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水资源产权市场建设与管理研究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二 内容提要(研究框架指引)

为了对我国水资源的整体状况及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我们对水资源的短缺性进行了界定。水资源短缺,包括存量短缺和流量短缺两个层面。存量短缺是指“因为水资源存量因素导致的物种种群下降状况下的水资源存量与物种种群数量不致下降时的水资源存量之间的正缺口”。流量短缺是指“在居民可以接受的价格下,水资源需求量与保证人类一定生活质量且无水资源浪费条件下水资源需求量的正缺口”。在此定义下,提出了确定水资源存量短缺的公式。用类似于恩格尔系数的方法,提出测度水流量短缺程度的公式。用经济学原理,解释了水资源短缺的观念及其测度公式。阐述了正确的水资源短缺观念的意义(参见第一章)。

为了对我国目前居民自来水消费的特点进行初步摸底、分析,我们设计了自来水消费状况调查表,收集到千余份居民家庭自来水消费基本情况,通过对调研结果的经济学分析,我们认为,我国目前的自来水价格政策及自来水粗放的管理模式是我国水资源短缺(水质型短缺)的主要原因。对居民自来水的消费情况进行多段随机调查研究显示,自来水目前具有吉芬商品的特性,并对自来水消费在一定的收入和价格下会表现出“吉芬商品”的性质的结论,结合实际进行了解释。水资源的稀缺性不能在价格上得到反映是主要原因。同时我们的调查显示,循环再生水市场存在市场空间(参见第二章)。

为了有效解决水资源短缺问题,合理配置水资源,根据我国《水法》及我国水资源价格改革“超量加价,节约有奖,有偿使用”的原则框架,将城镇共同资源自来水的初始产权(使用权)进行明晰以建立有效的自来水市场,是水权改革的目的所在。建立水商品(自来水)资源交易市场可以优化配置水资源,有效、清晰、明确的水商品产权是建立水商品市场的基础,在这一基本原理指导下,从消费(需求)角度,遵照我国《水法》,提出我国水商品资源初始产权配置原则为:资源总量控制原则、公平分配原则、有偿使用原则、居民可承受原则、可储蓄但不能继承原则等。提出自来水公共产权明晰的思路是:按照以上原则将自来水初始产权确定在居民水用户账户下(初始产权明晰)。提出了产权建立后,产权交易与管理可以模拟证券交易,建立水商品银行,根据生态可持续水资源量供给水商品资源,根据水资源边际贡献相等原理配置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的管理模式新构想。并对通过市场可以实现优化资源配置的原理进行了理论证明,对模型的“成本”因素进行了简要分析(参见第三章)。

我国的水权交易案例在现实中已经有一些报道,有代表性的当属楠溪江的包江、义乌—东阳的水权交易案。我们用演化稳定均衡即习惯(自发秩序)形成的内在机制理论解释这一制度变迁行为。认为:水权改革与实践不能过多偏离传统习惯即自发秩序,这样的水权改革才能做到名义水权与实际水权的统一。在采用公共水权制的社会中,水资源要附以明确的水权分配关系,而这些水权分配原则,要参照滨岸权、优先占用权等有关的原则或做法,才能使其具有可实施性(参见第三章附录)。

将城镇共同资源自来水的初始产权(使用权)进行明晰以建立有效的自来水市场,是水权改革的目的所在,而初始水权的分配其核心问题是公平性问题效率问题根据科斯定理,与产权初始状态无关。。通过对公平理论的研究,我们认为,公平即公正平等,属于伦理学和社会学范畴,是一种心理感受,存在于比较过程之中,出发于社会成员的主观价值判断,依赖于法律制度的规定。从公平涉及的产生过程来分,公平被分为行为发生前的约束规则的公平性、行为过程的公平性、行为结果的公平性等不同方面。现代社会的公平观主要包括“功利主义公平观”、“自由主义公平观”以及“自由意志主义公平观”。功利主义公平观主张行为结果应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自由主义公平观主张行为约束规则应“尽可能有利于境况最差群体利益”;自由意志主义公平观认为自由、自愿产生公平,主张尽力维护社会公正的制度以保障行为过程“最大的自由”。自来水资源初始产权塑造的公平性是关系到城镇自来水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核心问题,水权塑造更多的涉及行为约束规则的公平性,基于“模糊面纱”的最大、最小标准是公平感产生的准则。基于这一标准的城镇自来水初始产权配置的公平性为:相同用途水用户水权量相等,不同用途水用户有优先权差异,产权总量控制是要实现生态及代际公平(参见第四章)。

