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新路:构建“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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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论

一 中心问题是农民合作的目标和道路问题

自从“三农”问题成为学术界和政府共同认可的表述,对其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汗牛充栋,但尚未形成大家公认的解决之道。连续多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仍然在从各个方面对“三农”问题提出方向性的政策和战略规划,农村改革也一再被认为是全面深化改革中的难点。

在有关分析中,有一个共识度较高的观点,即“三农”问题解决的关键是农民组织化。这个观点认为农户在经济上联合起来是农民自强之路,国家也应该大力推进。实现农民组织化的一种方式是发展农民合作。本书中心问题就是研究要发展什么样的农民合作,怎样发展农民合作,才能帮助解决“三农”问题。

二 一些基本概念

1.农业和农业分工

在本书中,农业指从动植物种养到农产品加工、销售、服务的完整产业链,这符合今天农业发展的实际面貌,也是农民合作化整合农业资源和发展农业所必须涵盖的农业的范围。

舒尔茨(1964)指出,将农业生产活动分为以下几类是恰当的:(1)农民所从事的生产,他们可能主要是为家庭消费生产,或者完全为市场生产;(2)不由农民从事,而由一些供给者从事农业要素的生产,农民从那些供给者那里获得要素;(3)不由农民完成的农产品销售、运输和加工的生产。舒尔茨所讲的“农业生产活动”的内容,符合本书对农业的定义,反映了农业的技术分工状况,但是,是哪些人在从事以上不同环节的活动,中国的情况和舒尔茨讲的有很大的不同。在农业全产业链的不同环节上是哪些人在从事,是农业的社会分工的内容。在中国,农业要素的生产与农产品销售、运输和加工,既有不是农民的主体在从事,也有大量农民在从事。同样都是农民,有的农民主要从事动植物种养环节劳动,有的则主要从事农产品的加工、销售和服务。在动植物种养环节劳作的农民和在农产品加工、销售、服务环节工作的农民以及非农民的关系,恰恰是本书所特别关注的。

在本书中,农业分为两种活动,一是农业生产活动,即动植物种养业;二是农业经营活动,即农产品的加工、销售和服务。“经营”一词有两种含义:一种和维持生存相对,指追求利润。另一种和农业生产活动(直接和农作物、农畜的生产过程相关)相对,生产活动被认为并不直接面对市场,而经营活动则直接面对市场,并和生产活动发生交易关系。

农业的技术分工水平的不断提高是农业效率提高的源泉之一,但是,如何使农业的社会分工在合理的组织化过程中实现,同样关乎农业发展和农民福利。

2.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经营模式

中国农业已经市场化,农业生产活动和农业经营活动全面处于市场关系之中,因此,农业全产业链中的主体都被视为农业经营主体。目前的农业经营主体已经多元化,包括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和城市务工的兼业小农户、专业从事农业生产或农业经营的专业农户(这其中有家庭农场、农机农技供销服务的专业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外来资本参与或主导的农业企业等。

每一种农业经营主体,其实对应着不同的农业经营模式,兼业小农户和专业农户被认为是家庭经营,但是专业农户中的一些是专门提供农技、技术、购销的农户,也有很多是土地面积超过10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有些家庭农场已经很大程度上依靠雇工,土地面积大、有雇工的家庭农场已经纯粹是为利润而生产。这些专业农户、家庭农场主很多并不完全是本地农民,而是有越来越多的外地农民和市民加入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被认为是合作经营,合作经营模式包括劳动合作、土地股份合作、资金合作、购销合作等多种形式。农业企业主要是资本投资形成,但是也和专业合作社、农户之间发展“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模式。

3.农业经营体系

仅仅靠有效的农业经营模式,并不能保证农户的利益。在“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模式中,大量存在小农户利益被忽视乃至被剥夺的情况。而在更为普遍的大农户和小农户的关系中,也存在利益不均衡的情况。依靠多样化的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经营模式,并不足以同时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增收的双重目标。这就提出了要建立农业经营体系的任务,即要通过一定的组织机制,在各种农业经营主体、各种农业经营模式之间发展联系,推动农业生产活动和农业经营活动更为有机地衔接,促使农业全产业链利润更多和更公平地分配给农户,从而使既有的不合理的农业社会分工得以改进,农业的技术分工得以提升,农户的利益得到保护。也就是说,农业经营体系担负着使各种农业经营模式各自发挥其应有作用,并推动农业全产业链利润合理分配的使命。今天,非常重要的就是在农业经营农户和农业生产农户之间发展起合作互助关系,并使它们在同其他市场主体的市场交易中居于平等地位。同时,构建农业经营体系也是为了使得国家的财政支农和农业扶持政策能够更加有效率,能够更直接和有效地达至各类经营主体。

因此,农业经营体系中至少包括三个组成部分:第一是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及其经营模式,第二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第三是以财政为主要方式的国家农业支持体系。

“农业经营体系”的概念表述比“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概念表述要更为集中具体,但两者内容基本相同。在当下的政策文件中,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主要指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但是,其实农业经营主体就是对应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分”的经营主体,而“统”的层次则对应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国家农业支持体系。为了体现本书的涵盖性,我们在分析以往历史演变时,仍使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概念,在讨论未来的体制改革时,使用“农业经营体系”概念。

