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始皇帝陵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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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修陵大军来四方

司马迁在《史记》中对修丽山陵墓的劳动力,有几种称谓,起码有“徒”“天下徒”“隐宫徒刑者”“郦山徒”4种。而班固在《汉书·陈胜传》中则直接称之为“郦山徒”,《汉旧仪》却称之为“刑人隶徒”。因为涉及修陵劳动者的社会身份问题,所以这些不同的称谓在含义上显然也有区别。

“隐官”一词,原来在《史记·秦始皇本纪》和《蒙恬列传》里都写作“隐宫”,《正义》释之为“宫刑”。当云梦秦墓竹简出土之后,人们看到《军爵律》《法律答问》都作“隐官”而不作“隐宫”时,才知道“隐宫”系传抄之误,从而消除了长期以来让人难以通晓的困惑。“隐官”指的是官府里隐蔽的场所,在其中做工的人都是些受过刑罚而残废了的“刑人”(又称“已刑者”“不完者”)。当然,他们不尽是些受宫刑的人。《睡虎地秦墓竹简》里专有《徭律》一节,其注释指出:“徭律,关于徭役的法律。徭役是封建国家强迫人民(主要是农民)从事无偿劳动,是封建剥削的一种重要形式”。这一说法极贴切。该法律条文一开始就指出:徭役是“御中征发”的,而且有限期。接着,是关于具体内容的规定,如修建城邑工程、堑壕、筑墙等。这些服役的人一律称作“徒”。他们除作土工外,还从事漆园、造车和其他手工技术性劳动。

“徒刑者”,文义甚明,就是处徒刑(判罪)的犯人。

“隶徒”,指的是服役刑的罪(隶)犯。

“郦山徒”则是对修始皇陵大军的笼统称呼。

至于“徒”,在秦汉时代有着确定的含义,是对被征发来服徭役者的一种泛称,而“天下徒”只不过是范围扩大罢了。当然,其中既有服役的自由民,也有刑徒。至于对“隐官徒刑者”的认识,人们多有歧义,以致有很多学者以为修建阿房宫和丽山墓的七十二万人全是刑徒。《史记》在传抄过程中把“隐官”写作“隐宫”是造成误解的根由,这大概是因为“官”“宫”二字形近而误。云梦秦简的释文中已做了订正。那么,“隐官徒刑者”是否就是刑徒呢?回答应该是否定的,但也要做具体的分析。

首先,司马迁在用词上是有区别的。刑徒是判刑的罪犯,得身穿赭色的囚服。秦始皇出巡南郡,遇大风雨不得渡江去湘山祠,盛怒之下,“使刑徒三千人皆伐湘山树,赭其山”。伐树,表示湘山受刑被削发,涂上赭色就等于让它穿上罪犯的衣服。也正因为秦时“贪暴之吏、刑戮妄加”,才弄得老百姓多已沦为囚犯,故而就有“赭衣半道”的现象(《汉书·刑法志》)。

其次,刑徒不但穿红衣、戴红帽,而且在劳动中还要戴“枸椟”(枷或桎梏)、“樏”(系在颈上的黑绳索)、“杕”(也作“钛”,即脚镣)。在始皇陵外的郑庄石料加工场遗址中发现刑具,说明这里的劳动者是刑徒。与此不同的是,赵背户“居赀役人”墓地不但有墓坑,还有刻死者籍贯、爵位和姓名的瓦志,说明他们不是犯了罪的刑徒。

再次,《史记》中多处所言的“徒”,其成分是很复杂的。因为秦法苛严残酷,人民动辄获罪。在这些服劳役的“郦山徒”中确有社会罪犯,这就是“隐官徒刑”(受刑的徒),而“隐官徒”和“隐官工”则分别是服役的徒和工。由于修治丽山陵墓的刑徒人数确实不少,“隐官徒刑”,一语竟成了这“七十万人”的代称。

秦代的“徒”多半是从事土木建筑工程或在工场从事手工劳动的人。东汉明帝六年至九年(63~66)汉中太守鄐君受诏,曾率“广汉、蜀郡、巴郡徒二千六百九十人,开通褒斜道”(《汉鄐君开通褒斜道摩崖》)。由此可见“天下徒”“郦山徒”的称呼并不能完全反映他们的身份,因为他们的成分是相当复杂的,对此,笔者在《秦始皇陵工程与兵马俑从葬坑浅探》一文中最早作了探讨,至今观点未变。笔者以为:“郦山徒”起码包括自由民、罪犯、替债者和奴隶四种人。析言之,具体如下。

