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宣言》在晚清中国的旅行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二、晚清人权观念的觉醒

对于晚清人权观念的萌发与觉醒,王尔敏曾写过一篇论文,即《中国近代之人权觉醒》。他在文中说:“若论及人权观念一端,则自古以来群经诸子,历代圣贤,未尝立以为教人训世之具。”他引用严复的论断,作为这一看法的佐证。严复说:“夫自由、平等、民主、人权、立宪、革命诸义,为吾国六经历史之不言固也。然即以其不言,见古人论治之所短。”故而,王尔敏认为:“在此讨论人权观念,当不能不自近代思想演变入手,抑且西方冲击之影响,以及国人对外之认识,均足构成创始启念之动因。”王尔敏:《中国近代之人权觉醒》, 《中国近代思想史论续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373页。

可以说,晚清士人对人权的关注和阐述,是一个多种复杂因素综合发生作用的过程。所谓“多种复杂因素”,仅仅从思想文化观念这一层面来看,它至少包括权利概念的传入、人格之醒觉、“个人”与“国民意识”的产生、民权的讨论和“天赋人权观念”的认知。

首先,如王尔敏讲到的,“近世二百年间,中国族类,遭遇极悲惨之厄运。人命轻贱,无殊于犬豕牛马。虽有人能幸保一两代之安富尊荣,亦难测子孙之沉沦陷溺”。19世纪华工出洋造成了“苦力贸易”,也就是奴隶贸易,则“再度激起畜生、奴隶,与真正做人之实际分野”。晚清士人如陈兰彬、薛福成、黄遵宪、张荫桓、崔国因等,均详细记载,反复讨论,认为:“一则部民同胞,遭受劫难,在官者有责任为之解除痛苦。二则就人性基础,出于恻隐之心,哀悯同类之悲惨遭遇。三则警悟西方国家之歧视异族,虐待非种,实在居心狠毒,手段残酷。”王尔敏:《中国近代之人权觉醒》, 《中国近代思想史论续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372、378页。在这样的情形下,人们对于人格的保障产生了强烈的愿望。

与此同时,按照金观涛和刘青峰的统计分析,中国在20世纪最初的短短十年间,出现了全面学习西方现代制度的高潮。正是在这一过程中,中国知识分子接受了individual(个人)和society(社会)这两个观念。在他们建立的“数据库”中,1901年以前,极少有人使用“个人”一词,而1902年突然由1901年的22次增加到110次。“个人”一词与西方individual明确相对应,也发生在1900至1902年间,表明“个人”观念在1902年开始普及。这种“个人”有七种类型,如用“个人”代替“己”和“私”及“本人”。又如将“个人”一词用作权利主体,主张个人独立、自由、平等,并诉诸个人价值的正当性。再如,“个人”是用于与社会、国家对称,即把个人看作社会组织之单位等。统计还表明,到1915年,“个人”一词共使用了3173次,其中表达个人权利、个人独立自主和个人与群体的几种类型占了70%以上。参见金观涛、刘青峰:《观念史研究:中国现代重要政治术语的形成》,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58—161页。由于这三种类型的含义和西方individual观念是一致的,因此,这一统计显示出1900至1915年间,中国知识分子在使用“个人”一词时,相当接近于西方现代的个人观念。

“个人”观念的兴起,又与“国民”及其权利的观念关联在一起。晚清士人在不断探寻救亡图存的道路时,意识到一个重大问题:“一个没有近代文化性格的国人群体,在世界近代化过程中,能使自己的国家和民族永远立于不败之地,总有些天方夜谭的味道,事实上是不可能的。”梁景和:《清末国民意识与参政意识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4页。因此他们把思考点从客体转向主体,从国民与救国的关系这一角度找寻救国的方向。“国民”与“奴隶”有着天壤之别,其最大的区别则在于“权利”,晚清士人对此进行了深入探讨。他们提出:“奴隶无权利,而国民有权利;奴隶无责任,而国民有责任;奴隶甘压制,而国民喜自由;奴隶尚尊卑,而国民言平等;奴隶好依傍,而国民尚独立。此奴隶与国民之别也。”《说国民》, 《国民报》(第2期)1901年6月10日,第1—2页。邹容也对“奴隶”与“国民”之区别进行了阐述:

 

