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等的发展:论外围资本主义的社会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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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前资本主义形态

第一节 生产方式

“生产方式”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含义上并没有从最早区分的社会形态直到资本主义的整个文明史时期的历史顺序。我建议划分五种生产方式:(一)“原始—公社”方式,这先于其他一切生产方式;(二)“纳贡”方式,它在仍然存在的村社之上加了一个社会和政治机构并通过榨取贡赋以剥削这一村社,这种纳贡生产方式是前资本主义最广泛的形式,我还从中区分它的早期形式和它的发达形式,诸如“封建”生产方式,在这种生产方式之中,村社对土地的支配权被封建领主取走,村社仍保持为家族村社;(三)“奴隶制”生产方式,这是一种较不多见的形式,虽然在一些地方是存在的;(四)“简单小商品”生产方式,这种形式虽属常见,但实际上从来没有成为任何社会形态的主导方式;(五)“资本主义”生产方式。

公社生产方式是为萌芽状态的阶级分野提供基础的最早生产方式。它们保证了原始共产主义过渡到正式的阶级社会。这种原始共产主义的特征,如居伊·多夸所说,是劳动分工和剩余产品的“原始否定”。由于从否定(无阶级)到肯定(阶级社会)的这种过渡是缓慢而渐进的,所以公社生产方式为数众多、各式各样,由自然条件而定。但是原始公社的生产方式都具有这样的特点:(1)劳动的组织,部分地以个体为基础(核心家庭),部分地以集体为基础(以“扩大的家庭”为基础,如部族或村庄),主要的劳动资料——土地——由部族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自由地给予部族所有成员,但要根据严格的规则(对分配给各个家庭的土地的使用,等等);(2)没有商品交换;(3)产品在本集体内部根据与血缘组织密切联系的规则加以分配。

在这些公社内,取得土地对每个人不一定是平等的。在最原始的公社里,那是平等的,但是在其他公社里,取得土地的权利是分等级的,有些家庭或部族有权得到较好的土地——例如坐落位置方便或面积较大。正是在那个阶段可以观察到萌芽状态的阶级分野。这种特权按惯例总是同政治和宗教权威的等级制度密切相关。黑非洲提供了这类生产方式的广泛范围——有些(特别是在班图地区)只有很少等级,而其他地方则极不平等,诸如在塞内加尔流域的图格雷加纳的阿散蒂以及尼日利亚北部的豪萨,等等。可是,在所有这些人中间,农民可以取得土地:只要他属于一个部族,就有权利得到这个部族的一部分土地。其结果,无产阶级化(即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就不会发生。

纳贡生产方式的特征是社会分为两大阶级:组织在村社内的农民阶级,以及统治阶级。后者垄断着有关社会的政治组织的机能并从村社中征收贡赋(不以商品的形式),当这种生产方式成为一种先进形式时,几乎总是成为封建的——那就是说,统治阶级夺取了村社的土地支配权。

封建生产方式意味着:(1)社会组织成两个阶级:地主阶级(它的财产是不能脱离的)和农奴—佃农阶级;(2)地主占有剩余产品,把它作为一种权利(“应得权益”)而不是通过商品关系而取得;(3)在“领地”内部没有商品交换,领地是这类社会的基层组织。如果封建主出于任何原因而要赶走一些佃农、“解放”他的农奴——换句话说,使他们无产阶级化——这种生产方式就有分崩离析的危险。纳贡生产方式下隶属于村社的每个农民拥有使用土地的基本权利,这就使得这种分崩离析不可能发生。

奴隶制生产方式把作为奴隶的劳动者变为主要的生产资料。这种奴隶劳动的产品可能进入限于本村社(宗法奴隶制)的非商品转移的循环渠道,或者进入商品循环渠道(希腊—罗马式奴隶制)。

简单商品生产方式的纯粹形式的特征是自由小生产者之间享有平等以及他们之间组织起商品交换。没有一个社会曾经主要以这种生产方式为基础。然而,经常有一个领域被简单商品关系所支配——特别是手工业生产的领域,当它同农业生产充分脱离联系之后。

纳贡生产方式是最常见的接替公社方式的一种形式,这是一个规律。这个生产方式的特点是公社的继续存在与它又被国家所否定这两者之间存在矛盾;而且,由于这种情况,占有剩余产品的上层阶级就和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混淆起来了。这种情况下,我们就不可能把生产关系简化为法定的财产关系,而必须把生产关系从它全面、原始意义上来视为从生产组织中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这种生产方式有时不精确地被称为“亚细亚”方式,它存在于四大洲:当然有亚洲(中国、印度、印度支那、美索不达米亚以及古典时代的亚洲)、非洲(埃及和黑非洲)、欧洲(克里特和伊特鲁里亚的前古典社会)和哥伦布到来以前的美洲(印加、阿兹特克等)。

封建生产方式表现为纳贡方式的一种“边缘”状况,其中,村社已特别衰落,因为它失去了土地的支配权。这种边缘性质使我们能把封建形态说明为“中心”纳贡形态的“外围”。奴隶制生产方式也同样处于纳贡形态的边缘(只在例外时出现),它在次序上不是中心而是外围,简单小商品生产方式的情况也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