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晚清士人看法国
要了解《人权宣言》在晚清中国的传入及其受到的关注,需要考察晚清中国的人们是如何看法国的,包含如何看待法国的政治法律、思想文化以及《人权宣言》诞生于其中的法国大革命。
(一)晚清士人眼中的法国法政制度
早在1837年(道光十七年),晚清中国对法国的法政制度就已经有所了解。在这一年正月,《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刊载了《法兰西国》一文,说:“自道光十年至今,此民自操权,擅自立王,而悦服矣。但有多人甚愿推自主之理,莫不恨人之君焉。”其后魏源《海国图志》第四十一卷在描述法国的“政事”时说,法国设有“占马阿富衙门(即众议院。——引者注)一所,官四百三十员……审讯衙门三百六十所,官三千员”。其四十二卷指出:自1830年后,“佛国王自操权,按国之义册,会商爵士、乡绅,以议国事。……有司国玺之大臣,理兵部、教门、外国务之大臣,理水师、藩属地之大臣,理国内务之大臣,工务农商之大臣,文学大臣,司刑之官千六百三十员,审狱之司一千员”。1882年,《益闻录》(第188、190、192、194、196、198期)连续刊载《法兰西考略》,介绍法国的地理、行政区划、户口、军事等情况。
留学法国的马建忠(1844—1900)对法国的观察和介绍也颇为重要。1877年,他在《上李伯相言出洋工课书》中,述及巴黎政治学院的功课,其考试题目中有涉及法政的内容。他特别谈到欧洲包括法国的法政问题:“此次来欧一载有馀,初到之时,以为欧洲各国富强专在制造之精,兵纪之严,及披其律例,考其文事,而知其讲富者以护商会为本,求强者以得民心为要。他如学校建而智士日多,议院立而下情可达,其制造、军旅、水师诸大端,皆其末焉者也,于是以为各国之政尽善尽美矣。及入政治院听讲,又与其士大夫反复质证,而后知‘尽信书则不如无书’之论为不谬也。”例如法国的民主政治,他认为亦有不少弊端:“法为民主之国,似乎入官者不由世族矣;不知互为朋比,除智能杰出之士如点耶诸君,苟非族类而欲得一优差、补一美缺,戛戛乎其难之。”据俞江的考释,马建忠所谓的“得民心”,很可能指的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等内容,但那时他还没想到如何从这一角度去表述。
光绪六年(1880年),京师同文馆的法国教师毕利干(M. A. Billequin,1837—1894)口译、时雨化笔述的《法国律例》印行。全书包括六部法典:《刑律》《刑名定范》《贸易定律》《园林则律》《民律》《民律指掌》。《民律》虽然仅为六部法典之一,但在全书中的比重最大、分量最重。可见,该书除《园林则律》之外,包括了拿破仑统治时期颁布的五部法典。所以《增订东西学书录》说,《法国律例》46册“皆法王拿破仑所作,治国之规模,实非律例”。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翻译出版的外国法典全书,该书对晚清中国士人了解法国法律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该书中的《民律》,在宣统年间,被曾留学法国学习法律的陈箓重新翻译刊印,定名为《法兰西民法正文》(仅译出第一、二编和第三编的一部分)。
晚清士人对法国的政制与宪法也有不少了解。1894年,英国人麦肯齐(Robert Mackenzie,1823—1881)著、李提摩太(Timothy Tichard,1845—1919)与蔡尔康译的《泰西新史揽要》(广学会出版),介绍了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法儒议政”“法国大会”“法国下议院会议”等方面的情形。该书说:商、农、工等“伸下议院之权”, “会中人共订之律即为国律”。1897年,兵部主事刘启彤译编《法政概》,讲到法国的民主,说拿破仑“许民各有自主之权,设议院,听民自举议员,是为民主”,但其“民主之政,不能如美国之善”。该书还介绍了法国的议院、大臣、地方官、学校、国用(财税)、兵制等方面的制度。又如《增订东西学书录》(1902)载有《法国议院选举法》,共27条。《译书经眼录》(所收书目截至1904年)收录有《法兰西宪法》1卷(群学社译), “斯法定于1793年,凡35条”。而更重要的则是1903年“小颦女士”所译的《法兰西人权宣告书》,即1793年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详见本书第二章)。
其他一些宪法书籍对法国的法政制度,亦有不少介绍。1902年作新社编著出版的《各国宪法大纲》,含有“法兰西宪法”部分。同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的《万国宪法比较》(日本学者辰巳小二郎原著、戢翼翚翻译)一书,也介绍了法国宪法。1907年,齐雨和、古翔九编辑的《十七国宪法正文录纂》(敬慎书庄刊印),同样包括法国宪法部分条文。