第一部分是具有自由民身份的农民、手工业者和商人。

徭役是封建社会对农民实行的一种超经济强制的手段。据《汉书·食货志》载,秦王朝规定一个成年男子在一生中要“屯戍”(守边)和劳役1年,“正卒”(当兵)1年,每年还要在郡县再当“更卒”(轮流替役)1个月。事实上,实际服役都远远超过这些时限。因为法律条文同它实施的结果从来都不是相等的,“过年之徭”“逾时之役”司空见惯,而“法外之徭”更是统治者延长役期惯用的一种借口。据估计,秦时全国人口有2000万,其中北筑长城40万人之众,蒙恬将军统领30余万人,南戍五岭又用50余万人,再加上修丽山陵墓72万人,总计在192万人以上。另外,转送粮草(即“转输”)的人数最少也得高出这个数字的一倍多。那么,由此不难看出:全国有五分之一的丁壮年被迫离开了生产,剩下的不过是些老弱妇孺而已!这种“三十倍于古”的负担,必然直接地落在占全国人口最多的农民(秦代称“黔首”)身上。《汉书·严安传》有“丁男被甲,丁女转输,苦不聊生,自经于道树,死者相望”的话,这就是当时劳役之苦的真实写照。

秦代有征发守边之役,称作“谪戍”。因征发频繁就不再局限于守边,进而扩展到了徭役。同样,征发对象也不再局限于“吏有谪”,而连商人、市民、赘婿都在被征之列。《史记·陈涉世家·索隐》载:“秦时复除者居闾左,今力役凡在闾左者尽发之也。又云,凡居以富强为右,贫弱为左。秦役戍多,富者役尽,兼取贫弱者也。”由于谪发范围不断地在扩大,从而形成了“七科谪”的办法。《汉书·晁错传》亦载:“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商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又后以大父母(祖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后入闾,取其左。”那么,郦山之役除征发农民之外,市民、手工业者和商人都应是承担这一力役的对象。

建造帝王陵墓是多工种、多门类的综合性工程,除大量的土方需要为数众多的农民、市民和商人来从事繁重的简单劳动之外,还需要更多的掌握各种技艺的工人,如木工、陶工、彩画工、金银细工、油漆工和舆服工等。这些工匠,除来自官府手工业作坊(包括中央和地方级的)之外,其他为数众多的“普工”就是以“徭役”的形式征自各郡县的。秦俑坑出土的铭刻或书写有“寺工”二字的兵器、车马器,食官遗址出土刻有“乐府”二字的编钟,秦始皇陵西侧出土有精美绝伦的彩绘铜车马等,统统都是中央官府手工业工场的产品。同样,陵区出土的模印和刻写着陶文的砖瓦,无一不是都司空(宗正的属官)、左右司空(少府的属官)和将作大匠主持下官署工匠的作品。当然,我们可以这么说,这些人中有相当数量的是“刑徒”,但器物上的“下邽”“咸阳”“美阳”“杜”“好畤”“频阳”“芷阳”“临晋”“新城”“宜阳”“安邑”“乌氏”“郧阳”等地名印记,清楚地标明了制造者部分是来自各郡县官府市亭作坊和民间私营作坊里的工匠,这些人大部分是自由民而非刑徒。

第二部分是社会罪犯——刑徒。

秦法苛酷,人们动辄获罪,从而使整个社会变成了一座大监狱,几乎把全体国民变成了罪犯。

“徒刑”作为刑罚的一种,在制裁社会罪犯方面体现着法律的效能。也因为它是以劳役的形式为其特征的,所以就成了封建社会获得大兴建筑工程的无偿劳动力的手段之一。它既不像死刑那样地消灭劳动力,也不像重刑那样摧残劳动力,而是把受刑者变成为社会继续效力的工具。秦代的徒刑种类及其刑期是如何规定的,我们不清楚,我们先看一下汉代的情况,也许有助于了解修秦始皇陵这一部分刑徒。

《汉书·刑法志》载:“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有些学者结合云梦秦简研究,指出秦代各类徒刑的具体刑期是:城旦舂,5~6年;鬼薪白粲,4年;隶臣妾,3年;司寇,2年;候,1年。看上去这些是有期徒刑,实则根据统治者意志,用任何借口都可以把它变成无期徒刑。而且这些刑名也并不能完全反映出劳役的内容,绝不像《汉旧仪》上所说:男鬼薪给宗庙供取柴薪,女白粲为宗庙择米。实际上,它完全是根据国家兴建工程需要劳力而定。《秦律杂抄》就有“城旦为工”的条文,秦昭王四十年、始皇二十五年和始皇二十七年的上郡戈也有“工鬼薪”“工城旦”“工隶臣”的刻辞。这也说明汉人言秦事往往也有名实不符的情况。

