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I犯罪现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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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FBI犯罪现场调查之杀人案件(1)

杀人是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杀人作为一种严重的人身犯罪,是公安部门管辖中比率较大的案件。在杀人案分析调查中要重点关注几个要件:作案工具、尸体、现场环境。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探查,相信会很快还原案件始末。但是,上面提到的几点并不是杀人案件分析要素的全部,在真正的杀人案件中,凶手还会不经意间留下许多线索,而这些线索可能就是破案关键,因为它会衍生出关于犯罪的时间和动机。杀人案件的情况非常复杂,杀人动机更是多种多样,性质也各有不同。所以,在分析杀人案件中,一定要秉着一丝不苟的精神,充分发挥逻辑能力和理性思维,在客观条件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综合各种信息,严密展现案件始末,使真相广布天下。

那么怎样还原一个真实的杀人案的案发现场?下面让我们逐层分析。

第一节 作案的工具是重要突破口

在大多数杀人案件中都会存在凶器,即作案工具,是罪犯行凶时所用的器具。对于犯罪分子而言,作案工具的使用使得犯罪过程更为便利,相应的社会危害性也大,所以犯罪工具在杀人案中是破案的关键。因此,真正掌握犯罪工具的信息能够给予破案以重大帮助,业内也一致认为它是案发现场会说话的“第三人”。

在勘查杀人案案发现场时,要对中心现场、外围现场和罪犯可能逃跑的路线上进行重点搜索,搜索的重点即为凶器的查找。有的罪犯杀人是临时起意,会选择就地取材,在慌乱情况下会在现场留下大量的线索;而蓄谋已久的杀人案件,罪犯则会选择自己携带凶器,并在实施犯罪后选择将凶器带离现场或逃跑的途中抛弃、藏匿。

针对现场发现的凶器,不要随意触摸,首先,要进行拍照取证,然后仔细观察寻找指纹、血迹等,如果是涉枪案件,必须设法找到弹头和弹壳。进而分析凶案是就地取材还是随身携带,凶器的种类、特征、用途及其使用的范围。其次,对凶器上的血迹、毛发等附着物进行提取对比。最后,分析尸体伤口和凶器的吻合程度,若不一致,则要继续寻找其他可能的凶器。

12月的一天,有人报警称:他们的邻居有可能出了状况,因为他们屋外的邮件已经成堆,烟囱好久都没有冒过烟了,要知道美国托莱多的冬天最低温度可达到零下26℃。

警察接到了电话马上出发,当探长艾略特到达案发现场时,他被现场的情形震惊了。这是一栋充满古朴气息的老式房子,房子内生活的主人是一对年过古稀的老人,房间里一片狼藉,明显有被翻过的痕迹,两位老人都躺在地板上,看情形,他们已经死去好几天了。

随后,探长艾略特派手下在现场搜索凶器,而他本人却将视线转移到两位老人的身体上,这两位受害者死得极惨,他们身上有大头棒留下的伤痕,有割伤和刺伤。“这是我所见过最残忍的场面。”艾略特回忆说。由此,艾略特判断,凶手在犯罪现场使用了多种作案工具,并且根据屋内的杂乱状况分析,凶手可能实施了盗窃。

随后,手下在现场遗留的痕迹进行了勘查,如指纹、脚印、伤痕、衣物以及勘查现场犯罪嫌疑人留下的手套等。死亡原因经法医鉴定确定为:两位死者的头部被钝器击打致死。钝器与锐器相比较而言,要想进入或者击伤人体,使用时必须要用更多的力气,这种无刃无尖的钝性物体有可能是锤、板、棍棒、扳手等。

由于现场房间里并没有强行进入的迹象,门窗都没有被撬和被砸的痕迹,警方怀疑凶手并没有破门而入,案子一定是熟人所为。那么嫌疑人的调查逐渐缩小到两位老人的熟人之中。

探长一直对击杀死者的凶器未被找到耿耿于怀,因为这对破案是十分重要的。艾略特发现,死者之一的头骨上有一条很长的线状伤痕,这是由钝器造成的。而正是这条线状伤痕给了艾略特以极大的启示,这种线状伤痕的来源于一种矩形的凶器,而在案发现场探案人员确实找到了一盏黄铜台灯,这盏灯的基座正是矩形,经对比和死者头上的伤口完全一致。

警方很快发现,一位有吸毒史的房客有很大嫌疑,这名房客叫安德鲁·乔尼。曾因吸毒、贩毒被警方逮捕。随后,警方对乔尼的血液化验,与现场台灯留下的血迹进行DNA比对,结果几乎一致。面对铁一般的事实,乔尼也对自己杀人事实供认不讳。

