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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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论宪法

一 宪法的本质和作用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并不是法律汇编。宪法是根本法,而且仅仅是根本法。宪法并不排除将来立法机关的日常立法工作,而要求有这种工作。宪法给这种机关将来的立法工作以法律基础。

斯大林:《关于苏联宪法草案》, 《斯大林文选》,人民出版社1962年8月第1版,第101页。

宪法委员会起草新宪法草案时是从宪法不应该同纲领混淆这一点出发的。这就是说,纲领和宪法有重大的差别。纲领上说的是还没有的东西,是要在将来获得和争取到的东西,相反,宪法上应当说的是已经有的东西,是现在已经获得和已经争取到的东西。纲领主要是说将来,宪法却是说现在。

斯大林:《关于苏联宪法草案》, 《斯大林文选》,人民出版社1962年8月第1版,第89—90页。

(二)宪法反映了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

从前,通常是在社会变革的过程中已经达到了均势,在新的阶级关系已趋于稳定,统治内部的各个斗争派别彼此已经达到妥协,因而有可能继续相互进行斗争并把疲惫的人民群众排除于斗争范围外的时候,才制定和通过宪法的。这次的宪法却根本不是批准了什么社会革命,而是批准了旧社会对于革命的暂时胜利。

马克思:《1948年至19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第1版,第426页。

(三)无产阶级在革命取得胜利后,必须废除资产阶级宪法,制定社会主义宪法

斗争已经在进行。宪法的基础已在动摇。最近的将来会形成怎样的局面。这可由上述情况推知。宪法中心的、外来的因素具有民主的性质,而我们将看到,舆论也会向民主的方向发展。

然而是哪一种民主制呢?不是过去那种同君主制和封建制度对立的法国大革命的民主制,而是现在这种同资产阶级和财产对立的民主制。以往的全部发展证明着这一点。资产阶级和财产统治着一切;穷人是无权的,他们备受压迫和凌辱,宪法不承认他们,法律压制他们;在英国民主制反对贵族制的斗争是穷人反对富人的斗争。英国所趋向的民主制是社会的民主制。

单纯的民主制并不能治愈社会的痼疾。民主制的平等是空中楼阁,穷人反对富人的斗争不能在民主制或单是政治的基础上完成。因此这个阶段只是一个过渡,只是最后一种纯粹政治的手段,这一手段还需要加以试验,但从其中马上就会发展出一种新的因素,一种超出现行政治范围的原则。

这个原则是社会主义的原则。

恩格斯:《英国状况 英国宪法》,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12月第1版,第70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