刑徒服劳役同自由人不同,不但要穿戴赭红色的囚服,而且还要戴刑具。《急就篇》: “鬼薪白粲钳钛髡,……输属诏作谿谷山。”云梦秦简《司空律》: “城旦舂衣赤(赭)衣,冒(戴)赤(赭)巾亶(合为一字),枸椟欙杕之。”“枸椟”是木制的刑具,或者就是套在颈上的“枷”、套在手腕上的“桎”和套在脚胫上的“梏”。《说文解字》: “欙,山行所乘。”即登山时攀援的一种绳索,后因绑系罪犯,故而写作“缧”。“杕”通“钛”,《汉书·陈万年传》有“钛在足,以铁为之”的话,可知“钛”是套在囚犯足胫上的铁钳。

秦始皇陵园外西北角的郑家庄一带,曾是当年陵墓石材加工的地方。在这里发现有锁颈用的铁钳和带锁的铁桎(胫钳)等刑具,如结合伴出的石材成品和石材半成品及打石用的铁锤、錾、铳、铲、削等工具,就很清楚地表明这里的劳动者是“枸椟欙杕”的刑徒,只是那些木质刑具和赭衣因为不易保存而没有留下来罢了。同时,在始皇陵园外西南角的姚池头村有乱葬坑的发现,在占地1020平方米的地方,杂乱的骨殖竟堆积了4~5厘米厚的一层,也许这儿就是“隐官徒刑者”的葬身之地吧。

刑徒用于修筑陵墓和其他大型的艰巨工程,可说是秦汉时代一致采用的一种劳役措施。秦始皇二十八年(前219), “使刑徒三千人,皆伐湘山树”(《史记·秦始皇本纪》)。汉景帝阳陵用刑徒不仅有历史记载,而且也有刑徒墓及所戴颈钳与钛的出土。洛阳曾有大批刑徒墓及其铭刻死者籍贯、死亡时间的墓砖发现。这些,都是封建国家控制大批刑徒,使之从事重体力无偿劳动的有力证明。

第三部分是以劳役抵偿赀赎债务者——“居赀赎债”。

在秦始皇陵西南侧约1600米的赵背户村,1979年探测出居赀役人墓葬104座,其中经过清理的有32座。从出土的瓦文上使我们知道,这些死者的籍贯有东武(今山东武城县西北)、平阳(今河北临漳县西)、平阴(今河南孟津县东)、博昌(今山东博兴县南)、兰陵(今山东苍山县西南兰陵镇)、赣榆(今江苏赣榆县东北)、杨民(今河北宁晋县附近)、邹(今山东邹县东南)、武德(今河南武陟县东南)、訾(今河南巩义市西南)等地(图2 -6)。这些死者涉及今山东、江苏、河南、河北等地,都分属于原来三晋和齐、楚等国。这不仅说明郦山徭役征发地区的广泛性,同时再次证明了《史记》一书中关于“天下徒送诣七十余万人”、刘邦“送徒郦山”、黥布“论输郦山”、“郦山徒多”的史实记载是真实可靠的。

秦代有一种用劳役赎罪和抵债的制度。云梦秦简《秦律·司空律》规定:“有罪以赀赎及有责(债)于公,以其令日问之,其弗能入及偿,以令日居之……”“令日”指判决所规定的日期。“居”即“居作”,就是罚服劳役。“令居之”,也就是勒令他以劳役抵偿的意思。上面的律文按《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的译文是这样的:“有罪应赀赎以及欠官府债务的,应依判决规定的日期加以讯问,如无力缴纳赔偿,即自规定日期起,使之以劳役抵偿债务……”这就是所谓“居赀赎债”。按来源,它包括罪犯赎金(赀)和拖欠官债两部分,但实际上是赀刑和赎刑中那部分因无资缴纳才合而为一的,即用劳役抵偿。

