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安全管理(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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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国际主要的安全生产法规内容简介

一、ILO《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

2001年4月ILO召开专家会议审核、修订并一致通过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HSMS)技术导则。ILO成员国三方代表各有7名专家参加了会议,欧盟(EU)、世界卫生组织和美国劳工部职业安全卫生局(OSHA)等16个国家和组织也派观察员列席。专家会议决定将OHSMS技术导则更名为OSHMS导则。2001年6月,在ILO第281次理事会会议上,ILO理事会(ILO执行机关)审议、批准印发OSHMS导则。2001年5月,中国政府、工会和企业家协会代表在吉隆坡参加了ILO举办的促进亚太地区推广应用OSHMS导则的地区会议。会后,中国政府向国际劳工局提交了双边在该领域的技术合作建设书。ILO组织制定的OSHMS导则由引言、目标、国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框架、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术语表、参考文献和附录等7个部分组成。核心内容如图3-2所示。

图3-2 OSHMS导则核心内容示意

OSHMS导则在广泛咨询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ILO特有的成员国三方组织代表审查通过。显然,它作为一种科学的管理模式和体系,必将对改善我国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状况,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发挥有效的作为。

二、ILO《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93年6月2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八十届会议,并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的建议书,特别是《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和建议书》及《1990年化学品公约和建议书》,1991年出版的国际劳工组织《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工作守则》强调有必要采取一种综合连贯的方式,必要时确保采取一切适宜的措施,以便预防重大事故;尽量减少发生重大事故的风险;尽量减轻重大事故影响,检讨此类事故的原因,包括组织工作方面的差错、人为因素、部件失灵、偏离正常操作条件、外界干扰和自然力量。考虑到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有必要在国际化学品安全计划范围内进行合作,以及同其他有关的政府间组织进行合作,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的若干提议,确定这些提议应采用一项国际公约的形式。于1993年6月2日通过该公约,引用时需称之为《1993年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其主要内容包括范围和定义、总则、雇主的责任、主管当局的责任、最后条款。

三、ILO《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1994年10月22日,经我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我国政府正式批准了国际劳工170号公约,即《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90年6月在日内瓦举行第77届会议,该会议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1971年苯公约和建议书、1974年职业病公约和建议书、1977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的振动)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职业安全卫生公约和建议书、1984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和建议书、1986年石棉公约和建议书,以及作为1964年工伤津贴公约附件、1980年经修订的《职业病清单》,在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的有害影响同时,有助于保护公众和环境。另外,注意到工人需要并有权利获得他们在工作中使用的化学品的有关资料,需要通过下列方法预防或减少工作中化学品导致的病症和伤害事故的发生:①保证对所有化学品进行评价以确定其危害性;②为雇主提供一定机制,以便从供货者处得到关于作业中使用的化学品的资料,这样他们能够实施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危害的有效计划;③为工人提供关于其作业场所的化学品及适当防护措施的资料,这样他们能有效地参与保护计划;④确定关于此类计划的原则,以保证化学品的安全使用。认识到在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环境计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以及与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及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就国际化学品安全计划进行合作的需要,并注意到这些组织制定的有关文件、规则和使用指南,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五项关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某些提议,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1990年6月25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需称之为《1990年化学品公约》。其主要内容有范围和定义、总则、分类和有关措施、雇主的责任、工人的义务、工人及其代表的权利、出口国的责任。

四、ILO《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88年6月1日在日内瓦举行第75届会议,并参考了有关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1937年(建筑业)安全规程公约和建议书》《1937年(建筑业)预防事故合作建议书》《1960年辐射防护公约和建议书》《1963年机器防护公约和建议书》《1967年最大负重量公约和建议书》《1974年职业性癌公约和建议书》《1977年工作环境(环境污染、噪音和振动)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和建议》《1985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和建议书》《1986年石棉公约和建议书》,并注意到《1964年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附件,于1980年修订的《职业病一览表》。会议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建筑业安全和卫生的某些提议,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修订后的《1937年(建筑业)安全规程公约》的国际公约的形式,于1988年6月20日通过。引用时需称之为《1988年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公约》。该公约1991年1月11日颁布。我国政府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的决定。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于1988年6月20日经第75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1991年1月11日生效的《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同时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暂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的主要内容有范围和定义、一般规定、预防和保护措施、执行、最后条款。全文共44条,具体内容可参见原文。

五、ILO《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

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第155号公约):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把工作环境中内在的危险因素减少到最低限度,以预防来源于工作、与工作有关或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和对健康的危害。

这一公约通过促进各会员国在职业安全、职业卫生和改善工作环境方面制定相关法律的措施,明确政府、企业和工人各自承担的职责,从而把工作环境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减小到最低限度,以预防来自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和对健康的危害。

中国于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1981年6月22日第67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第155号公约);同时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