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安全管理(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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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我国主要的安全生产法规

一、《宪法》与安全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可以说宪法是各种法律的总法律或总准则。

《宪法》总纲中的第一条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就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保护以工人、农民为主体的劳动者的。在《宪法》中又规定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宪法》的这一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与健康各项法规和开展各项工作的总的原则、总的指导思想和总的要求。我国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各类企事业单位机构,都要按照这一规定,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积极采取组织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保障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这一规定的作用和意义有两个方面:一是劳动者的休息权利不容侵犯;二是通过建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既保证劳动的工作时间,又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休假时间,注意劳逸结合,禁止随意加班加点,以保持劳动者有充沛的精力进行劳动和工作,防止因疲劳过度而发生伤亡事故或造成积劳成病,防止职业病。

《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该规定从各个方面充分肯定了我国广大妇女的地位,她们的权利和利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为了贯彻这个原则,国家还针对妇女的生理特点,专门制定了有关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法规。

二、《刑法》与安全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对安全生产方面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的惩罚作了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刑法》第131~139条,规定了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9种罪名。《刑法》第146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397条规定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此外,还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刑事责任是对犯罪行为人的严厉惩罚,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构成犯罪的将被按刑法所规定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六)》,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刑事责任追究又作了如下修订:①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②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③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④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安全生产法》

2002年颁布实施的《安全生产法》共有七章九十七条,2014年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增加到一百一十四条。新版《安全生产法》的特点表现在如下方面:

1.理念更新

(1)从底线思维到红线意识。新《安全生产法》在总则第一条明确了安全生产的一个目标:防止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两大目的: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两大宗旨: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从中我们可感悟到,《安全生产法》的目标宗旨既有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底线思维,更有生命安全、持续健康全面发展的目标要求,彰显了国家、社会和企业的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

(2)从经济为本到以人为本。新《安全生产法》在总则第三条明确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强调了“生命至上、安全为天”的理念。“以人为本”首先要求“一切为了人”,安全生产的目的首先是人的生命安全,在处理安全与经济、安全与生产、安全与速度、安全与成本、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时,以及面对重大险情和灾害事故应急时,必须安全优先、生命为大、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第二个内涵是“一切依靠人”。因为,人的因素是安全的决定性因素,事故的最大致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

2.策略转变

(1)从优先发展到安全发展。新《安全生产法》在第三条提出了“安全发展”的战略总则,强调了“科学发展、健康发展、持续发展”的策略要求。“安全发展”需要做到:发展不能以人的生命为代价,发展必须以安全为前提。相反,如果国家、行业和企业“优先发展”“无限发展”违背安全发展的规律和要求,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前提下的高速发展,只会增加血的成本和生命的代价,甚或最终遏制发展、葬送发展。

(2)从就事论事到系统方略。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原则、主体策略和系统途径:“安全第一”是基本原则,“预防为主”是主体策略,“综合治理”是系统方略。特别是“综合治理”的系统方略,具有全面、深刻、丰富的内涵。首先,需要国家和各级政府应用行政、科技、法制、管理、文化的综合手段保障安全生产;第二,要求社会、行业、企业应以从人因、物因、环境、管理等系统因素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第三,从政府到企业、从组织到个人都要具备事前预防、事中应急、事后补救的综合全面能力,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和建立保障体系;第四,充分发挥党、政、工、团的作用,以及动员社会、员工、舆论等各个方面的参与,提供安全生产支撑力量。由于安全生产面对的是综合、复杂的巨系统,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任务和工作,因此,唯采取系统的方略、综合的对策,才能在安全生产保障与事故预防的战役中制胜和奏效。

3.模式创新

(1)从二元主体到五方机制。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确立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安全工作机制。首先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同时重要的是系统阐明了企业、员工、政府、行业、社会多方参与和协调共担的安全生产保障模式和机制。这比一段时期仅仅强调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的二元主体模式要全面、充分、合理、科学和有效。

(2)从部门管制到协同监管。新《安全生产法》通过总则诸多条款明确了“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三必须”原则。以法律的形式要求构建“各级政府领导协调、安全部门综合监管、行业部门专业监管”的政府全面参与的立体式(纵向从国务院到乡镇五个层级,横向政府、安监、部门三种力量)的监管模式。这一模式同时体现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具体要求,是一种系统、全面的协同监管模式,这比单一的安全主管部门的监管模式更为全面、系统、深刻、专业和有力。

4.方法突破

(1)从形式安全到本质安全。新《安全生产法》充分强调了安全生产“超前预防、本质安全”的方式和方法。如首次明确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等措施。第三十八条明确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具有“事前预防、超前治本、源头控制”的特点,通过隐患的排治,实现生产企业的系统安全、生产设备的功能安全、生产过程的本质安全。第四条明确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制度要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依据国际普遍推行的PDCA管理模式,借鉴全球20世纪90年代以来成功运行的OHSMS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通过我国多年高危行业的实践和验证,结合我国国情,创新性建立了一套适用各行业的标准化运行机制和流程,对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超前预防的能力和水平将发挥积极重要的作用。

(2)从基于经验到应用规律。新《安全生产法》第二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提出了32条法律要求,其内容系统、全面,包括落实责任制度、推行“三同时”、加强安全防护措施、推行安全评价制度、安全设备全过程监管、强化危化品和重大危险源监控、交叉作业和高危作业管理等内容。其中安全投入保障、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专管人员、明确安全专管机构及人员职责、强化全员安全培训等是新增加的内容。这些内容充分体现了人防、技防、管防(三E)的科学防范体系,体现了时代对基于规律、应用科学的安全方法论,即实现如下方法方式的转变:变经验管理为科学管理、变事故管理为风险管理、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变管理对象为管理动力、变事中查治为源头治理、变事后追责到违法惩戒、变事故指标为安全绩效、变被动责任到安全承诺等。

(3)从技术制胜到文化强基。新《安全生产法》将原第十七条对于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从6项增加到7项,增加的内容是:“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二十五条新增了全员安全培训的规定。上述法律规范体现了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文化和人的素质的重视和强调。这一法律要求符合“事故主因论”,即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人的因素(通过对大量事故资料的统计分析,80%以上的事故原因直接与人为因素有关)。人的安全素质是安全生产的基础,安全教育培训是文化强基的重要手段。

(4)从责任失衡到责任体系。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诸多角度和方面,如主体责任体系,包括政府、企业、机构、职工等多个方面;层级责任体系,分为政府层级、企业层级等;追责分类体系,包括事前违法责任和事后损害责任,单位负责和个体责任等。对于事后损害的法律责任追究方面,又有刑事法律责任追究、行政法律责任追究和民事法律责任追究等;责任性质分类体系,分为违法与违纪责任,直接与间接责任,主要与次要责任,工伤与非工伤,刑事与民事责任等。新《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责任层级等,特别是相应的责任追究方面构建了完整的体系。

四、《消防法》

《消防法》第一版于1998年颁布实施,2008年10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新版《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消防法》对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五、《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法》于2013年6月29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特种设备是一个国家经济水平的代表,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装备。我国现有特种设备生产企业5万多家,已经形成从设计、制造、检测到安装、改造、修理等完整的产业链,年产值达1.3万亿元。特种设备具有在高温、高压、高空、高速条件下运行的特点,是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具有潜在危险的设备,有的在高温高压下工作,有的盛装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有的在高空、高速下运行,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严重人身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特种设备安全法》共7章101条,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8类特种设备。