(二)法国法政思想在晚清的传播
法国的法政思想,在晚清传播最盛的就是卢梭和孟德斯鸠。他们的大名及其著作,自19世纪60年代起,已陆续在中文书籍中被提到。1864年出版的《万国公法》、1879年的《万国史记》、1882年的《万国通鉴》、1895年的《泰西新史揽要》等书,都谈及他们的生平、思想及著作要旨。进入20世纪初,他们的著作更是被多次、全本译介到晚清中国,并产生巨大的反响。
《社会契约论》在晚清被译为《民约论》。据历史学家熊月之考证,1898年上海同文译书局将日本民主思想家中江笃介(即中江兆民,被称为“东洋卢梭”)用中文翻译的《民约译解》第一卷(1882年)印刷出版,书名为《民约通义》。这是《民约论》的最早中文译本。其后的1900年至1901年初,留日学生杨廷栋等又根据日译本(日本学者原田潜1883从英文转译的《民约论复义》)转译此书,题为《民约论》,在以译介欧美、日本的政治法律思想与知识为主旨的《译书汇编》第一、二、四、九期上连载。杨廷栋又于1902年全译了《民约论》,并由文明书局印刷,开明书店、作新社等发行,书名为《路索民约论》,书前附有《路索小传》和杨廷栋所写的《初刻民约论记》。这是《民约论》最早的中文完整译本。此外,1910年的《民报》第26期的“附录”刊载了《民约论译解》,即中江笃介的《民约译解》,共九章。
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相似,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在晚清也有几个重要译本,从而得以广为流传。从1901年秋开始,留学日本的张相文从日文转译了《论法的精神》,书名依日文意译为《万法精理》。1903年2月,此书由上海文明书局印刷发行,全书上下两册,共10章132节(只占原著的一半)。这是《万法精理》最早的中文译本。此外,留日学生曾以《万法精理》为题,将《论法的精神》部分章节译载于《译书汇编》第一期至第三期。而最重要且影响最大的,则是严复于1904至1909年的译本,名为《法意》, 《广益丛报》1905年第82、84、87期和1906年第98、105、107、108、109、110期刊载了部分译文,并分七册由商务印书馆陆续出版(合订本于1913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
卢梭和孟德斯鸠的上述两部著作,都阐述了极为重要的人权哲学和人权原则,尤其是前者提出的“天赋人权”(当今一般译为“自然权利”)观,以及后者所探讨的立宪、政治自由和三权分立等政治与法律的关键性主题。这些内容都对后来的1789年《人权宣言》产生了极其重大的影响,其不少条文直接或间接对卢梭和孟德斯鸠的思想予以确认和体现。因此,《民约论》与《万法精理》(《法意》)在晚清学者中引起了广泛的共鸣,并获得了极高的评价。
晚清的沈兆祎就指出:卢梭的《民约论》, “其书译自日本,已非法文之旧,然译笔明通,能不失其本意”。也有人评价说:卢梭的“《教育论》《民约论》等书,久已译行中国,而尤以《民约论》为最脍炙人口。所言固亦极当于理,极切于今日之用,不能非也”。更有甚者,柳亚子还曾“更名曰人权,字亚卢”。他在《自撰年谱》中说:1902年,16岁时,“以《新民丛报》为枕中鸿宝焉。读卢梭《民约论》,倡天赋人权之说,雅慕其人。更名曰人权;字亚卢,谓亚洲之卢梭也”。而《译书经眼录》记载上海文明书局出版的《万法精理》一书时指出:《万法精理》“奥衍宏深,该博繁富。自古开化诸邦以及世界著名各国,莫不沿流溯源,穷其利弊。盖西国言政治书中第一钜作也”。这亦是给予其极高的评价。
晚清士人对卢梭和孟德斯鸠的著作也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如梁启超就撰写了《蒙的士鸠之学说》(1899年《清议报》)、《卢梭学案》(1901年《清议报》)、《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鸠之学说》(1902年《新民丛报》)、《民约论巨子卢梭之学说》(由《卢梭学案》修改而成,1902年《新民丛报》)。1902年,梁启超在《论学术之势力左右世界》一文中,将孟德斯鸠、卢梭与哥白尼、培根、亚当·斯密、达尔文、康德等相提并论。对于孟德斯鸠,他毫不吝惜笔墨,予以总结阐扬,称其为“政法学之天使”。他说:
及孟德斯鸠出,始分别三种政体,论其得失,使人知所趋向。又发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鼎立之说,后此各国,靡然从之,政界一新,渐进以迄今日。又极论听讼之制,谓当废拷讯,设陪审,欧美法庭,遂为一变。又谓贩卖奴隶之业,大悖人道,攻之不遗余力,实为后世美、英、俄诸国放奴善政之嚆矢。其他所发之论,为法兰西及欧洲诸国所采用。遂进文明者,不一而足,孟德斯鸠实政法学之天使也,其关系于世界何如也?