三 本书对“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理解

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针对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新形势,以及同步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要求,是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任务。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三中全会《决定》)中,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作为“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改革措施中的第一条提出的,说明这条措施被视为可以促发城乡联动、发展一体化。就农村改革来讲,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也成为农村改革的关键改革,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等其他方面的改革,可以理解为是这个改革的组成部分,或者是这个改革的重要配套部分。

农村改革主要还是为了农业现代化、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在“三农”问题的视野中看农村改革,就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来说,党的认识经过了一个发展过程。在2008年党的一号文件中,在论述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内涵时,将“以解决好地怎么种为导向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作为这一内涵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这里,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要解决问题的重点还是放在了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上。

在以后的中央文件中,先后出现两次对“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表述。一次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为骨干,以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为纽带,以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为保障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个表述,把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基本上等同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还有一个表述是“积极探索和创新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是从功能上对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做了表述,对其组成部分并没有做出表述。

三中全会《决定》虽然对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出了具体任务,但是对要构建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也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文件中提出的“主要是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鼓励农民发展合作经济,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等”。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2013年11月15日,新华网。这里主要还是在强调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化要健康发展,对于农业经营体系中要以何种经营模式作为主要方式并没有明确做出说明。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正在各地实践展开,但是对于农业经营体系怎样适应大多数地方情况,农业经营体系为何可以同步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增收目标,农业经营体系为何最终可以助力新“四化”同步实现,却仍是一个有待做出深度理论回答的时代命题。本书正是力求对这一问题做出自己的回答。

四 本书主题是阐明“三位一体”农民综合合作的目标与“三位一体”路径

本书主题是阐明构建“三位一体”农民综合合作体系的现实和理论根据、战略目标以及具体路径。它将在梳理改革开放30多年来以家庭承包制为基础的农业经营体制演变历程的基础上,针对涉农部门营利和资本下乡之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异化发展的现实趋势,根据各地农民合作社发展经验,提出以建立农民综合合作体系为目标,走“三位一体”农民合作化道路。这条道路致力于实现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等多种合作功能的一体化,县、乡、村三级合作组织的一体化,以及农民经济合作、农村社会服务、国家行政扶助的一体化。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在笔者看来,就是要构建“三位一体”农民综合合作体系。它是以综合性农民合作组织为基本构成单位,通过横向联合、纵向整合,将农业全产业链利润留给农户,实现农户家庭经营可持续发展和共同富裕的合作组织体系。构建这一体系,将使中国的农业发展更有效率和竞争力,农民收入提高更有保障和持续性,农村发展更有支撑和内在动力。

本书兼具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的特点,既力求精要地分析中国农业经营体系和“三农”改革的基本问题,也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提出改革对策。它既是对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如何推进农村改革的理论探索,也将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政策构想,还力求评述各地发展农民合作体系的实践经验。基于“三位一体”农民综合合作的目标,本书会对“三农”工作领导体制、财政支农体系、农民合作社发展和供销社综合改革等农村改革关键领域提出改革建议。

五 结构安排

本书共十一章,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包含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分析的是农业经营体系现状和问题。

第一章首先根据农业分工和专业化原理,讲述改革以来农业经营体系演化的逻辑,农业经营体系经历农户兼业化、农业商业化、农业产业化之后,必然会演进到追求农户经济组织化的阶段,构建新型经营体系的任务即是在这一演化逻辑中提出的。

第二章分析作为农业经营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农业经营主体的现状,其突出特点是多元化,在多元主体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和其他经营主体产生了多样化的关系,从而呈现出多元样态。

第三章分析农业经营体系中另一组成部分或侧面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情况,其突出特点是“部门化”,即由各涉农行政部门发展各类服务组织,从而产生部门利益丛生、体系构建迟滞、服务效率低下等弊端。

第四章以某县农机局为例,具体分析涉农部门为何在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过程中会寻求自身利益,从而成为营利性部门,这一章显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仅靠现有的政策无法改观。

第五章揭示在部门营利和资本下乡的格局下,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本来是农民自己的组织为何无法实现其合作功能,沦为“大农吃小农”、营利性部门和下乡资本谋取自身利益的工具。

第六章通过四个案例比较,说明在部门营利和资本下乡格局下综合性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存在突出困难,只能低度发展,不足以充分履行服务小农户的责任。

第二部分包含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主要阐述“三位一体”农民综合合作体系,紧紧围绕第一部分揭示出来的问题阐释这一体系构建的根据和路径。

第七章阐述推动农民合作化才能真正“去部门”“化资本”,农业经营体系虽然包含多种经营主体和多种经营模式,但唯有加强真正的农民合作,才能去除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部门化,削减部门营利趋势,化解资本下乡的不利影响,拓宽农户获得服务的空间。

第八章提出要构建“三位一体”农民综合合作体系,这一体系以综合性农民合作组织为主体,通过横向联合和纵向整合,使得农业全产业链利润留存在农村。这一体系既是农民合作化的目标模式,也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目标模式,同时,它也是实现农民合作化、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可行路径,突出特征在于“三位一体”,使生产合作、流通合作、信用合作三种功能一体化,使县级、乡级、村级三级合作组织一体化,使经济合作、社会服务和行政扶助一体化。

第九章、第十章分别针对当前比较突出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供销社综合改革,阐述了如何根据“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目标和路径,找准着力点,推进综合合作体系达成。

第十一章结合全面深化农村改革,进一步阐述围绕“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目标,所需要明确的改革原则、改革战略,以及当前亟须推进的改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