曰国民,曰奴隶,国民强,奴隶亡;国民独立,奴隶服从。……奴隶者,与国民相对待而不耻于人类之贱称也。国民者,有自治之才力,有独立之性质,有参政之公权,有自由之幸福,无论所执何业,而皆得为完全无缺之人。曰奴隶也,则既无自治之力,亦无独立之心,举凡饮食、男女、衣服、居处,莫不待命于主人,而天赋之人权,应享之幸福,亦莫不奉之主人之手。邹容:《革命军》,周勇主编:《邹容集》,重庆出版社2011年版,第247页。

 

邹容认为,中国自秦汉实行专制政体之后,就没有国民只有奴隶,所以“革命必先去奴隶之根性”。可见,有无权利和人权,是国民与奴隶的根本区别。

正是带着“无权利者,非国民”的认知,晚清士人开始热烈探讨民权、女权、权利、人权等权利话语。在1900年前后,“权利”“民权”等词就已经成为热门词语和话题。例如,何启、胡礼垣在《〈正权〉篇辩》(1899年印行)中阐述了“天赋人权”思想,这是晚清从“民权”(民主)转入“国民权”与“人权”的重要转折点。他们指出:“以大经大法之至正至中者而论,则权者,乃天之所为,非人之所立也。天既赋人以性命,则必畀以顾此性命之权。夫既备人以百物,则必与以保其身家之权。”他们还说:“自主之权,赋之于天,君相无所加,编氓亦无所损;庸愚非不足,圣智亦非有余。……吾不知中国之民,何罪而夺其终身‘自主之权’也。”又说:“民权者,授之自天。”参见何启、胡礼垣:《〈正权〉篇辩》,冯天瑜、肖川评注:《〈劝学篇〉书后》,湖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27、350页。所谓“自主之权”,即对“自由”的意译。

为了把握这一阶段“权利”“民权”等词语的使用与话题的讨论等方面的基本状况,可以像金观涛、刘青峰所做的那样:

 

查阅一下1897至1900这三年间,是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什么意义上使用“权”和“权利”的。查看例句发现,“权”的使用,再也不局限于翻译西方法律书籍了,使用者也变得多元化,很多是中国官员和士绅。该时期有关“权”的大约13000次使用中,“利权”有900多次;“权利”700多次;“权力”600多次;“自主之权”300多次;“主权”400多次;“国权”400多次;“民权”800多次;“君权”200多次,这些词的使用约占总数的1/3。参见金观涛、刘青峰:《观念史研究:中国现代重要政治术语的形成》,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17页。

 

由此观之,在这几年中,“权”和“权利”的话语,已呈现出遍地开花的场景。

此后,晚清的“民权”“自由”“天赋人权”之声唱得更加响亮。1902年,康有为在《大同书》里反复阐明“人人皆天所生,故‘人权之自立’不言而明”的观点。他指出:“故以天之公理言之,人各有自主独立之权,当为平等”; “人人有天授之权,即人人有天授自由之权。”他尤其说明男女享有天授之平等、自由的人权:“凡人皆天生,不论男女。人人皆有天与之体,即有自立之权,上隶于天,与人平等,无形体之异也。其有交合,亦皆平等。……而其各为一身,各有自立、自主、自由之人权则一也。”康有为:《大同书》,姜义华、张荣华编校:《康有为全集》(第7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0、57、58页。梁启超介绍卢梭的《民约论》也说“平权派之言曰:人权者出于天授者也。故人人皆有自主之权,人人皆平等”。梁启超:《国家思想变迁异同论》,张品兴主编:《梁启超全集》(第2卷),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458页。梁启超在1896年就指出:“西方之言曰:人人有自主之权。何谓自主之权?各尽其所当为之事,各得其所应有之利,公莫大焉,如此则天下平矣。”(《论中国积弱由于防弊》,张品兴主编:《梁启超全集》(第1卷),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64页)还有严复也宣扬过“天赋人权”的思想。

更具有冲击力的是邹容。1903年,他在《革命军》一书中高度称赞西方人权思想,认为这些思想是让中国起死回生的妙曼国手。他指出:“夫卢梭诸大哲之微言大义,为起死回生之灵药,返魄还魂之宝方。金丹换骨,刀圭奏效,法、美文明之胚胎,皆基于是。我祖国今日疾矣,死矣,岂不欲食灵药、投宝方而生乎?苟其欲之,则吾请执卢梭诸大哲之宝幡,以招展于我神州土。”所以,他不仅没有“昨夜西风凋碧树”的悲哀绝望,反而对我国人遭遇世界列强和译读卢梭诸大贤的经典深感庆幸。他说:

 