对于卢梭倡导天赋人权的思想,梁启超认为:
及卢梭出,以为人也者,生而有平等之权。即生而当享自由之福,此天之所以与我,无贵贱一也,于是著《民约论》(Social Contact)大倡此义……自此说一行,欧洲学界,如平地起一霹雳,如暗界放一光明,风驰云卷,仅十余年,遂有法国大革命之事。自兹以往,欧洲列国之革命,纷纷继起,卒成今日之民权世界。《民约论》者,法国大革命之原动力也。法国大革命,十九世纪全世界之原动力也。
梁启超相信天地之间左右世界的大势力,不在于武力和权力,而在于智慧和学术。按照这一论断,梁启超希望孟德斯鸠和卢梭的学说能够对晚清中国大有助益。
严复在穆勒《群己权界论》(今通译为密尔《论自由》)的“译凡例”(1903)、《宪法大义》(1906)、《孟德斯鸠传》以及《法意》“按语”中,也对卢梭和孟德斯鸠的学说有所评述或批判。由此可见,晚清士人已经关注、研究、评论、吸收乃至批评卢梭和孟德斯鸠的人权思想。
(三)晚清士人对法国大革命的关注
《人权宣言》在晚清的传入,也离不开晚清士人对英、美、法三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深切关注。他们期望从这些国家的革命经验中有所收获,为晚清的变革及制度的建立提供启示和动力。例如,邹容就曾提及这几个重要的革命,“闻之1688年英国之革命,1775年美国之革命,1870年法国之革命,为世界应乎天而顺乎人之革命,去腐败而存良善之革命,由野蛮而进文明之革命,除奴隶而为主人之革命”。而不少晚清士人对法国大革命的赞赏,自然经历了从初步了解到熟知再到推崇乃至狂热崇拜的过程。
晚清对法国大革命的了解也较早,可以追溯到1837年(道光十七年)。《法兰西国志略》一文在讲述到法国路易王朝的历史时,便指出18世纪的大革命:“惟贤士放肆,以不经之道,播弄世俗,因此抗逆犯上。新王接位,甚愿立国之政,惜其无才力矣。……故招爵僧民三品会集,以寻掌管之方法也。国之民人弃王,斩首。”而根据陈建华考察,1890年王韬所著的《重订法国志略》,因受日本人冈千仞《法兰西志》和冈本监辅《万国史记》等著作的影响,首次引进了“法国革命”(French Revolution)这一概念。王韬还认为“革命”后的法国变成了“民主之国”,即“法国向时本系国君主政,自1792年易为民主之国”。这显然改变了中国人对“法国革命”的认识。
从金观涛等人建立的“数据库”所收文献来看,1900年以前“革命”的二百余次使用中,除一篇专谈中国历史上的革命外,绝大多数是指法国大革命、欧洲和外国的社会动荡。可以说,“法国革命”是1899年前中国人使用“革命”一词十分常见的用法。这一用法直接影响了当时中国士大夫对“革命”的理解。严格地说,“革命”和Revolution的对应,最早是以法国大革命或欧洲革命以及外国社会动荡这些特定历史事件为中介的,这一中介使得Revolution和中国知识分子的传统革命思想建立起直接联系。
进入20世纪初,许多文章对法国大革命的历史过程进行记述。如1903年的《游学编译》在其第4、5、6、7期中,连续刊登了《纪十八世纪末法国之乱》(根据日本河津祐《法兰西革命史》等书编译),详细描述了法国大革命的开端、萌芽和原因等。该文特别指出:法兰西革命,可以称之为“社会的革命”,而这个“社会革命”的实质,则是“人权革命”。所以,“法国大革命,实平民确认其自有之权利之时代也”。在此意义上,“夫法兰西社会革命者,实一切社会革命之母也。明于法民权利思想之所由以成立者,乃可以提挈民族而立于20世纪之人群”。邹容也在《革命军》中热情歌颂法国大革命。又如1904年第5期《大陆》刊载的《读法兰西史杂记》,详细叙述了法国革命,说“法国革命以前,贵族之凌压平民……终酿革命之祸,戮君主,伐贵族,成一恐怖时代”。该文还介绍了这一时期的革命党,并谈及罗伯斯庇尔,而罗伯斯庇尔正是1793年法国宪法的起草者。
