定和实施条件进行分析后认为,我国尚不具备全面推行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条件,但在局部行业有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可能。长远来看,战略性贸易政策在我国有广阔的应用前景。胡昭玲(2002)对战略性贸易政策的适用条件进行了研究,把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条件总结为三类:前提条件、约束或限制条件以及隐含条件。前两类条件是一般性的,后一类条件是对经济转型国家特有的要求。战略性贸易政策应用的前提条件是不完全竞争(特别是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和规模报酬递增;战略性贸易政策实施的约束或限制条件是从对基本理论的扩展与批评中引申出来的,可以分为经济与政治两方面。此外,胡昭玲认为对中国这个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来说,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应用还需要第三类隐含条件:由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必须建立起来。在对上述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条件进行分析以后,胡昭玲认为:总体来看,我国已基本具备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所需的前提条件和隐含条件,而经济与政治等方面的约束条件也部分得到满足,故我国在制定贸易政策时可以借鉴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策略思想,选择合适的行业加以应用。舒鹏(2003)认为目前发展中国家,规模经济效率低下、市场经济体制尚不成熟,因而发展中国家总体上不具备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条件。
(3)我国相关行业应用战略性贸易政策效果的实证研究。在对战略性贸易政策适用性进行探讨的基础上,胡昭玲(2000)用校准(Calibration)方法对战略性贸易政策在中国轿车制造业的适用性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分析了应用战略进口政策对该行业进口量、企业利润及国民福利产生的影响。该文的分析结果说明,只要选定适当的行业和产品,战略性贸易政策在中国也具备应用的可能性,适度的关税保护政策可以起到提高国民福利待遇的作用。无限制地高筑关税壁垒是错误的,正确选择保护程度十分重要,中国现行的关税与最佳关税相比是过高的。许统生(2003)也运用“标准刻度法”,研究了我国汽车工业的最优贸易政策。结论是不同政策组合条件的最优贸易政策工具及数量都各不相同。在考察的四种政策当中,同时实行最优的战略贸易补贴及最优战略关税政策使中国国民福利值最大,因而是三种“最优”政策当中的“最优”。同时,各种战略贸易政策都不能起到“利润转移”的作用。
(4)战略性贸易政策与我国自主创新的相关研究。余道先、刘海云(2007)指出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理论和实证为我国在自主创新过程中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提供了借鉴,在我国自主创新的发展战略中,首要的是要营造以战略性R&D投入政策为主的环境。牛君、韩民春(2007)在对R&D、创新和自主创新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结合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提出了战略性自主创新政策,并且讨论了实施战略性自主创新政策的几个条件。韩民春、樊琦(2010)以加入WTO后中国汽车产业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战略性R&D补贴政策、自主创新以及我国汽车产业结构之间的实证分析,发现R&D补贴政策与我国汽车产业自主创新高度正相关。战略性R&D补贴及企业自主创新对市场占有率的影响存在滞后效应,并对汽车的市场垄断集中度有分化作用,优化了汽车产业结构。我国政府应当加大对战略性产业的R&D补贴,进一步优化政府R&D补贴结构,完善创新激励制度,培育良好的创新环境。
从以上对国内关于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文献回顾中可以看出,我国对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研究,在理论介绍、适用性分析以及实证研究三个方面都是从利润转移理论的角度进行的;而将战略性贸易政策与我国自主创新相结合进行研究的文献只有几篇,且缺乏系统性。
1.2.3 总结性评述
战略性贸易政策是指在一个现实的或潜在的国际寡头背景下影响企业间策略互动结果的贸易政策。广义的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包括利润转移理论和外部经济理论两部分,在国外对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研究中,关于利润转移理论(战略性出口政策、战略性进口政策和进口保护促进出口政策)的有很多,称为狭义的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而外部经济理论却只得到了相对较少的研究。循此研究路径,我国对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研究,不管是理论介绍、适用性分析还是实证检验也大都是基于利润转移理论进行的,而立足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现实,从外部经济理论出发,将战略性贸易政策与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相结合,论述战略性贸易政策在推动我国经济结构动态转型中作用的研究则十分缺乏,但这更符合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技术水平相对落后、自主创新能力薄弱、产业结构低端的国情,也是中国未来发展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处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和不同发展程度的产业,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目的是有差异的,所以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关于战略性贸易政策有着不同的研究内容。因此,外部经济理论和利润转移理论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具有各自不同的重要性。对于技术创新力量雄厚、产业结构完善、综合实力领先的发达国家而言,其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主要目的是在国际贸易市场上扩大生产、增加出口,为本国产业发展创造有利的战略地位,因此基于利润转移的战略性贸易政策是其核心研究内容,这也正是战略性贸易政策于20世纪80年代在美国产生的原因;而对于技术创新能力薄弱、产业结构低端、面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迫切任务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其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主要目的则在于培育技术创新能力、推动产业升级、改善外贸结构。因此,与技术创新、产业培育相联系的外部经济理论对发展中国家更加重要。发展中国家采用战略性贸易政策应以培育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推动产业升级为导向,这是提高发展中国家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根本所在,战略性贸易政策对发展中国家的适用性也更多地体现在这里。日本、中国台湾等比较成功地运用了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国家和地区,也是由于在这一过程中大大提高了技术创新的能力,成功地实现了产业升级。因此对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来讲,从外部经济理论出发,将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相结合,基于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的战略性贸易或产业政策比基于利润转移的战略性贸易政策更加符合我国的经济现实和发展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