图2-6 居赀役人瓦志

那么,向官府借债的是哪些人?允许赀赎的又是些什么人呢?根据《秦律》来看,爵位在“公士”(秦二十等爵中最低的一级)以下、“葆子”(任子)以上的人受赀(资)刑后,可以用劳役抵偿(居赀)。因为享有“公士”爵命的人不再是一般士卒,葆子已成为侍从帝王的郎官,都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身份,受到国家的保护和优待。他们犯了罪之后,才可以用金钱、布帛赎免,否则就要“居赀”。在奴隶社会“百姓”指的是奴隶主,即《尚书·尧典·正义》所谓“百姓即百官也”。《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多次提到的“百姓”,从律文中可以看到这些“百姓”家里占有少量的奴隶、牛马(《司空律》),拥有富裕的粮食,可以酿酒(《田律》),有钱购买军粮(《仓律》),以至还有能力把钱还给官府(《金布律》)。可见他们并非一般的农民,其经济地位足以反映出属于一批地主阶级的中下层。但是,《金布律》又载:“百姓段(假)公器及有责(债)未赏(偿)”。说明有些“百姓”还欠官府的债务,其本身也缺乏足够的生产资料。甚至“百姓有母及同牲(生)为隶妾”(《司空律》),如果连自己的生身母和亲姐妹都是女奴的话,其经济地位的低下也就可想而知了。所以说,秦代的“百姓”不但包括了地主,还包括一部分自耕农。他们既可上升为地主,也会下降为贫困的佃农,以至于沦为奴隶。不过,前者的希望甚为渺茫,后者的可能性终因秦统治者的剥削和镇压而变为必然。中小地主和一部分自耕农欠债无力偿还的,则必须以劳役抵偿。这是由于手工业者掌握着一定的技艺、商人受到秦政府的抑制,所以在他们无力赎债时,就必须通过服役来抵债。

“居赀”不是刑名,“居赀者”也非刑徒身份。在“居赀赎债”期间,他们仍保留着原来的爵位,并以计酬的办法折债。秦始皇陵“居赀”役人墓的瓦志上刻有“公士”“上造”“不更”等三个爵名。其中最低是一级(公士),最高不过四级(不更),都属于低等爵。而这个墓地从已发掘的情况来看,这些爵位可占“居赀”的十分之九。再结合秦律研究,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在修建秦始皇陵的劳役中,不但广大的自由民不能摆脱重负,连那些有低级爵位的人(特别是原六国的)也未能幸免。他们从全国各地被征发到丽山,同样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其所得报酬甚微,除去抵偿债务扣除之外,不但不足以维持最低的生活费用,而且连性命也抵押到了这块劳作的现场。

所以,过去一些秦俑研究者把“居赀赎债”当作徒刑,是不正确的。因为“赀赎”只是“赀”刑的一种。至于把有爵位的“居赀赎债”者看作刑徒更是不合适的,因为这些人是以劳役的形式来赎罪和抵债,并不穿囚衣,更不戴刑具。

第四部分就是奴隶。

在秦王朝统治时期,严重地保存着奴隶制残余,保留着为数可观的奴隶大军。虽然在公元前476年左右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逐步建立,但是,往昔的奴隶主中一些人蜕变成封建地主,他们仍习惯于使用奴隶,一些人盘踞在工商业领域里,使用大量奴隶从事经营活动、发家致富,成为社会新型势力。而奴隶作为社会的劳动者被国家和私人所占有,形成“官奴”和“私奴”(秦简称为“隶臣妾”“臣妾”)合理存在的社会现实。特别是秦国和统一后的秦王朝把罪犯及其家属、战俘贬为官奴,从而他们成为承担繁重劳役的主要人群。所以,秦代贵族、普通百姓等占有奴隶是得到合法承认的,而且还受到国家的保护。

《秦律·司空律》载:“百姓有赀赎责(债)而有一臣若一妾,有一马若一牛,而欲居者,许。”百姓用男奴或女奴的劳役抵偿自己的赀赎债务是得到法律允许的。

秦律中没有罪犯刑期的条文,也未见刑满释放的规定。实际上,秦代的罪犯成了终身的官奴,要为国家服劳役至死方休。所以,修秦始皇陵的刑徒、“居赀役人”和服徭役的农民,即使不被繁重的体力劳动累死,也绝少有生还的希望。

历史的积淀将两千多年前几十万修陵大军埋入了历史的底层。庆幸的是,近几年陵园考古发现了一些契刻或戳印在文物上的文字材料,从中找到了一些“郦山徒”的名字。兹辑录于下。