吾幸夫吾同胞之得与世界列强遇也;吾幸夫吾同胞之得闻文明之政体、文明之革命也;吾幸夫吾同胞之得卢梭《民约论》、孟徳斯鸠《万法精理》、弥勒约翰《自由之理》、《法国革命史》、美国《独立檄文》等书译而读之也。是非吾同胞之大幸也夫!是非吾同胞之大幸也夫!邹容:《革命军》,周勇主编:《邹容集》,重庆出版社2011年版,第201页。

 

显然,邹容拜倒、折服在人权之下,更多的是出于他认定:人权就是拯救已经身患沉疴痼疾、病入膏肓之中国的灵药和宝方。

总体来看,按金观涛和刘青峰的考察,“正是在1900至1911年这十一年中,‘权利’一词成为最常用的政治文化词汇”。金观涛、刘青峰:《观念史研究:中国现代重要政治术语的形成》,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24页。这当然与域外尤其是西方的权利概念、理论及其人权和法律思想的输入具有紧密的关联。正如王尔敏所说:“中国近代人权醒觉,由知识分子主动吸收此等新观念,至于广泛提出天赋人权言论,足以见出已达充分之认识。”而“中国近代人权观念,思绪之启导,并非来自理论之灌输,而系起自人事实例惊心之痛觉,辗转触发其人格之自卫,再汇合西方已有理论,最后达成人权醒觉”。王尔敏:《中国近代之人权觉醒》, 《中国近代思想史论续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378、392页。没有西方权利与人权观念的刺激,中国近代人权观念的觉醒显然会相当困难。

 

这里还应考察一下“人权”这一语词在晚清中国的出现。就笔者所见材料来看,只能说“人权”一词较早出现在1898年。有三份材料可以为证。其中,两份材料是在康有为的著述之中:其《日本书目志》(1898年),录有草野宣隆译的《人权宣告辨妄》一书。康有为同时还评论说:“《内外臣民公私权考》,人有自主之权,又有互制之法,泰西之良法哉!”康有为:《日本书目志卷六·法律门》,姜义华、张荣华编校:《康有为全集》(第3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44页。另外,在概念史研究上颇有成就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黄兴涛发现,康有为的《日本政变考》(1898年6月21日后)大量使用日本汉字新名词,也包括“人权”、(自由)民权等词。黄兴涛:《新名词的政治文化史——康有为与日本新名词关系之研究》, 《新史学(第三卷):文化史研究的再出发》,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108页。第三份材料,是时任湖南按察使的黄遵宪公布的《劝谕幼女不缠足示》。该劝谕说缠足的危害之一就是“削人权”。黄遵宪指出:女人缠足,“人权丧矣,何义之有?”黄遵宪:《劝谕幼女不缠足示》, 《湘报类纂》戊集卷下,第3—4页。转见王尔敏:《中国近代之人权觉醒》, 《中国近代思想史论续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380页。进入20世纪初,“人权”一词逐渐被较多的人谈论。如梁启超在1900年说:“故文明国之得享用自由也,其权非操诸官史,而常采诸国民。中国则不然。今所以幸得此习俗之自由者,恃官吏之不禁耳,一旦有禁之者,则其自由可以忽消灭而无复踪影。而官吏之所以不禁者,亦非尊重人权而不敢禁也,不过其政术拙劣,其事务废弛,无暇及此云耳。”梁启超:《十种德性相反相成义》,张品兴主编:《梁启超全集》(第2卷),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429页。严复在1902年的《主客评议》一文中也说:“夫自由、平等、民主、人权、立宪、革命诸义,为吾国六经历史之不言固也。”严复:《主客评议》,王栻主编:《严复集》(第1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18页。此外,康有为的《大同书》也多次提到“人权”一词。

综上所述,无论是对权利和“个人”“国民”特性的认识,抑或对权利的追求和“民权”的宣扬、对“天赋人权论”的阐发,都是晚清人权觉醒的表现和组成部分。而不可忽略的是,伴随着西学东渐的浪潮,西方的政治、革命、制度以及人权思想和原则,都为晚清士人带来了丰富的营养和深刻的启示。在这样的背景及需求之下,《人权宣言》作为第一部系统规定人权的法律文本,自然成为人们关注的对象。当然,除此之外,《人权宣言》得以传入晚清中国还与当时翻译西学的潮流,尤其是与西方法学著作的翻译密不可分。正是在这样的翻译热潮中,《人权宣言》也被译介到晚清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