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民族宗教问题研究·第8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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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传统部族国家和现代共和制度的公民国家的比较

在分析国家形态的演变时,菲利克斯·格罗斯提出另外一组相对应的分析概念,即“公民国家”和“部族国家”。在一定程度上,这两个概念与史密斯的两类“民族国家”模式在实质上相互重合。格罗斯认为,“公民国家是自由公民的联合体,所以,在同一地域里居住的所有具备资格的居民,不论其出身、宗教、族群(ethnicity)或文化背景如何,都是国家的成员”Gross, Feliks, The Civic and the Tribal State: The State, Ethnicity, and the Multiethnic State,Westport: Greenwood Press, 1998: xi.。“公民国家建立在政治纽带之上,并且诉诸于政治纽带,其核心制度是公民权。”菲利克斯·格罗斯;《国家:民族、部族和族属身份》,新华出版社2003年版,第26页。“公民权……提供了一种将种族上的亲族认同(文化民族)与和国家相联系的政治认同(国家民族)相分离的方法,一种把政治认同从亲族认同转向政治地域关系的途径。”同上书,第32页。

与构成现代“公民国家”的基本理念不同,传统的“部族国家则往往把宗教、族群(ethnicity)和政治制度混同为一个单一的原则和属性,因此,它是一种与平等权利不相容、甚至不能容忍少数群体(minorities)存在的高度排他性的制度”Gross, Feliks, The Civic and the Tribal State: The State, Ethnicity, and the Multiethnic State,Westport: Greenwood Press, 1998: xi.。“部族国家把政治认同与种族起源和种族身份联系在一起。在一个现代多元国家,政治联系与认同与种族纽带之间被明确分开。”菲利克斯·格罗斯;《国家:民族、部族和族属身份》,新华出版社2003年版,第26页。“民族主义部族国家是一个与现代社会基本人权和政治权利持久冲突的政治信念和制度。”同上书,第37页。

从以上论述来分析,格罗斯的“公民国家”可以等同于史密斯的“公民的 ‘民族’ 模式”,“部族国家”非常类似史密斯的“族群的 ‘民族’ 模式”。由于历史惯性,“部族国家”在向“民族国家”转型时很容易转型为“族群的 ‘民族’ 模式”。具有传统内部政治关系的“部族国家”和具有现代内部政治关系的“公民国家”,是两类性质完全不同的社会制度,国民也因此表现出十分不同的效忠模式。在多族群的帝国当中,各族民众首先是对本族首领效忠,而各族的首领则根据自身和本族利害关系的选择来决定是否对帝国皇帝效忠,所以部落首领的“倒戈”会引起整个部落对皇帝的“反叛”。这是一种传统的“多元一体模式”,其中的每个部落单元都具有相对独立的政治权力,有些多部族帝国从其诞生即在内部组织结构上是以各部落为基础的政治统一体。在“公民国家”,每个成员都是在政治和法律上完全平等的公民,公民权和宪法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政府首脑只是公民们通过法定程序集体选举出来的执政代表,公民对政府首脑有罢免权。公民和政府首脑、各级官员都必须效忠于宪法,服从国家法律。

从世界各国的发展历史和现代化进程来看,亚非拉各国被动型的“族群的 ‘民族’ 模式”也必然将在全球化进程中逐渐过渡到“公民的 ‘民族’ 模式”,这一过程也就是从“部族国家”向“公民国家”的过渡过程。当我们引进“时间”维度之后,这两组分析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就更加清晰。

从“部族国家”向“公民国家”的过渡是所有国家或早或迟都要发生的,这是历史发展的大趋势。同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那些幅员辽阔、族群众多的人口大国,国家内部各区域之间在演进基础和速度上可能出现不平衡、不同步的现象。因此,在这一过程最终完成之前,各国社会中已经具备的现代“民族国家”(nation-state)基本性质的整体政治框架与仍然保持传统“部族集合体”遗迹的某些群体之间,肯定会出现各种矛盾。以中国为例,自鸦片战争后即开始接触现代工商业和学校制度的沿海城市,与长期相对闭塞并保持传统农牧业和社会组织的西部地区,在经济发展、社会制度、文化观念等方面必然存在一定的差距,相互之间的整合也必然是一个不断推动相互理解和消除隔阂的过程。在存在于国内一些边缘地区的传统“部族集合体”遗迹完全消失之前,各国政府也会根据具体国情设计出必要的制度安排来对这些可能的矛盾进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