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社会主义宪法
社会主义宪法的目的、意义和重要性
譬如我们让巴什基尔人在俄国内部建立自治共和国,我们尽力帮助每个民族得到独立自由的发展,帮助它们多出版、多发行本民族语言的书报,我们还翻译和宣传我们的苏维埃宪法;同“西欧”和美洲资产阶级“民主”国家的宪法比起来,这个宪法不幸更为殖民地、附属国的受压迫的和没有充分权利的10亿以上的人民所喜爱,因为“西欧”和美洲资产阶级“民主”国家的宪法巩固土地和资本的私有制,即巩固少数“文明的”资本家对本国劳动者和亚洲非洲等地殖民地几亿人民的压迫。
列宁:《答美国记者问》,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资本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247页。
苏联新宪法对于苏联各族人民有更大的意义。苏联新宪法对于资本主义各国人民来说是行动的纲领,而对于苏联各族人民,却是他们斗争的总结,是他们在为人类解放而斗争的战线上胜利的总结。走过了艰难和斗争的道路,现在我们高兴地得到了这一个说明我们胜利果实的宪法。我们高兴地知道,我国人民究竟是为什么而进行了斗争,他们是怎样取得了有世界历史意义的胜利。我们高兴地知道,我国人民的鲜血没有白流,而是产生了应有的结果。这就会在精神上武装我国工人阶级,我国农民,我国劳动知识分子。这就会推动他们前进,激发他们理所当然的自豪感。这就会加强他们对自己力量的信心,动员他们去进行新的斗争,争取共产主义的新胜利。
斯大林:《关于苏联宪法草案》, 《斯大林文选》,人民出版社1962年8月第1版,第111页。
提交这次代表大会审核的宪法草案的基本特点是什么呢?
宪法委员会受委托修改1924年宪法的条文。宪法委员会工作的结果,产生了宪法的新条文,即苏联新宪法草案。宪法委员会起草新宪法草案时是从宪法不应该同纲领混淆这一点出发的。这就是说,纲领和宪法有重大的差别。纲领上说的是还没有的东西,是要在将来获得和争取到的东西,相反,宪法上应当说的是已经有的东西,是现在已经获得和已经争取到的东西。纲领主要是说将来,宪法却是说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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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新宪法草案是已经走过的道路的总结,是已经取得的成就的总结。所以,它是把事实上已经获得和争取到的东西登记下来,用立法程序固定下来。
这就是苏联新宪法草案的第一个特点。
和资本主义各国的的宪法不同,苏联新宪法草案的出发点是资本主义制度在苏联已被消灭这一事实,是社会主义制度在苏联已经胜利这一事实。苏联新宪法草案的主要基础是社会主义的原则,是已经争取到和已经实现的社会主义的基本准则:对土地、森林、工厂以及其他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消灭;多数人贫困和少数人奢侈现象的消灭;失业的消灭;劳动是每个有工作能力的公民按“不劳动者不得食”这一公式履行的义务和光荣职责。劳动权,即每个公民有得到有保障的工作的权利;休息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等等。新宪法草案就是以社会主义的这些准则为依据的。它反映这些准则,用立法程序把这些准则固定下来。
这就是新宪法草案的第二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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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资产阶级宪法不同,苏联新宪法草案所依据的是:社会上已经不再存在彼此对抗的阶级;社会是由工人和农民这两个互相友爱的阶级组成的;执政的正是这两个劳动阶级;对社会的国家领导权(专政)属于工人阶级这个社会的先进阶级;宪法所以需要,是为了把合乎劳动者愿望并有利于劳动者的社会秩序固定下来。
这就是新宪法草案的第三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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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资本主义各国宪法不同,苏联新宪法草案具有深刻的国际主义性质。它的出发点是,一切民族和种族完全平等。它的出发点是,各民族和种族在肤色或语言、在文化水平或国家发展水平方面的区别,以及其他任何区别,都不能成为替民族不平等现象辩护的根据。它的出发点是,一切民族和种族,不管它们过去和现在的状况如何,不管它们强或弱,都应当在社会一切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国家生活和文化生活方面享受同等的权利。
这就是新宪法草案的第四个特点。
新宪法草案的第五个特点,就是它的彻底的信守不移的民主主义。从民主主义的观点来看,各资产阶级宪法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宪法直接否认公民有平等的权利和民主自由,或在事实上把它们化为乌有。另一类宪法很乐意地接受、甚至标榜民主原则,但同时加上许多附带条件和限制,而使民主权利和自由残缺不全。它们说一切公民都有平等选举权,但同时又用居住期限、教育程度以至财产资格来加以限制。它们说公民有平等权利,但同时又加上附带条件,把妇女或一部分妇女除外。如此等等。
苏联新宪法草案的特点,就在于它完全没有这类附带条件和限制。它根本不分什么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认为所有公民都是积极的。它不承认男性和女性、“定居者”和“暂居者”、有产者和无产者、受过教育者和未受过教育者有权利上的差别,认为所有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决定每个公民在社会上的地位的,不是财产状况,不是民族出身,不是性别,不是职位,而是个人的能力和个人的劳动。
最后,新宪法草案还有一个特点。资产阶级的宪法通常限于规定公民的形式权利,而不注意实现这些权利的条件,实现这些权利的可能,实现这些权利的手段。它们空谈公民平等,可是忘记了,既然资本家和地主在社会上有财富和政治势力,而工人和农民却没有财富和政治势力,既然资本家和地主是剥削者,而工人和农民是被剥削者,那么厂主同工人、地主同农民,就不能有真正的平等。又如,它们空谈言论自由、集会自由、出版自由,可是忘记了,既然工人阶级不可能拥有适当的会场、良好的印刷厂、充分的印刷纸张等等,那么这些自由对于工人阶级就会变成空话。
新宪法草案的特点,就在于它不限于规定公民的形式权利,而把重点放在保障这些权利的问题上,放在实现这些权利的手段的问题上。它不是简单地宣布公民权利平等,而且用立法程序把剥削制度已被消灭的事实固定下来,把公民已经摆脱任何剥削的事实固定下来,以保障公民权利平等。它不是简单地宣布劳动权,而且用立法程序把苏联社会没有危机的事实、把失业已被消灭的事实固定下来,以保证劳动权。它不是简单地宣布民主自由,而且按立法程序,用一定的物质手段来保证这些自由。因此,很明显,新宪法草案的民主主义,并不是“通常的”“公认的”一般民主主义,而是社会主义的民主主义。
这就是苏联新宪法草案的各个基本特点。
斯大林:《关于苏联宪法草案》, 《斯大林文选》,人民出版社1962年8月第1版,第89—9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