通过对国际上水资源循环再利用的机制的比较,以及从国外一些国家水循环再利用的实践中,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或启示:水循环再利用是解决淡水资源紧张的有效途径,引水工程要考虑“机会成本”;产权明晰是解决水资源市场化开发的必要条件;示范工程具有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培育水资源市场的外部经济性;节水意识、节水活动离不开经济手段的激励;稀缺是研发活动的推进剂,正确的水价是前提(参见第五章)。

污水的处理与再生利用,应根据自然界生态对污水的净化规律以及污水演化的规律来进行,创造一定的经济环境实现低投入、高收益。我们用演化的思想解释自然界生态系统是一个具有一定自稳定功能的系统,但也存在突变,突变发生后会使生态系统演化为另一个自稳定系统。局部自然生态系统失去对污水的净化功能是缘于发生了突变作用,自然界恢复其净化功能也需要一个引致突变作用的发生。治理江河水污染无效的原因,应该是两方面的,内因为治理过程的力度不够,以致自然界生态平衡突变临界点没有达到,不符合“演化”规律;外因是水污染治理专业化分工不会自然演化出现,致使治污成本高,难以为继。这揭示出江河污水治理的内(人工恢复水生态)—外(专业化治理污水减少排放)结合的综合治理模式。而减排从分散低效治理突变到集中专业化治理的演化博弈均衡需要政府或其他致力于公共福利事业的组织的“干预”来推动(参见第六章)。

城镇自来水行业由于规模经济性使其具有自然垄断行业的特点,传统的自来水管理模式是自来水公营,自来水由政府统一定价(在我国自来水按用途实行差别定价),自来水生产企业保本经营或得到政府财政补贴,使自来水具有福利的性质,这造成自来水定价偏低,在经济、人口持续发展的情况下,水资源出现严重不足,造成目前的水量型缺水及水质型缺水。针对这一问题,从城镇自来水供给的角度,我们提出了对自来水以及污水处理(自然垄断)行业改造模式——通过管网公营,消除水与污水处理(自然垄断)行业的进入障碍,使企业自由进入水及污水处理(自然垄断)生产行业的改造模式,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水及污水处理生产行业的效率(参见第七章)。

从城镇自来水资源的需求角度,我们认为城镇自来水资源市场的改造与重建,可以遵循两个基本的路径,渐进式的路径——财政补贴价格放开方案。在现有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大幅度提高自来水资源的价格,并对基础水价进行大幅度财政补贴。激进式路径——总量控制分配水权市场交易方案。彻底重建自来水资源管理模式,用市场化的手段配置自来水资源,在自来水资源初始产权明确界定的基础上,建立城镇自来水交易市场,由市场机制确定自来水资源价格,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进行自来水资源的配置。

对两个新方案的原理、特点及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初步比较、分析。结论是:两个新方案的共同特点是符合水资源的资源特点(水权演化规律或水权惯例),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垄断造成的无谓损失。不同点是财政补贴方案短期成本较低,操作容易,较适用于短期行为,对低收入阶层的不利影响大于水权交易方案。水权交易方案改造成本相对较大,但相对于调水工程来说,其成本则很低,长期收益明显,对低收入阶层也较有利(参见第八章)。

结合西安市的水价与水消费情况提出了具体的水价改革方案。单一水价+补贴的新方案,提出了补贴模型。在对阶梯水价的缺陷(即存在对节水激励不足)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解释了新方案相对于阶梯水价的优点,并对新方案实施中可能产生的问题或影响进行了阐述(参见第八章附录)。