烧造砖瓦的工匠名:“都司空”管辖下的工人有仓、昌、疕;“左司空”辖下有系、高、涓、婴、、舂、禹、颓、悁、歃、陉、午等;“右司空”辖下有系、詨、婴,率、昧、尚、御、角、弱、竃、烽、宂、水、渫、禾等;“宫水”属下的有章、臿、沶、壴、甲、丁、得、炚、炤、屯、错等;“大匠”属下的有颠、水、、沈等;“寺水”辖下的有系、昧、颠、婴等;“左水”辖下有疚。各地服役的工名,见有苍、义渠、邦、如步、翏、肄、昌、章、利、乌、癸、取、南、处、禾、颓、杜建、沽等。还有些不知所属的工名,见有卫、阳、叀、未、安未、甘、示、安土、安未、癸、箬当、水、赞、朋、参、司贵等。以上工匠名,除去同名,计得76人(图2-7)。

图2-7 烧造砖瓦的工匠名陶文

塑造陶俑的工匠名:这部分工匠主要是“宫水”管辖下的工奴,见有彊、得、系、臧、欬、穨、朝、魏、颇、嬇等。具有地名的工匠,见有咸阳来的衣、危、野、赐、午、笴、木、秸、行、庆、诩、路、处、穉、敬、、高等;还有栎阳来的重,临晋来的等。至于未标工匠所属的则见有民、脾、安、鉼、北、咏留、封八、小遫、次遫、越悁、禾、已、其、冉、屈、甲、丙、壬、申、辰、捍、、田、不、丹、中、杏、少、山、高、畣、大、文、斗、匠、由、尚、臿等。总计得工匠名67人(图2-8)。

图2-8 塑造陶俑的工匠名的陶文

居赀役人名:根据瓦刻墓志,这些人主要是来自东武的罗、遂、睢、庆忌、所、宿契6人,赣榆的距、得2人,博昌的余、去疾2人,杨民的富、大教、契必3人,平阴的滕,平阳的驿,兰陵的牙,邹的媰的姜,訾的觜的滕,还有一个籍贯不清的“□必”,共计19人。

铸造兵器的工匠名:秦俑一号坑在第一次发掘时,曾出土过秦始皇三年至秦始皇七年(前244~前240)铸造的四柄青铜戟,从戈上的铭文知,除督造者吕不韦之外,主造者有中央官署寺工的工师“詟”和“周”两人;司造者(即“丞”)有“义(我)”,工匠则有“窎”“可”“成”“竟”4人。秦始皇十五年至秦始皇十九年间(前232~前228),连续铸造的16柄青铜铍,其寺工的工师先后是“魰”和“邦”,而工匠则有“黑”“窎”“目”3人。

上列“郦山徒”工匠名的材料有六点需要说明。

第一,上列工名仅见于陵园的砖瓦、陶俑和兵器等门类之中,而大量的土木建筑、石材加工、陶器制作、铜器工艺、绣绘、油漆等均未涉及。所以说,这些工名还只是部分工种中极少的一部分。

第二,上述169个工名只占七十万“郦山徒”的2.5‰0,而除兵器铭刻上指名为“工”的几人之外,其他都应是身怀技艺、担当带徒、可以调换的工师,例如,同名者分见于几个官署,左、右司空和宫水属下都见有婴、系、水、等人。

第三,尽管“郦山徒”中的工师有名,但在刻印文字中并没有留下姓氏,而是以他们所属的官署或籍贯所代替,如“左氏空□”“左□”“右司空□”“右□”“宫□”“咸阳□”“咸□”“临晋□”等。推想作如此处理的原因是这些人既已入“籍”,受到监督,也就便于循名责实。秦律中就有处罚工师比丞、曹长和徒要重的规定。

第四,青铜兵器的铸地在首都咸阳,其作坊工匠的人数也未必计入“郦山徒”中,但他们的劳动实际上也是丽山工程中的组成部分。

第五,居赀役人都是有爵位的,但未必原来就掌握某种技术,故在器物上并没有留下任何戳记。他们一旦居赀,只能作为一般的劳动力。

第六,从已获陵园陶文的统计中得知,修筑始皇陵的“郦山徒”来自今8个省所属的32个古代县邑,其中有山东省的东武、博昌、兰陵、邹4地,河南省的觜(訾)、新城、宜阳、平阴4地,河北省的杨民、平阳2地,山西省的安邑、蒲反(坂),高阳3地,甘肃省的乌氏、西县2地,江苏省的赣榆、延陵,湖北省的郧阳县,陕西省的咸阳、栎阳、芷阳、美阳、频阳、临晋、好畤、蓝田、栒邑、下邽、杜、汧、戏13地。其中除陕西、甘肃为秦的本土外,其余都属于原来齐国的地区。这些县邑毕竟只是六国所属极少的一部分,而且其中还没有见到楚国的地名。无论如何,秦统一六国后从全国征发大批劳力修陵是无可争辩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