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民族宗教问题研究·第8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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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才能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

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以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为基本特点的综合国力提升及其产生的国际影响,创造了20世纪以来的世界奇迹。因此,进入21世纪之际,国内外学术界有关中国发展或“中国崛起”的观察和研究,从“北京共识”到“中国模式”、“中国道路”、“中国特色”等产生了一系列解读。这些解读不可避免地都涉及“道路”、“理论”和“制度”这三个关键词。

在实践中,对这三个关键词的解读,不同的观察者、研究者通常是从自己所熟悉或者感兴趣的领域来讨论构成一个“模式”中的不同“模块”的体制及其内部运行和外部交集的机制,而由此得出的看法、见解和观点,无论是赞赏还是质疑,在某种程度上都具有局部性的现实意义。但是,将某个“模块”及其运行中的问题指向中国的“道路”、“理论”和“制度”层面,甚至完全脱离中国国情实际地去进行所谓“国际比较”和“国际经验教训”的推介,则势必产生西方舆论中具有代表性且为境外各种反华势力所迎合的一种观点,即中国只有走西方式的民主道路才能解决面临的问题,其中包括解决民族问题。

中国存在民族问题,这不是什么讳莫如深的话题,而是由中国最重要的基本国情之一所决定的。民族问题长期性、复杂性、重要性等基本特性,特别是在世界范围民族问题具有普遍性和国际性的条件下,中国的民族问题也为多种国际因素所影响,从而进一步增加了复杂性和重要性。因此,观察和处理民族问题,既不能脱离中国(历史和现实)的基本国情,也不能将它作为中国“道路”、“理论”和“制度”的“例外”。当代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就是要从“道路”、“理论”和“制度”的高度去理解和执行党的民族政策。

党的十八大报告回顾了近代以来中国波澜壮阔的历史,展望中华民族充满希望的未来,深刻而坚定地得出一个结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强调一个国家的发展道路,这在世界范围并不多见,这是中国特色,也是中国共产党不可动摇的执政根基和底线,因为它是实现中国共产党理想信念的途径。中国共产党的理想信念集中体现于如何走这条道路的行动指南之中,即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坚持和发展的理论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则为践行这条道路提供了根本保障,中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就是立足于国情实际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对此,报告明确指出:“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一以贯之的接力探索中,我们坚定不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九十多年奋斗、创造、积累的根本成就,必须倍加珍惜、始终坚持、不断发展。”这是我们深刻认识“中国特色”必须坚持的基本立场,也是改革完善“中国模式”各个“模块”内在关系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中国的民族事务是国家的重大事务之一,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全局的重要工作领域。因此,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之初,就确立了构成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此,报告再次强调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构成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因此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根本保障”的一个重要支点。“道路关乎党的命脉,关乎国家前途、民族命运、人民幸福。”民族区域自治就是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是保障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

民族区域自治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对社会主义多民族国家解决民族问题制度设计的理论倡导,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人在把握中国国情、认识中华民族、构建统一的人民共和国进程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列宁主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创造性成果。对此,不仅毛泽东、周恩来、邓小平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都进行了精辟论述和实践推进,而且也是“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一以贯之的接力探索中”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政治原则和不断完善的制度建设实践。

中国共产党几代领导集体对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载体的民族政策体系的坚持,清楚而深刻地表明这不是“国家草创”时的“权宜之计”,也不是模仿他国的亦步亦趋,而是立足中国国情实际的自觉认识,即“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体现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原则,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统一”。正是基于这一立场,党中央对这一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得出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的结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胡锦涛:《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民族工作文献选编》(2003—2009),中央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81页。这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坚持的基本立场,也是立足国情、实事求是、坚定信念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20年前,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引发的冲击波,曾使西方国家做出了一系列重大的判断,诸如“共产主义大失败”、“民族主义战胜共产主义”、“历史的终结”以及试图超越意识形态、社会制度的“文明冲突论”等。然而,20年后的今天,就国际意识形态领域而言,一个基本事实并没有改变:“自马克思主义陷入低潮后,任何政治思想都未能提出复杂的思维和远大的目标。”[法] 埃德加·莫林、安娜·布里吉特·凯恩:《地球 祖国》,马胜利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96页。中国也没有按照西方的预言而“步苏联的后尘”,反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对此,不论西方等外部舆论是“捧杀”说还是“唱衰”论,根本在于中国共产党人的自我认知和解读。

党的十八大报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做出的阐释,就是对中国之所以能够取得今天发展成就的解读。正是在此基础上,报告向全党传达了一个重要的意志:“全党要坚定这样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这是中国共产党前所未有的一种政治宣示。对中国“道路”、“理论”和“制度”的自信,不是抽象或口号式的自信,更不是口是心非的自信。对共产党人而言,坚定理想信念,就是对“道路”、“理论”和“制度”的内涵及其生命力的自觉自信。只有建立和坚定这种自信,才能在理论和实践上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才能在民族事务中自觉“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

党中央提出“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的要求,是值得全党高度重视的问题。“全面”就是不能缺失偏废,“正确”就是真实准确、因地制宜,“贯彻落实”就是使政策到位并最大限度地实现政策效应。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民族政策也必须在贯彻落实中得到检验、完善和创新。在实践中,做不到“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就必然削弱政策效应,就会失信于民,甚至造成对政策真实性、有效性的怀疑。对政策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果不能立足于“全面正确贯彻落实”的立场去进行审视和反省,那就难免产生对政策本身正确性、合理性的质疑。是政策设计出了问题,还是理解、执行政策出了问题,这是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必须面对的问题。

中国民族政策的核心内容、基本原则在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民族区域自治法保障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全面体现民族政策的国家基本制度。所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的基本要求。对这一制度的怀疑、质疑,甚至归结为“苏联模式”,是对中国解决民族问题道路选择、制度设计、政策实践的不自信。缺乏自信,就不可能自觉;不能自觉,就不可能坚持;不能坚持,就不可能完善;不能完善,就不可能创新;不能创新,就不可能有生命力。因此,从“道路”、“理论”和“制度”自信的高度去增强“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自觉性,是提高党和国家民族工作的执政能力的根本任务。当然,这不仅是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的职责,而且是国家各部门、全国各地方的共同责任,因为解决民族问题是关系党和国家全局的重大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