实现城镇水资源管理重构,优化配置自来水资源,是城镇水资源产权(水权)建设与管理的总目标,对这一总目标的实现的判断准则应从四个方面来考量:可持续发展、效率、公平、易操作(财务可行性、社会可承受)。在对这些准则进行阐释的基础上,根据本书提出的两个新方案,加上现有的管理方案,运用专家评价的方法,根据专家调查的结果,进行了层次分析(AHP)。结论是:渐进式的方案(财政补贴市场放开方案)与激进式的方案(总量控制水权交易方案)都不失为对城镇水管理体系重构的可考虑方案,对城镇水资源管理体系重构的紧迫性与必要性已经是专家们的共识。在运用层次分析法的过程中,我们也得到一些经验,即:对于将德尔菲(Delphi)法与层次分析法结合,处理由多名专家构成的评价组的层次分析综合评价,要考虑判断矩阵的一致性要求的处理技术(参见第九章)。

研究体系框架及其逻辑关系如下图所示。

参考文献

[1]Easter, K. W., Rosegrant, M. W. and Dinar, A., Formal and Informal Markets for Water: Institutions, Performance, and Constraints[J]. The World Bank Research Observers,1999,14(1): 99-116.

[2]Lloyd Dixon et al., California's 1991 Drought Water Bank: Economic Impacts In The Selling Regions(1993)(A Report of the Rand Corporation).

[3]Ronald C. Griffin and Fred O. Boadu, “Water Marketing in Texas: Opportunities for Reform”. Natural Resources Journal, Vo1.32, Spring,1992, pp. 265-288.

[4]Israel, Morris and Jay R. Lund, “Recent California Water Transfers: Implications for Water Management”. Natural Resources Journal, Vo1.35, No.1,1995, pp.1-32.

[5]Lijuan Zhang, Jinxia Wang, Jikun Huang and Scott Rozelle, “Development of Groundwater Markets in China: A Glimpse into Progress to Date”, World Development, Vol. 36, No. 4,2008, pp. 706-726.

[6]Lund, J. R. and Israel, M., Water Transfers in Water Resource Systems[J]. Journal of Water Resources Planning and Management,1995,121(2): 193-205.

[7]Richard Howiit et al., A Retrospective on California's 1991 Emergency Drought Water Bank, Report Prepared for the California Departmentof Water Resources(1992).

[8]Ronald Kaiser, Texas Water Marketing in the Next Millennium: A Conceptual and Legal Analysis,27 Tex. Tech L. Rev. 181(1996).

[9]Stephen Smith, The Rural-Urban Transfer of Water in California. Natural Resources Journal, Vol.64, No.1,1961.

[10] R. M. Saleth and A. Dinar, Institutional Changes in Global Water Sector:Trends, Patterns, and Implications. Water Policy,2(2000)175-199.

[11]Thomas, J. F. and Syme, G. J., Estimating Residential Price Elasticity of Demand for Water: A Contingent Valuation Approach [J]. Water Resources Research,1998,24(11): 1847-1857.

[12]陈洪转、杨向辉、羊震:《中国水权交易定价决策博弈分析》, 《系统工程》2006年第4期。

[13]陈洁、许长新:《我国水权期权交易模式研究》,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6年第2期。

[14]褚俊英、王灿、王琦、陈吉宁、邹骥:《水价对城市居民用水行为影响的研究进展》, 《中国给水排水》2003年第11期。

[15]傅平、谢华、张天柱、陈吉宁:《完全成本水价与我国水价改革》, 《中国给水排水》2003年第10期。

[16]傅平、张天柱:《我国两部制水价对供水价格目标的影响》, 《中国给水排水》2002年第4期。

[17]郭艳玲、曾建军:《英国自来水价格机制的启示》, 《中国经贸导刊》2006年第11期。

[18]胡剑波:《论中国水权制度的变迁与创新》,安徽大学,2005年。

[19]胡继连:《我国的水权市场构建问题研究》, 《山东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

