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宣言》在晚清中国的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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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门语言的说话者与另一门语言的说话者拥有不同的权利概念,这究竟会意味着什么呢?如果他们的概念是不同的,那么他们之间还能够进行交流吗?一门特定语言的所有说话者都分享相同的概念——尤其是分享像“权利”这样意味深长的概念,这种说法正确吗?

——[美]安靖如

 

西方思想与制度在晚清的输入,是与译书直接关联在一起的。一个国家、民族,要想了解、学习和研讨别的国家、民族的思想文化经典和法律制度文本,必须借助于翻译这一至为重要的工具。在晚清中国,面对1840年以来逐渐明朗化的危局,一些敏锐的学者深刻认识到:“当今之世,苟非取人之长,何足补我之短。然环球诸国,文字不同,语言互异,欲利用其长,非广译其书不为功。……苟能以新思想新学术源源输入,俾跻吾国于强盛之域。”周树奎:《译书交通公会序》,张静庐辑注:《中国出版史料补编》,中华书局1957年版,第57页。因此,“译书之宗旨”,就在于“输入文化挽救衰亡”。上一章也已经写到,梁启超尤其将翻译西方著作视为救国启蒙的一大关键。正是在此背景之下,《人权宣言》被逐步译介到晚清中国,从而让国人得以初识《人权宣言》的真实思想观念及其制度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