在这次案件的侦破过程中,作案工具的发现成为了案件的重要转折点,一开始由于没有发现凶器,整个案件缺少了重要的连接点,所有信息串联不到一起,使破案过程变得十分艰难。正是由于艾略特的重大发现,找到了凶手的作案工具,让整个局面得到了逆转,从而让凶手面对事实无言以对,让案件真相得以公布于世。

在案发现场,寻找凶器是勘查现场工作的重要部分。而对现场所留痕迹的调查取证也是判断作案工具的关键所在。犯罪分子在作案后,为了掩盖其罪行,通常会处心积虑地消除物证,给侦破工作带来难度。如果作案工具在现场并没有直接找到,那么现场遗留的有关杀人凶器的痕迹物证就显得极为重要,尤其是死者与犯罪分子有过激烈打斗的现场,有关工具的痕迹物证就更多。例如凶器打在客体上形成的工具痕迹,还有客体上附着的油漆、工具碎片等物证,都是我们分析推断作案工具很好的依据。

然而,在案发现场的痕迹有很多,这些痕迹有可能是受害人反抗时及案件的发现人、救援人员、围观群众留下的。更值得注意的是可能是作案人故意伪造现场,但这种策划和准备往往会为人所发现,这有利于侦查机关的调查研究,查明犯罪工具的来源和具体的杀人动机,从而能快速确定侦查策略。

第二节 尸体有时会“说话”

杀人案件中,一个最重要的信息源在被害者的尸体上。这不仅是因为尸体本身会让罪犯留下很多线索,而且,对尸体的解剖分析也可以为探案人员确定大体的死亡原因、时间、过程以及其他基本情况。被害人尸体是确认犯罪事实存在的重要依据,所以破译尸体上的死亡密码,对于案件现场的还原,案件的侦破具有巨大的作用。

在一般的杀人案件发生后,法医都会和探案人员一起来到现场。杀人现场大多数是在发现被害人尸体之后才被发现的,在侦查的最初阶段一般都有伤痕和尸体可供检验。大部分法医在有必要的情况下会对尸体进行尸检,而尸检是推断死亡原因、时间和过程的重要依据。包括用尸体的位置和姿态来判断,死者死前是否有搏斗痕迹、拖拉痕迹;对死者的个人信息情况的了解可以确定死者的身份;而对死者尸体衣着和随身携带物品的检验可以推测出罪犯的犯罪动机等等。

另外,对尸体的变化、附着物、外部的伤痕的检验也可以让探员更为真切地接触到第一手材料,为自己的推案说理提供强有力的依据。

2000年春节前夕,弗吉尼亚州某市一处警局接到市民报案,称自己的妻子托马斯·艾丽被杀死在自己家中。

报案人是艾丽的丈夫,据他介绍,近日与妻子吵架,昨晚心情不好去酒吧喝酒,直到凌晨四点多才回到家,回来后在一楼睡着了。蒙眬中听见二楼自己的妻子大喊救命,并发现二楼阳台有人影晃动,他疾步上前但未发现人,而自己的妻子则满身是血死在床上。

艾丽仰卧在卧室床的左上角处,上身穿无袖半长睡衣,下穿三角短裤,赤足,双脚底干净。面部血肉模糊,双上肢及其睡衣领子周围有喷溅状血迹,大半个背部被血液浸透,三角裤尚未见血迹,尸体已出现尸斑,位于尸体背侧未受压部位。双眼结膜充血,有点状出血。面部有七处条状挫裂创,部分深达骨板,颅骨内粉碎性骨折。颈前部见横向大的片状皮下出血,舌骨和甲状软骨无骨折。

根据以上案发现场,我们来进行逐一分析:

1.死者艾丽身着睡衣,仰卧床上,血迹大都分布在上半身,且无向下半身流淌的血迹,双脚底非常干净。伤口是条状平行分布,说明作案人在行凶时托马斯·艾丽没有动弹,这一状态说明,罪犯一击致受害人昏迷或者死亡。

2.艾丽的损伤主要集中在面部、颈前、胸部几处,全身位于身体前侧,没有明显的抵抗伤,很明显死者是在熟睡的状态下、毫无防备地遭到突然袭击致死。

3.从艾丽损伤的特征分析,罪犯作案工具应该是具有一定长度和重量的金属棍棒。

4.死者未受到性侵犯,物证检验结果未见精斑,不存在强奸杀人可能。

5.法医根据尸斑的出现时间推断,死者死亡的时间在凌晨二时左右,而艾丽丈夫回忆凌晨四点多妻子才惊叫,这说明其丈夫在撒谎。

6.从艾丽的伤口分析,犯罪嫌疑人的手上、身上和脚下都应该沾有血迹,而在报案者艾丽的丈夫身上衣角底的一处发现未洗干净的血迹,经化验与艾丽的血样相同。

7.警方在院子隐蔽角落的干柴堆里发现一根长75厘米、口径3.6厘米的铁水管,其上沾有大量血迹和毛发,经DNA检验认定是艾丽的血迹和毛发,也就是说,这根水管就是作案工具。