[20]胡继连、葛颜祥:《黄河水资源的分配模式与协调机制——兼论黄河水权市场的建设与管理》, 《管理世界》2004年第8期。

[21]贾绍凤、康德勇:《提高水价对水资源需求的影响分析》, 《水科学进展》2000年第3期。

[22]姜文来:《水权及其作用》, 《中国水利》2000年第12期。

[23]刘伟:《中国水制度的经济学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24]梁瑞驹、沈大军:《水价制定原则及对我国水价改革的建议》, 《中国水利》1998年第6期。

[25]李长杰、王先甲、郑旭荣:《基于Internet的水权拍卖交易系统设计》, 《中国农村水利水电》2006年第4期。

[26]李海红、王光谦:《水权交易机理分析》, 《水力发电学报》2005年第4期。

[27]李月、贾绍凤:《水权制度选择理论——基于交易成本、租值消散的研究》, 《自然资源学报》2007年第5期。

[28]吕守军:《日本自来水定价方法变迁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外国经济与管理》2004年第12期。

[29]彭祥、胡和平:《水资源配置博弈论》,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7年版。

[30]齐广平:《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水价及水价结构分析》, 《甘肃农业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

[31]任庆:《中国水权制度变迁研究》,郑州大学,2004年。

[32]沈大军、朴哲浩:《浅谈水资源费》, 《中国水利》2000年第2期。

[33]沈大军、阮本清、张志诚:《水资源税征收的理论分析》, 《水力学报》2002年第10期。

[34]沈大军:《水资源费征收的理论依据及定价方法》, 《水力学报》2006年第1期。

[35]沈大军、生效有、王荣祥、刘爱菊:《内蒙古自治区水权制度建设及其实践》, 《中国水利》2006年第21期。

[36]沈大军、祝永华、俞建军、倪宪汉:《浙江省水权制度建设与实践》, 《中国水利》2006年第21期。

[37]沈大军、刘斌、李木山、阎战友:《海河流域水权制度建设及其实践》,《中国水利》2006年第21期。

[38]沈大军、陈雯、罗健萍:《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的计量经济学分析与应用实例》, 《水力学报》2006年第5期。

[39]沈大军、陈雯、罗健萍:《水价制定理论、方法与实践》,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6年版。

[40]沈满洪:《论水权交易与交易成本》, 《人民黄河》2004年第7期。

[41]宋时飞:《阶梯水价求解节约命题》, 《经济研究参考》2006年第3期,转引自《中国经济导报》2006年2月7日。

[42]田前进:《交易成本对水权市场的影响分析》, 《水利水电科技进展》2006年第4期。

[43]唐娟:《英国自来水产业和民营化的经验分析》, 《新视野》2004年第5期。

[44]王浩、党连文、汪林、罗尧增、谢新民、尹明万、刘玉龙:《关于我国水权制度建设若干问题的思考》, 《中国水利》2006年第1期。

[45]王克强、刘红梅:《由东阳和义乌水权交易引发的对完善中国水权制度的思考》, 《财贸经济》2004年第1期。

[46]汪恕诚:《水权和水市场——谈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经济手段》, 《水电能源科学》2001年第1期。

[47]王亚华:《水权解释》,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版。

[48]王亚华:《关于我国水价、水权和水市场改革的评论》,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7年第5期。

[49]肖国兴:《论中国水权交易及其制度变迁》, 《管理世界》2004年第4期。

[50]徐华飞:《我国水资源产权与配置中的制度创新》,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1年第2期。

[51]谢平、吕松:《从“天然气银行”到“水银行”——安然公司在几个管制行业的金融创新及启示》, 《金融研究》2005年第5期。

[52]姚树荣、张杰:《中国水权交易与水市场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

[53]张天柱、傅平、陈吉宁:《完全成本水价与水价改革》, 《环境经济》2004年第9期。

[54]张红亚、方国华、吴文静、曹永潇:《初始水权分配数学模型的建立及其应用》, 《水利水运工程学报》200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