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评估对象
政府透明度指数评估自2009年以来所选择的评估对象范围是逐步扩大的。
2009年的评估对象为43个较大的市(不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的较大的市)。根据修订前的《立法法》第63条第4款,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选择较大的市,是因为这些城市具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权,且与公众生产生活的关系较为密切。
2010年,增加了国务院所属的59个部门。国务院所属部门包括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以下简称“国务院部门”),具体部门的选择主要考虑相关部门是否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以及与公众生产生活是否具有密切关系。
2011年,评估对象中增加了26个省、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政府”),暂不含5个民族自治区。
2013年,评估对象有所调整。由于国务院机构改革,课题组将所评估的国务院部门调整为55个。不再评估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新组建合并的机构,由于原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网站截至2013年12月仍未整合,课题组仍对原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网站进行了评估。地方政府方面,将民族自治区政府全部纳入评估范围,实现了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和49个较大的市的全面评估。
2014年的评估对象包括54家国务院部门、31家省级政府、49家较大的市。其中,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网站并未进行整合,而是两个网站(http://www.gapp.gov.cn/与http://www.chinsarft.gov.cn/)同时运行,因此,实际评估的国务院部门网站为55个。
2016年的评估对象则包括49家较大的市、100家县(市、区)的政府,54家国务院部门和31家省级政府的评估另行通过《中国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报告》进行发布。由于政务公开需要逐步提升基层的公开水平,满足公众的切实需要,因此,从2016年开始,课题组将县级政府纳入评估范围。本次选取的100家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政府”)来源于国家预防腐败局办公室、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2012年1月4日发布的《关于公布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单位的通知》,除东莞市大朗镇外,其他县级政府均为本次评估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