康有为也对法国大革命发生的缘由、过程和结果,作了极为详细的介绍和阐述。他将法国大革命称为“恐怖期”,希望晚清中国从法国大革命的发生中吸取经验教训,即“全国人皆学,乃渐求进焉”,以避免革命。康有为对法国大革命的谴责,遭到《民报》的批驳,从而演变为关于法国大革命的一场思想大论战。
对于法国大革命,不论是许多士人对其表达欢迎与赞誉,还是如康有为那样鲜明而坚定地予以抗拒,都会谈到这场革命的思想基础:民主、自由、平等,有时也会涉及《人权宣言》。这是理所当然的,因为法国大革命也是一场人权革命。但他们的目的是不同的:欢迎与赞誉法国大革命的人,高唱自由和平等的口号以号召革命,而康有为则对在晚清中国实行革命表示强烈反对(详见本书第四章)。
从《人权宣言》传入晚清中国的角度看,晚清士人对待法国大革命的不同态度,都是有意义的,都可能引起人们对《人权宣言》的关注,亦即都可以包含在赛义德所讲的“接纳条件”之中。不过那些对法国大革命大加推崇的言论,可能起的作用更大。这类言论,大多会表彰在法国大革命过程中爆发出来的人权思想与主张,亦即“权利的革命”。这里仅举几例。
第一,1902年,梁启超在《近世第一女杰罗兰夫人传》中认为:“夫法国大革命,实近世欧洲第一大事也。”而这一革命又是“何其伟也”,其最大功绩和影响在于:“结数千年专制之局,开百年来自由之治,其余波亘八十余年,其影响及数十国土,使千百年后之史家,永以为人类新世元之一纪念物。”梁启超对法国大革命作为人类自由之开局的赞美之心,溢于言表。
第二,同年,杨度在《〈游学译编〉叙》中说:“自法国大革命之风潮起,演成全欧革命。思想言论,以自由而日发达,遂成今日如锦如荼之世界。” 他还预言,如果中国学术界中有一能为国民开自由之路的卢梭、为国家定权限的孟德斯鸠、有能立自由平等国家的革命者,则中国可以与各文明国家“争荣于二十世纪文明史”,并“占最优之地位”。
第三,1903年《大公报》发表的《法国大革命颂》一文,更宣扬法国大革命在人权上的伟大贡献。该颂词说:
造国民万年之幸福者,非革命不为功;固国家万岁之邦基者,非革命无由致。革命者,法语译为Revolution,盖即所以破坏专制君权,以大伸共有民权焉,旨哉革命,伟哉革命,仁至爱溥哉。一度之大革命也,虽然专制之君每恶言革命,以压抑民权为目的。
但是,孟德斯鸠、伏尔泰、卢梭等“首唱民权自由之公理”,米波拉等又“创设国民议会,复倡自由民权之词”,其民权中最尊崇而宝贵的内容,就是自由,包括每个人应有天赋自由、应享有政治权利以及既不能奴役也不能被奴役的权利。法国“由是民权大伸,所有全国民众皆得参与国政,各享自由平等之乐利,至今雄飞强立于世界中”。所以,时至今日,“法国共和旗帜遍及寰瀛,其价值之高,直与云日而争耀”。而“民权之尊崇贵重有如此者,迄今民主国中,岁岁以是日为大革命庆辰”。
第四,1907年《新世纪》杂志第1期发表《新世纪之革命》一文,更直截了当地指出法国大革命对人权的宣告:“至法兰西之千七百八十九年之革命,革除王位,宣布人权,乃为新世纪革命之纪元。”
这类赞颂之词,尤其对法国大革命与自由、人权之关系的揭示,的确为晚清士人关注和推许《人权宣言》准备了不可缺少的话语与文化场域。
所以,《人权宣言》在晚清的传入,并非一个孤立的思想文化事件,而是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简而言之,在西方的冲击下,中国的道统发生危机,天人关系断裂,传统的经典失效。为了“保种”,晚清士人不得不放弃“保教”的优先性和文化的主权地位,积极而深刻地(也即从“本体论”上)取法西方。卢梭和孟德斯鸠取代孔子,成为晚清士人思考人之为人以及秩序构建的依据。法国大革命取代汤武革命,启示了他们对革命的新理解,而且他们希望据此展开历史行动。在这样的语境和契机下,《人权宣言》才得以在晚清中国传入、传播并产生影响。《人权宣言》在晚清中国的命运交响曲,也由此得以奏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