面对大量的客观证据,艾丽的丈夫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招认了。他因与妻子不和遂起杀心,趁妻子熟睡之际手持金属管将妻子活活打死,然后隐藏作案工具,换下沾有血迹的衣服并进行漂洗。一切收拾完毕,自觉是天衣无缝,便打电话报警。但是法医在尸体上丝丝入扣地调查、分析、取证,让犯罪嫌疑人无话可说,只能承认罪行。

在这起案件中,可以如此快速地破案和调查人员的逻辑分析、判断是分不开的,更重要的是法医对艾丽的尸体提供的信息进行一丝不苟的侦查、化验、分析,才为案情的进展提供了大量可用的线索,案件的进程才能够如此迅速。

第三节 作案的环境隐藏蛛丝马迹

前面已经清晰地阐述了作案工具、尸体在案发现场的重要作用,然而面对现实复杂的犯罪情形,有些时候单单从以上两个方面并不能让案情水落石出,这就需要探案者更为高超的功力,即在案发现场侦查现场的环境,并从中得到启示。

当然,这个现场环境包括许多方面,首先是作案环境。这一环境表现得也极为复杂,下面我们逐一讨论。

在空间上,作案环境可分为室内环境和室外环境。这种分析方法,可较为细致地分析出室内和室外两种环境对作案时间、过程以及对尸体的变化的影响,继而排除自然环境影响,还原出受害人遭受不幸时的真实情况。

如果说被害人的尸体曾被人转移过,那么作案环境也会随之相应地改变,对案情调查分析会造成一定的难度。那么,我们分开分析,被害人率先遭到伤害的环境现场,被称之为第一案发现场;而转移后的现场则顺其自然地被称为第二案发现场;以此类推,尸体被转移几次就会有几次案发现场。

在这些案发现场中,每一个案发现场的环境情况都是不同的,有时可能是天差地别的差距,这就考验探案人员逻辑思维和分析案情的能力。如何还原事件真相,抓住现场环境的蛛丝马迹,成为其不可推卸的责任。

其次,作案的周边环境也可归为作案环境的依托环境,这个依托环境的实时动态、变化因素同样让案发现场与之息息相关。所以作案的周边环境在调查案情的过程中也是非常重要的。

最后,不要错过案发现场的任何细枝末节。例如:血迹、子弹的弹痕、手印、足迹、车辆痕迹等等,这些痕迹、细节都能够加快犯罪现场的重现进程,当然,对案情的侦破也是大有裨益的。

1985年8月29日的一个清晨,一名汽车加油站的服务员打电话给消防队,她告诉接线员说,凯雍大街的一辆垃圾车里冒着熊熊火焰,请求消防队前来支援。

接到电话,消防队员火速赶到现场,然而令所有人吃惊的是,事情的起因居然是垃圾车里一具正在燃烧的裸体女尸,并且在附近发现了一个空气油罐。

案件可能属于蓄意谋杀,很快被转移到美联邦警察丹尼·海菲尔德的手上,海菲尔德和其他办案人员赶到事发现场展开侦查。

死者的脸部被烧得面目全非,胳膊从肘部烧掉,双腿从臀部以下都已被烧成灰炭,但是,在死者的胸部和喉部发现明显的刺伤痕迹。因为,死者的身份很难确认,海菲尔德不得不求助媒体,让其刊登寻尸启事。

很快,一位自称是死者室友的女孩子来到警察局报案,说自己的室友塔拉·辛普森失踪。据这位女孩反映,她和辛普森从俄勒冈来到现在的所在地圣地亚哥已有几个月时间了,一直靠在凯雍大街卖淫为生。8月14日晚上,辛普森到外面接客,此后一直没有回来。自己又看到警方刊登的启事,遂跑到警察局来认尸,她觉得这具尸体就是辛普森。

随后,警方进行了尸体和辛普森DNA的比对,情况和预期所想的一样,受害人就是辛普森。几乎可以肯定的是,辛普森在遇害之前肯定有过性行为。但是大火烧毁了本来可能存在的体液,这样,辨认杀人罪犯的唯一证据也化为泡影。仿佛案情的调查就会就此终结,但是法医的尸检给警官海菲尔德一个利好消息。

验尸结果表明,辛普森在死前遭到了强奸,然后被勒死,浇上汽油烧毁的。这一利好消息给海菲尔德极大鼓励。随后,他在凯雍大街周围寻找目击者,很幸运找到一位妇女。据这位妇女反映了解,当时她曾被巷子里传来的重重的撞击声惊醒。她顺势向窗外望去,发现有一辆蓝色汽车开走了,从汽车引擎声音判断,司机当时一定非常慌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